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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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aluation Warning: The document was created with Spire.Doc for .NET.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目目录录 第一章 总总则第二章 海海洋环境境监督管管理 第三章 海海洋生态态保护 第四章 防防治陆源源污染物物对海洋洋环境的的污染损损害第五章 防防治海岸岸工程建建设项目目对海洋洋环境的的污染损损害第六章 防防治海洋洋工程建建设项目目对海洋洋环境的的污染损损害第七章 防防治倾倒倒废弃物物对海洋洋环境的的污染损损害 第八章 防防治船舶舶及有关关作业活活动对海海洋环境境的污染染损害 第九章 法法律责任任 第十章 附附则 第一章 总总则第一条 为为了保护护和改善善海洋环环境,保保护海洋洋资源,防防治污染染损害,维维护生态态平衡,保保障人体体健康,促促进经济济和社会会的可持持续发展展,制定定本法。 第二条 本本法适用用于中华华人民共共和国内内水、领领海、毗毗连区、专专属经济济区、大大陆架以以及中华华人民共共和国管管辖的其其他海域域。 在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管辖海海域内从从事航行行、勘探探、开发发、生产产、旅游游、科学学研究及及其他活活动,或或者在沿沿海陆域域内从事事影响海海洋环境境活动的的任何单单位和个个人,都都必须遵遵守本法法。 在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管辖海海域以外外,造成成中华人人民共和和国管辖辖海域污污染的,也也适用本本法。 第三条 国国家建立立并实施施重点海海域排污污总量控控制制度度,确定定主要污污染物排排海总量量控制指指标,并并对主要要污染源源分配排排放控制制数量。具具体办法法由国务务院制定定。 第四条 一一切单位位和个人人都有保保护海洋洋环境的的义务,并并有权对对污染损损害海洋洋环境的的单位和和个人,以以及海洋洋环境监监督管理理人员的的违法失失职行为为进行监监督和检检举。 第五条 国国务院环环境保护护行政主主管部门门作为对对全国环环境保护护工作统统一监督督管理的的部门,对对全国海海洋环境境保护工工作实施施指导、协协调和监监督,并并负责全全国防治治陆源污污染物和和海岸工工程建设设项目对对海洋污污染损害害的环境境保护工工作。国国家海洋洋行政主主管部门门负责海海洋环境境的监督督管理,组组织海洋洋环境的的调查、监监测、监监视、评评价和科科学研究究,负责责全国防防治海洋洋工程建建设项目目和海洋洋倾倒废废弃物对对海洋污污染损害害的环境境保护工工作。 国家海事行行政主管管部门负负责所辖辖港区水水域内非非军事船船舶和港港区水域域外非渔渔业、非非军事船船舶污染染海洋环环境的监监督管理理,并负负责污染染事故的的调查处处理;对对在中华华人民共共和国管管辖海域域航行、停停泊和作作业的外外国籍船船舶造成成的污染染事故登登轮检查查处理。船船舶污染染事故给给渔业造造成损害害的,应应当吸收收渔业行行政主管管部门参参与调查查处理。 国家渔业行行政主管管部门负负责渔港港水域内内非军事事船舶和和渔港水水域外渔渔业船舶舶污染海海洋环境境的监督督管理,负负责保护护渔业水水域生态态环境工工作,并并调查处处理前款款规定的的污染事事故以外外的渔业业污染事事故。 军队环境保保护部门门负责军军事船舶舶污染海海洋环境境的监督督管理及及污染事事故的调调查处理理。 沿海县级以以上地方方人民政政府行使使海洋环环境监督督管理权权的部门门的职责责,由省省、自治治区、直直辖市人人民政府府根据本本法及国国务院有有关规定定确定。 第二章 海海洋环境境监督管管理 第六条 国国家海洋洋行政主主管部门门会同国国务院有有关部门门和沿海海省、自自治区、直直辖市人人民政府府拟定全全国海洋洋功能区区划,报报国务院院批准。 沿海地方各各级人民民政府应应当根据据全国和和地方海海洋功能能区划,科科学合理理地使用用海域。 第七条 国国家根据据海洋功功能区划划制定全全国海洋洋环境保保护规划划和重点点海域区区域性海海洋环境境保护规规划。 毗邻重点海海域的有有关沿海海省、自自治区、直直辖市人人民政府府及行使使海洋环环境监督督管理权权的部门门,可以以建立海海洋环境境保护区区域合作作组织,负负责实施施重点海海域区域域性海洋洋环境保保护规划划、海洋洋环境污污染的防防治和海海洋生态态保护工工作。 第八条 跨跨区域的的海洋环环境保护护工作,由由有关沿沿海地方方人民政政府协商商解决,或或者由上上级人民民政府协协调解决决。 跨部门的重重大海洋洋环境保保护工作作,由国国务院环环境保护护行政主主管部门门协调;协调未未能解决决的,由由国务院院作出决决定。 第九条 国国家根据据海洋环环境质量量状况和和国家经经济、技技术条件件,制定定国家海海洋环境境质量标标准。沿沿海省、自自治区、直直辖市人人民政府府对国家家海洋环环境质量量标准中中未作规规定的项项目,可可以制定定地方海海洋环境境质量标标准。 沿海地方各各级人民民政府根根据国家家和地方方海洋环环境质量量标准的的规定和和本行政政区近岸岸海域环环境质量量状况,确确定海洋洋环境保保护的目目标和任任务,并并纳入人人民政府府工作计计划,按按相应的的海洋环环境质量量标准实实施管理理。 第十条 国国家和地地方水污污染物排排放标准准的制定定,应当当将国家家和地方方海洋环环境质量量标准作作为重要要依据之之一。在在国家建建立并实实施排污污总量控控制制度度的重点点海域,水水污染物物排放标标准的制制定,还还应当将将主要污污染物排排海总量量控制指指标作为为重要依依据。 第十一条 直接向向海洋排排放污染染物的单单位和个个人,必必须按照照国家规规定缴纳纳排污费费。 向海洋倾倒倒废弃物物,必须须按照国国家规定定缴纳倾倾倒费。 根据本法规规定征收收的排污污费、倾倾倒费,必必须用于于海洋环环境污染染的整治治,不得得挪作他他用。 具体办法由由国务院院规定。 第十二条 对超过过污染物物排放标标准的,或或者在规规定的期期限内未未完成污污染物排排放削减减任务的的,或者者造成海海洋环境境严重污污染损害害的,应应当限期期治理。 限期治理按按照国务务院规定定的权限限决定。 第十三条 国家加加强防治治海洋环环境污染染损害的的科学技技术的研研究和开开发,对对严重污污染海洋洋环境的的落后生生产工艺艺和落后后设备,实实行淘汰汰制度。 企业应当优优先使用用清洁能能源,采采用资源源利用率率高、污污染物排排放量少少的清洁洁生产工工艺,防防止对海海洋环境境的污染染。 第十四条 国家海海洋行政政主管部部门按照照国家环环境监测测、监视视规范和和标准,管管理全国国海洋环环境的调调查、监监测、监监视,制制定具体体的实施施办法,会会同有关关部门组组织全国国海洋环环境监测测、监视视网络,定定期评价价海洋环环境质量量,发布布海洋巡巡航监视视通报。 依照本法规规定行使使海洋环环境监督督管理权权的部门门分别负负责各自自所辖水水域的监监测、监监视。 其他有关部部门根据据全国海海洋环境境监测网网的分工工,分别别负责对对入海河河口、主主要排污污口的监监测。 第十五条 国务院院有关部部门应当当向国务务院环境境保护行行政主管管部门提提供编制制全国环环境质量量公报所所必需的的海洋环环境监测测资料。 环境保护行行政主管管部门应应当向有有关部门门提供与与海洋环环境监督督管理有有关的资资料。 第十六条 国家海海洋行政政主管部部门按照照国家制制定的环环境监测测、监视视信息管管理制度度,负责责管理海海洋综合合信息系系统,为为海洋环环境保护护监督管管理提供供服务。 第十七条 因发生生事故或或者其他他突发性性事件,造造成或者者可能造造成海洋洋环境污污染事故故的单位位和个人人,必须须立即采采取有效效措施,及及时向可可能受到到危害者者通报,并并向依照照本法规规定行使使海洋环环境监督督管理权权的部门门报告,接接受调查查处理。 沿海县级以以上地方方人民政政府在本本行政区区域近岸岸海域的的环境受受到严重重污染时时,必须须采取有有效措施施,解除除或者减减轻危害害。 第十八条 国家根根据防止止海洋环环境污染染的需要要,制定定国家重重大海上上污染事事故应急急计划。 国家海洋行行政主管管部门负负责制定定全国海海洋石油油勘探开开发重大大海上溢溢油应急急计划,报报国务院院环境保保护行政政主管部部门备案案。 国家海事行行政主管管部门负负责制定定全国船船舶重大大海上溢溢油污染染事故应应急计划划,报国国务院环环境保护护行政主主管部门门备案。 沿海可能发发生重大大海洋环环境污染染事故的的单位,应应当依照照国家的的规定,制制定污染染事故应应急计划划,并向向当地环环境保护护行政主主管部门门、海洋洋行政主主管部门门备案。 沿海县级以以上地方方人民政政府及其其有关部部门在发发生重大大海上污污染事故故时,必必须按照照应急计计划解除除或者减减轻危害害。 第十九条 依照本本法规定定行使海海洋环境境监督管管理权的的部门可可以在海海上实行行联合执执法,在在巡航监监视中发发现海上上污染事事故或者者违反本本法规定定的行为为时,应应当予以以制止并并调查取取证,必必要时有有权采取取有效措措施,防防止污染染事态的的扩大,并并报告有有关主管管部门处处理。 依照本法规规定行使使海洋环环境监督督管理权权的部门门,有权权对管辖辖范围内内排放污污染物的的单位和和个人进进行现场场检查。被被检查者者应当如如实反映映情况,提提供必要要的资料料。 检查机关应应当为被被检查者者保守技技术秘密密和业务务秘密。第三章 海海洋生态态保护 第二十条 国务院院和沿海海地方各各级人民民政府应应当采取取有效措措施,保保护红树树林、珊珊瑚礁、滨滨海湿地地、海岛岛、海湾湾、入海海河口、重重要渔业业水域等等具有典典型性、代代表性的的海洋生生态系统统,珍稀稀、濒危危海洋生生物的天天然集中中分布区区,具有有重要经经济价值值的海洋洋生物生生存区域域及有重重大科学学文化价价值的海海洋自然然历史遗遗迹和自自然景观观。 对具有重要要经济、社社会价值值的已遭遭到破坏坏的海洋洋生态,应应当进行行整治和和恢复。 第二十一条条 国务务院有关关部门和和沿海省省级人民民政府应应当根据据保护海海洋生态态的需要要,选划划、建立立海洋自自然保护护区。 国家级级海洋自自然保护护区的建建立,须须经国务务院批准准。 第二十二条条 凡具具有下列列条件之之一的,应应当建立立海洋自自然保护护区: (一)典型型的海洋洋自然地地理区域域、有代代表性的的自然生生态区域域,以及及遭受破破坏但经经保护能能恢复的的海洋自自然生态态区域; (二)海洋洋生物物物种高度度丰富的的区域,或或者珍稀稀、濒危危海洋生生物物种种的天然然集中分分布区域域; (三)具有有特殊保保护价值值的海域域、海岸岸、岛屿屿、滨海海湿地、入入海河口口和海湾湾等; (四)具有有重大科科学文化化价值的的海洋自自然遗迹迹所在区区域; (五)其他他需要予予以特殊殊保护的的区域。 第二十三条条 凡具具有特殊殊地理条条件、生生态系统统、生物物与非生生物资源源及海洋洋开发利利用特殊殊需要的的区域,可可以建立立海洋特特别保护护区,采采取有效效的保护护措施和和科学的的开发方方式进行行特殊管管理。 第二十四条条 开发发利用海海洋资源源,应当当根据海海洋功能能区划合合理布局局,不得得造成海海洋生态态环境破破坏。 第二十五条条 引进进海洋动动植物物物种,应应当进行行科学论论证,避避免对海海洋生态态系统造造成危害害。 第二十六条条 开发发海岛及及周围海海域的资资源,应应当采取取严格的的生态保保护措施施,不得得造成海海岛地形形、岸滩滩、植被被以及海海岛周围围海域生生态环境境的破坏坏。 第二十七条条 沿海海地方各各级人民民政府应应当结合合当地自自然环境境的特点点,建设设海岸防防护设施施、沿海海防护林林、沿海海城镇园园林和绿绿地,对对海岸侵侵蚀和海海水入侵侵地区进进行综合合治理。 禁止毁坏海海岸防护护设施、沿沿海防护护林、沿沿海城镇镇园林和和绿地。 第二十八条条 国家家鼓励发发展生态态渔业建建设,推推广多种种生态渔渔业生产产方式,改改善海洋洋生态状状况。 新建、改改建、扩扩建海水水养殖场场,应当当进行环环境影响响评价。 海水养殖应应当科学学确定养养殖密度度,并应应当合理理投饵、施施肥,正正确使用用药物,防防止造成成海洋环环境的污污染。 第四章 防防治陆源源污染物物对海洋洋环境的的污染损损害第二十九条条 向海海域排放放陆源污污染物,必必须严格格执行国国家或者者地方规规定的标标准和有有关规定定。 第三十条 入海排排污口位位置的选选择,应应当根据据海洋功功能区划划、海水水动力条条件和有有关规定定,经科科学论证证后,报报设区的的市级以以上人民民政府环环境保护护行政主主管部门门审查批批准。 环境保护行行政主管管部门在在批准设设置入海海排污口口之前,必必须征求求海洋、海海事、渔渔业行政政主管部部门和军军队环境境保护部部门的意意见。 在海洋自然然保护区区、重要要渔业水水域、海海滨风景景名胜区区和其他他需要特特别保护护的区域域,不得得新建排排污口。 在有条件的的地区,应应当将排排污口深深海设置置,实行行离岸排排放。设设置陆源源污染物物深海离离岸排放放排污口口,应当当根据海海洋功能能区划、海海水动力力条件和和海底工工程设施施的有关关情况确确定,具具体办法法由国务务院规定定。 第三十一条条 省、自自治区、直直辖市人人民政府府环境保保护行政政主管部部门和水水行政主主管部门门应当按按照水污污染防治治有关法法律的规规定,加加强入海海河流管管理,防防治污染染,使入入海河口口的水质质处于良良好状态态。 第三十二条条 排放放陆源污污染物的的单位,必必须向环环境保护护行政主主管部门门申报拥拥有的陆陆源污染染物排放放设施、处处理设施施和在正正常作业业条件下下排放陆陆源污染染物的种种类、数数量和浓浓度,并并提供防防治海洋洋环境污污染方面面的有关关技术和和资料。 排放陆源污污染物的的种类、数数量和浓浓度有重重大改变变的,必必须及时时申报。 拆除或者闲闲置陆源源污染物物处理设设施的,必必须事先先征得环环境保护护行政主主管部门门的同意意。 第三十三条条 禁止止向海域域排放油油类、酸酸液、碱碱液、剧剧毒废液液和高、中中水平放放射性废废水。 严格限制向向海域排排放低水水平放射射性废水水;确需需排放的的,必须须严格执执行国家家辐射防防护规定定。 严格控制向向海域排排放含有有不易降降解的有有机物和和重金属属的废水水。 第三十四条条 含病病原体的的医疗污污水、生生活污水水和工业业废水必必须经过过处理,符符合国家家有关排排放标准准后,方方能排入入海域。 第三十五条条 含有有机物和和营养物物质的工工业废水水、生活活污水,应应当严格格控制向向海湾、半半封闭海海及其他他自净能能力较差差的海域域排放。 第三十六条条 向海海域排放放含热废废水,必必须采取取有效措措施,保保证邻近近渔业水水域的水水温符合合国家海海洋环境境质量标标准,避避免热污污染对水水产资源源的危害害。 第三十七条条 沿海海农田、林林场施用用化学农农药,必必须执行行国家农农药安全全使用的的规定和和标准。 沿海农田、林林场应当当合理使使用化肥肥和植物物生长调调节剂。 第三十八条条 在岸岸滩弃置置、堆放放和处理理尾矿、矿矿渣、煤煤灰渣、垃垃圾和其其他固体体废物的的,依照照中华华人民共共和国固固体废物物污染环环境防治治法的的有关规规定执行行。 第三十九条条 禁止止经中华华人民共共和国内内水、领领海转移移危险废废物。 经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管辖的的其他海海域转移移危险废废物的,必必须事先先取得国国务院环环境保护护行政主主管部门门的书面面同意。 第四十条 沿海城城市人民民政府应应当建设设和完善善城市排排水管网网,有计计划地建建设城市市污水处处理厂或或者其他他污水集集中处理理设施,加加强城市市污水的的综合整整治。 建设污水海海洋处置置工程,必必须符合合国家有有关规定定。 第四十一条条 国家家采取必必要措施施,防止止、减少少和控制制来自大大气层或或者通过过大气层层造成的的海洋环环境污染染损害。 第五章 防防治海岸岸工程建建设项目目对海洋洋环境的的污染损损害 第四十二条条 新建建、改建建、扩建建海岸工工程建设设项目,必必须遵守守国家有有关建设设项目环环境保护护管理的的规定,并并把防治治污染所所需资金金纳入建建设项目目投资计计划。 在依法划定定的海洋洋自然保保护区、海海滨风景景名胜区区、重要要渔业水水域及其其他需要要特别保保护的区区域,不不得从事事污染环环境、破破坏景观观的海岸岸工程项项目建设设或者其其他活动动。 第四十三条条 海岸岸工程建建设项目目的单位位,必须须在建设设项目可可行性研研究阶段段,对海海洋环境境进行科科学调查查,根据据自然条条件和社社会条件件,合理理选址,编编报环境境影响报报告书。环环境影响响报告书书经海洋洋行政主主管部门门提出审审核意见见后,报报环境保保护行政政主管部部门审查查批准。 环境保护行行政主管管部门在在批准环环境影响响报告书书之前,必必须征求求海事、渔渔业行政政主管部部门和军军队环境境保护部部门的意意见。 第四十四条条 海岸岸工程建建设项目目的环境境保护设设施,必必须与主主体工程程同时设设计、同同时施工工、同时时投产使使用。环环境保护护设施未未经环境境保护行行政主管管部门检检查批准准,建设设项目不不得试运运行;环环境保护护设施未未经环境境保护行行政主管管部门验验收,或或者经验验收不合合格的,建建设项目目不得投投入生产产或者使使用。 第四十五条条 禁止止在沿海海陆域内内新建不不具备有有效治理理措施的的化学制制浆造纸纸、化工工、印染染、制革革、电镀镀、酿造造、炼油油、岸边边冲滩拆拆船以及及其他严严重污染染海洋环环境的工工业生产产项目。 第四十六条条 兴建建海岸工工程建设设项目,必必须采取取有效措措施,保保护国家家和地方方重点保保护的野野生动植植物及其其生存环环境和海海洋水产产资源。 严格限制在在海岸采采挖砂石石。露天天开采海海滨砂矿矿和从岸岸上打井井开采海海底矿产产资源,必必须采取取有效措措施,防防止污染染海洋环环境。 第六章 防防治海洋洋工程建建设项目目对海洋洋环境的的污染损损害 第四十七条条 海洋洋工程建建设项目目必须符符合海洋洋功能区区划、海海洋环境境保护规规划和国国家有关关环境保保护标准准,在可可行性研研究阶段段,编报报海洋环环境影响响报告书书,由海海洋行政政主管部部门核准准,并报报环境保保护行政政主管部部门备案案,接受受环境保保护行政政主管部部门监督督。 海洋行政主主管部门门在核准准海洋环环境影响响报告书书之前,必必须征求求海事、渔渔业行政政主管部部门和军军队环境境保护部部门的意意见。 第四十八条条 海洋洋工程建建设项目目的环境境保护设设施,必必须与主主体工程程同时设设计、同同时施工工、同时时投产使使用。环环境保护护设施未未经海洋洋行政主主管部门门检查批批准,建建设项目目不得试试运行;环境保保护设施施未经海海洋行政政主管部部门验收收,或者者经验收收不合格格的,建建设项目目不得投投入生产产或者使使用。 拆除或或者闲置置环境保保护设施施,必须须事先征征得海洋洋行政主主管部门门的同意意。 第四十九条条 海洋洋工程建建设项目目,不得得使用含含超标准准放射性性物质或或者易溶溶出有毒毒有害物物质的材材料。 第五十条 海洋工工程建设设项目需需要爆破破作业时时,必须须采取有有效措施施,保护护海洋资资源。 海洋石油勘勘探开发发及输油油过程中中,必须须采取有有效措施施,避免免溢油事事故的发发生。 第五十一条条 海洋洋石油钻钻井船、钻钻井平台台和采油油平台的的含油污污水和油油性混合合物,必必须经过过处理达达标后排排放;残残油、废废油必须须予以回回收,不不得排放放入海。经经回收处处理后排排放的,其其含油量量不得超超过国家家规定的的标准。 钻井所使用用的油基基泥浆和和其他有有毒复合合泥浆不不得排放放入海。水水基泥浆浆和无毒毒复合泥泥浆及钻钻屑的排排放,必必须符合合国家有有关规定定。 第五十二条条 海洋洋石油钻钻井船、钻钻井平台台和采油油平台及及其有关关海上设设施,不不得向海海域处置置含油的的工业垃垃圾。处处置其他他工业垃垃圾,不不得造成成海洋环环境污染染。 第五十三条条 海上上试油时时,应当当确保油油气充分分燃烧,油油和油性性混合物物不得排排放入海海。 第五十四条条 勘探探开发海海洋石油油,必须须按有关关规定编编制溢油油应急计计划,报报国家海海洋行政政主管部部门审查查批准。 第七章 防防治倾倒倒废弃物物对海洋洋环境的的污染损损害 第五十五条条 任何何单位未未经国家家海洋行行政主管管部门批批准,不不得向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管辖海海域倾倒倒任何废废弃物。 需要倾倒废废弃物的的单位,必必须向国国家海洋洋行政主主管部门门提出书书面申请请,经国国家海洋洋行政主主管部门门审查批批准,发发给许可可证后,方方可倾倒倒。 禁止中华人人民共和和国境外外的废弃弃物在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管辖海海域倾倒倒。 第五十六条条 国家家海洋行行政主管管部门根根据废弃弃物的毒毒性、有有毒物质质含量和和对海洋洋环境影影响程度度,制定定海洋倾倾倒废弃弃物评价价程序和和标准。 向海洋倾倒倒废弃物物,应当当按照废废弃物的的类别和和数量实实行分级级管理。 可以向海洋洋倾倒的的废弃物物名录,由由国家海海洋行政政主管部部门拟定定,经国国务院环环境保护护行政主主管部门门提出审审核意见见后,报报国务院院批准。 第五十七条条 国家家海洋行行政主管管部门按按照科学学、合理理、经济济、安全全的原则则选划海海洋倾倒倒区,经经国务院院环境保保护行政政主管部部门提出出审核意意见后,报报国务院院批准。 临时性海洋洋倾倒区区由国家家海洋行行政主管管部门批批准,并并报国务务院环境境保护行行政主管管部门备备案。 国家海海洋行政政主管部部门在选选划海洋洋倾倒区区和批准准临时性性海洋倾倾倒区之之前,必必须征求求国家海海事、渔渔业行政政主管部部门的意意见。 第五十八条条 国家家海洋行行政主管管部门监监督管理理倾倒区区的使用用,组织织倾倒区区的环境境监测。 对经确认不不宜继续续使用的的倾倒区区,国家家海洋行行政主管管部门应应当予以以封闭,终终止在该该倾倒区区的一切切倾倒活活动,并并报国务务院备案案。 第五十九条条 获准准倾倒废废弃物的的单位,必必须按照照许可证证注明的的期限及及条件,到到指定的的区域进进行倾倒倒。废弃弃物装载载之后,批批准部门门应当予予以核实实。 第六十条 获准倾倾倒废弃弃物的单单位,应应当详细细记录倾倾倒的情情况,并并在倾倒倒后向批批准部门门作出书书面报告告。倾倒倒废弃物物的船舶舶必须向向驶出港港的海事事行政主主管部门门作出书书面报告告。 第六十一条条 禁止止在海上上焚烧废废弃物。 禁止在海上上处置放放射性废废弃物或或者其他他放射性性物质。废废弃物中中的放射射性物质质的豁免免浓度由由国务院院制定。 第八章 防防治船舶舶及有关关作业活活动对海海洋环境境的污染染损害 第六十二条条 在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管辖海海域,任任何船舶舶及相关关作业不不得违反反本法规规定向海海洋排放放污染物物、废弃弃物和压压载水、船船舶垃圾圾及其他他有害物物质。 从事船舶污污染物、废废弃物、船船舶垃圾圾接收、船船舶清舱舱、洗舱舱作业活活动的,必必须具备备相应的的接收处处理能力力。 第六十三条条 船舶舶必须按按照有关关规定持持有防止止海洋环环境污染染的证书书与文书书,在进进行涉及及污染物物排放及及操作时时,应当当如实记记录。 第六十四条条 船舶舶必须配配置相应应的防污污设备和和器材。 载运具有污污染危害害性货物物的船舶舶,其结结构与设设备应当当能够防防止或者者减轻所所载货物物对海洋洋环境的的污染。 第六十五条条 船舶舶应当遵遵守海上上交通安安全法律律、法规规的规定定,防止止因碰撞撞、触礁礁、搁浅浅、火灾灾或者爆爆炸等引引起的海海难事故故,造成成海洋环环境的污污染。 第六十六条条 国家家完善并并实施船船舶油污污损害民民事赔偿偿责任制制度;按按照船舶舶油污损损害赔偿偿责任由由船东和和货主共共同承担担风险的的原则,建建立船舶舶油污保保险、油油污损害害赔偿基基金制度度。 实施船舶油油污保险险、油污污损害赔赔偿基金金制度的的具体办办法由国国务院规规定。 第六十七条条 载运运具有污污染危害害性货物物进出港港口的船船舶,其其承运人人、货物物所有人人或者代代理人,必必须事先先向海事事行政主主管部门门申报。经经批准后后,方可可进出港港口、过过境停留留或者装装卸作业业。 第六十八条条 交付付船舶装装运污染染危害性性货物的的单证、包包装、标标志、数数量限制制等,必必须符合合对所装装货物的的有关规规定。 需要船舶装装运污染染危害性性不明的的货物,应应当按照照有关规规定事先先进行评评估。 装卸油类及及有毒有有害货物物的作业业,船岸岸双方必必须遵守守安全防防污操作作规程。 第六十九条条 港口口、码头头、装卸卸站和船船舶修造造厂必须须按照有有关规定定备有足足够的用用于处理理船舶污污染物、废废弃物的的接收设设施,并并使该设设施处于于良好状状态。 装卸油类的的港口、码码头、装装卸站和和船舶必必须编制制溢油污污染应急急计划,并并配备相相应的溢溢油污染染应急设设备和器器材。 第七十条 进行下下列活动动,应当当事先按按照有关关规定报报经有关关部门批批准或者者核准: (一)船舶舶在港区区水域内内使用焚焚烧炉; (二)船舶舶在港区区水域内内进行洗洗舱、清清舱、驱驱气、排排放压载载水、残残油、含含油污水水接收、舷舷外拷铲铲及油漆漆等作业业; (三)船舶舶、码头头、设施施使用化化学消油油剂; (四)船舶舶冲洗沾沾有污染染物、有有毒有害害物质的的甲板; (五)船舶舶进行散散装液体体污染危危害性货货物的过过驳作业业; (六)从事事船舶水水上拆解解、打捞捞、修造造和其他他水上、水水下船舶舶施工作作业。 第七十一条条 船舶舶发生海海难事故故,造成成或者可可能造成成海洋环环境重大大污染损损害的,国国家海事事行政主主管部门门有权强强制采取取避免或或者减少少污染损损害的措措施。 对在公海上上因发生生海难事事故,造造成中华华人民共共和国管管辖海域域重大污污染损害害后果或或者具有有污染威威胁的船船舶、海海上设施施,国家家海事行行政主管管部门有有权采取取与实际际的或者者可能发发生的损损害相称称的必要要措施。 第七十二条条 所有有船舶均均有监视视海上污污染的义义务,在在发现海海上污染染事故或或者违反反本法规规定的行行为时,必必须立即即向就近近的依照照本法规规定行使使海洋环环境监督督管理权权的部门门报告。 民用航空器器发现海海上排污污或者污污染事件件,必须须及时向向就近的的民用航航空空中中交通管管制单位位报告。接接到报告告的单位位,应当当立即向向依照本本法规定定行使海海洋环境境监督管管理权的的部门通通报。 第九章 法法律责任任第七十三条条 违反反本法有有关规定定,有下下列行为为之一的的,由依依照本法法规定行行使海洋洋环境监监督管理理权的部部门责令令限期改改正,并并处以罚罚款: (一)向海海域排放放本法禁禁止排放放的污染染物或者者其他物物质的; (二)不按按照本法法规定向向海洋排排放污染染物,或或者超过过标准排排放污染染物的; (三)未取取得海洋洋倾倒许许可证,向向海洋倾倾倒废弃弃物的; (四)因发发生事故故或者其其他突发发性事件件,造成成海洋环环境污染染事故,不不立即采采取处理理措施的的。 有前款第(一一)、(三三)项行行为之一一的,处处三万元元以上二二十万元元以下的的罚款;有前款款第(二二)、(四四)项行行为之一一的,处处二万元元以上十十万元以以下的罚罚款。 第七十四条条 违反反本法有有关规定定,有下下列行为为之一的的,由依依照本法法规定行行使海洋洋环境监监督管理理权的部部门予以以警告,或或者处以以罚款: (一)不按按照规定定申报,甚甚至拒报报污染物物排放有有关事项项,或者者在申报报时弄虚虚作假的的; (二)发生生事故或或者其他他突发性性事件不不按照规规定报告告的; (三)不按按照规定定记录倾倾倒情况况,或者者不按照照规定提提交倾倒倒报告的的; (四)拒报报或者谎谎报船舶舶载运污污染危害害性货物物申报事事项的。 有前款第(一一)、(三三)项行行为之一一的,处处二万元元以下的的罚款;有前款款第(二二)、(四四)项行行为之一一的,处处五万元元以下的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条 违反反本法第第十九条条第二款款的规定定,拒绝绝现场检检查,或或者在被被检查时时弄虚作作假的,由由依照本本法规定定行使海海洋环境境监督管管理权的的部门予予以警告告,并处处二万元元以下的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条 违反反本法规规定,造造成珊瑚瑚礁、红红树林等等海洋生生态系统统及海洋洋水产资资源、海海洋保护护区破坏坏的,由由依照本本法规定定行使海海洋环境境监督管管理权的的部门责责令限期期改正和和采取补补救措施施,并处处一万元元以上十十万元以以下的罚罚款;有有违法所所得的,没没收其违违法所得得。 第七十七条条 违反反本法第第三十条条第一款款、第三三款规定定设置入入海排污污口的,由由县级以以上地方方人民政政府环境境保护行行政主管管部门责责令其关关闭,并并处二万万元以上上十万元元以下的的罚款。 第七十八条条 违反反本法第第三十二二条第三三款的规规定,擅擅自拆除除、闲置置环境保保护设施施的,由由县级以以上地方方人民政政府环境境保护行行政主管管部门责责令重新新安装使使用,并并处一万万元以上上十万元元以下的的罚款。 第七十九条条 违反反本法第第三十九九条第二二款的规规定,经经中华人人民共和和国管辖辖海域,转转移危险险废物的的,由国国家海事事行政主主管部门门责令非非法运输输该危险险废物的的船舶退退出中华华人民共共和国管管辖海域域,并处处五万元元以上五五十万元元以下的的罚款。 第八十条 违反本本法第四四十三条条第一款款的规定定,未持持有经审审核和批批准的环环境影响响报告书书,兴建建海岸工工程建设设项目的的,由县县级以上上地方人人民政府府环境保保护行政政主管部部门责令令其停止止违法行行为和采采取补救救措施,并并处五万万元以上上二十万万元以下下的罚款款;或者者按照管管理权限限,由县县级以上上地方人人民政府府责令其其限期拆拆除。 第八十一条条 违反反本法第第四十四四条的规规定,海海岸工程程建设项项目未建建成环境境保护设设施,或或者环境境保护设设施未达达到规定定要求即即投入生生产、使使用的,由由环境保保护行政政主管部部门责令令其停止止生产或或者使用用,并处处二万元元以上十十万元以以下的罚罚款。 第八十二条条 违反反本法第第四十五五条的规规定,新新建严重重污染海海洋环境境的工业业生产建建设项目目的,按按照管理理权限,由由县级以以上人民民政府责责令关闭闭。 第八十三条条 违反反本法第第四十七七条第一一款、第第四十八八条的规规定,进进行海洋洋工程建建设项目目,或者者海洋工工程建设设项目未未建成环环境保护护设施、环环境保护护设施未未达到规规定要求求即投入入生产、使使用的,由由海洋行行政主管管部门责责令其停停止施工工或者生生产、使使用,并并处五万万元以上上二十万万元以下下的罚款款。 第八十四条条 违反反本法第第四十九九条的规规定,使使用含超超标准放放射性物物质或者者易溶出出有毒有有害物质质材料的的,由海海洋行政政主管部部门处五五万元以以下的罚罚款,并并责令其其停止该该建设项项目的运运行,直直到消除除污染危危害。 第八十五条条 违反反本法规规定进行行海洋石石油勘探探开发活活动,造造成海洋洋环境污污染的,由由国家海海洋行政政主管部部门予以以警告,并并处二万万元以上上二十万万元以下下的罚款款。 第八十六条条 违反反本法规规定,不不按照许许可证的的规定倾倾倒,或或者向已已经封闭闭的倾倒倒区倾倒倒废弃物物的,由由海洋行行政主管管部门予予以警告告,并处处三万元元以上二二十万元元以下的的罚款;对情节节严重的的,可以以暂扣或或者吊销销许可证证。 第八十七条条 违反反本法第第五十五五条第三三款的规规定,将将中华人人民共和和国境外外废弃物物运进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管辖海海域倾倒倒的,由由国家海海洋行政政主管部部门予以以警告,并并根据造造成或者者可能造造成的危危害后果果,处十十万元以以上一百百万元以以下的罚罚款。 第八十八条条 违反反本法规规定,有有下列行行为之一一的,由由依照本本法规定定行使海海洋环境境监督管管理权的的部门予予以警告告,或者者处以罚罚款: (一)港口口、码头头、装卸卸站及船船舶未配配备防污污设施、器器材的; (二)船舶舶未持有有防污证证书、防防污文书书,或者者不按照照规定记记载排污污记录的的; (三)从事事水上和和港区水水域拆船船、旧船船改装、打打捞和其其他水上上、水下下施工作作业,造造成海洋洋环境污污染损害害的; (四)船舶舶载运的的货物不不具备防防污适运运条件的的。 有前款第(一一)、(四四)项行行为之一一的,处处二万元元以上十十万元以以下的罚罚款;有有前款第第(二)项项行为的的,处二二万元以以下的罚罚款;有有前款第第(三)项项行为的的,处五五万元以以上二十十万元以以下的罚罚款。 第八十九条条 违反反本法规规定,船船舶、石石油平台台和装卸卸油类的的港口、码码头、装装卸站不不编制溢溢油应急急计划的的,由依依照本法法规定行行使海洋洋环境监监督管理理权的部部门予以以警告,或或者责令令限期改改正。 第九十条 造成海海洋环境境污染损损害的责责任者,应应当排除除危害,并并赔偿损损失;完完全由于于第三者者的故意意或者过过失,造造成海洋洋环境污污染损害害的,由由第三者者排除危危害,并并承担赔赔偿责任任。 对破坏海洋洋生态、海海洋水产产资源、海海洋保护护区,给给国家造造成重大大损失的的,由依依照本法法规定行行使海洋洋环境监监督管理理权的部部门代表表国家对对责任者者提出损损害赔偿偿要求。 第九十一条条 对违违反本法法规定,造造成海洋洋环境污污染事故故的单位位,由依依照本法法规定行行使海洋洋环境监监督管理理权的部部门根据据所造成成的危害害和损失失处以罚罚款;负负有直接接责任的的主管人人员和其其他直接接责任人人员属于于国家工工作人员员的,依依法给予予行政处处分。 前款规定的的罚款数数额按照照直接损损失的百百分之三三十计算算,但最最高不得得超过三三十万元元。 对造成重大大海洋环环境污染染事故,致致使公私私财产遭遭受重大大损失或或者人身身伤亡严严重后果果的,依依法追究究刑事责责任。 第九十二条条 完全全属于下下列情形形之一,经经过及时时采取合合理措施施,仍然然不能避避免对海海洋环境境造成污污染损害害的,造造成污染染损害的的有关责责任者免免予承担担责任: (一)战争争; (二)不可可抗拒的的自然灾灾害; (三)负责责灯塔或或者其他他助航设设备的主主管部门门,在执执行职责责时的疏疏忽,或或者其他他过失行行为。 第九十三条条 对违违反本法法第十一一条、第第十二条条有关缴缴纳排污污费、倾倾倒费和和限期治治理规定定的行政政处罚,由由国务院院规定。 第九十四条条 海洋洋环境监监督管理理人员滥滥用职权权、玩忽忽职守、徇徇私舞弊弊,造成成海洋环环境污染染损害的的,依法法给予行行政处分分;构成成犯罪的的,依法法追究刑刑事责任任。 第十章 附附则 第九十五条条 本法法中下列列用语的的含义是是: (一)海洋洋环境污污染损害害,是指指直接或或者间接接地把物物质或者者能量引引入海洋洋环境,产产生损害害海洋生生物资源源、危害害人体健健康、妨妨害渔业业和海上上其他合合法活动动、损害害海水使使用素质质和减损损环境质质量等有有害影响响。 (二)内水水,是指指我国领领海基线线向内陆陆一侧的的所有海海域。 (三)滨海海湿地,是是指低潮潮时水深深浅于六六米的水水域及其其沿岸浸浸湿地带带,包括括水深不不超过六六米的永永久性水水域、潮潮间带(或或洪泛地地带)和和沿海低低地等。 (四)海洋洋功能区区划,是是指依据据海洋自自然属性性和社会会属性,以以及自然然资源和和环境特特定条件件,界定定海洋利利用的主主导功能能和使用用范畴。 (五)渔业业水域,是是指鱼虾虾类的产产卵场、索索饵场、越越冬场、洄洄游通道道和鱼虾虾贝藻类类的养殖殖场。 (六)油类类,是指指任何类类型的油油及其炼炼制品。 (七)油性性混合物物,是指指任何含含有油份份的混合合物。 (八)排放放,是指指把污染染物排入入海洋的的行为,包包括泵出出、溢出出、泄出出、喷出出和倒出出。 (九)陆地地污染源源(简称称陆源),是是指从陆陆地向海海域排放放污染物物,造成成或者可可能造成成海洋环环境污染染的场所所、设施施等。 (十)陆源源污染物物,是指指由陆地地污染源源排放的的污染物物。 (十一)倾倾倒,是是指通过过船舶、航航空器、平平台或者者其他载载运工具具,向海海洋处置置废弃物物和其他他有害物物质的行行为,包包括弃置置船舶、航航空器、平平台及其其辅助设设施和其其他浮动动工具的的行为。 (十二)沿沿海陆域域,是指指与海岸岸相连,或或者通过过管道、沟沟渠、设设施,直直接或者者间接向向海洋排排放污染染物及其其相关活活动的一一带区域域。 (十三)海海上焚烧烧,是指指以热摧摧毁为目目的,在在海上焚焚烧设施施上,故故意焚烧烧废弃物物或者其其他物质质的行为为,但船船舶、平平台或者者其他人人工构造造物正常常操作中中,所附附带发生生的行为为除外。 第九十六条条 涉及及海洋环环境监督督管理的的有关部部门的具具体职权权划分,本本法未作作规定的的,由国国务院规规定。 第九十七条条 中华华人民共共和国缔缔结或者者参加的的与海洋洋环境保保护有关关的国际际条约与与本法有有不同规规定的,适适用国际际条约的的规定;但是,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声明保保留的条条款除外外。 第九十八条条 本法法自20000年年4月11日起施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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