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管理制度》doc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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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工伤管理制度1、管理目的为维护企业利益,保障员工合法权益,使员工意外伤害及时得到救治和经济补偿,依据2004年国务院颁发的375号令工伤保险条例、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2-86)等相关政策、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2、工伤分类2.1、物体打击、高空坠落、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车辆伤害、中毒窒息、锅炉爆炸、容器爆炸、炉膛爆炸、触电、灼烫、溺水、挫伤、割伤、擦伤、刺伤、扭伤、压伤、火灾、爆炸等其他伤害。2.2职业病分类(1)尘肺(2)职业性放射性疾病(3)职业中毒(4)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5)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6)职业性皮肤病(7)职业性眼病(8)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9)职业性肿瘤(10)其他职业病3、事故分级3.1、工伤事故包括死亡事故和伤害事故,伤害事故按照2004年司法部发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可分为轻微伤、轻伤、重伤三等。3.2、按照损伤严重程度由重至轻依次分为重伤一级、重伤二级、重伤三级;轻伤一级、轻伤二级、轻伤三级;轻微伤一级、轻微伤二级,共八级。4、程度划分4.1、微伤:未伤到筋骨或疗伤休假日在1日以上7日以下者。4.2、轻伤:指损失工作日为一个工作日以上(含一个工作日),105个工作日以下的失去劳动能力伤害。4.3、重伤:指损失工作日为105个工作日以下(含105个工作日)的失去劳动能力伤害,重伤的损失工作日最多不超6000日。4.4、死亡:指其损失工作日定为6000日,这是根据我国职工的平均退休年龄和平均死亡年龄计算出来的。5、工伤界定5.1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必经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5.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企业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员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公司后旧病复发的;(4)、以上视同为工伤的,不纳入对部门的考核。5.3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认定为工伤(1)、工作时间在本生产工作岗位,从事与生产工作无直接关系的私事或活动发生的伤亡,工作时离开本生产岗位干私活、私事,发生的伤亡;(2)、虽经领导指派,但做与生产工作无关的私事而发生的伤亡;(3)、犯罪或违法;(4)、自杀或自残;(5)、酗酒;(6)、员工在工作中蓄意违章的;(7)、员工在工作中有偷盗、打架、斗殴行为的;(8)、员工有先天性疾病或与生产工作环境无关的其它疾病;(9)、员工在工作中造成伤害在1小时内不及时上报的;(10)、员工不在上、下班时间内和上、下班必经路线的;(11)、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6、事故原因6.1在调查中取得第一手资料基础上进行的事故原因分析,分为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6.2、直接原因(1)、人的不安全行为和机械、物质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2)、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安全装置失效,使用不安全设备,用手臂代替工具操作,物体存摆不当,冒险进入危险场所,开带病车,不停机处理故障,跨越、攀扒、坐卧不安全位置。(3)、在起吊物下作业、停留,机器运转时加油维修、调整、焊接、清扫、检查等工作,注意力分散,劳动防护用品不齐全,不安全装束。(4)、对易燃、易爆品处理不当,保险、信号、防护等装置缺陷,个人没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劳保防护用品和专用工具,生产场地、环境不良等。6.3间接原因(1)、设备在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工艺有缺陷,操作方法有缺陷,设备上有缺陷,材料及工具使用存在问题。(2)、教育培训不够,未经过专业培训,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规程、技术知识,劳动组织不合理,用工年龄不符合国家用工标准。(3)、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和安全确认或指挥错误,事故隐患尚未整改,操作规程不健全,作业场地杂乱无章,不认真实施事故防护措施等。(4)、在分析事故时,应从直接原因入手,逐步深入到间接原因,从而掌握事故的全部原因。再分析主、次,进行责任分析。6.4心理因素(1)、侥幸心理、思想麻痹、粗心大意、追求速度、心情烦燥、工作消极、精神紧张、精神恍惚、过度兴奋。(2)、工作疲劳、酒后上岗、图省事、走捷径、自信心过强、精力不集中、注意力分散、对环境不适应等。7、责任划分(1)、事故责任者可能不止一个,要分清真接责任和间接责任,一般责任和领导责任,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2)、通过事故深入调查,确定事故原因后,应首先确定直接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根据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主要责任者。(3)、直接责任是指与重大伤亡结果之间有重大的因果关系,对事故发生起决定作用的责任。一般包括:违章指辉,违章作业,冒险作业,擅自拆除、更改、毁坏安全设施。(4)、领导责任一般包括:员工未经安全培训即分配上岗作业,缺乏安全操作规程,缺乏安全设施,对事故隐患未采取预防措施,对事故熟视无睹,致使发生同类事故。(5)、主要责任是指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责任。主要责任可能是直接责任者,可能是领导责任者,也可能是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同时都是主要责任者。8、处理权限(1)、微伤不影响正常上班的,由责任部门自行处理。(2)、轻伤、重伤、工亡由公司安全部根据公司安全管理考核细则执行。(3)、重大伤亡事故由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9、处罚考核9.1公司安全部按照公司安全管理考核细则执行。10、管理规定10.1交通事故10.2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参照厂内、厂外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执行。10.3厂内工伤(1)、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员工伤亡事故报告的第四条规定“企业的厂长、车间主任和工段长(或相当于上述职务的人员)应该对工伤事故调查、登记、统计和报告的正确性、及时性负责”;(2)各单位发生工伤事故,要坚持四不放过原则,认真调查、分析、处理事故。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3)、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应立即对负伤人员进行抢救,并及时送往医院。微伤以上事故所在单位应在1小时内向公司安全部、人资部汇报,并在24小时内进行书面汇报。(4)、重伤或死亡事故,事故发生部门应在事故发生的1小时内向公司安全部、人力资源部及相关部门汇报,事故部门必须保护好事故现场,以备对事故进行调查;(5)、事故报告一式两份,经事故所在部门主管领导签字,部门盖章后生效。事故分析,填写属实,否则无效。11、事故调查(1)、工亡及重大事故单位必须在1小时内上报安全部。轻伤以上事故发生后,责任部门在24小时之内以书面形式上报安全部、人力资源部。(2)公司成立工亡事故调查及事故善后处理领导小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有必要的需在1小时内向市安全监督管理局、市工会、市公安机关报告,请示上级机关参与调查处理; (3)、调查期间,事故部门不准以任何理由拒绝、阻挠上级或本公司的调查处理,不得破坏现场;因抢救伤员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做标志、记录。 (4)、安全部根据事故调查情况,填写事调查报告书,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制定防范措施。报公司领导经批准后报上级主管部门。(5)、事故报告内容(一)、发生事故的部门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区域);(二)、事故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入厂时间、安全教育情况、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三)、事故发生的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四)、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五)、事故抢救情况和采取处理措施;(六)、需要相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七)、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人;(八)、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计算,填入事故统计台帐;(九)、建立工伤事故档案,并对报表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12、工伤救治(1)、员工在工作中遭受意外应在第一时间对其进行抢救,并及时送往医院;(2)、受伤员工在住院期间因工伤情况住院期间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经公司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后,可安排家属护理,无家属护理的,由伤、患者单位或部门负责安排护理,护理人员费用由公司负责;(3)、员工所在单位负责将工伤员工的病历资料、住院情况报安全部、人力资源部;(4)、工伤员工在治疗期间需转院、出院的,由部门负责、报人力资源部备案;(5)、人力资源部负责工伤员工住院费用的结算;(6)、工伤员工经救治后,没有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及时返回工作岗位,由原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13、相关待遇工伤员工的治疗费、陪床护理费、住宿伙食费等相关标准如下:(1)伤者家属陪床护理,需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方可享受陪床护理待遇;(2)、工伤员工治疗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往返路费除按规定由工伤保险报销外,剩余部分由公司给予报销;(3)、工伤员工(含批准陪床家属)在公司和社保中心指定本市医院救治的,每人每天发给15元住宿伙食补助费;在统筹地区以外医院救治的,每人每天发给20元伙食补助费;所用费用由公司负责。特别情况需要报领导批准方可;(4)、危重伤者陪床家属需在医院外旅馆住宿的,根据住院陪床实际天数,按公司普通员工因工出差住宿费标准规定执行。同时根据实际陪床天数每人每月按当年省平均工资标准造发工伤护理费,陪床天数不够一个月的造发标准是:当月月省平均工资标准当月出勤天数实际陪床天数,费用由伤者所在单位负责;(5)、工伤员工离岗救治或医疗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生产厂的员工由所在厂支付;其他部门人员由公司按月支付;(6)工伤员工离岗救治或医疗期的工伤津贴,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7)、工亡员工善后处理费用由人力资源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第三十九条规定执行;(8)公司负责七天工亡员工直系亲属的接送和食宿招待,工亡员工直系亲属所用费用按20元/人包干测算;(9)、需要进行工伤认定及评残鉴定的,待认定书下达后,由人力资源部按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相关法规对工伤员工给予相应的待遇和经济补偿。14、工伤认定14.1认定条件:凡符国家工伤管理条例认定范围的,均可上报市劳动社会保障局进行工伤认定;14.2工伤认定由安全部负责;工伤认定后,由劳动社会保障局下达工伤认定决定书,一式两份,工伤员工保存一份,送交人力资源部一份,复印件一份交安全部备案。14.3员工进行工伤认定需提交下列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2)、与本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由人力资源部提供;(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4)、工伤员工身份证复印件。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员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5)、市劳动社会保障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14.4资料上交期限:为事故发生日以后15天内。资料经安全部审核确认后,上报劳动社会保障局。超过一个月未能上交安全部资料的,其工伤认定由工伤员工自行负责上报。15、评残鉴定15.1鉴定条件:员工经医院证明,己经终止对工伤部位治疗,并取得工伤认定决定书的,可根据自身恢复情况,由本人向唐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办理评残鉴定。15.2评残需申报材料(1)、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2)、工伤员工鉴定确认事项申请表;(3)、身份证复印件;(4)、诊断证明书复印件;(5)、住院病历(未住院者需申报门诊病历或其他相关材料);(6)、劳动关系证明;(7)、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8)、工伤认定初审表;(9)、以上评残材料需经安全部审核确认,并加盖公章后,方可上报。16、评残鉴定后(1)、由劳动保障局下达工伤评残鉴定书,一式两份,工伤员工保存一份,送交人力资源部一份,复印件一件交安全部备案。(2)、员工在评残中,未被鉴定为伤残等级的,评残费用由员工本人负责承担。(3)、经评残鉴定认定后,企业不再负责员工的继续医疗费用。经工伤员工本人提出,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人力资源部根据其评残等级参照国家法规,对员工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17、若和上级政策不相符,以上级政策为准。18、原公司安字 2005 50号工伤认定、救治及工亡善后处理制度和2006079号工伤评残管理制度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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