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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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关于执行增订、修订的院(校)固定资产管理有关制度的通知各部门:院(校)固定资产清查第一阶段的工作已经结束。为了巩固清产核资的成果,加强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设备员及有关领导经过讨论,根据新的情况和要求对院(校)原有的各项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作了补充和修订。现将增订、修订的“院(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院(校)设备管理制度”、“两用(公用、民用)物资管理办法”、“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损坏、丢失的设备赔偿办法”、“实训室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固定资产内部调拨规定”、“固定资产(设备)报废实施细则”等八项制度一起下发执行。请各部门在严格执行制度的同时继续提出加强固定资产管理的意见和建议,使院(校)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不断完善,管理水平不断提高。院(校)清产核资工作小组 2005年3月8日院(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修订)一、总则第一条 目的固定资产是院(校)事业发展和教职员工教学、工作的物质基础。为规范和完善院(校)固定资产管理,管好用好国有资产,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法规制度,结合院(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固定资产含义本制度所指的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视同固定资产管理。第三条 院(校)固定资产管理原则1、预算管理原则; 2、统一管理、部门管理、专业归口管理相结合原则;3、责任制原则。分管行政工作的院(校)长,为院(校)固定资产管理的总负责人;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行政处是院(校)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行政处设专职固定资产管理员一名,财务处设固定资产核算员一名,部门设兼职固定资产管理员。精密仪器及大型专业设备由归口使用部门设专业固定资产管理员。行政处负责与财务处固定资产核算员的工作协调,承担对兼职固定资产管理员的业务指导职能。院(校)财务处设置“固定资产总帐”;行政处设备管理部门设置“固定资产卡片”及“固定资产登记台帐”。使用或专管部门设置“固定资产登记手册”。“总帐”和“台帐”每月核对一次。年终盘点一次,做到账、卡、物相符。二、固定资产管理流程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流程图预算计划批准立项采购实物验收入库领用调拨保养维修报废月底对帐计划年度清查计划第五条 预算管理1各部门每年9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固定资产购置预算申请,提请财务处、行政处平衡后,编制固定资产购置初步预算计划草案,报分管院(校)领导预审。2经分管院(校)长同意后由行政处会同财务处将固定资产购置初步预算计划草案,提交院(校)有关会议讨论,批准后编制正式预算计划,经院(校)主要领导签发后生效。3正式预算计划下达后,转行政处设备管理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分批采购。第六条 预算外的固定资产申购流程图提出预算外申购请求设备管理部门预审申请部门分管院(校)领导与财务处分管院(校)领导会签财务处审 核财 务 处落实资金设备管理部门与申购部门协商采购固定资产入帐同意报 告 退设备管理部门不同意意见反馈至申购部门第七条 采购管理1由行政处设备管理部门统一负责院(校)固定资产的购置工作。按正式预算计划实施采购。2列入政府采购计划的固定资产由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但行政处设备管理部门应加强与政府采购中心的联系与协调,履行对政府采购的固定资产的验收、入库手续。3固定资产采购,一般须选择三家以上供应商作性价比分析,单价在一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采购,由院(校)核价小组讨论决定;单价在2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报有关院(校)领导审核同意;5万元以上的一般应实行招投标采购。4凡超过价格审批范围或未履行价格审核手续的票据一律不得给予结算。5固定资产采购所需支票,由行政处专职管理员统一向财务处申领。固定资产购置发票应列明单位名称、物品名称、型号、数量及价格,对手续不全,或发票所列物品不清的,财务处应拒绝给予支付结算。6 5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采购,监察室、审计室应实施独立有效的价格审计和过程监控。第八条 验收及领用的管理1固定资产的验收,由行政处和申购、使用部门共同办理。专业固定资产由行政处邀请无利害关系的专业人员参与验收。2验收合格后,由专职固定资产管理员办理入库手续,登录“固定资产台帐”、“固定资产登记卡”、“固定资产登记手册”,并持相关凭证送财务处入账。如验收不合格,采购人员负责向供应商提出交涉。3财务处应审核固定资产入帐凭证的合法性、合理性,及时记帐,做到准确、系统、连续、完整。4“固定资产帐簿”、“固定资产卡片”、“固定资产登记手册”及固定资产实物,由行政处、财务处每月核对一次,每年清查一次,严格保持“帐、卡、物”三相符。5部门固定资产的申购、验收、领用,由部门兼职设备员负责,或由兼职设备员暂时委托他人负责。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保养、维修1固定资产的设备保养和维修程序,按“设备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2院(校)房屋主体的保养、维修及其附属设备和附件的维修保养,由行政处提出预算,列入正式预算后,按批准的计划实施。重大工程项目按“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3车辆保养维修由办公室和车队按公安交通部门的要求负责实施。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管理1固定资产报废流程图有关领导审批设备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评审部门提出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可利用零部件作消耗处理实物作废品处理资金入账可利用零部件作拆零入账不同意报废同意报废意见反馈2固定资产功能丧失,大部或完全失去使用价值的,由使用部门提出报废申请,送行政处设备管理部门会同有关专业人员进行核审。单价在5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报废,须呈上级主管部门审核。3提请报废的固定资产,其主要零部件必须保持齐全,由行政处统一实施专业评估,可合理利用的作合理利用后再实施处理;可折零的应作折零处理。固定资产报废残值一律缴院(校)财务处入帐,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处理。4因使用、管理不善造成固定资产提前报废,或未经充分论证盲目报废造成浪费的,由监察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清查每年11月对院(校)固定资产统一实施盘点清查。清查工作由行政处、财务处牵头并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实施。各部门负责人和兼职设备管理员有义务积极配合清查小组的工作。院(校)设备管理制度(修订)一、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院(校)设备管理,充分发挥各类设备的作用,提高设备完好率、利用率,确保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生活后勤等工作顺利开展,特制订本管理制度。第二条 院(校)所有仪器、设备,贯彻“统一归口,分级管理”的原则,即由院(校)主管领导负责,主管部门归口,按院(校)和部门分级管理。院(校)管理由行政处设备部门负责,各部门的管理由兼职设备员负责。第三条 设备管理必须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充分挖掘现有设备的潜力,防止盲目采购、积压、损毁、丢失等事故,管理和使用人员必须爱护设备,保证设备在教学中充分发挥其作用。二、设备范围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的设备包括:1单价在800元以上的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含单价在800元以上,由院(校)自制或外单位调拨、赠予的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2价值在200元以上800以下(含800元)的成批设备或虽属低值物品,但使用期在一年以上的耐用设备。3各类教学专用仪器,以及价值在800元以上的各种软件。在使用过程中因技术升级换代,导致原仪器、软件配制增减的须相应调整设备的价值。三、计划管理第五条 各部门购置仪器、设备,要根据工作需要,分别轻重缓急制定下年度计划,并在当年的9月底前报行政处汇总、平衡。第六条 单价在五万元以上的精密仪器或大型设备的购置,由申购部门提出技术和经济可行性论证报告,内容包括:购置原因、效益预测、经费来源、安装及使用条件等。经行政处设备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及专业人员进行评议审查后,报分管院(校)领导批准后执行。须由院(校)经费列支的应事先征求财务处意见。第七条 预算外仪器、设备采购的审批1二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采购,由申购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经行政处、财务处论证并报院(校)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方可实施采购。2二万元以下8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采购,由申购部门提出书面报告,财务处、行政处论证,并报分管院(校)领导审批同意,方可实施采购。3800元以下单件零星的仪器、设备采购,由申购部门兼职设备员根据部门领导要求提出书面报告,征得财务处、行政处同意,方可实施采购。四、设备管理第八条 院(校)申购的仪器、设备由行政处设备管理部门统一采购或由政府采购。自购专业技术性较强的设备,由专职设备管理员会同申购部门兼职设备员共同实施;重大设备成立专项采购小组实施采购。由于技术或其他原因在征得设备管理部门同意后,申购部门可以自行采购,但所购设备必须会同设备管理部门一一验收。第九条 用于设备采购的支票,统一由专职设备管理员向财务处申领,其他人员的领用申请不得受理。第十条 属政府采购的仪器、设备,按政府采购的规定办理,但专职设备管理员须做好设备验收、登帐等管理工作。第十一条 设备到达院(校)后,由设备管理部门通知申购部门共同开箱验收。验收后,由设备管理部门填写设备入库单,由使用部门办理领用、造册手续。设备的保修卡、说明书等资料,一般由设备管理部门统一保管。第十二条 设备验收时或在保修期内发现有质量问题或其他问题,由采购人员负责向供应方提出交涉。第十三条 简单的设备维修,可以由使用部门的兼职设备员承担,但兼职设备员不能维修的必须向设备维修部门报修。涉及零配件更换的维护必须报请设备维修部门实施。车辆维修由车队设备员负责。第十四条 设备维修费用,由设备管理部门根据院(校)设备状况,于当年9月底前制订下一年度维修预算计划,报院(校)领导审批。第十五条 除管理和维修人员外,任何人不得自行拆装修理仪器、设备,确需拆修的应事先征得设备管理部门同意。第十六条 设备内拨由需求部门提出申请,经设备管理部门同意,并由其与原管理使用部门协商,办妥相关手续后,方能实施设备内拨。第十七条 设备报废,由原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专业小组和有关部门核准后,报院(校)领导审批同意。设备价值超过五万元的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第十八条 提请报废的设备,其主要部件须齐全,并缴设备管理部门统一处理。设备管理部门根据设备的零部件情况可作再利用的应拆卸入库,以备同类设备维修之需。第十九条 设备管理部门实物账与财务处固定资产账每月核对一次,设备管理部门台帐与使用部门的登记手册每半年至少核对一次,做到帐、卡、物三相符。五、附则第二十条 专职设备管理员的职责是在行政处领导下,对院(校)的设备实行全过程和全面管理,其具体工作范围如下:1负责院(校)设备登记造册、立卡,做到帐、卡、物三相符,能及时准确反映院(校)的设备状况。2办理院(校)设备的采购、转移、报废、改造等具体手续,实施设备的动态管理。3负责采购设备开箱验收、随机资料收集、设备档案资料保管和立卷归档等工作,力求及时、齐全、准确。4负责督促、指导各部门兼职设备管理员的工作,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重要情况及时上报有关领导。5对各部门提出的年度设备更新及报废申请进行汇总初审,提交有关会议讨论。6负责与政府采购中心的业务联系,确保采购的设备按质、按量、按时到达院(校)。第二十一条 兼职设备员对保管部门设备负责,其职责是对本部门所使用的设备进行全过程管理,具体职责如下:1负责本部门所有设备的登记造册、日常保管和维护,确保卡、物相符。保持设备完好,状态正常。2负责办理本部门所需设备的申购手续,参与设备采购、验收工作,代表部门提出设备内拨、转移、报废、维修的申请等。3掌握和反映本部门有关设备运转情况,配合专职设备员做好各项基础工作。固定资产(设备)报废实施细则(2005年3月)一、固定资产(设备),由于使用年限已久或因自然损坏情况严重等,已明显不能继续使用的,管理部门应书面提出申请报废的报告,交设备主管部门备案,并填写设备报废申请单。二、设备主管部门每年两次集中办理设备报废手续(五月、十一月),并负责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对申请报废设备作出书面鉴定,供领导决策参考。三、设备报废的核批权限:1800元以下的低值易耗小型设备及工具,由设备主管部门审核报废,并报财务处备案。2800元到10000元之间的固定资产及设备的报废,由院(校)清产核资工作小组讨论确定,报分管院领导核准。310000元以上的单件大型、贵重设备的报废,由院(校)领导提出意见,报办公会议核准。四、一次性报废设备价值达50000元及其以上的,由财务处负责报告上级有关部门批准;达200000元的,报财政局有关部门同意。五、20000元以上的大型、贵重设备的报废,申请部门必须写出详细的书面报告,提出申请报废的理由及设备的使用情况。六、院(校)设备主管部门接到核准同意报废的批件后,应做好对报废设备的回收、处理工作,并办理好报表的调整手续。报废设备中拆卸的可供再利用的零部件,应单独列帐入库,残值现金缴财务处入帐。七、20000元以上的大型、贵重报废设备的处理,由清产核资工作小组研究提出意见。八、车辆的报废处理,经办公室同意,由车队具体办理,按手续报有关部门备案。清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向院(校)有关领导报告。清查出来的问题以书面形式及时反馈到使用部门,督促其认真整改。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2005年3月)第一条 为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加强对低值易耗物品管理,保证院(校)培训教育、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顺利进行,结合院(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低值易耗品的管理贯彻“统一归口、部门管理、专人保管、节约使用”的原则。对低值易耗品的采购、保管、使用落实专人负责,设立部门台帐,保持帐、物相符。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低值易耗品,是指包括培训办班、教学科研、基建及行政管理等各方面使用的单价在800元以下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物品。第四条 低值易耗品的采购,一般由使用部门在额定经费范围内自行负责,但需先到设备管理和财务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公用部位由行政处负责采购。第五条 采购人员必须遵纪守法,洁身自律,使所购物品价廉物美。第六条 价值在200元以上800元以下(含800元)整批的低值易耗品,应列入固定资产范畴,按“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管理。第七条 使用单位一般不设仓库,但为了方便使用,对常用的和专用的物品可准予限量备用。第八条 部门购置低值易耗品费用指标的申请,按年度预算方法执行,经正式批准预算后,购置时不得超出低值易耗品的费用预算。第九条 各部门应建立低值易耗品台帐和领用手续,并对实物进行经常性自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两用(公用、民用)物资管理办法一、重点管理两用物品目录1摄影、摄像器材及附件;2手提电脑及附件;3自行机动车、摩托车;4、音响及录像设备;5各式风扇;6成套工具、精密量具;7计算器、万用电表;8家用电器;9各类手提电钻;10各类取暖设备。二、管理办法1凡申购上述各类物资,必须填写申购单,经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交行政处设备管理部门按申购程序购置。2领用上述各类物资后,设备管理部门必须登录个人领用登记卡,并将领用副联交部门设备员登录。3除第一条列表规定的两用物资外,设备管理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和工作需要,随时调整需要重点管理的目录。4两用物资应加强维护和保养,因使用时间较久,确已失去效能或无法修理时,严格履行报废手续,并在帐目中作销帐处理。报损的两用物资,应交回行政处设备管理部门统一处理,其他任何部门不得自行处置。5教职工退休、校内调动或调离本院(校)时,其领用的“两用”物品应由本部门及时收回或转移他人使用,并作好帐、卡调整。在人员退休、调离、调动中发生两用物品流失的,其部门负责人要负责追回。6保管部门如果撤销、并转的,必须及时清理好两用物资的帐目,并报设备管理部门备案。未履行职责的保管员和部门负责人不得履职新的岗位7对随意损坏、丢失两用物资的,由行政处设备管理部门提出建议,要求责任人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严禁任何人将公物变相占为己有。8本办法生效后的执行情况,由行政处负责检查。损坏、丢失设备的赔偿办法(2005年3月)为加强对设备和物品的管理,规范处理损坏、丢失设备与物品的赔偿事宜,特制定本办法。一、由于下列主观原因发生事故造成设备和物品损坏、丢失者,必须核价赔偿。1、工作不负责任,管理马马虎虎、操作粗枝大意。2、不听从指导,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进行工作。3、在工作中保管失职或借用不归还者。4、擅自拆改设备,违反规章制度造成设备、物品损坏、丢失。二、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设备及物品损坏,经有关部门鉴定证实,报主管部门领导批准,可免予赔偿。1、因操作过程中难以预见的客观原因引起设备及物品的损坏。2、因设备及物品使用年久,属正常的器械疲劳损坏。3、由于设备零部件发生不可预见的故障等原因造成设备整体意外损坏。三、由于下列原因,可以酌情减轻赔偿。1、按操作规程使用设备,但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不熟练而造成的损坏。2、发生事故后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且如实报告事实经过,认识态度较好的。四、赔偿办法。1、因责任事故造成设备及物品损坏,根据设备、物品使用年限按不同折扣率赔偿。2、设备尚能通过修理恢复功能的,计收修理费。3、损坏、丢失设备的零配件,按零配件的价值赔偿。4、损坏、丢失的设备,按当时的市价合理折旧并减除残值计算。五、处理办法1、因责任事故造成设备或物品损坏,责令当事人作认真检查,并由设备或物品管理部门酌定赔偿金额进行赔付,使其提高认识,吸取教训。2、因缺乏责任心等主观原因造成设备损坏、丢失的,由当事人写出书面报告,所在部门领导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院(校)长审批。3、对无故拖延不缴付赔偿金的,可通知本人采取适当的行政措施。4、对工作明显不负责任,严重违反操作规程或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者,视其后果,除经济上赔偿外,再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实训室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2005年3月)一、实训室仪器设备是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必备条件之一,做好实训室设备的维修、管理工作,是实训室工作人员的职责。二、实训室必须由专人管理,当年9月底前提出下年度仪器设备的维修、保养计划及相应的费用预算计划。三、实训室仪器、设备损坏时,部门设备员应及时与设备主管部门联系,协商仪器、设备的修理办法,并按责任情况写出书面报告,提出善后处理意见,报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重大情况报分管院(校)领导审定。四、凡属仪器、设备保修期限内的,实训室管理人员直接与厂方联系,亦可通过设备管理部门与厂方联系修理事宜。五、每年寒、暑假期间,实训室管理人员与设备主管部门一起,对仪器、设备作一次全面检查,做好维护保养工作,保证实训室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六、凡属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发生故障,一般联系专业单位和专业维修人员维修,不得随意聘请无专业知识或无维修技术经验的人员修理。固定资产内部调拨规定(2005年3月)1、行政处设备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各部门多余呆滞的设备及低值易耗物品作统一调度,以发挥固定资产潜力,提高设备利用率。2、各部门因职能或人员变动等原因造成的多余设备,应及时上报设备管理部门,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收回或调拨这些多余设备,做到物尽其用,避免浪费。对隐匿不报造成流失的,要追究部门负责人或原保管人的责任。3、仪器设备内部调拨时,调出部门必须将所附的零配件等有关技术资料随同设备主体一起移交调入单位。4、各部门不可借调拨之机,更新暂不属于淘汰的仪器设备。对于擅自调出院(校)外的设备仪器,设备管理部门应责令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负责追回,不能追回的作丢失处理。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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