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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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泰科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特别提示1、本激励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泰科技”)公司章程制定。2、本激励计划为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首期计划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总额度为公司总股本的1.7144%,即756.49万份期权(根据国务院国资委意见,将原总授予比例从占总股本的1.9%调整为1.7144%,即从764.06万份调整为687.72万份;同时,鉴于公司2007年度分红派息“10送1派0.8”的分配方案,根据本计划第九条规定,将授予总量从687.72万份调整为756.49万份,占总股本比例不变,仍为1.7144)。3、首期授予的股票期权有效期为自首期股票期权授权日起的5年,激励对象在授权日之后的第3年开始分3年匀速行权。4、本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17.52元(鉴于公司2007年度分红派息“10送1派0.8”的分配方案,根据本计划第九条规定,对原行权价格19.35元进行相应调整)。该价格取下述两个价格中的较高者:(1)授予该部分期权的董事会会议召开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2)授予该部分期权的董事会会议召开前3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25、安泰科技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股票期权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或计提奖励基金。6、安泰科技承诺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直系近亲属均未参与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7、公司承诺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30日内,公司不进行增发新股、资产注入、发行可转债等重大事项。8、本激励计划必须满足如下条件后方可实施: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本激励计划,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无异议以及安泰科技股东大会批准。3一、释义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股份公司、上市公司、公司、安泰科技指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计划、本计划指以安泰科技股票为标的,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认为应当以此方式激励的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期权指安泰科技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激励对象、激励范围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中获得股票期权的安泰科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董事会认为应当以此方式激励的其他员工,不含独立董事。授权日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有效期指从股权授予日至股权失效日止的期限。行权指激励对象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使其所拥有的股票期权的行为,在本计划中行权即为激励对象按照激励计划设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标的股票的行为。可行权日指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可行权期指期权可行权日到期权失效日止的期限。行权价格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安泰科技股票的价格。获授条件指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所必需满足的条件。行权条件指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满足的条件。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试行办法指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公司章程指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考核办法指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4元指人民币元二、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为进一步完善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的积极性、责任感和使命感,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并为之共同努力奋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转发中国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34号文)、中国证监会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公司字200515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目前执行的薪酬体系和绩效考核体系等管理制度,制订本股权激励计划。三、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试行办法、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确定。2、激励对象的职务依据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为目前担任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以此方式进行激励的相关公司员工。3、激励对象确定的考核依据激励对象必须经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考核合格。5(二)激励对象的范围首期激励对象包括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以此方式激励的其他人员共计106人。四、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和数量(一)授出股票期权的数量本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对应的股票总量,与公司其他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公司股票数量之和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首期计划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总额度为公司总股本的1.7144%,即756.49万份期权;每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期权有效期内的可行权日以行权价格和行权条件购买1股公司人民币普通股的权利。(二)标的股票来源公司将通过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票作为本计划的股票来源。(三)标的股票数量本计划首期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为756.49万份,对应的标的股份数量为766.49万份,占当前公司总股本44126.37万股的1.7144%。五、首期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分配情况姓名职务股权数量(万股)占授予总量比例占总股本比例干勇董事长13.901.84%0.0315%才让副董事长13.901.84%0.0315%赵沛董事、总裁13.901.84%0.0315%王臣董事11.121.47%0.0252%田志凌董事11.121.47%0.0252%赵士谦董事、副总裁11.121.47%0.0252%周少雄副总裁11.121.47%0.0252%钱学军副总裁11.121.47%0.0252%6李俊义副总裁11.121.47%0.0252%唐学栋副总裁11.121.47%0.0252%其它核心骨干636.9384.20%1.4434%其他年度股票期权的授予须在每次授权前召开董事会,确定本次授权的权益数量、激励对象名单、授予价格、业绩考核条件等相关事宜,经公司监事会核实后,报相关监管部门备案,并披露本次授权情况的摘要。公司须聘请律师对该等激励对象的资格和获授是否符合本激励计划出具专业意见。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安泰科技股票期权对应的股权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六、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行权限制期、行权有效期、可行权日、可行权期、标的股票的禁售期(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整个计划有效期为自首期股票期权的授权日起10年,原则上每3年授予一次。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有效期为自首期股票期权授权日起的5年。(二)授权日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权日在本计划报国务院国资委审核批准、中国证监会备案且无异议、安泰科技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一个月内,公司应当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权,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期间:1、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2、年度、半年度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披露前10日内;3、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4、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7(三)行权限制期行权限制期为股票期权自授权日至股权生效日(可行权日)止的期限。首期计划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期为2年,在限制期内不可以行权。(四)行权有效期行权有效期为股权生效日至股权失效日止的期限,首期计划股票期权行权有效期为3年。超过行权有效期的,其行权权利自动失效,并不可追溯行使。(五)可行权日激励对象可以自授权日起两年后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且在行权有效期内。激励对象应当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布后第2个交易日,至下一次定期报告公布前10个交易日内行权,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1、年度、半年度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披露前10日内;2、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3、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六)可行权期首期股票期权行权安排如下:第一个可行权期:在满足规定的行权条件下,激励对象自授权日起满两年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有效期止,可行权总量为249.6424万股,占可行权的标的股票总数的33%;第二个可行权期:在满足规定的行权条件下,激励对象自授权日起满三年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有效期止,累计可行权总量为499.2847万股,占可行权的标的股票总数的66%;第三个可行权期:在满足规定的行权条件下,激励对象自授权日起满四年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有效期止,累计可行权总量为756.49万股,占可行权的标的股票总数的100%。(七)禁售期8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行权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3、在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七、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一)行权价格首期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17.52元,(鉴于公司2007年度分红派息“10送1派0.8”的分配方案,根据本计划第九条规定,对原行权价格19.35元进行相应调整)。满足行权条件后,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份期权可以17.52元的价格购买1股公司股票。(二)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行权价格为下列价格的较高者:A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收盘价: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前,2008年2月27日为公司股票最后一个交易日,该日收盘价为19.35元。B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算术平均收盘价:以2008年2月27日为基准,前3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平均收盘价为18.55元。八、激励对象获授首期股票期权的条件以及行权条件(一)激励对象获授首期期权的条件9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股票期权:1、安泰科技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3)中国证监会认定不得实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3、按照安泰科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达标。4、股票期权授予上一年度年净资产收益率(此处净资产收益率指标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指标)不低于7,相比上一年度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5(此处净利润增长率指标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增长率指标)。根据国务院国资委要求,公司以2007年业绩考核作为激励对象的获授条件;若2007年考核不达标,则该股权激励计划终止实施。5、激励对象已满足的获授条件说明(1)经自查,安泰科技未发生证监会所禁止的任一情形;(2)经自查,激励对象未发生证监会所禁止的任一情形;(3)根据公司董事会薪酬与审计委员会确认,所有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绩效考核合格;(4)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2007年度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12,828.85万元,较上年度增长24.37%;2007年,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7.13%。10综上所述,激励对象满足获授条件,在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前,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予以说明。(二)激励对象行权的条件在行权限制期与行权有效期内,激励对象行使已获授的股票期权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1、按照安泰科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分年进行考核,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达标。2、安泰科技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3、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4)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4、在本计划的行权日所在的会计年度中,对公司财务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公司财务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行权条件。财务业绩考核的指标主要包括: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及净利润增长率。其中净资产收益率是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若公司发生再融资行为,净资产为在融资当年及下一年扣除再融资数量后的净资产值。净利润增长率是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增长率。股票期权成本应计入公司管理费用,并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各年度财务业绩考核具体目标如下:11公司2008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7.2,2009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7.5,2010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2011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且2008年至2011年公司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同行业样本平均值,同行业样本公司按照申银万国的行业划分标准,选取与安泰科技主营业务较为相似的上市公司,总共10家,具体名单在向国资监管部门的相关申报材料中列明。在年度考核过程中行业样本主营业务若发生重大变化,将由公司董事会在年终考核时剔除或更换样本。股票期权等待期内,即2008年和2009年各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即2005年、2006年、2007年三个年度)的同口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相比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2011年的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不低于15、32%、52%、75%;且2008年至2011年公司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同行业样本平均值,同行业样本公司的选取与更换方法同净资产收益率的确定方式相同。若2008年公司业绩考核不达标,该股权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若行权上一年度考核不达标,全部激励对象当年度股票期权的可行权额度不可行权,作废处理。(三)激励对象的行权规定激励对象在授权日之后的第3年可以开始行权,行权有效期为3年,每年可行权额度为获授额度的33%、66%、100%。若公司净资产收益率低于10,则计划有效期内长期激励收益最高不超过股权授予时薪酬总水平(包括预期长期激励收益)的30;若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大于等于10,则计划有效期内长期激励收益最高不超过股权授予时薪酬总水平(包括预期长期激励收益)的40。12九、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一)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若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QQ0(1n)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2、配股QQ0P1(1n)/(P1P2n)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3、缩股QQ0n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二)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若在行权前有派息、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PP0(1n)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2、配股PP0(P1P2n)/P1(1n)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13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3、缩股PP0n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4、派息PP0-V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三)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1、安泰科技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股票期权数量或行权价格的权利。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行权价格或股票期权数量后,应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2、安泰科技股东大会授权安泰科技董事会如下权限:首期股权激励计划中,确定股权激励对象的范围,确定股权激励对象被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额,或调整股票期权数额的确定方法;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股权激励计划,确定分期授出股票期权的具体安排,包括激励对象、时间安排、授予额度、授予价格和业绩考核条件,并报监管部门备案。3、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股票期权数量、行权价格或其他条款的,应由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十、公司授予股票期权及激励对象行权的程序(一)公司股东大会在对股权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须在提供现场投票方式的同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独立董事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二)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并且符合本计划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并符合本计划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具体日期由董事会确定。14(三)股票期权授出时,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股票期权协议书,以此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股票期权协议书也是授出股票期权的证明文件,应载明姓名、身份证号、住所、通信方式、编号、调整情况记录、行权情况记录、各种签章、发证日期、有关注意事项等。(四)激励对象在可行权日内以行权申请书向公司确认行权的数量和价格,并交付相应的行权(购股)款项。行权申请书应载明行权的数量、行权价以及期权持有者的交易信息等。(五)公司在对每个激励对象的行权申请做出核实和认定后,按申请行权数量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票。十一、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1、公司控股股东钢研科技集团公司承诺,在该计划实施后一年内,逐步减少向安泰科技派出外部董事的数量,逐步增加钢研科技集团公司外的外部董事数量,并达到半数以上。2、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任职岗位的要求为公司工作,如激励对象不能胜任所任职工作岗位或者考核不合格者,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可以依照证监会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试行办法以及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取消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3、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可以取消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4、公司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5、公司不为激励对象依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股票期权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6、公司应当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15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行权。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行权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2、激励对象有权且应当依照激励计划的规定行权,并按照有关规定锁定股份;3、激励对象不得将其获授的股票期权转让或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4、激励对象因本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有关税收的法律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和义务。十二、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如何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一)公司控制权变更因为重组、并购发生公司控制权变更时,现控股股东和其他股东必须在股权转让协议(或其他导致控制权变更的协议)中约定新控股股东保证原激励计划不变化,确保有效实施并最终完成本计划,并且作为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二)公司合并、分立公司合并、分立时,各股东应在公司合并、分立的相关协议中承诺继续实施本计划,根据实际情况可对计划内容进行调整,但不得无故改变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授出的股票期权数量以及行权价格和条件;(三)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解雇、辞职、丧失劳动能力、死亡1、激励对象职务发生变更,但仍为公司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16理人员或核心业务人员的,则已获授的股票期权不作变更。若激励对象成为独立董事或其他不能持有公司股票或股票期权的人员,则取消其激励对象资格及所有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2、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工作岗位、考核不合格,取消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若激励对象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漏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者被公司解聘的,取消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其已行权的收益由公司收回;3、激励对象因主动辞职而离职的,自离职之日起其所有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即被取消;4、激励对象正常调离公司、正常离休或退休的,其获授的股票期权在符合行权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行权,但不再享受终止服务日以后的股票期权激励;5、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负伤而导致丧失劳动能力的,其已满足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行权不受影响,但不再享受终止服务日以后的股票期权激励;6、激励对象死亡的,其已满足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行权不受影响,由其合法继承人在符合行权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行权,但不再享受终止服务日以后的股票期权激励。十三、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一)因标的股票除权、除息、合并、分立、回购需要调整行权价格或股票期权数量的,可以按照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和方式进行调整。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议审查通过,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因其它原因需要调整行权价格或股票期权数量的,应重新报国有资产监督机构备案后由董事会审议,经股东大会批准实施。(二)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公司出现下列情况时,公司终止实施本计划,不得向激励对象继续授予新的股票期权,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终止行使并被注销,未获准行权的期权作废:1、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17告;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3、公司经营亏损导致无限期停牌、取消上市资格、破产或解散;4、公司回购注销股份,不满足上市条件,公司下市;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三)在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其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使的期权应当终止行使并被注销,未获准行权的期权作废: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四)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提请股东大会决议终止实施本计划。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终止行权并被注销,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作废。十四、其他重要事项1、本激励计划必须满足如下条件后方可实施: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本激励计划,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无异议以及安泰科技股东大会批准。2、本激励计划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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