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国际结算-第六章-国际结算方式—信用证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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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第六章 国际结算方式国际结算方式信用证(上)信用证(上)第一节第一节 信用证的基本概念信用证的基本概念第二节第二节 信用证业务的操作程序信用证业务的操作程序第三节第三节 信用证业务的当事人信用证业务的当事人第四节第四节 信用证的审查和修改信用证的审查和修改Key Words第六章第六章 国际结算方式国际结算方式信用证(上)信用证(上)第一节 信用证的基本概念信用证的基本概念第六章第六章 第一节第一节 信用证的基本概念信用证的基本概念信用证的含义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是银行作出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它是开证银行根据申请人(进口商)的要求和指示作出的在满足信用证要求和提交信用证规定的单据的条件下,向第三者(受益人、出口商)开立的承诺在一定期限内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文件。通常,出口商在觉得出口风险较大时,会要求进口商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有银行作出书面付款承诺,只要出口商能满足有关条件,做出付款承诺的银行就会付款,从而降低了出口商的收款风险。第六章第六章 第一节第一节 信用证的基本概念信用证的基本概念信用证的含义 1、银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2、开证行可以自己付款,也可以委托其他银行代付。3、银行的付款是有条件的。银行只是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才履行付款责任。第六章第六章 第一节第一节 信用证的基本概念信用证的基本概念信用证的特点 1、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开证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2、信用证是一种自足文件,它不依附于贸易合同而存在。3、信用证业务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业务,它处理的对象是单据。第六章第六章 第一节第一节 信用证的基本概念信用证的基本概念信用证的契约安排 在跟单信用证业务中存在着三方的契约安排:买卖双方(即申请人和受益人)间的销售合同;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间的开证申请书,还包括开证协议、担保协议等;开证行与受益人间的信用证,若存在保兑行,则保兑行与受益人间仍存在信用证的契约安排。这三方面契约中的每一项都是独立的。首先,受益人不得利用银行与银行之间或开证行与申请人之间存在的契约关系。其次,申请人因与开证行或与受益人间的关系而产生的索偿或抗辩不得影响银行的付款承诺。第六章第六章 第一节第一节 信用证的基本概念信用证的基本概念信用证的作用 对进口商来说,采用信用证方式付款,在申请开证时不用交付全部开证金额,只需交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并且,凭开证行授予的授信额度开证,顺以避免流动资金的大量积压。通过信用证条款可以规定出口商的装货日期,使货物的销售能适合时令。通过适当的检验条款,可以保证货物在装船前的质量、数量,使进口商所收到的货物,在一定程度上能符合合同规定。如果开证行履行付款义务后,进口商在筹措资金上有困难,他还可以使用信托收据等方式,要求开证行先交单据,然后再付货款。进口商在付款以后,可以立即取得代表货物的单据。第六章第六章 第一节第一节 信用证的基本概念信用证的基本概念信用证的作用 对出口商来说,他只要收到资信较好银行的有效信用证,就可以向他的往来银行申请打包放款,或其他形式的货款。在货物出运之后,只要将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货运单据交到往来银行或信用证指定的银行,即可由该行议付单据,取得货款,这就增加了收款保障,加速了资金周转。在实行外汇管制的国家里,开证银行开出信用证,都须经过外经委、外管局的批准,所以出口商取得信用证后,就可避免进口国家禁止进口或限制外汇转移所产生的风险。另外,万能一开证行因种种原因不能付款或拒绝付款,它必须把代表货物的单据退给出口商。这样,出口商虽收不到货款,但物权仍在自己手中,损失不会太大。第六章第六章 第一节第一节 信用证的基本概念信用证的基本概念信用证的作用 对开证行来说,它开出信用证是货给进口商信用,而不是资金,不占用其自身资金,还有开证手续费收入,此外,货出的信用是有保证金或担保的,而不是无条件的。当它履行付款后,还有出口商交来的货运单据作为保证,如进口商不付款,它可以处理货物,以抵补欠款。如果出售的货款不足以抵偿,仍有权利向进口商追偿其不足部分,所以风险较小。对出口地银行来说,因有开证行的保证,只要出口商交来的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即可垫款议付,收取手续费和贴息,然后向开证行或指定的偿付行索偿。第六章第六章 第一节第一节 信用证的基本概念信用证的基本概念信用证的形式和内容 根据信用证的开立方式及记载内容不同,可将信用证分为信开本信用证和电开本信用证。第六章第六章 第一节第一节 信用证的基本概念信用证的基本概念信用证的内容 现在各开证行的开证格式已基本接近国际商会拟定的开立跟单信用证标准格式(国际商会第416号出版物,1986年),信用证主要包括以下项目:1、开证行名称(Issuing Bank)。一般在信用证中首先标出,应为全称加详细地址。2、信用证号码(L/C Number)。一般不可缺少。3、信用证形式(Form of Credit)。一切信用证均应明确表示是可撤销还是不可撤销的,否则视为不可撤销的信用证。4、开证日期(Date of Issue)。必须标明开证日期,这是信用证是否生效的基础。5、受益人(Beneficiary)。受益人即出口商,它是惟一享有利用信用证支取款项权利的人,因此,必须标明完整的名称和详细的地址。第六章第六章 第一节第一节 信用证的基本概念信用证的基本概念信用证的和内容 6、开证申请人(Applicant)。信用证为买卖合同签约双方约定的支付工具,信用证的申请人应是买卖合同中的买方(进口商),应标明完整的名称和详细地址。7、信用证金额(L/C Amount)。这是开证付款责任的最高限额,应能满足买卖合同的支付。信用证金额要用大小写分别记载。8、有效期限(Terms of Validity 或 Expiry Date)。即受益人向银行交单取款的最后期限,超过这一期限,开证行就不再负付款责任。9、生效地点。即交单地点,UCP 500特别规定信用证除要明确有效期外还要明确一个交单地点,一般为开证行指定的银行,通常为出口地。第六章第六章 第一节第一节 信用证的基本概念信用证的基本概念信用证的和内容 10、汇票出票人(Drawer)。一般是信用证的受益人,只有可转让信用证经转让后,出票人才可能不是原证受益人。11、汇票付款人(Drawee)。信用证的付款人是开立汇票的重要依据,汇票付款人须根据信用证的规定来确定。12、汇票出票条款(Drawn Clause)。主要表明汇票是根据某号信用证开出的。13、对单据的要求。信用证中一般列明需要的单据,分别说明单据的名称、份数和具体要求。最为基本和重要的单据主要是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运输单据(Transport Documents)、保险单据(Insurance Policy)。此外,进口商还往往要求出口商提供产地证、品质证书等单据。第六章第六章 第一节第一节 信用证的基本概念信用证的基本概念信用证的和内容 14、关于货物描述部分。一般包括货名、数量、单价以及包装、唛头价格条件等最主要的内容和合同号码。15、装运地/目的地。一般情况下,信用证中关于运输的项目有装货港(Port of Loading/Shipment)、卸货港或目的地(Port of Discharge or Destination)、装运期限(Latest Date of Shipment)等。16、分装/转运。信用证还必须说明可否分批装运(Partial Shipment Pemitted/not Permitted)和可否转运(Transhipment Allowed/not Allowed)。第六章第六章 第一节第一节 信用证的基本概念信用证的基本概念信用证的和内容 17、开证行对有关银行的指示条款。包括对议付行、通知行、付款行的指示条款(Instructions to Negotiating Bank/Advising Bank/Paying Bank)。18、开证行的保证条款。开证行通过保证条款(Engagement/Undertaking Clause)来表明其付款责任。19、开证行签章。即开证行代表签名(Opening Banks Name and Signature),信开本信用证必须极开证行有权签名人签字方能生效,一般情况下是采取“双签”即两人签字的办法。20、其他特别条件。其他特别条款(Other Special Condition)主要用以说明一些特别要求。21、根据UCP 500开立信用证的文句。第六章第六章 国际结算方式国际结算方式信用证(上)信用证(上)第二节 信用证业务的操作程序信用证业务的操作程序第六章第六章 第二节第二节 信用证业务的操作程序信用证业务的操作程序进口商申请开证 进出口双方有货物买卖合同中确定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后,进口商就应按合同规定向进口地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申请开证的进口商或开证申请人应填写开证申请书,以作为银行开立信用证的依据。进口商对开证行申明与保证,用以明确双方责任。第六章第六章 第二节第二节 信用证业务的操作程序信用证业务的操作程序开证行对外开证 银行接到申请人完整明确的指示后,应立即按指示开出信用证。开立信用证的银行即为开证行。开证行一旦开出信用证,在法律上就与开证申请人构成了开立信用证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开证申请书也就成了两者的契约。同时,银行有权要求申请人缴纳一定金额的抵押金或以其他形式作为银行执行其批示的担保。开证行可以应申请人的要求信开(Open by Airmail)或电开(Open by Cable)。第六章第六章 第二节第二节 信用证业务的操作程序信用证业务的操作程序通知与保兑1、信用证的通知与转递2、信用证的保兑3、信用证的修改第六章第六章 第二节第二节 信用证业务的操作程序信用证业务的操作程序议付与索汇(一)议付行及议付程序(二)不符单据的处理(三)付款、议付与承兑(四)索汇第六章第六章 第二节第二节 信用证业务的操作程序信用证业务的操作程序付款赎单 开证行将票款拨还议信行后,应立即通知进口商备款赎单。如单证相符,进口商就应将开证行所垫票款付清,取得单据,这样开证行和进口商之间由于开立信用证所构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告结束。如果进口商发现单证不符也可以拒绝赎单,此时开证行就会遭受损失,它不能向议付行要求退款,即无追索权。进口商付款赎单后,即可凭货运单据提货。若发现货物与合同不符,不能向开证行提出赔偿要求,只能向出口商索赔,甚至可以进行诉讼或仲裁。第六章第六章 国际结算方式国际结算方式信用证(上)信用证(上)第三节 信用证业务的当事人信用证业务的当事人第六章第六章 第三节第三节 信用证业务的当事人信用证业务的当事人信用证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开证申请人1、按合同规定的时间申请开证。2、合理指示开证。3、提供开证担保(Seeured agreement for Letter Of Credit)。4、支付开证与修改的有关费用。5、向开证行付款赎单。第六章第六章 第三节第三节 信用证业务的当事人信用证业务的当事人信用证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开证行1、遵照开证申请人指示开立和修改信用证。2、合理、小心地审核单据。3、承担第一性、独立的付款责任。第六章第六章 第三节第三节 信用证业务的当事人信用证业务的当事人信用证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受益人1、审核信用证条款。2、及时提交正确、完整的单据。3、要求开证行付款、承兑或议付。第六章第六章 第三节第三节 信用证业务的当事人信用证业务的当事人信用证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通知行 作为开证行在出口地的代理人,通知行的代理责任仅限于将来证和事后的修改通知信用证受益人,且证明其真实性并及时澄清疑点。它有权不接受开证行的指定通知有关的信用证,但必须无延迟地告知开证行。如果通知行同意通知信用证,就得合理小心地审核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必须对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负责。通知行无法确定来证的真伪,必须不拖延地告知开证行,进行查询,核实情况,并可暂不通知受益人;如果通知行不能确定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而又决定仍予转递受益人时,必须将有关情况告知受益人 如果通知行收到外文信用证,可以不予翻译,直接将原文通知受益人,也可以将其翻译后通知受益人,但有关专业术语的翻译如有错误,银行不负责任。如果通知行已经通知受益人的信用证有修改,则有关修改书也必须由这家银行通知。第六章第六章 第三节第三节 信用证业务的当事人信用证业务的当事人信用证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议付行 议付行是根据受益人的要求和提供的单据,在核实单证相符后向受益人垫款,并向付款行或偿付行索回垫款的银行。议付行有权不议付。议付行可以要求受益人将货权作抵押。议付行有权要求开证行、保兑行或付款行、偿付行偿付已向受益人垫付的款项。第六章第六章 第三节第三节 信用证业务的当事人信用证业务的当事人信用证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保兑行 保兑行是应开证行的要求在信用证上加具保兑的银行。保兑行有权对信用证修改部分不保兑,若不同意保兑,必须赶快将此情况通知开证行或受益人;如果保兑行同意信用证修改内容,则自通知修改书之时起对信用证负有不可撤销的义务。如果保兑行只同意对同一修改书中的部分内容加具保兑,这种同意无任何效力。在单证相符条件下,保兑行与开证行都是第一性付款人。保兑行付款后只能向开证行索偿,如果开证行倒闭或无理拒付,保兑行无权向受益人或其他前手追索票款。保兑行有权拒收有不符点的单据,但必须明白无误地向受益人声明这一态度。第六章第六章 第三节第三节 信用证业务的当事人信用证业务的当事人信用证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付款行 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指定一家异地银行为信用证项下汇票上的付款人或是付款信用证下执行付款的银行。付款行一经接受开证行的代付委托,它的审单付款责任与开证行一样,也属于“终局性”的,如发现不符点应即拒付,但一旦验单付款,即不得向受益人追索。付款行付款后无追索权,它只能向开证行索偿。如开证行收到付款行寄来的单据发现不符点并拒付,付款行就得自负其责,必要时可自行提货并转卖,所受损失自己承担。有时付款行根据开证行指示不必验单,只凭议付行声明单证相符,按信用证要求付款,此时付款行对受益人也无追索权。第六章第六章 第三节第三节 信用证业务的当事人信用证业务的当事人信用证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偿付行 偿付行往往是代开证行偿付议付行垫款的第三国银行,或由通知行兼任。偿付行是根据它与开证行签订的偿付协议办理支付的,如果开证行没有存款或存款不足,又无透支协议,则偿付行有权拒付。偿付协定实际上是开证行与偿付行之间的委托代理合同,所以偿付费用一般应由开证行承担。第六章第六章 第三节第三节 信用证业务的当事人信用证业务的当事人信用证主要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 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在一笔信用证业务中的关系是建立在销售合同基础上的契约关系,销售合同是约束其在合同项下行为的基础契约,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必须履行合同义务并享有合同赋予的权利。销售合同通常在“国际货款支付”条款中,对支付方式、支付货币、支付时间与地点等有关国际货款支付的具体事项进行明确规定,进出口商均受其约束。当销售合同规定以信用证支付方式清偿因货物买卖所引起的债权债务时,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均需遵照执行:开证申请人需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一家银行申请开出符合合同规定的信用证;受益人则需严格履行信用证义务。提交表面合格的单据,若任何一方违约甚至毁约,另一方均有权提出索赔,或提交仲裁机构裁决或法院判决。第六章第六章 第三节第三节 信用证业务的当事人信用证业务的当事人信用证主要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开证行与开证申请人 开证行与开证申请人之间的关系是建立在开证申请书基础上的契约关系。两者产生契约关系的原因在于:开证申请人(进口商)为履行买卖合同义务,以出具开证申请书的形式要求一家银行为合同的另一方(出口商)提供付款承诺。若开证申请人能够提供偿付信用证金额的开证担保,并履行了申请开证的一切手续之后,该银行即以开出信用证的形式同意提供这种付款承诺。信用证一经开出,开证行与开证申请人之间的契约关系即告成立。开证行按约定将信用证及时通知至受益人(通常通过通知行),并需对表面合格的单据承担付款责任;开证申请人应按期付款赎单,若到期不赎,开证行有权处理单据及单据项下的货物。第六章第六章 第三节第三节 信用证业务的当事人信用证业务的当事人信用证主要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开证行与通知行 开证行与通知行之间属委托代理关系,两者间通常订有业务代理协议。开证行是委托信用证通知的委托人,通知行是接受开证行的委托履行信用证通知义务的受托人。通知行接受通知委托后,应立即证明信用证印鉴或密押的真实性,并迅速、准确地将信用证内容通知受益人。通知行对受益人不负有除通知责任以外的信用证责任,开证行无权强迫通知行向受益人偿付款项;但通知行如接受了开证行的议付或付款委托并履行其职责后,则有权凭正确的单据向开证行要求偿还所垫付的款项。第六章第六章 第三节第三节 信用证业务的当事人信用证业务的当事人信用证主要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开证行与受益人 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虽然不存在直接的契约关系,但开证行一旦以开出不可撤销信用证的形式,向受益人承担对表面合格单据不可推 卸的付款责任后,双方之间即产生了事实上的契约关系,其权利与义务建立的基础即信用证条款。开证行有对表面合格单据必须付款、妥善保管受益人提交的全套单据、不当拒付时对受益人赔偿损失等义务,享有要求受益人严格履行信用证义务并提交与信用证规定相符的全套单据的权利,以及审核单据、拒付表面不合格单据、拒绝接受监管货物等权利;受益人有根据信用证的指示提交正确单据的义务,享有凭正确单据获得开证行付款的权利。第六章第六章 第三节第三节 信用证业务的当事人信用证业务的当事人信用证主要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开证行与保兑行 开证行与保兑行之间属根据业务代理协议产生的委托代理关系。当开证行邀请或委托一家银行以该行的名义保付信用证时,该银行有权接受委托,亦有权拒绝接受委托。若为前者,该行即成为信用证的保兑行,应承担保兑行的全部责任义务,并享有相应权利。第六章第六章 第三节第三节 信用证业务的当事人信用证业务的当事人信用证主要当事人之间的关系通知行与受益人 若通知行不承担保兑责任,其与受益人无直接或事实上的契约关系。通知行只是按照开证行的委托,将确认为真实有效的信用证迅速、准确地通知受益人,而不负除此以外的其他责任。受益人不得向通知行主张超越其责任范围之外的任何权利。第六章第六章 第三节第三节 信用证业务的当事人信用证业务的当事人信用证主要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开证行与议付行 开证行与议付行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契约关系,两者关系的确立需依据信用证条款的规定,议付行以汇票及或单据持有人的身份对开证行主张权利。由于议付行根据开证行的邀请与付款承诺向受益人垫付款项;并证行有义务对议付行提交的表面合格的单据付款,有权拒付不合格单据。在卉证行拒付的情况下;议付行作为正当持票人并根据其与受益人之间的协议,对受益人享有追索权。第六章第六章 第三节第三节 信用证业务的当事人信用证业务的当事人信用证主要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议付行与受益人 议付行与受益人之间属票据关系和融资关系。议付行根据开证行的邀请对受益人提交的合格汇票、单据进行议付垫款属票据买卖行为。受益人作为汇票的出票入和出让者向议付行转让跟单汇票,议付行以单据为抵押议付垫款后即成为跟单汇票;的受让者及正当持票人。因此,开证行不论以何种理由拒绝偿还议付行的垫款;议付行作为正当持票人享有向受益人追索票款的权利。此外,议付行的议付垫款使受益人获得了资金融通,前者是资金的提供者,后者是融资的获得者;根据融资协议,当议付行遭开证行拒付时,其有权向受益人索回议付垫款。第六章第六章 第三节第三节 信用证业务的当事人信用证业务的当事人信用证主要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保兑行与受益人 保兑行对受益人具有与开证行相同的权利义务,两者之间存在着事实上的契约关系,这一关系确立的基础即是保兑行在开证行开立的信用证上加注了“保兑”字样。作为保兑行,它一方面是作为开证行的代理人,另一方面它又以当事人的身份对受益人独立负责。保兑行有对合格单据必须付款的义务;付款后无论因何原因得不到开证行的偿付,均不得向受益人追索票款。受益人应向保兑行提交合格单据,并凭以获得保兑行的支付。第六章第六章 第三节第三节 信用证业务的当事人信用证业务的当事人信用证主要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开证行与付款行 开证行与付款行之间为业务代理关系。付款行是开证行的付款代理人,它根据两行间的业务代理协议承担代理付款责任。付款行代表开证行对受益人提交的单据进行核验,若表面合格,应予付款;若表面不合格,有权拒付。付款行验单付款后有权向开证行索要款项;若开证行偿还垫款后而又发现单证不符时,有权向付款行追索,付款行应予退款。第六章第六章 国际结算方式国际结算方式信用证(上)信用证(上)第四节 信用证的审查与修改信用证的审查与修改第六章第六章 第四节第四节 信用证的审查与修改信用证的审查与修改信用证的审查 1、银行审证。银行(通知行)的审证侧重于与收汇有关的问题,以保证国内货物出口后能安全收汇。通知行收到国外来证后,应考虑进口国的政治经济形势与开证行的资信以决定是否通知信用证;如决定通知信用证,必须小心仔细地审查信用证的表面合理性。(1)对开证行的资信审查。(2)对受益人的审查。(3)对信用证付款责任的审查。(4)对信用证使用货币的审查。(5)对信用证偿付方式的审查。(6)对信用证生效性审查。(7)对信用证期限。(8)对保兑条款的审查。(9)对信用证项下银行费用的审查。(10)其他。第六章第六章 第四节第四节 信用证的审查与修改信用证的审查与修改信用证的审查 2、出口商(受益人)审证。受益人的审证侧重于与贸易有关的问题,以保证按合同交货使货物顺利出口。出口商审证的依据有三条:一是买卖合同。二是收证时的政策法令。三是备货和船期等实际情况。具体说来,出口商的审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申请人、受益人的名称和地址是否准确。(2)信用证的类型。(3)信用证的生效性。(4)信用证金额。(5)货物描述。(6)货物数量、重量。(7)价格条件。(8)装运港和目的港。(9)装运期和有效期。(10)分批装运。(11)对船只和转船的限制。(12)汇票。(13)发票。(14)货运提单。第六章第六章 第四节第四节 信用证的审查与修改信用证的审查与修改信用证的修改1、出口商提出修改 2、进口商提出修改第六章第六章 国际结算方式国际结算方式信用证(上)信用证(上)Key WordsKey WordsKey Words开证行 Issuing Bank,Issuer 受益人Beneficiary,Seller,Exporter,Drawer 保兑行 Confirming Bank 申请人 Applicant,Buyer,Opener,Importer,Principal通知行 Advising Bank 受票行 Drawee Bank承兑行 Accepting Bank 议付行 Negotiating Bank偿付行 Reimbursing Bank 索偿行 Claiming Bank寄单行 Remitting Bank 转让行 Transferring Bank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Primary liability for payment of the Issuing Bank跟单信用证 Documentary Credit 指定银行 Nominated Bank保兑 confirm 承诺 undertaking 议付 negotiate延期付款 deferred payment 非单据条件 No-documentary condition软条款 soft clau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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