仿真饰品中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及检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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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饰品行业协会 发布2009-02-01实施2009-01-08发布仿真饰品中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及检测方法Q/ZSP 00012009Q/ZSP义乌饰品行业联盟标准ICS备案号:前 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推荐性。本标准的附录A和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义乌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义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浙江省饰品行业协会提出。本标准由浙江省饰品行业协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饰品行业协会、浙江省标准化研究院、义乌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综合技术中心、国家日用小商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和全国首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仿真饰品技术分委员会。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饰品骨干企业(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义乌市益发饰品有限公司、浙江赫赫饰品有限公司、浙江越光工艺品有限公司、义乌市亿高饰品厂、义乌市罗兰饰品有限公司、义乌市兴美饰品有限公司、义乌市超群饰品配件商行、义乌市新利来饰品有限公司、义乌市环艺饰品有限公司、浦江县小燕子饰品厂、义乌市富佳饰品有限公司、浙江美联工贸有限公司、闽隆珠宝有限公司、义乌市乐乐饰品有限公司、义乌市亿恒饰品有限公司、义乌市振业饰品有限公司、义乌市旭恒饰品有限公司、义乌市中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义乌市众泰饰品有限公司、义乌市新丽饰品有限公司、浙江鸿源饰品有限公司、东阳红珊瑚饰品有限公司、义乌市点金饰品有限公司、温州木禾企业迦南饰品、义乌市希伯利饰品有限公司、爱珠饰品有限公司、浙江永嘉万事顺纽扣有限公司、义乌市康盛工艺饰品有限公司、贝诗特饰品、义乌市简码饰品厂、临海金德福饰品厂)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晓光、朱培武、龚逸能、樊有洪、张卫中、杨兰花、郑培等。本标准为首次发布。仿真饰品中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及检测方法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仿真饰品的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检测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各类仿真饰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6675 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GB/T 19719 首饰 镍释放量的测定 光谱法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仿真饰品由除金、银、钯、铂、铑等贵金属及合金以外各类金属为基材制作(不论是否镀或包含贵金属,不论是否镶嵌宝玉石或半宝石)的饰品。按用途分为发饰、冠饰、耳饰、脸饰、颈饰、胸饰、手饰、腰饰、足饰等,主要包括籫、钗、冠、帽徽、耳钉、耳环、耳线、耳坠、鼻部饰物、项链、挂坠、项圈、丝巾扣、吊坠、链牌、胸花、胸针、领带夹、戒指、手镯、手链、袖扣、腰带、皮带头、脚链、脚镯、脚戒等,其规格实物样品按设计图纸或客户合同要求生产。 3.2 儿童饰品设计或预定供14周岁以下儿童佩戴或使用的仿真饰品。3.3 成人饰品除儿童饰品之外的仿真饰品。3.4 元素总含量仿真饰品中所含元素的总含量。3.5 可溶性元素含量仿真饰品在相当于人体胃液酸度的溶液中释放的元素含量。3.6 元素释放量仿真饰品浸入人工汗液一周后释放的元素含量。4 要求4.1 镍释放量要求4.1.1 用于耳朵或人体的任何其它部位穿孔,在穿孔伤口愈合过程中使用的制品,其镍释放量必须小于0.2 微克/厘米2/星期。4.1.2 与人体皮肤长期接触的制品如:耳环;项链,手镯,手链,脚链,戒指;手表表壳、表链、表扣;按扣,搭扣,铆钉,拉链和金属标牌(如果不是钉在衣服上)。这些制品与皮肤长期接触部分的镍释放量必须小于0.5微克/厘米2/星期。4.1.3 4.1.2条中所指定的制品如表面有镀层,其镀层必须保证与皮肤长期接触部分在正常使用的两年内,镍释放量小于0.5微克/厘米2/星期。4.2 其他有害元素要求4.2.1 儿童饰品中有害元素最大限量儿童饰品中有害元素的含量应不超过表1中相应元素的最大限量要求。表 1 儿童饰品中有害元素的最大限量有害物质可溶性元素含量(mg/kg)总含量(mg/kg)锑(Sb)砷(As)钡(Ba)镉(Cd)铬(Cr)铅(Pb)汞(Hg)硒(Se)铅(Pb)限量60251000756090605006004.2.2 成人饰品中有害元素最大限量4.2.2.1 成人饰品中有害元素的含量应不超过表2中相应元素的最大限量要求。表 2 成人饰品中有害元素的最大限量有害物质元素总含量(mg/kg)铅(Pb)镉(Cd)限量10001004.2.2.2 直接接触皮肤的成人饰品中可溶性铅含量应不超过130 mg/kg。4.3 安全标识4.3.1 饰品包装应清楚和醒目地标明供使用的年龄和使用安全的提示,如成人饰品标识词为“不适用14岁以下儿童使用”,字号不小于宋体五号字。4.3.2 产品包装如未标明使用年龄范围的,或虽有标识,但考虑市场惯例或儿童惯用方式等因素表明所使用的年龄并不适当,则按儿童饰品有害元素规定限量来要求。4.4 其他要求产品用于出口,如输入国有明确要求的,按输入国要求;输入国无明确要求的,则按上述要求。5 检测方法5.1 可溶性元素含量的测定按GB 6675执行。5.2 元素总含量的测定按附录A和附录B执行。5.3 镍释放量的测定按GB/T 19719执行。6 检验规则6.1 检验6.1.1 本标准所列的全部技术要求内容均为型式检验项目。6.1.2 在正常情况下,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6.1.3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随时进行型式检验:新产品最初定型时;主要原材料有较大改变时;工艺条件及成型方法改变时;停1年以上恢复生产时;国家产品质量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时。6.2 取样方法在同一批产品中随机抽取两份样本,每份样本量不低于10 g或10件。6.3 判定规则在抽取的两份样本中,取一份样本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测定。如果所有项目的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要求,则判定为合格、如果有一项以上检验结果未达到本标准要求时,应对保存的另一份样本进行复验,若结果达到本标准要求时,则判定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7 标志7.1 每个最小销售单元应有合格标识。7.2 产品标志应包括以下内容: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产品安全标识;商标;制造者名称和地址;产品执行标准号。附录A (规范性附录)仿真饰品中有害元素的测定 X射线荧光光谱法A.1 范围 本附录规定了仿真饰品中有害元素的X射线荧光光谱检测方法。A.2 方法原理 本方法的原理是仿真饰品表层经X射线激发,发射出特征X射线,特征X射线的能量对应于各特定元素,饰品元素的浓度直接决定谱线强度。测量特征X射线的能量或波长,可进行定性分析;测量谱线强度,即可进行定量分析。A.3 仪器和设备A.3.1 X射线荧光光谱分析仪 锰元素在5.89 KeV能量位置的峰,分辨率至少为160 eV。 仪器的检出限满足检测要求。检出限为对空白样品10次重复检测得到的检测结果标准偏差()的三倍。A.4 测试方法及要求A.4.1 仪器的校核 根据仪器的具体要求进行校核。A.4.2 测试条件A.4.2.1 实验室的环境条件应满足相应仪器的要求。A.4.2.2 仪器达到稳定状态方可进行测量。A.4.3 测试方法A.4.3.1 选取测试点不得少于三点。A.4.3.2 测量值取各测量结果的平均值。A.5 影响检测结果的因素被测样品的表面有镀层或经化学处理;检测时间;样品的形状;样品检测的面积;被测样品的均匀程度;被测样品基体的变化和有害元素间光谱的干扰。A.6 结果判定 随着被测有害元素含量(W)的减少,测量结果的误差会增大。有害元素检出限(3)越高的仪器,测量结果的误差也会越大。 实测过程中由于被测样品和被测有害元素的不同,有害元素最大限量(WMAX)允许偏差也不尽相同。建议有害元素最大限量的允许偏差选为30%,则: WWMAX(1-30%)-3时,可判定样品中有害元素的含量小于有害元素的最大限量;WWMAX(1+30%)+3时,可判定样品中有害元素的含量大于有害元素的最大限量;WMAX(1-30%)-3 W5%的样品,加入盐酸后需静置1 h,将氯化银过滤,再转移,定容。B.5.3 测定B.5.3.1 AAS法B.5.3.1.1 工作曲线法 用王水(B.3.6)逐级稀释铅、镉标准储备溶液(B.3.7),配成下列校准溶液系列: 铅(mg/L):0,0.1,0.2,0.3,0.5,1.0; 镉(mg/L):0,0.1,0.2,0.3,0.5,1.0。 用原子吸收光谱仪(B.4.1)测定校准溶液的吸光度,以吸光度值对应校准溶液浓度值绘制工作曲线。 同时测定消解液(B.5.2)中的吸光度。如果消解液中铅、镉的浓度超出工作曲线最高点浓度值,则应对消解液进行适当稀释后在测定。根据工作曲线和消解液的吸光度值,原子吸收光谱仪自动给出消解液中待测元素的浓度值。B.5.3.1.2 标准加入法 从消解液(B.5.2)中分取5等份相同体积的溶液到5个容量瓶中,分别加入经适当稀释的标准储备溶液(B.3.7),并用水定容至相同体积,是溶液中铅、镉的加入浓度分别为: 铅(mg/L):0,0.1,0.2,0.3,0.5; 镉(mg/L):0,0.1,0.2,0.3,0.5。测定这些溶液的吸光度,以吸光度值对应加标浓度值绘制工作曲线,工作曲线的吸光度值为零时对应的浓度值即为消解液中待测元素的浓度。B.5.3.2 ICP法B.5.3.2.1 测试分析线 推荐测试分析线见附录C。注: 出附录中所列波长外,也可使用其他波长,但要注意光谱干扰。B.5.3.2.2 预先测试 确定试样溶液中各杂质元素的近似含量。 校正溶液中测试元素的浓度不应小于试样溶液中元素的实际浓度。B.5.3.2.3 准确测定 根据B.5.3.2.2测试结果,分别加入测试元素的标准储存溶液(B.3.7)于100 mL容量瓶中,用王水(B.3.6)稀释至刻度,摇匀,配制成高标、低标校正溶液。 测试元素高标与低标的浓度间隔:镉不大于5 mg/L,铅不大于20 mg/L。 在等离子光谱仪上对试样溶液(B.5.2)与校正溶液进行测定。用王水(B.3.6)作“零点”校正溶液。B.5.4 结果的表示B.5.4.1 结果的计算 样品中的砷、汞、铅、镉的含量以质量分数W计,数值以毫克每千克(mg/kg)表示,按公式(1)计算:(1) 式中: W试样砷、汞、铅、镉的含量,单位为毫克每千克(mg/kg); c1试样消解液中砷、汞、铅、镉的浓度,单位为毫克每升(mg/L); c0试剂空白消解液中砷、汞、铅、镉的浓度,单位为毫克每升(mg/L); V试样消解液定容体积,单位为毫升(mL); m试样称样质量,单位为克(g)。 计算结果表示到小数点后一位。B.5.4.2 重现性 平行测定结果的绝对差值不大于这两个结果算术平均值的4%。如大于该值,应重新实验。附录C (资料性附录)推荐分析测试线表 C.1 各元素推荐的波长(nm)元素波长其他可用波长铅220.353216.999镉226.502228.802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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