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简答题与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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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 问答与案例1.如何理解刑法学极其研究对象?答: 刑法学是法学的一个重要部门,是以刑法为研究对象的科学。刑法学以其特定的研究对象把刑法学与其他法学学科特别是与犯罪学、犯罪心理学、劳动改造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刑事证据学、犯罪侦查学等其他刑事法学学科区分开来。因为,它们都不是专门研究刑法规范的,这些学科在研究对象上与刑法学是不相同的,从而它们与刑法学之间的界限也是分明的。在了解刑法学特定的研究对象的同时,还必须注意到:中国刑法学不同于外国刑法学或比较刑法学,所以它只能以研究中国的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为主,适当借鉴外国有关经验与内容。中国刑法学的研究,要以我国现行刑法和司法实践为基本依托,以社会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为指导,从而阐明概念,讲清原理,分析和解决刑法的立法与司法实际问题,以形成具有本国特色和部门法特点的我国刑法学,贡献于我国的刑事法治事业与整个社会的进步。1.什么是刑法学?它与其他刑事法学学科有何区别?答: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刑法学与犯罪学、刑事诉讼法学、刑事证据学、犯罪侦查学等其他刑事法学学科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其研究对象不同:刑法学是专门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而其他学科都不是专门研究刑法规范的,即它们都不是从刑事实体法的角度来研究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2.刑法学的研究方法有哪些?答:从总体上来说,研究刑法学的根本方法是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即应该将不同社会制度、不同国家的刑法的现行规定与历史情况及未来前景联系起来,把所考察的问题置于一定的历史环境之中,联系社会经济政治条件进行客观的历史分析和评价,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立足本国,放眼世界,使刑法学的研究来自实践,并为实践服务。从具体方法来说,研究刑法学的方法有:分析的方法、比较的方法、历史的方法、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综合研究的方法等。3.我国刑法学的理论体系是怎样的?答:我国刑法学的理论体系,经历了半个世纪的创建和发展完善的历程。在建国之初的50 年代,我国刑法学界在学习乃至模仿前苏联刑法学理论体系的基础上,初步勾勒了我国刑法学理论体系的雏形;80 年代初期在开始全面建设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与法学的进程中,由我国一批老一辈刑法学者参加编写的第一部全国性刑法学的教材 高等学校法学教材刑法学(高铭暄主编,法律出版社1982 年版,1984 年修订版)基本确立了我国当代只法学的理论体系;以后又经过刑法学界的不断探索与研究,我国刑法学的理论区系又得到进一步的发展与完善,从而臻于成熟。2.如何理解刑法的性质?答:刑法的性质具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刑法的阶级性质.二是刑法的法律性质;刑法的阶级本质是由国家的阶级本质决定的,刑法的法律性质有两个显著的特点:其一,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更为广泛,其二,刑法的强制性最为严厉。3.怎样理解我国刑法的任务?答:1.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民的统一。惩罚犯罪,是指采用刑罚即刑事制裁的方法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而惩罚犯罪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人民。保护人民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l)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2)保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3)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4)保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2.保障机能与保护机能的统一。3.怎样理解我国刑法制定的实践根据?答: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指定本法.4.什么是刑法的解释?它有哪几种类型?答: 刑法解释,是指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类型:有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文理解释,伦理解释立法解释,是由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司法解释 就是由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学理解释 ,就是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文理解释,就是法律条纹的字义,包括单词,概念,术语,从文理上所作的解释。伦理解释, 就是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 伦理解释又分为扩张解释和限制解释.5. 什么是刑法的基本原则?怎样理解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其主要特征即界定标准是什么?)答: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体现我国刑法制的基本性质与基本精神。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识的准则。特征:(一)刑法基本原则必须是贯穿全部刑法规范的原则。(二)刑法基本原则必须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性质和基本精神。(三)刑法基本原则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我国刑法体系有什么特点?答:1.统一性;2.科学性;3.独创性6.罪行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是什么?答:基本要求是:(1)法定化,即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不允许法官自由独断.(2)实定化,即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和犯罪所产生的具体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实体性的规定.(3)明确化,即刑法条文必须文字清晰,意思确切,不得含糊其辞或模棱两可.7.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和基本要求是什么?答:新刑法点第四条明确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就犯罪人而言,任何人犯罪都应当受到法律的追究,任何人不得享有超越法律规定的特权:对于一切犯罪行为,不论犯罪人的社会地位,家庭出身,民族,宗教,信仰,职业状况,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在定罪量刑时不应有所区别,一视同仁,依法惩处,就被害人而言,任何人受到犯罪侵害,都应当依法追究犯罪,保护被害人而言,任何人受到犯罪侵害,都应依法追究犯罪,保护被害人的权益;被害人同样的权益,应当受到刑法同样的保护;不得因为被害人身份,地位,民族,宗教,信仰,政治面貌,财产状况等情况的不同而对犯罪和犯罪人予以不同的刑法适用,既无论追究犯罪人,还是保护被害人,均应切实贯彻适用刑法上的平等与公正.10.如何理解我国刑法关于朔及力的规定?答: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问题采取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按以下不同情况分别处理:(1)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而新刑法典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2)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但新刑法典不认为是犯罪的,只要这种行为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就应当适用新刑法典,即新刑法典具有溯及力。(3)当时的法律和新刑法典都认为是犯罪,并且按照新刑法典的规定应当追诉的,原则上按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即新刑法典不具有溯及力。(4)如果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了生效判决,该判决继续有效。8.怎样理解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与基本要求?答: 所谓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即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亦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要求: 包括了立法与司法两个方面。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立法要求是:刑事立法要依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设置体现区别对待的刑罚制度和轻重有别的具体犯罪的法定刑幅度。体现为:(l)刑法确立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2)刑法规定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与刑罚制度。(3)刑法分则设立轻重不同的不同具体犯罪的法定刑幅度。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司法要求是:(l)纠正重定罪轻量刑的错误倾向,把量刑与定罪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2)纠正重刑主义的错误思想,强化量刑公正的执法观念。(3)纠正不同法院量刑轻重悬殊的现象,实现执法中的平衡和协调统一。9.如何理解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规定?答: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域和对人的效力。它所要解决的是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我国空间效力的规定,采用的是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兼采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的刑事管辖权体制。具体体现为:(l)依照属地管辖原则(2)依照属人管辖原则(3)依照保护管辖原则(4)依照普遍管辖原则11简述犯罪的概念及其特征(怎样认识犯罪的基本特征)?答:犯罪是指严重危害我国社会,触犯刑法并且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其基本特征有三个:(一)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既具有相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二)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既具有刑事违法性.(三)犯罪是应该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既具有应受刑法惩罚性.12.怎样理解犯罪概念的意义?答:犯罪概念是统一认定犯罪和划分罪与非罪界限的总标准.一个行为究竟是犯罪或者不是犯罪,是犯罪还是其他违法行为,是犯罪还是错误,从总体上说,就看这个行为是不是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并且是否达到触犯刑律,应受刑法处罚的程度.13.什么是犯罪构成?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怎样?答: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联系在于: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首先,作为犯罪概念基本属性的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也是犯罪构成的基本属性。其次,犯罪构成又是犯罪概念及其基本属性的具体化,犯罪构成通过其一系列主观与客观的要件,使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这一本质特征得到具体而明确的体现。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最主要区别则在于它们的功能有所不同:犯罪概念的功能是从整体上回答什么是犯罪、犯罪有哪些基本属性(特征),从原则上把犯罪行为与其他行为区分开来;而犯罪构成的功能则是要解决具体行为构成犯罪的规格和标准问题。换言之,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是抽象与具体的关系。犯罪概念本身并不能直接解决司法实践中所必需的认定犯罪的具体标准问题,它必须通过犯罪构成才能具体实现。.11.犯罪构成有什么意义?答:有助于区分罪与非罪有助于区分罪与彼罪有助于正确裁量刑罚14.怎样把握犯罪构成的特征?答:(一)犯罪构成是一系列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二)犯罪构成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法律标志(三)犯罪构成由刑法加以规定.15.犯罪构成有哪些共同要件?答:1.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2.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某种客体造成侵害的客观事实特征,他包括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一定的危害社会的结果等.3.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且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的人.4.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极其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16.什么是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怎样分类的?其分类的意义是什么?答: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危害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是行为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之一.按照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的范围,犯罪客体可划分::犯罪的一般客体.犯罪的同类客体.犯罪的直接客体.按照犯罪行为所直接侵犯的具体社会关系的单复犯罪的直接客体又可划分为单一客体和复杂客体。意义:首先,通过分类可以进一步揭示各类犯罪客体的属性,正确认识犯罪客体在刑事司法中的作用,解决刑事司法中诸如定罪量刑中的各种难题.其次,通过分类可以揭示犯罪的共性和个性特征,从更深的层次上认识犯罪,总结其规律性,制定正确的刑事政策.17.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有什么关系和区别?答: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在与: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物是具体社会关系的物质表现,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人是具体社会关系的主体或参加者,犯罪分子的行为作为犯罪对象就是通过犯罪对象即具体物或者具体人来侵害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区别: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2.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犯罪对象则不是任何犯罪都不可缺少的,他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条件.3.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而不一定受到损害.4.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26什么是犯罪的不作为?构成犯罪的不作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答:犯罪的不作为,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即应该做也能够做而未做的情况。 构成犯罪的不作为要以下条件:(1)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这是构成犯罪的不作为的前提。(2)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而未履行。(3)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的不作为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18.什么是刑法中危害社会的行为?它有那些基本表现形式?在什么条件下才能成立犯罪的不作为?答:我国刑法中的危害社会行为,是指表现人的意志或意识并且对社会有害的行为。危害社会行为归纳为两种基本表现形式即作为与不作为:所谓作为,是指行为人用积极的行为所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即刑法禁止做而去做的情况。所谓不作为,是指行为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即应该做也能够做而未做的情况。构成犯罪的不作为,客观方面需要具备三个条件:1.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这是构成犯罪的不作为的前提2.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而未履行3.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的不作为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不是一般的危害性19.怎样理解我国刑法中的危害结果?答:刑法意义上的危害结果,可以有广义与狭义之分.所谓广义的危害结果,是指由被告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也包括危害行为的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和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所谓狭义危害的结果,是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通常也就是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19.什么是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如何认定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答: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认定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注意掌握以下一些基本观点和基本问题:1.因果关系的客观性。2.因果关系的相对性。3.因果关系的时间序列性。4.因果关系的条件性。5.因果关系的复杂性。6.因果关系的必然联系与偶然联系问题。7.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问题。8.刑法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的联系和区别。20.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具有哪些基本特征?解决了因果关系是否即意味着行为人要负刑事责任?答:1.因果关系的客观性2.因果关系的相对性3.因果关系的时间序列性4.因果关系的条件性5.因果关系的复杂性22.什么是刑事责任能力?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是什么关系?答: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的能力,简言之,刑事责任能力就是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能力.刑事责任能力中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之间,存在着有机的联系.一方面,辨认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基础,只对自己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有认识能力,才谈的上凭借这种认识能力而自觉有效的选择和决定自己是否实施触犯刑法的行为的控制能力,控制能力的具备是以辨认能力的存在为前提, 另一方面,控制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关键。在具有辨认能力的基础上还要有控制能力才能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仅有辨认能力而没控制能力,就没有选择和决定自己行为的能力,就不成其为刑事责任能力。23.什么是刑事责任年龄?我国刑法对于刑事责任年龄是如何规定的?答: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满14周岁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也称相对无刑事责任阶段3. 完全负刑事责任阶段,已满16周岁的人,完全负刑事责任阶段.24.怎样理解和掌握精神障碍人的刑事责任能力问题?答:(一)完全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我国刑法典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二)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依据我国刑法典规定和有关的司法精神病鉴定实施及司法实践经验,责任能力完备而应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包括以下两类:1.精神正常时期的间歇性精神病人2.大多数非精神性精神障碍人(三)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我国刑法典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也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5.聋哑人,盲人,生理醉酒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如何?答:对聋哑人,盲人,犯罪坚持应当负刑事责任与适当从宽处罚的原则,正确适应对聋哑人,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对聋哑人,盲人犯罪,原则上即大多数情况下赋予以从宽处罚;只是对于极少数知识和智力水平不低与正常人犯罪时具备完全责任能力的犯罪聋哑人,盲人才可以考虑不予以从宽处罚;对于不但责任能力完备,而且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和后果非常严重的聋哑人,盲人犯罪分子,应坚决不从宽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21.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共同要件有哪些?答:(一)犯罪主体必须是自然人(二)作为自然人的犯罪的主体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25.怎样理解单位犯罪及其处罚原则(双轨制)?答:单位犯罪,是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单位犯罪的特征:1.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2.只有法律明文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的犯罪,才存在单位犯罪及单位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而并非一切犯罪都可以由单位构成。处罚原则:我国刑法规定,对于单位犯罪的处罚,一般采取双罚制的原则,即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但是,当刑法典分则和其他法律(特别刑法)另有规定不采取双罚制而采取单罚制的,则属例外情况。26.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有什么意义?答:所谓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人身方面特定的资格,地位试状态,例如,公务员,军人,亲属,在押罪犯等,往往被规定为某些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27.如何理解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研究犯罪主观方面有什么意义?答:所谓犯罪主观方面,就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的危害社会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意义:有助于正确定罪有助于适当量刑27.怎样理解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的概念及二者的相互关系?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对直接故意犯罪定罪量刑有什么意义?答:犯罪目的:是指行为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也就是犯罪结果在犯罪人主观上的表现。犯罪动机:是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的的内心冲动或者内心起因.。1二者的密切联系表现在:1)二者都是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存在的主观心理活动。2)犯罪目的以犯罪动机为前提为基础,犯罪目的源于犯罪动机。3)二者有时表现为直接的联系,即它们所反映的需要是一致的。2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又是相互区别、不容混淆的。表现为:(1)从内容、性质和作用上看,犯罪动机是表明为人为什么要犯罪的内心起因,是更为内在的发动犯罪的力量,起的是推动犯罪实施的作用;犯罪目的则是实施犯罪行为所追求的客观犯罪结果在主观上的反映,起的是为犯罪定向、确定目标和侵害程度的引导、指挥作用。(2)一种犯罪的犯罪目的相同,而且,除复杂客体犯罪以外,一般是一罪一个犯罪目的;同种犯罪的动机则往往因人、因具体情况而异,一罪可有不同的犯罪动机(3)一种犯罪动机可以导致几个或者不同的犯罪目的;一种犯罪目的也可以同时为多种犯罪动机所推动。(4)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在一些情况下所反映的需要并不一致。(5)一般地说,二者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有所不同,犯罪目的的作用偏重于影响定罪,犯罪动机的作用偏重于影响量刑。(一)犯罪目的的意义:1.在法律标明犯罪目的的犯罪中,特定的犯罪目的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2.对法律未标明犯罪目的的直接故意犯罪来说,犯罪目的也是其犯罪直接故意中必然存在的一个重要的内容,而且每种直接故意犯罪都有其特定的犯罪目的,因而在剖析具体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时,明确其犯罪目的的内涵并予以确切查明,无疑对定罪具有重大作用。此外,由于定罪正确是量刑适当的前提,因而犯罪目的影响定罪,也可以说它对正确适用刑罚也具有一定的作用。(二)犯罪动机的意义:1.犯罪动机侧重影响量刑。2.犯罪动机对直接故意犯罪的定罪也具有一定的意义。28.什么是犯罪故意?犯罪的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各有什么特征,二者有什么区别?答:所谓犯罪的故意,就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特征: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以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为其必要特征的 间接故意表现为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区别:1.从认识因素上看,二者对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上有所不同2.从意志因素上看,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显然不同3.特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对这两种故意及其支配下的行为定罪的意义也不相同27.简述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区别?答: 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区别主要有:从认识因素上看,二者对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上有所不同。明知必然或可能发生;明知可能发生。从意志因素上看,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显然不同。希望;放任。特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对这两种故意及其支配下的行为定罪的意义也不同。特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决定了间接故意的成立与否。28.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概念、特征及其存在范围?答: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和完成犯罪的过程及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特征: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按其停止下来时是否已经完成为标准,可以区分为两种基本类型:一是犯罪的完成形态即犯罪的既遂形态;二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范围:犯罪停止形态只能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而不可能存在于过失犯罪和间接故意犯罪中;而且,直接故意犯罪中也并非都存在犯罪的所有这些停止形态。29.什么是犯罪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的过失各有什么特征?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有哪写区别?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别何在?答:所谓犯罪的过失,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特征:疏忽大意有两个特点:一是应当预见 二是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过于自信的过失也有两个特征:1.在认识因素上,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2.在意志因素上,行为人之所以实施行为,是轻信能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区别:1.认识因素上有重要区别.二者虽然都是预见到行为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能性,但他们对这种可能性是否全转化为现实性,即实际上发生危害结果的主观估计是不同的。2.意志因素上有重要区别,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虽然都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但深入考察,二者对危害结果的态度仍是不同的.根据行为人的实际认识能力和当时的情况,额外事件是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不可能预见,不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只是由于其疏忽大意的心理而导致了未能实际预见.30.行为人在法律上和事实上认识的错误有哪几种情况?这些情况对行为人形式责任的解决有何影响?答:法律上认识错误有:(一)假象的犯罪(二)假象的不犯罪(三)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罪名和罪刑轻重的误解;事实上认识错误有:(一)客体的错误(二)对象的错误(三)行为实际性质的错误(四)工具的错误(五)因果关系的错误33.行使特别防卫权必须具备哪些条件?答:(1)客观上存在着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2)严重的暴力犯罪正在进行;(3)防卫行为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30.什么是排除犯罪性的行为?排除犯罪性的行为有哪几种?答:排除犯罪性的行为;是指在形式上似乎符合某种犯罪的构成要件,而实质上不具备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因而不构成犯罪的行为。行为:履行职务的行为正当业务的行为执行命令的行为经权利人同意的行为31.什么是正当防卫?正当防卫的成立应当具备哪些条件?答: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该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条件: (1)起因条件,即不法侵害的产生与存在(2)时间条件,即不法侵害正处于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的进行状态。(3)对象条件。即只能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而不能对没有实施侵害的第三者实行。(4)主观条件。即必须出于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的防卫意图。(5)限度条件。即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32.什么是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如何划清正当防卫的防卫过当的界限?答: 所谓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是指防卫人的防卫行为足以制止不法侵害人的不法侵害行为而没有对其造成不应有的危害。划分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应当以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为标准:只要防卫行为的强度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防卫行为的强度没有明显超过侵害行为的强度,防卫行为对侵害者所造成的损害不是过分大于侵害行为人可能造成的危害,就应当认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在实行正当防卫过程中,违反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因而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就属于防卫过当。33. 什么是特别防卫权?它与一般防卫权有哪些不同?答:特别防卫权: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区别:(1)特别防卫权只能针对犯罪的侵害行为而不能针对一般违法的侵害行为实施;而一般防卫行为针对的不法侵害,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一般违法行为。(2)特别防卫权只能针对暴力犯罪行为而不能针对非暴力犯罪行为实施;而一般防卫行为不仅可以针对暴力手段的不法侵害,而且可以针对非暴力手段的不法侵害行为实施。(3)特别防卫只能针对危及人身安全的犯罪行为,而不能针对危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财产权利等其他非人身安全权益的犯罪行为;一般防卫行为则可以针对任何侵犯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进行反击。(4)特别防卫权只能针对特定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而不能针对较轻的或一般的暴力犯罪行为实施;一般防卫行为既可以是针对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实施,也可以是针对未达到严重程度的暴力犯罪行为实施。(5)特别防卫权行为的实施不受必要限度的限制;而一般防卫行为要受到法定的“必要限度”的限制和制约。33.什么是紧急避险?成立紧急避险应当具备哪些条件?如何划清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答: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条件:(一)紧急避险的起因条件(二)紧急避险的起因条件(三)紧急避险的对象条件 (四)紧急避险的限制条件(五)紧急避险的主观条件(六)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限度:所担任的职务或从事的业务负有同一定危险做斗争的责任的人员,如军人、医护人员,这些负有与特定危险做斗争的人员不能以避免与其职务有关的危险为由,实行所谓紧急避险,如他们置自己的责任与不顾,逃避危险以至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应当负刑事责任。34. 试述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有何异同?答: 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既有相同点又有区别:(l)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相同点:第一,目的相同。二者都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第二,前提相同。二者都必须是合法权益正在受到威胁。第三,责任相同。二者都应当对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承担刑事责任。(2)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区别:1.危险的来源不同,正当防卫的危险来源只能是人的不法侵害;而紧急避险的来源.除了人的不法侵害外.更多情况下来自于自然灾害,动物侵袭以及人的生理病理的原因.2.损害的对象不同,正当防卫只能损害不法侵害的利益;而紧急避险则是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3.行为的限制不同,在正当防卫情况下,即使能够用其他方法避免危害,也可以实施防卫,紧急避险,则要求必须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作为排除危险的唯一方法才能实施.4.行为的限度不同,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是制止不法侵害的必需,只要所造成的损害与不法侵害可能造成的损害不过于悬殊即可;而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则可能小于所避免的损害不能等于甚至大于的避险的损害.5.主体要求不完全相同,正当防卫对防卫人一般没有特殊要求,只能符合正当防卫条件,都可以实行防卫;紧急避险则不适用与职务上,业务上有特定责任的人避免本人危险.35.犯罪既遂的形态有什么特征?既遂犯有那些类型?答: 犯罪既遂: 是指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的完成形态。类型:(一)结果犯,指不仅要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二)行为犯,指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三)危险犯,指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四)举动犯,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告犯罪完成和完全符合构成要件,从而构成既遂的犯罪。从犯罪构成性质上分析,举动犯大致包括两种构成情况:一是原本为预备性质的犯罪构成;二是教唆煽动性质的犯罪构成。36.犯罪预备形态有什么特征? 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犯罪未遂形态、犯罪中止形态有什么区别?答: 犯罪预备具有以下特征:(1)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这一特征是犯罪预备形态与犯意表示的显著区别。(2)行为人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即犯罪活动在具体犯罪实行行为着手以前停止下来。这一特征是犯罪预备形态与犯罪未遂形态区别的显著标志。(3)行为人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和目的,是为了顺利地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4)犯罪在实行行为尚未着手时停止下来,从主观上看是违背行为人的意志的,即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这一特征也是犯罪预备形态与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形态区别的关键所在。37.怎样理解犯罪未遂形态的特征?犯罪未遂形态的犯罪预备形态,犯罪中止形态,犯罪既遂形态有什么区别?答:犯罪未遂具有如下三个特征:(l)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这是犯罪未遂形态必须具备的特征之一,也是犯罪未遂形态与犯罪预备形态相区别的主要标志。(2)犯罪未完成而停止下来。这是犯罪末遂形态的又一重要特征,是犯罪未遂形态区别于犯罪既遂形态的主要标志。所谓犯罪未完成,在存在既遂与未遂之分的三类直接故意犯罪里有着不同的具体含义和表现形式:一类是法定的犯罪结果没有发生;另一类是法定的犯罪行为未能完成;再一类是法定的危险状态尚未具备。(3)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这是犯罪未遂形态的又一重要特征,是犯罪未遂形态与着手实行犯罪后的犯罪中止区别的关键。所谓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足以阻止犯罪意志的原因。.38.怎样理解犯罪中止形态的特征?答: 犯罪中止形态有两种类型,即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和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这两种类型的犯罪中止的特征略有不同。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的特征:1.时空性:必须是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即必须是在犯罪处于运动过程中而尚未形成任何停止状态的情况下放弃犯罪 2.自动性 自动性即行为人必须是自动放弃犯罪 3.彻底性 彻底性指行为人彻底放弃了原来的犯罪。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的特征:这种特殊类型的犯罪中止,除了要具备上述普通类型的犯罪中止所必须具备的时空性、自动性、彻底性三个特征外,还要求具备“有效性”的特征。所谓有效性,是指行为人必须有效地防止他已实施的犯罪之法定犯罪结果的发生,使犯罪未达既遂状态而停止下来。27简述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形态的特征?答: (1)时空性。必须是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即必须是在犯罪处于运动过程中而尚未形成任何停止状态的情况下放弃犯罪。 (2)自动性。即行为人必须是自动放弃犯罪。 (3)彻底性。指行为人彻底放弃了原来的犯罪。(4)有效性。指行为人必须有效地防止他已实施的犯罪之法定犯罪结果的发生,使犯罪未达既遂状态而停止下来。39.试述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成立条件?答:共同犯罪: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条件:(l)主体要件:必须是二人以上。包括三种情形:两个以上的自然人;两个以上的单位;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与单位。(2)客观要件:各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犯罪人为追求同一危害社会结果,完成同一犯罪而实施的相互联系、彼此配合的犯罪行为。在发生危害结果时,其行为均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3)主观要件: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谓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40.试述犯罪集团成立的条件?答: 犯罪集团,又称特殊共同犯罪、有组织的共同犯罪,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犯罪集团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犯罪主体必须是三人以上 2.犯罪组织成立的目的便在于实施犯罪 3.犯罪人所共同案立的组织具有相当的稳定性 4.犯罪分子之间相互配合体现一定的组织性.41.试述主犯的概念、种类和其刑事责任?答: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主犯分为三种: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也就是组织犯,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这也是首要分子的一种,其他在犯罪集团或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可以是实行犯,也可以是教唆犯.。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42.试述从犯的概念、种类和刑事责任?答: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从犯分为两种:一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从犯,即次要的实行犯.。二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从犯,即帮助犯。根据刑法典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43.试述教唆犯的概念,特征,成立条件和刑事责任?答:教唆犯是指故意教唆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即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以及其他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意或者虽有犯意但不坚定的人,使其决意实施自己所劝说、授意的犯罪,以达到犯罪的目的的人。特征:本人不亲自实行犯罪,而故意唆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并实行犯罪.成立条件:1.客观上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即用各种方法,唆使他人去实行其一具体犯罪.教唆的对象是在无犯罪意图的人,或者虽有犯罪意图但犯罪意志尚不坚决的人,2.主观上具有教唆他人犯罪故意,故意的内容包括:认识到他人尚无犯罪决意,预见到自己的教唆行为,将引起被教唆者产生犯罪决意,而希望或放任教唆行为所产生的结果,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对于教唆犯,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出发,这是对教唆犯处罚的一般原则,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种情况称为教唆未遂.此外,教唆不满14周岁的人或精神病患者犯罪的,对教唆者应当按单独犯论处,这种情况称为间接正规即间接实行犯。44.如何区分一罪与数罪?答: 根据刑法理论界普遍公认的观点,一罪与数罪的区分应以犯罪构成的个数为标准,即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具备一个犯罪构成的为一罪,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具备数个犯罪构成的为数罪。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具备犯罪构成的数量,应以行为人的犯罪事实的最终形态为基础,并结合犯罪构成的类型,经具体分析而确定。44.吸收犯的概念、特征及处罚原则?答:吸收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数个犯罪行为,因其所符合的犯罪构成之间具有特定的依附与被依附关系,从而导致其中一个不具有独立性的犯罪,被另一个具有独立性的犯罪所吸收,对行为人仅以吸收之罪论处,而对被吸收之罪置之不论的犯罪形态。特征:1.行为人必须实施数个均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行为。这是构成吸收犯的前提性条件。2.行为人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必须基于其内在的独立性与非独立性的对立统一特性,而彼此形成一种吸收关系。3.行为人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必须侵犯同一或相同的直接客体,并且指向同一的具体犯罪对象。4.行为人必须基于一个犯意、为了实现一个具体的犯罪目的而实施数个犯罪行为。处罚原则:对于吸收犯,应当仅按吸收之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45.什么是继续犯?其特征如何?其处罚原则是怎样的?答:所谓继续犯,亦称持续犯,是指犯罪行为自着手实行之时直互其构成既遂,且通常既遂之后,至犯罪行为终了的一定时间内,该犯罪行为极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形态.特征:1. 继续犯必须是急于一个犯罪故意实施一个危害行为的犯罪.2.继续犯是持续的侵犯同一或相同直接客体的犯罪.3.继续犯是犯罪行为极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4.持续犯必须以持续一定时间或一定时间的持续性为成立条件.原则:对于继续犯应按刑法规定以一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46.如何理解想象竞合犯的概念和特征?其处罚原则是怎样的?答:是指行为人急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的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触犯两个以上异种罪名的形态.特征:1.行为人必须急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的罪过而实施犯罪行为.2.行为人只实施一个危害社会行为 3.行为人所实施的一个危害社会行为必须侵害数个不同的直接客体. 4.行为人实施的一个危害社会行为,必须同时触犯数个罪名.原则:一般认为,对于想象竞合犯应采用“从一重处断”的原则予以论处,即对想象竞合犯无须实行数罪并发,而应按照其犯罪行为所触及的数罪中最重的犯罪论处。47.何为结果加重犯?其有何特征? 其处罚原则是怎样的?答: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由于发生了刑法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条件以外的重结果,刑法对其规定,加重法定性的犯罪心态.特征:1.行为人所实施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必须客观的引发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 2.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或者加重结果,必须经过刑法明文规定的方式 3.行为人对于所实施的基本犯罪构成条件的行为极其所引起的加重结果均有犯意.原则:对于结果加重犯,应当按照刑法分则条款所规定的加重法定性处罚。48.简述连续犯的特征极其处断原则?答:1.连续犯必须急于联系意图支配下的数个统一犯罪故意.2.连续犯必须实施数个足以单独构成犯罪的危害行为.3.连续犯所构成的数个犯罪之见必须具有连续性.4.连续犯所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必须触犯统一罪名.处断原则:对于连续犯应适用按一罪从重处罚或按一罪作为加重构成情节处罚的处断原则,再对连续犯按一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应当按找行为人所触犯的罪名,从重处罚,或者作为加重构成情节,酌情判处刑罚.49.牵连犯有何特征?如何处断?答:1.牵连犯必须基于一个最终犯罪目的.2.牵连犯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的,相对独立的,危害社会行为.3.牵连犯所包含的数个危害社会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4.牵连犯的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的罪名.处断:凡刑法共分则条款对特定犯罪的牵连犯,明确规定了相应处断原则的,无论其所规定的是何种处断原则,均应严格依照刑法分则条款的规定,对特定犯罪的牵连犯是用相映的原则与处断,除此之外,对于其他的牵连犯即刑法分则条款未明确规定处断原则的牵连犯,应当适用从以重处断原则定罪处刑,不实行定罪处罚.50.什么是刑事责任?刑事责任具有哪些基本特征?答:刑事责任是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犯罪人应当承受而国家司法机关也强制犯罪人接受的否定评价和制裁标准.特征:1.刑事责任具有非难谴责性 2.刑事责任具有刑事法律性 3.刑事责任具有严厉惩治性 4.刑事责任具有人身专署性 50.怎样理解刑事责任的根据?刑事责任的根据包括哪些方面?答:刑事责任的根据,是指刑事责任的前提或基础,从犯罪人来说,是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从国家来说,是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的根据。包括:1.刑事责任的法律根据,即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2.刑事责任的事实根据,即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52.怎样理解刑事责任的开始和终结?答:刑事责任的开始,是指刑事责任的起点。从犯罪人来说,指承担刑事责任的起点;从国家来说,是指追究刑事责任的起点.刑事责任的终结,指刑事责任的结束或者消灭。51.怎样理解刑事责任与刑罚的关系?答:刑事责任作为刑罚的前提和先导,又与刑罚存在着十分密切的联系,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刑事责任的确立和确定决定刑罚的设立和适用 2.刑事责任的程度不同决定刑罚的轻重不同 3.刑事责任以刑罚作为基本实现形式52.简述刑罚的概念和特征?答:刑罚,是指刑法中明文规定的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特征:1.刑罚是以限制或剥夺犯罪人权益为内容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式 2.刑罚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犯罪人 3.刑罚适用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审判机关 4.刑罚种类和适用标准必须以刑法明文规定为依据 5.刑罚是用必须依照刑事诉讼程序 6.刑罚是用以国家强制立坐保障 53.如何理解刑法体系的概念和特点?答:刑法体系,是指由刑法所规定的并按照一定次序排列的各种刑罚方法的总和。特点:体系完整、结构严谨,适应同犯罪作斗争的需要方法人道、内容合理,体现社会主义人道精神宽严相济、目标统一,体现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的政策。53.什么是非刑罚处理方法,其种类有那些?答:非刑罚处理方法,就是对犯罪分子所适用的刑罚之外的处理方法。种类:刑事损害赔偿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53.简述刑罚与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的区别?答:1.适用对象不同 2.严厉程度不同 3.适用机关不同 4.适用根据和适用程度不同 5.法律后果不同 54.简述刑罚目的的概念、内容,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基本内容及两者的相互关系?答: 刑罚目的,是指国家制定刑罚、适用刑罚和执行刑罚所预期达到的效果。我国刑罚的目的,是通过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法,改造罪犯,教育罪犯,预防犯罪。所谓预防犯罪,包括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两个方面。所谓特殊预防,是指通过刑罚适用预. 防犯罪分子重新犯罪。一方面,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使其感受到刑罚的威力,体验到服刑的痛苦,由于害怕受刑之苦而不敢再次犯罪(对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不堪改造的犯罪分子,则依法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使其不可能再犯罪);另一方面,通过强制犯罪分子从事生产劳动,并在劳动改造的过程中,对他们进行一定的文化知识和生产技能的教育,使其既认识到犯罪是可耻的,受到刑罚处罚是罪有应得,因而内心受到自我谴责,不再以身试法,又能取得一技之长,顺利回归社会,从而预防他们再次犯罪。所谓一般预防,是指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警戒社会上不稳定分子,防止他们走上犯罪道路。国家通过公布刑法、适用刑罚,用刑罚的威力震慑有可能犯罪的人,促使他们及早醒悟,消除犯罪意念,不敢轻举妄动、以身试法,从而预防犯罪的发生。我国刑罚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是紧密结合、相辅相成的。对任何一个犯罪人适用刑罚,都包含着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目的。55.我国刑罚的种类有哪些?其基本内容是什么?答: 我国的刑罚种类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九种:(1)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予以执行的刑罚方法。(2)拘役:是指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3)有期徒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并强制其进行劳动并接受教育的刑罚方法.无期徒刑: 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强制其参加劳动并接受教育的刑罚方法.死刑: 也称生命刑,即剥夺犯罪分子声命的刑罚方法.罚金: 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或者犯罪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金钱的刑罚方法,属于财产刑.剥夺政治权利: 是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与政治权利的刑罚方法,属于资格刑.没收财产: 是指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强制无偿的收回国有的刑罚方法,它是我国附加刑中较重的一种。驱逐出境: 是指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也是一种专门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特殊的附加刑,既可独立适用,又可附加适用.56.试述我国刑法中限制死刑适用的规定(刑法总则关于适用死刑的限制性规定)?答: 我国刑法典总则关于适用死刑的限制性规定主要表现在:(1)死刑适用条件的限制。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这是刑法总则对于适用死刑所作的条件性规定。(2)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3)死刑适用程序的限制。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4)死刑执行制度的限制。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57. 刑罚裁量的概念、内容(任务)和特征及意义是什么?答:刑罚裁量,是指人民法院依据刑事法律,在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基础上,确定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的刑罚、并决定所判刑罚是否立即执行的刑事司法活动。任务:(1)决定是否对犯罪人判处刑罚。(2)决定对犯罪人判处何种刑罚和多重的刑罚。(3)决定对犯罪人所判处的刑罚是否立即执行。特征:1.量刑的主体是人民法院。2.量刑的内容是对犯罪人确定刑罚。3.量刑的性质是一种刑事司法活动。意义:量刑具有承前启后的作用量刑是使法定的罪行关系变成实在的罪刑关系的必要条件只有在准确定罪的基础上适当量刑,切实做到罚当其罪、罪责刑相适应,才能使刑罚起到保护人民,惩治犯罪,保护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积极作用,才能贯彻国家的刑事政策,才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和人民法院判决的权威。58.论述刑罚裁量的原则?答: 我国刑法中的量刑原则可以概括为: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事法律为准绳。( l )以犯罪事实为根据的量刑原则:犯罪事实是引起刑事责任的基础,也是进而对犯罪人裁量刑罚的根据。无犯罪事实,也就无刑事责任,更无对犯罪人裁量刑罚的可能。所以,量刑必须以犯罪事实为根据。遵守以犯罪事实为根据的原则,必须做到:查清犯罪事实;确定犯罪性质;考察犯罪情节;判断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此外,作为量刑的根据或者量刑时应予考虑的,还有犯罪人的某些个人情况和犯罪后的态度。(2 )以刑事法律为准绳的量刑原则:量刑仅以犯罪事实为根据是不够的,因为犯罪事实作为量刑的根据,并不能保证量刑结果必然适当。要做到量刑适当,还必须以刑法的规定为准绳。贯彻以刑事法律为准绳的量刑原则,必须做到:必须依照刑法关于各种刑罚方法的适用条件和各种刑罚裁量制度的规定;必须依照刑法关于各种量刑情节的适用原则和有关各种量刑情节的规定;必须依照刑法分则和其他分则性刑法规范规定的法定刑和量刑幅度,针对具体犯罪选择判处适当的刑罚。2简述刑事司法实践中常见的酌定情节。答:刑事司法实践中,常见的酌定情节主要有以下几种:(1)犯罪的动机。(2)犯罪的手段。(3)犯罪的时间、地点。(4)犯罪侵害的对象。(5)犯罪造成的损害结果。(6)犯罪分子的一贯表现。(7)犯罪后的态度。59.如何理解刑罚裁量情节?答: 以刑法是否就刑罚裁量情节及其功能作出明确规定为标准,刑罚裁量情节可分为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所谓法定情节,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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