山东省高速公路养护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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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速公路养护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安全责任 第三章日常养护作业安全 第四章大中修养护作业安全 第五章桥隧养护作业安全 第六章特殊条件下养护安全作业 第七章养护机械设备安全管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速公路养护安全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养护从业人员安全,为高速公路用户提供安全行车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山东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高速公路养护安全管理包括养护安全理念的确立、安全责任制落实、日常养护作业安全管理、大中修养护作业安全管理、桥隧养护安全管理、特殊条件下养护安全管理、养护机械设备安全管理、事故报告、应急管理以及与高速公路养护工作相关的用电、放火、防盗等内容 第三条 高速公路养护安全管理应坚持以人为本、用户至上的理念,践行“更好地为公众服务”和“更安全、更畅通、更高效、更和谐”的要求,加强精细化养护管理,维护公众利益,保证用户满意。第四条 高速公路养护安全管理要适应改革发展需要,养护单位应当逐步具备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资质条件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交通厅公路局所辖高速公路养护安全管理。第二章 安全责任 第六条 高速公路养护安全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层层建立责任制,贯彻落实“抓生产必须抓安全”的原则.第七条 省交通厅公路局在高速公路养护安全管理工作中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养护安全工作的法规、办法,建立健全高速公路养护安全工作的规章制度、办法,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市公路局养护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考核、奖惩,加强对市公路局养护人员的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 第八条 市公路局应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交通厅公路局有关高速公路养护安全工作的法规和办法,并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组织高速公路养护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检查考核,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对高速公路管理处的养护安全工作进行定期检查、考核、奖惩。第九条 高速公路管理处、省厅公路局参控股公司要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养护安全工作的办法和规章制度,经常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定期、不定期地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生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岗前培训,全员按群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为有关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并监督、教育其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第十条 高速公路养护生产单位要认真执行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落实安全生产的具体要求,满足安全生产的必要条件,制定安全生产的实施方案,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经费,加强养护生产人员的安全教育,增强安全生产的意识,建立安全生产的机制,确保安全生产。第三章 日常养护作业安全 第十一条 市公路局、高速公路管理处(省厅公路局参控股公司)应定期组织检测路面平整度、抗滑性等指标,定期对路面病害进行调查,及时处理桥头、伸缩缝跳车、坑槽、车辙等路面病害,为行车安全提供良好的路况条件。第十二条 高速公路管理处(省厅公路局参控股公司)、养护生产单位要建立巡查与检查制度,按照交通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规定的频率,加强路巡路查,及时发现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病害、损坏及安全隐患,对出现的路况不良情况进行汇总纪录,并做出判断和处理,并定期组织夜间巡查,以检查标志、标线、轮廓标等反光情况和完好状态,对特殊路段的交通安全设施应重点巡查和检查.第十三条 高速公路管理处(省厅公路局参控股公司)或养护生产单位要及时清扫路面,清除危及行车安全的路面杂物,保持路面整洁和行车安全。第十四条 高速公路管理处(省厅公路局参控股公司)或养护生产单位要及时检查修复防撞护栏、隔离栅等交通安全设施,定期清洗标志标线,保持反光效果;及时补植中央分割带树木,保证防眩效果;定期修剪行道树,防止影响行车视距、阻挡交通标志。第十五条 高速公路管理处(省厅公路局参控股公司)或养护生产单位要及时疏通、清理边沟、截水沟、泄水槽等排水系统,维护修理护坡、护面墙等,保证路基稳定和公路安全.第十六条 日常养护施工作业前,应根据施工任务制定详细的施工养护计划和安全监督预案,并明确职责。第十七条 在高速公路上进行养护作业的人员必须事前接受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养护作业规程培训,穿着带有反光标志的橘红色工作装。管理人员必须穿着带有反光标志的橘红色背心。第十八条 高速公路养护巡查工作人员,在高速公路上巡查时要走紧急停靠带。定点检查时,应按照有关规定布设安全区,作业人员、管理人员均应穿着安全标志服.第十九条 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必须按照作业控制区交通控制标准设置相关的渠化装置和标志,并指派专人负责维持交通.养护维修作业人员不得在控制区外活动或将任何物体置于控制区外。第二十条 在同一弯道不得同时设置两个或两个以上养护维修作业区,山区路段作业区的布设应考虑纵坡的影响而增加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第二十一条 高速公路日常清扫应以机械作业为主,机械清扫不得逆向行驶,并应尽量避免在中间行车道进行清扫作业及变换车道进行清扫作业。对路面死角,应进行人工辅助清扫.人工清扫时,清扫作业必须逆车流方向进行,需要越过中央分隔带作业时,要遵守“一停二看三通过”的安全要求.第二十二条 日常养护作业应在白天进行,并尽量在白天完成,如白天未完成,确需在夜间加班施工的,必须做好夜间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按照夜间施工标准设施标志、照明灯,非施工人员撤离现场。第二十三条 在山体滑坡、塌方、泥石流等路段养护维修作业时,应设专人观察险情,以防意外。在高路堤路肩、陡边坡等路段维修作业时,应采取防滑坠落措施,并注意预防危岩、浮石滚落。在中央隔离带绿化作业时,养护作业人员一律车辆接送,不得横穿公路或随意跨越护栏。绿化机具应安置在中央隔离带或绿化区域内。第四章 大中修养护作业安全 第二十四条 高速公路管养单位应积极开展预防性养护,把握预防性养护的最佳时机,缩短高速公路大中修工程的周期,延长高速公路寿命,提高高速公路服务质量,保证高速公路安全运营。第二十五条 高速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招标,择优选择有施工资质和安全保证能力的施工单位承担工程施工任务.第二十六条 高速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中应编制应急管理预案和安全施工方案,并层层签订安全合同,落实安全责任 第二十七条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确需封闭交通的,除紧急情况外,市公路局、高速公路管理处(省厅公路局参控股公司)应当告知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提前五日向社会公告.第二十八条 高速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必须按照部颁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G H32004)中作业区交通控制标准设置相关的渠化装置和标志,并指派专人负责维持交通。第二十九条 在高速公路收费区域进行养护生产作业时,应关闭所对应的收费通道,并按照部颁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G H30-2004)对作业区的交通进行管制。第三十条 养护安全设施应满足 道路交通标志与标线(B578199)和部颁 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 H30200)的要求。第三十一条 在警告区应设置施工标志、限制速度标志和可变标志牌或线形诱导标等;在上游过渡区起点至下游过渡区终点之间应放置锥形交通路标;在缓冲区与工作区交界应布设路栏。控制区内其他安全设施可以视具体情况而定.第三十二条 在施工作业区前后适当位置增设人文提示标志。具体位置应设置在施工作业区前立交出口或交通枢纽和进入施工区前以及施工终止区处.设置方式为标志牌和电子信息板。第五章 桥隧养护作业安全 第三十三条 桥隧是高速公路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影响着行车安全和畅通,必须加强桥隧养护管理工作,保持桥隧完好工作状态并延长其使用寿命,确保行车安全。第三十四条 严格落实桥隧养护“三个一制度”,即一名行政领导、一名养护工程师、一名养护工人。每一个责任人尤其是桥隧养护工程师要按照规定的工作职责、工作内容、工作方法积极开展工作,及时、全面掌握桥隧技术状况,保证桥隧的安全运营。第三十五条 严格桥隧检查制度,按照规定的检查频率做好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工作,确保掌握每一座桥隧的技术状况。定期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桥梁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尤其是特大桥和特殊结构的桥梁,必须安排专业人员实施养护和检测,对经常检查中发现的重要部(构)件明显达到三类技术状况的桥梁,要立即组织定期检查.第三十六条 桥面应经常清扫,排除积水,清除泥土、杂物等,保持桥面平整、清洁。桥面铺装出现病害后,应及时处治,防止车辆急刹和颠簸,对桥梁造成较大冲击,损坏桥梁受理构件。第三十七条 隧道养护作业应选择在交通量较小时段进行。养护作业前要清除山体边坡或洞顶危石,检测隧道内有害气体的浓度及能见度是否会影响施工安全,检测隧道内结构和信号灯状况。第三十八条 隧道养护维修作业控制区划定后不得随意变更,养护路段内的照明应满足要求。第三十九条 隧道内发生交通事故时,应通知并配合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到现场处理交通事故,并尽快清理现场,排除路障,恢复隧道内正常行车,并登记相关损失,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恢复或改善隧道的防灾能力。第六章 特殊条件下养护安全作业 第四十条 在高速公路运营过程中遇到汛期、夏季高温、冬季雨雪、大雾等不利气候条件和节日运输、超重车过境等,对高速公路资产安全构成威胁或对运营安全提出较高要求等特殊条件下,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保证高速公路资产安全和安全运营。第四十一条 特殊条件下高速公路养护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根据当地的水文气候条件、季节特点、交通流量,作必要的预防措施和应急抢修保通技术预案。第四十二条 特殊条件下,高速公路管理处(省交通厅公路局参控股公司)应提前对辖区内高速公路、桥梁和交通安全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重点检查急弯陡坡、大桥、隧道及其安全防护设施,为合理制定治理措施、彻底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原有技术状况提供决策依据 第四十三条 针对本地实际情况,高速公路管理处(省交通厅公路局参控股公司)应提前成立专门机构和应急队伍,编制应急预案,储备必要的材料、设备,保证特殊条件下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第四十四条 特殊条件下,应加大巡路力度,加强日常养护,保持路容路貌美观整洁,及时发现新出现的影响运营安全的病害、缺陷,并立即修复。第四十五条 特殊条件下,对本辖区内的高速公路运营情况应定期上报上级机关并及时向社会发布通阻信息.第四十六条 遇大风、大雨、下雪、五天等特殊气候必须停止绿化养护工程作业,严禁在能见度差的条件下进行人工清扫和路基防护工程作业。第四十七条 特殊气候条件下影响高速公路车辆通行时,根据通行条件可报告有关部门封闭高速公路或采取间隔放行措施。第四十八条 要做好特殊条件下养护安全工作的总结,及时弥补特殊条件对高速公路资产造成的损害。尤其是汛期或冬季过后,要积极采取养护措施,使路况质量迅速回升,确保行车安全。第七章 养护机械设备安全管理 第四十九条 机械设备是确保高速公路养护安全的必要手段,也是影响高速公路养护安全的危险源,必须加强管理,确保安全使用.第五十条 养护机械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严格的设备使用岗位责任制,实行定人、定机、定操作规程。多班作业时,应建立严格的交接班制度。第五十一条 养护机械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第五十二条 对养护机械实行“运行证制度”。经检验符合局要求的,有相应的设备管理部门颁发运行证,年审不合格的收回运行证,不得投入使用.第五十三条 养护机械在停用时应入库集中存放并由专人保管,难以入库存放的应加盖篷布。第五十四条 做好防火防盗工作,仓库中及大型设备上应配备足够的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并及时检查、更换,确保其正常工作状态;机械设备存放点应由专人负责看管。第五十五条 养护作业机械与车辆应当装饰明显的安全标志,喷涂符合 安全色(G 2832001)和安全色使用指导(B7627。2186)规定的反光油漆,或粘贴公路交通标志反光膜(GB/T1833200)规定颜色工程级以上的反光膜,并保持表面清洁。第五十六条 路面养护作业机械与车辆必须在车辆顶部配置作业标志灯-黄色闪光警示灯,养护作业能见度较差时必须开启。第五十七条 路面保洁、洒水、治虫机械车辆尾部必须安装发光可变标志牌.第五十八条 路面养护作业机械应严格按照其技术性能的要求正确使用,不得使用缺少安全装置或安全装置已失效的机械作业,不得操作存在故障的机械作业。严禁在各种机械运转中进行保养、修理作业。各种电器设备的检查维修,应由专业人员停电后作业。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交通厅公路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二八年九月一日起实施,原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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