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专题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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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专题讲座第一专题物权变动模式 甲乙甲向乙借款1000万,以别墅一幢抵押,未登记。问:在物权法和担保法的不同规则下,法律后果有何不同?一、物权变动模式的理论基础 直接支配即可享有的利益 请求他人协助方可享有的利益 支配权:对世权:物权 请求权:对人权:债权物权法定:使一切人得了解自己负何种义务合同债权意定物权公示:使一切人得了解自己对谁负义务 债权不公示 物权变动须公示 债权变动不公示二、物权变动模式在抵押权上的实际应用1、公式:合同公示方法物权变动公式方法: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2、解题:物权法第187条,不动产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担保法第41条,不动产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三、提升之一物权变动模式在其他担保物权中的适用 质押权担保法第64条,“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物权法第212条,“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四、提升之二物权变动模式在用益物权中的适用1、物权法第139条,“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2、物权法第145条:“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五、提升之三物权变动模式在所有权中的适用物权法第6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六、例外,合同生效,物权即变动,登记为对抗第三人要件。1、交通工具所有权。(汽车、飞行器、船舶)2、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三类。(1)依家庭承包方式设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2)依家庭承包方式设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3)依其他方式设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3、地役权第158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4、动产抵押(物权法第188、189条)七、何为这里不能对抗的“善意第三人”?1、此“第三人”仅指交易中的第三人,而不包括侵权法上的第三人。2、此第三人指善意第三人,善意指对前手的物权变动不知情。3、主张第三人为恶意者负举证责任4、此第三人仅指善意的取得物权的第三人,不包括仅取得债权的第三人。总结:物权变动模式及例外。所有权(交通工具除外)建设用地使用权 用益物权原则 依其他方式设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不动产抵押权 担保物权 质押权 交通工具所有权(汽车、飞行器、船舶)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例外用益物权 地役权 担保物权 动产抵押权 第二专题征收与公共利益 一、物权法第四十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二、如何界定公共利益讨论过程回顾三、最终结论:(1)物权法不对公共利益做概念界定、不做类型列举、不做反面排除(2)界定公共利益交给具体单行法,并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3)行政机关没有决定公共利益的最终权利,凡涉公共利益事项均有可诉性,须接受司法的审查。第三专题现实视野下的中国用益物权制度一、用益物权在中国的特殊意义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物权法第128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第28条“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四种流转方式抵押?入股?“三权分置”的解读。三、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1、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2、土地管理法等规定,对宅基地实行最严格的控制。3、例外:转让房屋所有权会导致相应宅基地使用权转让。4、对例外的限制三个转让条件。5、宅基地的“三权分置”。四、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问题1、农村土地能否进入建设用地的一级市场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一条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办理。城镇化的两难处境:所需土地从何而来?2、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以后的处理(1)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 物权法第149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1条,一般可获得续期。若未获得续期,法律上未明确规定,理论通说,以下四种权利依次行使:买取权(所有权人)、取回权(使用权人)、延期请求权(所有权人)、补偿请求权(使用权人)。(2)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物权法第149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关键:这里的“自动续期”如何理解?北京市昌平区府学路27号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民法研究所于飞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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