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劳动纠纷的仲裁与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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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新问题系列-劳动纠纷的仲裁与诉讼主讲人:齐晓峰 律师 墨泰法律集团 副总法律顾问 首席法律顾问团秘书长,培训目的 无论企业规模大小,也无论企业用工是否规范,企业在运营过程中都不可避免遇到劳资纠纷的问题。如何面对纠纷,发生纠纷以后怎样处理,以及怎样应对劳动纠纷在无法协商解决的情况下可能要经历的解决纠纷的法律程序-仲裁、诉讼,这是每个企业成长过程中的必修课。 本次培训课程的最直接目的就是提高企业应对劳动纠纷的能力,理解劳动仲裁委员会和法院的仲裁、审判中的程序和基本原则,了解劳动仲裁与诉讼中证据的使用方法。,培训内容 .劳动仲裁的基本程序 .劳动诉讼的基本程序 .劳动仲裁与劳动诉讼程序中的证据运用 .案例互动,一、劳动仲裁的基本程序 劳动仲裁的含义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 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的必经程序。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 一方应在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一年内向劳 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 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 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 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 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劳动仲裁的基本程序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指县、市、市辖区设立的裁处企业与职工之 间发生的劳动争议的组织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 设立。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 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有哪些? *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培训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国家机关与其公务员之间、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与其正式在编员工之间发生争议属人事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因而不属劳动仲裁诉讼的受案范围。,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有哪些?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其工勤人员及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之间的争议符合所列上述情况的属劳动争议。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的事业组织与其员工之间的争议符合所列上述情况的,也属劳动争议。 问题: 某企业因拖欠王某5000元工资,给王某写了一张证明:“现欠本单位 员工王某工资款5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正),十日内支付”。单位 盖了公章,十日后单位未支付王某工资。问:王某的案件仲裁委是否应 该受理?如果王某直接到法院诉讼是否可以? 2006年最高院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二:第三条劳动者以用人单 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 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劳动仲裁的基本程序-劳动仲裁的申请 申请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8年5月1日实施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申请仲裁需要的材料: 1.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准确填写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 一式三份,其中两份由申请人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提交仲裁委,一份 由申请人留存;,劳动仲裁的基本程序-劳动仲裁的申请 申请仲裁需要的材料: 2.身份证明 申请人是劳动者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是 用人单位的,提交本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身 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 3.能够证明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有关材料,如劳动合同(聘 用合同或协议)、解除或终止合同通知书、工资单(条)、社会保险缴 费证明等材料及复印件;,劳动仲裁的基本程序-劳动仲裁的申请 申请仲裁需要的材料: 4.申请人在申请劳动仲裁时,仲裁委根据立案审查的需要,要求申请人 提交能够证明被诉人身份的有关材料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如被申请人 是用人单位的,应当提交其工商注册登记相关情况的证明(包括单位名 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经营地等情况);如被申请人是劳动者的, 应当提交其本人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地地址、联系电话等。 问题: 能否口头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8条规定:书写仲裁申请确 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 方当事人。,劳动仲裁的基本程序-劳动仲裁的受理 仲裁申请材料齐备的,仲裁委应该出具收件回执(实际操作过程中很少) 对于仲裁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仲裁委应当场或在5日内一并告知申请 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仲裁委应出具收件回执 对于属于劳动仲裁案件受理范围、没有超过仲裁时效、属于仲裁委 管辖范围并且仲裁申请书填写明确的,仲裁委应当予以受理,并于收到 仲裁申请的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对于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仲 裁委不予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 知书。,劳动仲裁的基本程序-劳动仲裁的受理 问题: 逾期未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的怎么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9条规定:对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 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仲裁的基本程序-劳动仲裁的受理 被申请人可以在答辩期间提出反申请,仲裁委应当在收到被申请人 的反申请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答辩期 满后对申请人提出反申请的,应当另行提出,另案处理。 仲裁委决定受理反申请的,可以将反申请与申请合并审理。如果反 申请属于应该另行提起仲裁的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书面告知被申请人 另行申请仲裁;该反申请如果是不属于本规则规定应当受理的争议,仲裁 委员会应当向被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劳动仲裁的基本程序-劳动仲裁的开庭 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组成仲裁庭并将仲裁庭 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仲裁庭应当在开庭5日前,将开庭日期、地 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3日前请求延 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 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 员会不予受理。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 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开庭审理时,仲裁员应当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被申请人的答辩,主 持庭审调查、质证和辩论、征询当事人最后意见,并进行调解。,劳动仲裁的基本程序-劳动仲裁的开庭 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或者其他仲裁参加人认为 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仲裁庭认为申请 无理由或者无必要的,可以不予补正,但是应当记录该申请。仲裁员、 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应当在庭审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可以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仲裁庭对 申请人增加或者变更的仲裁请求审查后认为应当受理的,应当通知被申 请人并给予答辩期,被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答辩期的除外。申请人在举 证期限届满后提出增加或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当另行提出,另案处理。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 裁申请,也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仲裁调解达成协 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 的结果。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 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劳动仲裁的基本程序-劳动仲裁的裁决 仲裁庭裁决案件,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 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 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有下列情形的,仲裁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计算: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 的,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的时间从材料补正之日起计算;增加、变更 仲裁申请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增加、变更仲裁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仲裁 申请和反申请合并处理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反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案件 移送管辖的,仲裁期限从接受移送之日起计算;中止审理期间不计入仲裁 期限内;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另行计算的其他情形的。,劳动仲裁的基本程序-劳动仲裁的裁决 因出现案件处理不明确需请示有关机构,或者等待工伤认定、司法 鉴定、伤残评定等结论,以及公告送达等需要中止仲裁审理的客观情形 ,可以经仲裁委主任批准后中止审理,并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因仲裁庭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仲 裁委员会应当裁定该案件终止审理;当事人未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并且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可以继续处理并 裁决。 仲裁庭裁决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 裁决,当事人就该部分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先行出具调解书。当事人 对先行裁决不服的,可以依照调解仲裁法有关规定处理。,劳动仲裁的基本程序-劳动仲裁的裁决 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仲裁庭 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 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 供担保。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 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 见作出。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 当事人权利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 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劳动仲裁的基本程序-劳动仲裁的裁决 对于权利义务明确、事实清楚的简单争议案件或经双方当事人同意 的其他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可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处理,并可在庭审 程序、案件调查、仲裁文书送达、裁决方式等方面进行简便处理。 对于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裁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用人单位所 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劳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与实际履行地不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规定:劳动争议由 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 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诉讼的基本程序-一审案件的受理 法院受理一审劳动诉讼案件的范围 前提条件: 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符合人 民法院的管辖范围。 基本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 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 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 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 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 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 费而发生的纠纷。,劳动诉讼的基本程序-一审案件的受理 法院受理一审劳动诉讼案件的范围 扩大范围: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 ,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 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 应当受理; 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 应当依法受理。 对于超过仲裁时效,仲裁委不予受理的案件,向法院提起诉讼的。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 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纠正原仲裁裁决错误重新作出裁决,当事人 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劳动诉讼的基本程序-一审案件的受理 受理后驳回诉讼请求与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区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 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第七条“劳 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当事人 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上述情况下的案件,法院尚未对案件进行实体上的审查时,作出的 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两者区别在于法院是否立案(受理),前 者尚未立案,后者属于已经立案。 法院在受理后作出驳回诉讼请求是属于在案件实体上作出的判断。 两者最主要的区别是在于法院是否已经受理案件,并在案件实体上 作出审查。,劳动诉讼的基本程序-一审案件的受理 提起诉讼的时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 提起诉讼需要的材料: 1.起诉书。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准确填写起诉书,起诉书至少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由申请人留存,其余交至法院; 2.身份证明。申请人是劳动者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提交本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 3.相关证据材料; 4.申请人在申请劳动仲裁时,仲裁委根据立案审查的需要,要求申请人提交能够证明被诉人身份的有关材料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如被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应当提交其工商注册登记相关情况的证明(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经营地等情况);如被申请人是劳动者的,应当提交其本人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地地址、联系电话等; 5.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书。,劳动诉讼的基本程序-一审案件的受理 劳动诉讼与普通民事案件诉讼在程序上是没有明显区别的 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 ,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 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诉。 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起5日内向被告发送起诉状副本;被告收到起诉状 副本后15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收到答辩状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 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 民法院的审理。人民法院对决定 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 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 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简易程序处理的由一人独任审判) 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 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 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诉讼的基本程序-一审案件的庭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 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的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 点。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 宣布法庭纪律。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 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 否提出回避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 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 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 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 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 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当 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 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劳动诉讼的基本程序-一审案件的庭审 庭审的三个阶段: 法庭调查阶段、法庭辩论阶段、最后陈述阶段 法庭调查阶段的程序和内容: 当事人宣读起诉书 被告阐述答辩意见(围绕原告的起诉书中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情况提出答辩意见) 法官询问当事人相关问题 当事人出示相关证据材料(原告方先举证,被告质证;被告举证,原告质证),劳动诉讼的基本程序-一审案件的庭审 质证原则: 从证据的三性入手,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法庭辩论阶段的程序和内容: 第一轮辩论先由原告方发表辩论意见(原告的辩论意见应该围绕自己的诉求、被 告的答辩意见以及质证意见三个方面进行); 被告发表辩论意见(被告的辩论意见应该围绕自己的答辩意见、质证意见以及原告辩论 意见中的观点三个方面进行)。 第二轮辩论仍先由原告发表意见(原告新的辩论意见应围绕被告第一轮辩论中新提 到的观点进行); 被告发表辩论意见(被告的辩论意见应该具有新的观点,否则辩论到此结束)。,劳动诉讼的基本程序-一审案件的庭审 当事人最后陈述阶段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 意见,各方应该按照各自的最终意见,尽量简短表述。例如:“请求法院 支持诉讼请求”、“坚持答辩意见”等等。 问题: 劳动争议案件一审诉讼的庭审中可否“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 反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 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 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诉讼的基本程序-一审案件的庭审 怎么理解“不可分性”?没有统一标准,法院自由裁量。 反诉:存在争议。 通常认为可以反诉,构成劳动争议诉讼案件中的反诉必须符合下列 条件: 反诉的内容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反诉的请求具有独立性 ,如果原告撤诉,被告的反诉请求仍独立存在,案件仍需继续审理;反 诉与本诉具有牵连性,是基于同一事实而产生的两个诉讼。 但是,此种 观点等于变相改变了法律关于仲裁委裁决送达后,不服裁决的,15日内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因为,即使当时人有一方没有在法定期限 提起诉讼,只要其曾在仲裁阶段提出过反申请,那么,基本上就可以再 提起反诉,变相延长了法定的15日的期限。,劳动诉讼的基本程序-一审案件的裁决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10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 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 院。 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 婚。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 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劳动仲裁与劳动诉讼程序中的证据运用 证据的含义: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 证据的特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证据的分类: (1)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2)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3)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4)本证和反正 证据的种类: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当事人陈述;(5)鉴 定结论;(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劳动仲裁与劳动诉讼程序中的证据运用 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1)“谁主张,谁举证”原则;(2)举证责任的后果责任一般由原告 承担原则;(3)举证责任倒置原则;(4) 举证责任免除原则;(5)公 平正义、诚实信用原则 劳动仲裁与劳动诉讼程序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的特殊性:不完全的 “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公平正义、诚实信用原则 上述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特殊性的具体适用:(区分具体案件类型) 确认劳动关系案件:完全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由劳动者举证, 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或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劳动仲裁与劳动诉讼程序中的证据运用 问题: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材料都有哪些? (1)劳动合同; (2)离职证明; (3)社会保险凭证(如:医疗蓝本);(4)税务局完税凭证; (5)代表公司签订相关合同留下的书面凭证(如:销售合同); (6)工资卡(即转账方式发放工资); (7)工牌、名片; (8)同事证明; (9)其他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书面材料、录音录像材料,劳动仲裁与劳动诉讼程序中的证据运用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的特殊情况-加班费用纠纷 劳动者追索加班费用时需要出示的证据材料: (1)劳动合同; (2)加班的书面证据材料或证人证言如公司同意加班的确认单、加班记录、同事证言 用人单位否认加班费用时需要出示的证据材料: (1)打卡记录或考勤记录; (2)员工打卡(或考勤)记录中延长劳动时间部分的合理解释及相关证明材料等 虽然不能由公司承担加班费用的举证义务,但是根据公平原则,通 常劳动者能够基本证明存在加班事实后,如用人单位无法合理解释并出 示相关证据,则一般认定为存在加班。 问题:公司打卡记录能否单独证明员工存在加班情况?,劳动仲裁与劳动诉讼程序中的证据运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 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 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也规定:“在 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 、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 单位负举证责任。”,劳动仲裁典型案例分析 王小姐2009年1月进入一家网络公司工作,担任网络公司软件开发工程师 一职,工资为每月5000元人民币,公司让王小姐在劳动合同的最后一页签 名后就将两份劳动合同收走盖章,后一直未发放给王小姐。王小姐入职后 ,公司发给王小姐一个有公司名称但没有盖章的工作证,发给王小姐一本 包含自己名字的公司员工的通讯录,王小姐每月的工资通过银行转帐发放 。因公司属于发展中的小公司,所以为了减轻所承担的缴纳员工社会保险 的义务,公司为王小姐按每月2000元的工资标准办理了社会保险。2010年 3月,王小姐偶然通过收看法治节目,发现公司存在许多违法之处,侵害 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故与公司发生劳动纠纷。 问题: 如果你是王小姐,你会提出哪些仲裁请求?应该举出哪些证据? 如果你是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或法务部负责人,你会从哪些方面应诉?,互动环节 齐晓峰 墨泰法律集团副总法律顾问 首席法律顾问团秘书长Phone:13810974365E-mail:MSN:QQ:623593138 我的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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