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冷操作证培训教材-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培训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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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操作资格培训,携航制冷培训网,目录,第一模块 安全基本知识 第一章 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安全生产常识 第二章 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作业人员的职业 特殊性,目录,第一章 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安全生产常识 第一节 安全生产方针 第二节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技术标准 第三节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与义务 第四节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五节 制冷与空调专业劳动保护 模拟考试题 第二章 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作业人员的职业特殊性 第一节 作业人员职业道德与安全职责 第二节 作业特点及常见风险 第三节 电气防火与防爆 模拟考试题,第一章 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安全生产常识第一节 安全生产方针,本章考核要点 了解我国安全生产方针 了解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作业国家标准、安全生产法规、规章的安全知识 了解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掌握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掌握劳动保护相关知识,第一节 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是我国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安全生产方针是过去经验、教训的规律性的总结,是指导安全生产的根本。 “安全第一”,就是强调安全、突出安全、安全优先,在生产过程中始终把安全放在第一重要的位置上,切实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把安全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这就要求把安全生产当做头等大事来抓,切实处理好安全与效益,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当生产建设与安全发生矛盾时,要坚持安全是第一,要树立人是最宝贵的思想,做到不安全不生产,隐患不处理不生产。坚持“安全第一”,对于捍卫人的生命尊严、构建安全社会、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安全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预防为主”,就是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关口前移、超前防范,建立预教、预测、预想、预报、预警、预防的递进式、立体化事故隐患预防体系,改善安全状况,预防安全事故。这是实现安全第一的前提条件。要实现安全第一,必须以预防为主。要不断的查找隐患,谋事在先,尊重科学,探索规律,采取有效的事前控制措施,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之中。虽然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还不可能完全杜绝事故发生、但只要思想中,按照客观规律办事、运用安全原理和方法,预防措施得当,安全事故特别是重大恶性事故是可以得到有效控制的。,“综合治理”,是指适应我国安全生产形势的要求,自觉遵循安全生产规律,正视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抓住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主要矛盾和关键环节,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的手段,人管、法治、技防多管齐下,并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的监督作用,有效解决安全生产领域的问题。因此,综合治理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很强的针对性、是我们党在安全生产新形势下做出的重大决策,体现了安全生产的新发展。,“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安全生产方针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安全第一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统帅和灵魂,没有安全第一的思想,预防为主就失去了思想支撑,综合治理就失去了整治依据。预防为主是实现安全第一的根本途径。只是把安全生产的重点放在建立事故隐患预防体系上,超前防范,才能有效减少事故损失,实现安全第一。,综合治理是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手段和方法。只有不断健全和完善综合治理工作机制,才能有效贯彻安全生产方针,真正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落到实处,不段开创安全生产工作的新局面。因此,坚持安全第一,必须以预防为主,实施综合治理;只有认真治理隐患,有效防范事故,才能把“安全第一”,落到实处。贯彻落实好这个方针,对于治理安全与生产以及与其他各项工作的关系,科学管理、搞好安全,促进生产和效益提高,推动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有重大进行有重大意义。,第二节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技术标准,一、安全生产法律 (一)安全生产法 (二)职业病防治法 (三)消防法,(一)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6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并与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安全生产的综合性基础法律。 该法共7章97条、包括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权利与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和附则,该法对从业人员进行了规定;,(1)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该法和其它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2)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3)生产经营单位因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或培训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5)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范佩戴、使用。 (6)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7)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8)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减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预期订立的劳动合同。 (9)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8)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10)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11)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作品。 (12)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13)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14)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1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16)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 (17)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法有关规章制度给于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于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以主席令第60号形式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实施。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职业病防治法是在我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我国经济关系、劳动关系发生深刻变化形势下制定的,他从法律规范的角度,维护了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职业病防治法明确了劳动者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这些权利有;, 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获得职业性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措施; 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止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拒绝执行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设备的作业; 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护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共七章90条,在原基础上增加了11条内容,并对相关条款进性了修改。,(1) 进一步明确和理顺了相关部门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监管职责。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将原来规定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护的监督管理工作”修改为“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2) 职业病可申请救助。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护法规定,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其他措施,是前款规定的职业病获得医疗救治。,(3) 诊断机构有权现场调查。一直以来,职业病的诊断和鉴定都是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难点。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特别授予诊断鉴定机构的一个权力,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诊断鉴定机构可以进行工作场所调查,也可以由安监部门组织调查。此外,可以根据相关监管部门提供的情况,根据临床表现,包括劳动者的自述,由诊断鉴定机构作出诊断、鉴定结论。在用人单位不提供治疗的情况下也可以做出诊断,另外,还需要劳动保障部门对劳动关系进一步的确认。为了保障职业病病人的权益,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需要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时,可以对工作场所进行场所调查,也可以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十日内组织现场调查。用人单位不得拒绝、阻挠。,(4) “高危粉尘”写入法条。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国家对从事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尘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增加对从事高危粉尘作业实行特殊管理的规定,突出了职业病危害防治重点。,(三)消防法,消防法于1998年4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于2008年10月2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以主席令第6号发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该法与从业人员有关的规定如下;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备、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2) 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3)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相关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4)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范。 (5)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通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6)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7)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疾患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第二节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技术标准,二、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二)工伤保险条例,二、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于2007年4月9日以国务院第493号令的形式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规定; (1)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2)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危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3)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等。 (4)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二、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二)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于2003年4月27日以国务院第375号令的形式公布。2010年12月20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进行了修订,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该条例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固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职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2)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被认定为工伤。 (3)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起一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4)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分配收入的20倍。 (5)用人单位、工伤职工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 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节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技术标准,三、安全生产部门规章 (一)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二)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三)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四)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五)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一)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于2010年5月24号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发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从业人员应当了解和掌握的相关规定如下: (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2)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对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3)国家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4)特种作业操作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夏审核一次。 (5)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 此外,特种专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培训管理规定还将制冷与空 调作业列为特种作业,包括: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和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作业。,(二)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2012年1月19日,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公布了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总局令第44号),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分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该办法相关规定如下: (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3)安全培训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 (4)下列从业人员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取得安全资格证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 井工矿山企业的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职能部门的负责人。,(5)安全监管监察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取得安全资格证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的考核,应当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统一题库、分级负责的原则,分步推行有远程视频监视的计算机考试。 (6)接受安全培训人员经考核合格的,由考核部门在考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颁发相应的证书。 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煤矿安全检察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上岗证;其他人员培训合格后,颁发培训合格证。 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执行。,(三)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于2012年4月27日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形式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9年7月1日公布的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其相关规定如下: (1)用人单位应当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为劳动者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2)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并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3)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用人单位违反规定的行为和职业病危害事故。 (4)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5)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6)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挂历部门申请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7)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实施有专人负责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8)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职业卫生知识的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 (9)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相关资料的档案管理制度。 (10)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和机构开展职业病的诊断。,“三同时” 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第26条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这一规定在我国环境立法中通称为“三同时”制度。它适用于在中国领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含小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其他一切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工程建设项目和自然开发项目。,(四)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于2012年4月27日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形式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其相关规定如下: (1)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依法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2)用人单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其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并提供有关文件盒资料。 (3)对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或者报告。 (4)用人单位是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全面负责。 (5)用人单位应当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6)用人单位应当选择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确保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身份的真实性。,(7)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作业。 (8)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职业健康知识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 (9)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查阅、复制被检查单位有关职业健康监护的文件、资料。,(五)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于2012年4月27日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形式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其相关规定如下: (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施行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 (2)用人单位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和下列文件、资料: 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文件、资料。 (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同时采取电子数据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 (4)职业病危害项目不得收取任何费用,(5)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 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是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6)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进行抽查,并对职业病危害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7)用人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如实地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8)用人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节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技术标准,四、制冷空调作业安全相关技术标准 (一)、制冷空调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AQ 7004-2007)( AQ-行业标准) (二)、制冷和供热用机械制冷系统安全要求 (GB 9237-2001),(一)、制冷空调作业安全技术规范(AQ 7004-2007) 制冷空调作业安全技术规范(AQ 7004-2007)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于2007年3月30日分布,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 该标准规定了有关制冷、空调系统的设计、安装、调试、操作、维护、检修等作业中的有关安全技术要求,适用于采用各种形式的蒸汽压缩式制冷机及吸收式制冷机的制冷、空调系统。,(二)、制冷和供热用机械制冷系统安全要求 (GB 9237-2001) 制冷和供热用机械制冷系统安全要求(GB 9237-2001)由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01年1月1日发布,自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 该标准规定了与制冷系统的设计、制造、安装和运行有关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要求。适用于制冷剂在封闭的制冷回路里蒸发和冷凝的各种制冷系统。该标准也适用于新的制冷系统、原有系统的改进型、变型系统以及改变使用地点的旧系统,还适用于变更制冷的系统。,第三节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与义务,一、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 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义务,第三节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与义务,一、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 (12页) 1. 劳动保护权 2. 安全生产知情权 3. 参与安全生产管理权 4. 安全生产监督权 5.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权 6. 职工健康防治权 7. 拒绝违章指挥权 8. 停止作业避险权 9. 工伤保险和民事索赔权 10. 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11. 批评、检举和控告权,一、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 1. 劳动保护权 职工有要求用人单位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权利。职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应当要求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载明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以及有效的防护措施;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依法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等。 2.安全生产知情权 职工有权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从在的危险因素、危害后果,以及针对危险因素应采取的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用人单位必须向职工如实告知,不得隐瞒和欺骗;进入工作面前,职工有权要求跟班干部或带班班长检查工作面,并制定具体安全措施。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如实告知,职工有权拒绝工作,用人单位不得因此做出对职工不利的处分。,一、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 3.参与安全生产管理权 职工有权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不符合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法律、法规规定的规章、制度有权提出修改意见,用人单位应重视和尊重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做出答复。 职工有权对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的情况、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及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管理干部行为、作业现场的安全情况、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4.安全生产监督权 职工有权对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生产方针的情况、有关安全法规及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管理干部的行为、作业现场的安全情况、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一、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 5.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权 职工享有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权利。用人单位应依法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及相关标准的教育培训,使职工掌握从事岗位工作所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职工有权拒绝上岗作业。 6.职工健康防治权 对于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可能导致职业病的作业的职工,有权获得职业健康检查并了解检查的结果。被诊断为患有职业病的职工有依法享有职业病待遇,接受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的权利。,一、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 7.拒绝违章指挥权 违章指挥是指用人单位的有关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规章、规章制度的规定,指挥从业人员进行作业的行为;强令冒险作业是指用人单位的有关管理人员,明知开始或继续作业可能会有重大危险,仍然强迫职工进行作业的行为。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背了“安全第一”的方针,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职工有权拒绝;违规操作,职工有权制止;跟班干部擅离工作岗位,职工有权向有关方面报告。用人单位不得因职工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而打击报复,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8.停止作业避险权 职工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用人单位不得因职工在紧急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但职工在行使这一权力是要慎重,要尽可能正确判断险情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9.工伤保险和民事索赔权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因安全生产事故受到伤害除依法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外,还有权向用人单位要求民事赔偿。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不能互相取代。 10.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当职工的劳动保护权益受到伤害,或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问题发生纠纷时,又向有关部门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11.批评、检举和控告权 职工有权举报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的行为;有权检举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者;有权反映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情况和不安全因素。检举可以署名,也可以不署名;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但是,职工在行使这一权力时,应注意检举和控告的情况必须真实,实事求是。用人单位不得因职工形式上述权利而对其进行打击报复,包括不得因此而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在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如果受到打击报复和迫害,职工有权向上上级或政府有关部门、工会组织投诉和控告;有权对忽视安全、玩忽职守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进行检举;有权对隐瞒事故的单位和责任者提出控告。,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义务 1.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义务 2.服从安全生产管理的义务 3.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 4.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并参加抢险救灾的义务 5.接受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的义务 6.改善工作环境和爱护生产设施、设备的义务,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义务 1.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章的义务 职工不仅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还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这是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一项法定义务。职工必须增强法纪观念,自觉遵守纪,从维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以及自身利益出发,把遵章守纪、按章操作落实到具体的工作中。 2.服从安全生产管理的义务 职工要服从安全监察机关检查管理;自觉服从安全监察机关的指挥,自觉配合安全监察人员的工作,协助他们执行公务,并提供真实信息和有关资料。 用人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般具有较多的安全生产知识和较丰富的经验,职工服从管理,可以保持生产经营活动的良好秩序,有效地避免、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因此,职工应当服从管理,这也是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一项法定义务。当然,职工对于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行为有权拒绝。,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义务 3.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 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安全与健康的一种防御性装备,不同的劳动防护用品有其特定的佩戴的和使用规则、方法,只有正确佩戴和使用,方能真正起到防护作用。用人单位在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后,职工有义务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4.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并参加抢险救灾的义务 职工发现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后,应及时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给予处理。一般来说,职工报告的越早,接受报告的人员处理的就越早,事故隐患和其他职业危险因素可能造成的危害就越小。发生事故后,应积极参加抢救事故,不能以任何借口逃避事故抢救工作。,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义务 5.接受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的义务 职工应依法接受安全的教育和培训,掌握所从事岗位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特殊性工种人员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持证上岗的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或合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6.改善工作环境和爱护生产设施、设备的义务 在工作中,积极参与技术革新活动,提出合格化建议,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生产设备及安全生产设施是安全生产的保证,要自觉维护其正常运转和安全使用,使其发挥保障安全生产的作用。,第四节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二、交接班管理制度 三、设备管理制度 四、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为加强在生产过程中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企业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订的规章制度。制冷与空调设备作业人员应掌握以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生产单位中最为核心的、最基本的一项管理制度,根据“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原则,“纵向到底,横向到边”,明确单位每个部门、每个从业人员的安全职责。 1.企业安全职责的原则要求 (1)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推动企业认真贯彻实施国家有关制冷空调安全规范。 (2)制冷空调装置使用单位安全技术负责人(主管副厂长或总工程师)必须对制冷空调装置度安全技术管理负责。 (3)企业管理部门(动力、设备)负责实施国家制冷空调安全规范。 (4)根据实际情况在安全技术管理机构中,配备相应的制冷安全技术管理人员。 (5)企业安全技术部门负责对制冷作业操作、维修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管理工作,并负责对本企业发生伤亡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四节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2.制冷空调站负责人岗位安全职责的原则要求 (1)掌握国家有关制冷空调安全规范,熟悉设备技术性能、操作及维护方法,掌握运行状况。 (2)负责制冷空调安全运行,建立健全正常运行工作秩序,做好班中巡回检查工作,对设备隐患整改负责组织落实。 (3)对职工不规定穿戴防护用品,违章作业行为,应进行批评教育,并则令其改正。 (4)组织班组开展安全学习活动,贯彻落实制冷空调安全规范,教育职工遵章守纪。 (5)负责对新调换入的工人进行上岗前安全教育。 (6)对重大设施检修、抢修等要进行现场监护。 (7)发生工伤事故,应立刻报告上级部门,并保护好现场。,3.制冷作业人员岗位安全职责原则要求 (1)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有关安全制度,做好安全运行。 (2)按时巡视检查设备,认真填写各项报表和值班记录。 (3)根据主管领导安排,认真做好机组(库)开车准许工作和现场监护。 (4)负责当值异常情况和事故处理,并立即向主管领导报告,配合电气及检修人员工作及时处理故障。一旦发现检修人员和设备安全时有权制止,待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重新工作。 (5)按照规定做好交接班工作。 (6)做好各项安全用具及防护用品的管理制度。,第四节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二、交接班管理制度 1.交接班时间要求 (1)交接班工作应在下一班正式上班时间前1015分钟内进行; (2)按职责范围,交接双方共同巡视、检查主要设备,核对交接前的最后一次记录是据; (3)交接班双方要在交接班记录表上签字,接班人员有不同意 可当场写明,未对交接人员申明而在本班发生(现)的问题,由接班人员负责; (4)交接班时间以前发生的问题或故障未处理完不能交接班,并由交接班人员配合,处理完后方可进行交接班; (5)交接班过程中如发现问题或故障,双方应共同处理,待处理完后再办理交接班手续。,2.对交接班记录的要求 (1)做好交接班准备工作,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表的“本班运行情况及提别留言”; (2)要向接班人简要介绍本班运行情况、应注意的问题和需要继续进行的工作,并须明确回答接班人员提出的问题,办完接班检查并在交接班记录表上签字后,方可下班; (3)接班人员未到之前不能离开,并要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 (4)发现接班人员有醉酒现象或其他神志不清的表现时不能交接,并立即报告主管领导,听候处理意见。 3.对接班人员的要求 (1)上班前不能饮酒,要在规定的接班时间前到达接班点; (2)因故不能上班或要迟到,应提前请假或通知交班人员; (3)要认真听取交班人员的情况介绍,进行交接检查,在交接班记录表上签字后即可开始上班; 发现交接人员未认真完成有关工作或在交接检查中发现问题时,应向交班人员提出询问,如交班人员不能给予明确回答或可能造成不良后果,接班人员可拒绝接班,并立即报主管领导处理。,三、设备管理制度 1.巡回检查制度 一般空气处理设备一个班次巡回检查一次,重点设备(比如新风机组、热风站)要增加巡视次数以防出现冻结事故。对新设备和修理过的设备要酌情增加检查次数。 作为经常性的检查内容主要是各仪表显示参数是否正常,各保护机构是否出现动作。一般不做拆卸检查;维修人员则主要借助仪器,仪表进行必要的拆卸来做定期检查。巡回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处理,处理不了的要及时向班长或空调主管汇报,并做好有关纪律。 2.维护保养制度 制冷与空调设备自身良好的工作状态是其安全经济运行,保证良好工作状态的重要条件之一。一般在季节转换时要对所有设备进行一次全面检修。 空气处理设备要彻底清洗空气过滤网、过滤器和表面式换热器,轴承加注润滑脂并且对噪声大的轴承进行更换。检查皮带是否需要进行更换,如果皮带存在异常磨损就应检查两皮带轮是否平行,轮槽是否对正。对电机同样进行检修,并检查接线是否松动和绝缘是否有损坏。,水系统要对所有节门进行检查和保养,对生锈的、开关不灵活的进行检修除锈和涂油防锈,对损坏的节门进行更换,对漏水的盘根进行添加和更换;对水泵的检修主要是对磨损严重的轴承进行更换,对漏水的轴封更换和修复并对电机进行检测和保养;对泵的可曲挠接头、单向阀要检查水过滤情况并进行清洗。 冷却塔塔盘的污垢要清理,填料要进行检查和清洗,填料老化变脆的要更换。圆形逆流塔的布水器是故障多发点,发现运转不灵活就应考虑是轴承生锈需要更换。风扇电机、减速器、皮带都要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换。 3.检测与修理制度 制冷与空调设备在运行一定时间后,运动部件都会出现磨损、疲劳、间隙增大;而静止的部件和管道也会产生堵塞、腐蚀、结垢、松动等现象;使设备的技术性能发生改变,甚至发生事故。必须定期对系统和设备进行检修和测量,以便根据检测情况及时采取相应的预防性或恢复性和修理措施。,4.运行与检修记录 运行与检修记录是设备技术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原始技术资料包括空调系统设计、施工、安装图纸和说明书;各种设备的安装、使用说明书;系统和设备安装竣工及验收记录等。分别由设计、设备制造、工程安装单位提供,是在中央空调系统正式投入运行前就形成的。而运行和检修记录是在中央空调系统投入运行后形成并不断积累起来的。通过这些记录,可以使运行和管理人员掌握系统和设备的运行情况和现状,经过总结分析再用于工作实际中,使管理和操作检修水平不断提高。 5. 制冷与空调安装修理工工作守则 (1)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以确保安全生产。 (2)在工作时,应按规定穿戴好劳保用品。 (3)对各种电器设备和安全装置,应符合安全操作规定。 (4)对各种电器设备的使用,应按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并经常检修,如有故障应及时报修。 (5)对科技含量较高的各电器设备的检修,应严格按手册和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严禁各种违规操作。严禁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替代元件。 (6)严禁使用不符合规定的代替元件。,(7)空调工检修空调时要严格按手册和说明书上的规定进行,严禁违规测试;添加制冷剂要按说明严格区分种类,严禁违规混用、禁止用汽油清洗压缩机和空调部件,防止发生意外 (8)进行空调系统作业时,应在通风良好处,排放制冷剂时应缓慢,防止压缩机油一起冲出,同时不能与烟火及灼热的金属接触,否则制冷剂会分解成有毒气体。 (9)添加制冷剂应戴防护眼镜和规定的劳保用品,防止制冷剂溅入眼内和溅到皮肤冻伤。 (10)爱护并正确使用各种设备和工具,应经常进行保养和维修,使各种设备工具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 (11)下班时应关闭一切电源开关,并搞好维修工具及工作环境的清洁卫生工作。,四、安全操作规程 1.制订制冷作业安全操作规程的意义与依据 在企业和事业单位里,每个工种都制定了安全操作规程,如车工安全操作规程、焊工安全操作规程等。这些安全操作规程的目的就是保证操作安全。它的内容包括了生产工艺上的安全技术要求、使用这些设备的安全要求、设备安全维修保养要求等。制冷工的工种操作规程是制冷空调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由于制冷空调装置运行过程中的复杂性及工艺过程的危险性,因此在制冷作业操作过程中,因操作失误等原因,有可能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如制冷剂的泄漏、爆炸及机械伤害等。从制冷系统发生的爆炸、泄漏的重大事故的原因分析来看,大部分是由于违章操作或误操作造成的。因此安全操作规程是制冷空调装置安全运行,防止发生事故,保证制冷作业安全的重要保证。安全操作规程用以规范操作者的安全操作程序、步骤和方法,其中许多条文基本上是从事故教训中得来的。因此,它是生产操作保证安全的规范性文件。只有认真按安全操作规程规范操作,才能保证不发生事故。安全操作规程的依据是国家有关制冷空调安全技术规范、规程及标准。其内容结合本单制冷空调系统的工艺运行操作特点,与具体的制冷空调系统有关,与具体的设备有关,是具体的、可执行性强的规定。,2.安全操作规程的内容 (1)制冷空调安装操作; (2)制冷空调修理操作; (3)高处作业安全操作; (4)吊装作业安全操作; (5)电气焊安全操作; (6)辅助设备如水泵等安全操作与检修安全操作等。,第五节 制冷与空调作业劳动保护,一、劳动法相关规定 二、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三、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第五节 制冷与空调作业劳动保护,一、劳动法相关规定 劳动法是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而制定颁布的法律。从狭义上讲,我国劳动法是指1994年7月5日八届人大通过,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从广义上讲,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以及调整与劳动关系密切相隧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相关规定如下: (1)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2)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3)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4)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第五节 制冷与空调作业劳动保护,(5)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6)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 (7)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依法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8)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9)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它禁忌从事的劳动。 (10)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11)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12)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13)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14)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15)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二、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实在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发布的关于劳动合同的法律条文。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修改方案于2012年12月28日通过,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其相关规定如下: (1) 劳动合同应载明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条款。 (2) 用工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3)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检验、经营等均提高了较高的要求,并明确指出将对不配发劳动防护用品,配发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以及配发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等行为给予以处罚。相关规定如下: (1)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工作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定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实施,受指定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对其核发的安全标志负责。 (2)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当按其产品所依据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生产和自检,出具产品合格证,并对产品的安全防护性能负责。 (3)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生产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4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 (6)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7)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复习与总结,1. 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2. 制冷与空调设备作业人员应掌握的主要法律法规与技术标准包括: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制冷空调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等。 3. 从业人员享有劳动保护权、安全生产知情权等11项权利。 4. 从业人员必须履行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安全生产管理等6项义务。 5.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安全技术规程等。 6. 从业人员需掌握劳动法、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等规定的相关劳动保护知识。,模拟考试题 一、单选题 1.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C ) A.群防群控 B.安全优先 C.综合治理 D.防止结合 2.( B )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安全生产的综合性基础法律。 A.刑法 B.安全生产法C.劳动法D.消防法 3.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 C )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A.1 B.3 C.6 D.8 4.下列不属于从业人员应享受的安全生产权利的是( C ) A.劳动保护权 B.参与安全生产管理权 C.违章指挥权 D.批评、检举和控告权 5.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 C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A.1 B.1.5 C.2 D.3,二、多选题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从业人员进行(BC),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A警告管理 B安全生产教育 C培训 D警告 2.根据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ABC);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A批评 B检举 C控告 D整改 3.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况有(ABCD)。 A退休 B 负伤 C患职业病 D生育 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将制冷与空调作业列为特种作业分别包括:(AB)。 A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 B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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