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十严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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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十严禁”为规范我省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营造 良好的教育环境,保障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在我省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中, 省教育厅特制订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十严禁”,如下:1. 严禁未取得办学许可证或租借办学许可证开展文化教育培训活动。2. 严禁聘请中小学在职教师作为培训教师或以其他方式有偿参与培训 活动。3. 严禁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开展“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 教学”等违背教育规律的学科类培训。4. 严禁以任何形式组织中小学生等级考试以及与中小学招生入学挂钩 的竞赛、评级活动。5. 严禁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布置需要培训结束后强制完成的作业或在21:00 以后继续开展培训活动。6. 严禁以任何形式到中小学校内进行招生宣传或者在学校周边发放招 生广告。7. 严禁以任何形式宣称或暗示培训结果将与中小学招生挂钩。8. 严禁在招生简章、招生广告等宣传材料虚假宣传,夸大培训效果或作 出与提高应试成绩相关的保证性承诺。9. 严禁在未经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向其住宅、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发送、推送 各种广告性质的信息。10. 严禁不按已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培训地点、班次、内容、招生对象、上课 时间等开展学科类培训,培训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各校外培训机构要严格自律,自觉遵守上述规定,规范办学。各监管部门要强化 责任,严格监管。对违规违纪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情节严重 的,相关部门要责令其停止招生、吊销其办学许可证,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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