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式变压器设备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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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合同编号:工程编号:CD-2008-2承德建龙特殊钢有限公司五氧化二钒工程干式变压器设备供货合同买 方:承德建龙特殊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卖 方:济南志亨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时间:2009年 月 日签订地点:承德市兴隆县平安堡设备供货合同书细则目录章节内容第一章合同标的第二章合同范围第三章合同价格第四章交货第五章支付第六章包装、运输、标记第七章设计及工程文件第八章变更通知第九章协调与联络第十章质量要求与质量保证第十一章保修期与试运行期第十二章违约责任第十三章保险及税务第十四章甲乙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第十五章不可抗力第十六章合同终止第十七章仲裁第十八章合同生效第十九章合同组成部分第二十章设计制造进度节点第二十一章签字合同书总条款本合同以甲方(买方)为一方,乙方(卖方)为另一方。鉴于甲方对五氧化二钒工程干式变压器设备进行设计、制造、安装、调试的需要,以及乙方具有相应设备的供货、指导安装、调试、测试及技术服务经验与能力。双方按照本设备采购的招标文件,就下述各项合同条款及条件取得一致意见,授予各自代表签订本合同,以遵照执行。第一章 合同标的本合同中,下列名词、术语具有下述特定的含义:1.1 “合同”是指甲方和乙方就五氧化二钒工程干式变压器设备的设计、供货、运输、安装指导、调试以及售后服务条件而签署的协议,包括本合同、本合同的技术协议和双方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作出的双方认可的对本合同的书面修改。1.2 “甲方(买方)”是指承德建龙特殊钢有限公司。1.3 “乙方(卖方)”是指济南志亨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1.4 “合同价格”是指乙方完成了五氧化二钒工程干式变压器7台的设计、供货、运输、指导安装、调试以及售后服务条件的价格,包括合同的总体条款和所有附件中列明双方的权利和责任。1.5 “供货期” 是指本合同规定的乙方与甲方签订供货合同至设备全部到达工地现场的时间。1.6 “工程文件”是指乙方按合同完成设备的设计、安装、调试、运行和保养所需的全部图纸及其它技术资料(数量及内容详见技术协议)。1.7 “不可抗力”是指由于严重的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等不可避免的或不可预见的及非人为所能控制的事件。1.8 “工地现场”是指承德建龙特殊钢有限公司五氧化二钒工程建设工地。1.9 “双方”是指甲方和乙方。1.10 “最终验收证书”是指保修期及试运行期满后,由双方共同签署的认可证书,认为供应商已完成合同第十四章所规定的合同责任与义务。1.11 “技术服务”是由乙方技术人员履行的服务,包括:安装调试指导、试车、性能考核及对甲方人员的培训。第二章 合同范围2.1 技术协议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范围:五氧化二钒工程干式变压器的设计、供货、运输、指导安装、调试、人员培训、工程文件、验收和质保,详见技术协议。2.2 乙方应提供崭新的设备、最好的质量、技术指标可靠、符合安全技术操作、技术服务和所需的其它事项等。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乙方没有提供或没有达到合同规定的技术性能所必须的某项指标,乙方应免费采取挽救措施,并负全部责任。2.3 在合同有效期内或维保期满后,甲方如有技术升级等要求,乙方应无偿地继续向甲方提供合同所规定的改进技术资料。2.4 对甲方需要而技术协议又没有提出的技术要求,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第八章规定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乙方有责任以合理的供货期以及最优惠的价格向甲方供货,并经甲方确认后投入使用。第三章 合同价格3.1 本合同总价为:¥75万元(大写为:柒拾伍万元整),该合同总价包括五氧化二钒工程7台干式电力变压器的制造费用、包装费、运杂费、指导安装、随机备件、专用工具、工程文件、测试费、培训费、现场服务费、设计联络费、专利和专门技术诀窍费、各种险费、税金等一切费用。3.2 总结算价格为固定价,包括所有由于原材料成本或其它条件的价格浮动而导致的全部额外费用,除非按合同第八章规定甲方向乙方发出影响价格的变更通知。3.3 合同价包括乙方安装人员、技术服务人员到现场的一切交通食宿费,甲方提供乙方人员在现场居住的方便,但有关费用由乙方自理 。3.4 合同价格为工厂交货价(承德建龙特殊钢有限公司五氧化二钒工程施工现场交货)。3.5 合同价格为完税价格。包括运输及保险费,乙方开具合同总价17增值税发票给甲方。第四章 交货4.1 供货时间:合同签订之日后30天交货,设备运输交货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如因甲方要求,乙方可将交货期后延,延后期另议。在此期间乙方应对货物免费保管。4.2 交货、安装地点:甲方五氧化二钒工程施工现场。、4.3 合同生效后一周内,乙方须向甲方提交设备(材料)制造进度计划表,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设计、制造、检验、交货、包装、运输等。乙方在实施过程中如有变更则应及时通知甲方。4.4 本合同设备的所有配件及备件与主机一并发货。4.5 发货前(10)天乙方应通知甲方派员赴厂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发货。如甲方不能按时派员赴厂检验,应在发货前(5)日内通知乙方,并明确意见。4.6 乙方须在设备交货期前(10)天以传真形式通知甲方交货日期,并将交货详细清单(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箱件号、总毛重、总体积、待运日期及保管注意事项等)送达甲方。4.7 干式变压器设备到达现场后,双方共同对设备进行设备数量和外观的初步验收,并签署入库验收报告。到场的设备必须是崭新、完整、合格的设备。如有设备损坏、数量不足等问题,应在检验证明中确认作为开箱检验的依据,并确定补供修复的完成日期。4.8 在安装、调试、运行测试的不同阶段,双方应充分合作,当发生技术问题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尽快分析原因、提出解决方案和必要的技术文件,乙方应无偿提供给甲方。4.9 假如双方对工程验收结果或验收手段有异议,任何一方都可以将检验结果提交给国家指定的技术监督部门再作检查,双方提出的任何索赔都应依据法定部门签发的证书而定。4.10“技术文件”的交付:设备安装前一个月交付安装资料。4.11乙方提交的所有技术文件和图纸应是完整和正确的,否则甲方有权退回,由此引起的费用由乙方负责。4.12 乙方提供的技术文件和图纸经甲方检查,如认为不能满足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时,乙方接到通知后必须迅速修改直至甲方认可。由于修改数据和图纸而拖延的时间应由乙方负责。4.13 乙方提供设备的电气资料详见技术协议书。第五章 支付5.1 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格的30预付款,即¥22.5万元(人民币大写:贰拾贰万伍仟元整)。5.2 设备制作完成、货到甲方施工现场,经验收合格、所有资料交付清楚后,支付合同总价格30%的到货款,即¥22.5万元(人民币大写:贰拾贰万伍仟元整)。同时乙方开具合同总价款100%增值税票(税率17)给甲方。5.3 设备调试结束,达到合同约定的考核性能指标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格的30完工款,即¥22.5万元(人民币大写:贰拾贰万伍仟元整)。5.4 剩余合同总价的10%为质保金,在设备安装调试合格,同时达到合同约定的性能指标并经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后设备运行无任何质量问题,乙方开具质量反馈单经甲方签字确认后一个月内,甲方一次性付清余款。5.5 付款方式:银行承兑汇票。5.6 如果乙方未能及时交付文件资料或设备未能按时交付,按照本合同第十二章规定发生的罚款,甲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一次付款中扣除。5.7 根据合同项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时,甲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一笔应付款中扣除。5.8 本合同价格是完税价格,所发生的税费一律由乙方承担。第六章 包装、运输、标记6.1 所有设备包装应达到国家有关同类设备的包装标准及要求,包装物不收回。6.2 设备在运输过程中因包装不善造成的腐蚀、破损、丢失均由乙方承担责任。6.3 合同设备的装箱件应包装在坚固的木箱和/或集装箱内,适合于内陆运输。能受多次搬运和装卸,适合于防潮、防雨、防震、防锈、防草率装卸。6.4 对于箱内和捆内的散装部件,卖方应给箱内或捆件中的散装部件系上标签,标签上应注明合同号、主机名称、部件名称、散装零件名称在装配图上的项号。如有随机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其包装箱上除应标出上述内容外,还应用中文标出“设备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的字样。6.5 乙方应在货物的每个包装箱的四面用永不退色的油漆标识如下:a.合同号:b.设备名称的项号:c.箱号/包(或捆)号:d.毛重/净重:e.尺码(长宽高):f.收货人:6.5.1 根据合同设备的特点和装卸、运输、存储上的不同要求,应在包装箱上清晰地标出“小心轻放”、“保持干燥”、“请勿倒置”等字样。6.6 在合同设备的每件包装中都应附有下列单据:a.详细装箱单二份,包括合同号、项目号、名称、数量、重量、尺寸等;b.由乙方和制造商签发的质量合格证一式两份;c.两份详细的检验记录。6.7 乙方应对所交付的技术文件予以妥善包装,并避免潮湿、雨淋引起的损坏。 第七章 设计及工程文件7.1乙方按照合同与技术协议中的要求,进行干式变压器的设计、生产及安装指导、调试。7.2 设备文件资料的提交应按照技术协议要求之规定进行,并使用公制单位。7.3 甲方有权任何时候检查相关的设备资料。7.4 由于甲方不准确的信息所引起的修改,影响了乙方的成本,甲方应根据合同第八章的规定进行变更;如不因甲方提供不准确的资料造成的错误,则由此而引起的必要的技术更改应由乙方完成且费用自理。如果上述工作由甲方完成,乙方应承担所需的合理费用。7.5 在乙方出现破产或出现合同第十二章(违约)终止本设备供货的情况下,所有与合同相关的设计资料、工程文件及附加文件都将成为甲方的财产,甲方将有权在进行验收测试、安装、调试、运行和保养设备工程时或为其他一切合理的目的而使用。第八章 变更通知8.1 乙方如由于甲方原因影响了合同成本或交货期限,须立即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甲方在核实同意后将向乙方发出书面变更通知。但在以下情况下,不得发出变更通知。8.1.1 对乙方影响行为是在合同规定内做出的,或是由于乙方未能遵照合同要求所必须的义务。8.1.2 乙方合同执行因其自身的失误、疏忽或未能按合同要求履行而受影响。8.2 除非在甲方指示下,乙方不得对材料做任何变更,变更单是更改合同价和交货期限的唯一合法方式。8.3 如果乙方认为所做的变更可能会使自己不能履行合同中义务时,须及时向甲方提出。8.4在设备制造过程中,对甲方提出的设计变更,乙方应无条件执行,其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第九章 协调与联络9.1 在五氧化二钒工程干式变压器设备安装、调试时,根据工程进度要求,乙方应派遣具有相应能力和职称的技术人员到工地现场进行技术服务并向甲方提交上述人员相关个人资料备案。9.2 除非合同有规定或双方同意,否则合同中所要求的联系方式为书面形式。9.3 乙方不得代表甲方或以甲方名义做出任何承诺,否则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9.4若乙方需要更换现场主要技术人员,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附上相应的简历供甲方确认后方能更换。第十章 质量要求与质量保证10.1 设备的交接验收执行本次招标书的要求及现行相关国家标准和规范。10.1.1 合同范围内乙方供货的设备和材料必须进行出厂前检验、测试,并提供质量证书及制造商所在地技术监督的检验报告。10.1.2 乙方所供材料和设备按技术协议中的规定进行设计、制造。10.2 乙方提供设计制造标准的水平应不低于国家标准及签订合同时的行业标准,若不同标准内容有不一致时,取高等级标准。未提到部分按国家相应现行标准执行。10.3 乙方要根据合同条款及合同附件的要求,向甲方提供详细的检验记录(包括检验项目、内容、材料、主要尺寸、制造和安装精度和试运转的检验日期)以及质量证书。10.4 甲方在乙方对设备和材料的任何检验和协议,都不能代替设备和材料到达现场后的检验,也不能解除合同条款中规定的乙方责任。10.5 质量认定部门:国家或其授权的认定机构。10.6 检验和检验标准10.6.1 “检验”是指对合同设备在“现场”对合同设备进行开箱初步检验及合同设备安装完毕后甲方所在地技术监督部门的检验。具体见合同附件。10.6.2 检验标准是乙方按照此标准进行合同设备检验。10.6.3 在合同设备发运之前,乙方应对提供的合同设备进行检验和测试, 并向甲方提交质量保证书和检验记录。10.6.4 甲方有权派遣检验人员参加设备的检验和监制。 10.6.5 乙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的开箱检验在现场进行。甲乙双方共同参加开箱检验。双方代表应签署一份详尽的开箱验收记录。如在双方代表共同检验期间发现有短缺、缺陷或损坏的设备及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属乙方责任,该记录将作为甲方向乙方要求替换、补充或返修等索赔的有效依据。若设备到达施工现场后,乙方不能及时派出人员参加开箱检验,甲方将自行组织开箱检验,检验结果具有与甲乙双方共同开箱检验结果同等的法律效力。10.6.6 在接到甲方索赔要求后,乙方应无偿地修理、更换或补供合同设备的损坏或丢失部分或降低合同价格。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运费和上述检验的费用由乙方承担。10.6.7 甲乙双方应签署一份修复、更换及补供或降低合同价格的协议。10.6.8 上述检验不能免除乙方按合同第七章规定应承担的义务。10.6.9 甲方接到乙方提交的“技术文件”后,发现文件短缺,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出短缺文件的内容,乙方在7天内给与补足。10.6.10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合同转让或部分分包给第三方。如经甲方同意转让或部分分包,也不能解除乙方在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第十一章 质保期及试运行期11.1 质保期从设备验收合格之日起12个月。11.2 乙方所提供的设备为全新的、且质量符合合同要求。11.3 在质保期及试运行期内,若非误操作所致,则设备的损坏应由乙方免费供应,该设备质保期也相应顺延。11.4 甲方使用过程中如发现设备性能达不到使用要求,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无条件整改设备存在的问题。在质保期及试运行期内,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包括信函、传真)后24小时之内应派遣有经验的技术人员到工地现场,履行其保修义务或处理紧急维修工作。11.5 在安装调试运行期内,乙方应派出人员参与设备的运行管理及日常维护工作。11.6 在质保期及试运行期结束前,甲方对五氧化二钒工程干式变压器设备进行全面性能检查并通知乙方。乙方负责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予以及时处理和纠正,费用由乙方承担。在乙方解决了在质保期及试运行期内出现的所有技术问题后,甲方应进行认可并发给乙方“最终验收证书”。第十二章 违约责任12.1 由于甲方预付款不到位所造成的工期延误,其交货期顺延。12.2 由于乙方的原因不能按时供货,所提供设备不符合合同规定,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12.3如果乙方不能根据合同按期交货,每延误一天,甲方扣除合同价的千分之二。12.4如果交货延迟20天,罚款设备总价的5%,并有权取消合同。若是由于不可抵抗力而造成承包商交货延迟,则可参照第十五章(不可抵抗力)进行处理。12.5 设备调试后设备性能未能达到技术协议中要求,乙方须在接到甲方通知十天内免费将设备维修至正常使用的性能状态,如经乙方维修后仍未能达到设备性能要求,按技术协议中“设备性能保证”扣除设备款,每项指标扣该台设备合同款的2%,总扣款最高不超过合同货款的5%。12.6 甲方提前一周通知乙方到现场进行技术服务,如果由于乙方技术服务的延误,使合同在执行中造成延误,每延误工期一周,乙方将向甲方支付合同设备总价的1%作为违约金,合同设备这部分违约金最多不超过每套合同设备总价的4%。以上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5%。12.6 本合同项下乙方所承担的各项违约金,不论单项或多项累积不超过合同总额的10%。12.7 若提前交货,甲方仍可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付款,但提前交货而产生的一切责任与风险将由乙方承担。12.8 由于资金、技术、质量、非不可抵抗力等原因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时,乙方应承担全部相应损失。第十三章 保险及税务13.1 乙方应投保财产一切险。13.2 在甲方提出要求时,乙方应为甲方提供上述保险的保单或保险合同以及保险费收据以供检查和监督。13.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税法、地方性法规和法令,甲方应负责支付自己需交纳的税款和其他应付款项。13.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税法、地方性法规和法令,乙方应负责支付自己需交纳的税款和其他应付款项。第十四章 甲乙双方的责任和义务14.1 乙方的责任和义务14.1.1 乙方按照技术协议要求和国家有关制造标准等技术文件要求加工制造。14.1.2 乙方按照技术附件规定的供货范围,并按附件规定的交货进度,向甲方提供合格产品。14.1.3 乙方按照技术附件的规定向甲方提供技术资料和有关的技术文件。14.1.4 乙方应按照第九章的规定参加安装调试、试运转、负荷试车工作,派遣技术人员进行技术指导,处理有关问题,并负相关责任。14.1.5 乙方所提供的设备,达不到相关技术资料规定的验收标准时,负责及时修理、更换、补充并满足相应的质量及进度要求。14.1.6 对为了执行合同到乙方的甲方工作人员,乙方提供工作上、生活上的方便。14.1.7 乙方对设计文件及图纸中材料或配套件需代用时,必须提前三天向甲方书面报告,经甲方在二天内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由此产生的工作量及价格变化由乙方承担。14.1.8 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图纸或技术资料负责保密,不得转让。14.2 甲方的责任和义务14.2.1 甲方负责乙方和设计院的协调工作。14.2.2 甲方按技术附件的规定向乙方提供设计图纸、资料和有关技术文件。14.2.3 若甲方未按规定的进度向乙方提供14.2.2条规定的内容,影响乙方提交设备,乙方应及时与甲方协商。14.2.4 甲方对乙方制造设备时所需外购配套设备的选购配合。14.2.5 甲方按合同规定向乙方支付有关款项。14.2.6 甲方对乙方交付的设备,应按照乙方规定的保管要求进行存放和保管,因甲方存放、保管、搬运不当造成设备缺少、损坏时,由甲方负责,并及时将情况通报乙方联系解决。甲方收到乙方交付的设备后,三十天内进行开箱检查。安装调试完毕后,两周内组织设备的验收。14.2.7 甲方对乙方派驻现场服务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提供方便,当乙方产品需在现场进行返修时,甲方提供工作和存放的场地,并协助联系提供水、电、气源和起吊运输条件。14.2.8 由乙方负责设备的指导安装、调试,甲方组织试运转、负荷试车、考核达标的工作。第十五章 不可抵抗力15.1 如果双方的任何一方因为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如台风、洪水、地震、火灾、战争、爆炸或双方认可的其它情况)引起合同进度的延误,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将所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以传真或电报通知另一方,并尽快把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审阅确认,受影响的一方应尽量设法缩小这种影响和由此而引起的延误,尽早恢复工作,双方应尽早协商并确定新的交工日期,并由甲方发给乙方交货变更通知书,确定合同供货期后相应顺延。15.2 不可抗力事件给双方造成的任何损失,由各方自行负责,合同价格不得因不可抗力的影响而作任何调整。第十六章 合同终止16.1 双方应按照合同的规定,全面履行完全合同义务直至合同终止。16.2 凡出现以下情形,甲方有权通知承包商终止合同:(1)按合同第十二章,合同的延期超过30天;(2)按合同第十五章,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3)当甲方确信乙方已无履约能力时;(4)乙方在收到甲方的合同终止书后,应立即终止合同执行但双方有权追究在合同终止前的违约索赔。第十七章 仲裁17.1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7.2 双方由合同或合同之外引起的所有纠纷,可通过双方的友好协商来解决。若该协商不能通过协商解决。双方选择仲裁方式解决。任何一方可以在一个月内向对方提出书面通知,并将该纠纷提交工程所在地承德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仲裁地点兴隆办事处。17.3 仲裁对双方具有约束力。17.4 在仲裁过程中,除非双方协商同意合同终止,否则双方必须继续履行他们各自的合同义务。第十八章 合同生效及其它18.1 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均已履行完合同规定的全部责任和义务时失效。18.2 在合同执行期间,双方均不得单方随意做出合同规定范围以外的变更或解除合同。18.3 合同或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规定,补充规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补充规定与合同不一致时,以签订日期在后者为准。18.4 合同由合同总条款和合同附件组成,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8.5 合同一式捌份,甲方执陆份,乙方执贰份。第十九章 合同组成部分19.1 以下内容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技术协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19.2 各文件内容不相同时,以技术协议及本合同为主。第二十章 设计制造进度节点交货设备制造进度节点合同生效5日内设计审查10日内开始投料、加工15日内开始组装25日内出厂前检查、验收30日内运至现场交货第二十一章 签字甲方:承德建龙特殊钢有限公司 乙方:济南志亨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志祥 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蔡军 项目负责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开户银行:兴隆县农行 开户银行:银行账号:3254 银行账号:税 号:4144 税 号:邮 编: 邮 编:地 址:承德市兴隆县平安堡镇 地 址:电 话:0314- 电 话: 传 真:0314- 传 真: 2009年 月 日 2009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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