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劳动合同法实务讲座.ppt

上传人:za****8 文档编号:15892014 上传时间:2020-09-12 格式:PPT 页数:57 大小:422.5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最新劳动合同法实务讲座.ppt_第1页
第1页 / 共57页
最新劳动合同法实务讲座.ppt_第2页
第2页 / 共57页
最新劳动合同法实务讲座.ppt_第3页
第3页 / 共5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劳动合同法实务讲座 八章九十八条 (2008年1月1日实施),劳动合同法实务讲座 一、首先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二、劳动合同法的主要内容 三、劳动合同法实施中的工会工作,一、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劳动合同法的主体: 1、签约主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2、执法主体:劳动行政机关; 3、司法主体:仲裁机构、法院; 4、辅助主体:工会。 (二)经济补偿: 实施前的劳动合同适用以前的条款,实施后的劳动合同按新法执行。,(三)劳动合同法中有关 “三金”的规定 1、违约金:指劳动者因违约需给付用人单位的金额。(主体是劳动者,只有2种情况) 2、补偿金:指用人单位依法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给付劳动者的一种补偿。(主体是用人单位,有20种情况) 3、赔偿金:指当事人因违反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而支付的赔偿。(主体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有7种情况),(四)加大宣传澄清误解 当前社会上对 劳动合同法误读严重,迫切需要澄清误解,加大宣传、统一认识。现在不应该讨论法律怎么样,而应该考虑怎么实施法律。 一方面劳动者要加强自身守法意识,那种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不利于自身权益的保护。 另一方面用人单位绝不能逃避责任而规避 劳动合同法,这对企业非常不利,只能加大违法成本。,二、劳动合同法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共六条) 本章重点: 重点一:立法宗旨 立法宗旨包括三层含义: 1、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2、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重点二、适用范围 (一)适用本法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二)依照本法执行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三)事业单位(如医院、学校、科研机构等 )纳入本法调整范围。,重点三:规章制度 (一)规章制度的内容(第四条第二款) (1)劳动报酬、(2)工作时间、 (3)休息休假、(4)劳动安全卫生、 (5)保险福利、(6)职工培训、 (7)劳动纪律、(8)劳动定额管理、 (9)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二)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 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代表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规章制度的制定须经以下五个程序: 提出方案; 民主讨论; 平等协商; 共同决定; 公示告知。,(三)规章制度违法的后果 (第三十八条第四款、第八十条) 1、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共22条) 本章重点: 重点一、劳动合同签订前的义务: 1、双方告知基本情况; 2、建立劳动用工名册; 3、不得扣押有效证件。 重点二、保障劳动合同订立的三项措施 1、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如果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其行为不违法。,2、用人单位未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在此期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然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在不足一年的违法期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外,还应当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重点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 1、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时,可以订立 2、劳动者符合法定情形时的三必签: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初订、重订符合双十年的(连续工作满十年,距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二次固定合同后的续订。 (二)违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责任: 用人单位应当从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重点四、劳动合同法中的约定条款 (一)约定试用期的规定 1、试用期期限的规定 (1)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 不得超过一个月 (2)一年以上不满三年 不得超过二个月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 不得超过六个月 (4)三个月之内的 不得约定 (5)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 不得约定 2、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3、试用期的工资规定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4、试用期内解除合同应说明理由 (1)不符合录用条件 ;(2)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3)造成重大损害 ; (4)双重劳动关系 (5)确认为无效合同; (6)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轻工作 (8)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4、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法律后果 (1)用人单位违法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2)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二)约定服务期的规定 1、约定服务期的条件: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2、违约赔偿的法定标准: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3、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较长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三)约定竞业限制的规定 1、竞业限制的范围: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管人员、高技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2、竞业限制的期限: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3、在竞业限制期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重点五:无效劳动合同的形式及确认 1、无效劳动合同的表现形式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生死合同)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2、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3、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1)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2)劳动者以欺诈手段订立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重点六: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1、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 4、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共七条) 本章重点: 重点一、特殊情形下劳动合同的履行 1、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2、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重点二:合同履行中用人单位的义务 1、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2、用人单位应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重点三:合同履行中劳动者的权利 (1)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2)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时,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3)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重点四:双方协商变更合同的规定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变更劳动合同不能取得一致,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合同。,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共15条),合同解除,双方协商,劳动者单方提出,单位单方提出,单位提出,劳动者提出,提前解除,随时解除,提前解除,随时解除,立即解除,本章重点: 重点一:劳动者可随时解除合同的规定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重点二:劳动者可立即解除合同的规定 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2、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3、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劳动者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重点三: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合同的规定 提前解除合同有两种作法:第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第二、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重点四:用人单位随时解除合同的规定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重点五、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规定 1、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重点六、用人单位裁员的法律规定 1、增加了经济性裁员的原因 (1)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2)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2、裁减时应当优先留用的人员: (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同时重申了用人单位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3、经济性裁员的程序 (1)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2)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3)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重点七、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消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重点八:违法解除、终止合同的法律后果 1、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第四十八条 ) 2、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八条 ) 3、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八十九条 ),重点九:解除和终止合同的经济补偿 1、除了随时解除的条款外,包括合同正常期满终止,全部要支付经济补偿;没有12个月的限制了。 2、支付标准: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劳动者工资高于平均三倍的,按月平均工资三倍支付,年限最高12年。 3、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三、劳动合同法实施中的工会工作 (一)发挥工会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中的作用 1、对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的权益认定,工会发挥的是指导作用 劳动关系的产生,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为前提。为此,劳动合同法要求“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第六条)。通过工会组织的帮助指导,避免劳动者个人在无法明确认定自身合法权益的情况下签订劳动合同。,2、对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关系中的利益诉求,工会发挥的是表达作用 工会组织要将劳动者个人的利益诉求,通过合法的渠道充分地表达出来,反映劳动者的意愿和呼声。 例如“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第四十三条),3、对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关系中的利益实现,工会发挥的是维护作用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在劳动合同法处处体现了这一点: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第七十八条),4、对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关系中的强势地位,工会发挥的是制约作用 劳动力的供大于求;行政管理权力的强化等,导致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中的强势地位越来越强。 如果不能发挥工会的制约作用,劳动关系的失衡就会更加严重。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关系中的权益,仅凭个人的力量是无法得到保障的。据此,劳动合同法强化了工会通过集体合同制度发挥制约作用。,5、对于政府部门在劳动合同关系中的执法监督,工会发挥的是协助作用 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属于劳动行政部门的执法权。同时,劳动合同法也对工会在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监督做出了明确规定。(第78条) 因此,工会组织要充分发挥覆盖面广的优势,协助政府部门加强群众性执法监督,保障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6、发挥工会在劳动合同法中作用的 前提条件 (1)要有完善的组织体系和组织机构 (2)要有敢于对劳动者承担责任的工会干部 ; (3)要有健全的工会维权机制; (4)要有明确的工会法律主体地位的确认。,(二)工会协助用人单位规范劳动合同管理 1、协助用人单位清理岗位职责,建立劳动用工名册,名册后要附有关个人简历等材料。 2、协助用人单位清理规章制度。(做到内容合法,程序合法,告知公示。) 3、协助用人单位清理劳动合同。(注意有否过期的,如有过期速办手续。) 4、协助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明确违约金数额。 5、协助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 6、协助用人单位制定和修改劳动合同文本。,(三)工会帮助和指导职工规范劳动合同 1、检查在职人员是否全部签订书面合同; 2、合同期限和试用期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规章制度制定后是否告知了员工; 4、培训协议是否与劳动合同统一; 5、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6、经济补偿和经济赔偿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7、劳务派遣制和非全日制职工的特殊规定 8、是否有扣押有效证件和收取财物等行为 9、由用人单位提供职工违法、违约的证据,案例分析(1) 张某为某公司的高级技术人员,月工资7000元,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00元。合同期为2008年1月1日到2017年12月31日止(共10年)。因与领导关系不好(原领导调离),于2015年12月31日被解除劳动合同。 张某不同意解除,认为公司如要坚持解除,则应承担违法经济责任,公司不同意,双方产生争执。张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公司如要坚持解除应支付多少赔偿金?,处理结果: 1:经济补偿金(按四十七条标准):张某月工资7000元,高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00元的3倍,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补偿8年。 (2000*3)*8=48000元 2:提前一个月通知的替代金(第四十条) 7000元 3:违法解除的赔偿金(第八十七条)按经济补偿金的2倍支付。 48000*2=96000元 共计:48000+7000+96000=151000元,案例分析(2) 王某与某公司的合同期是2008年2月20日至2009年月日,试用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三个月)。试用期工资为1500元,转正后工资为2500元。 王某工作至2008年5月19日,单位认为王某不符合录用条件,与王某解除合同。王某不服,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该案件应如何处理?,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处理结果: 1、单位试用期设定超过时限,只能设一个月,故应补第二、第三个月的工资差价: ()元 2、补劳动合同不足一年,付偿一个月工资 元 单位共应给予支付: 元,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的处理结果: 1、试用期设置超时限,补第二、三个月的正式合同期与试用期的差价()元 2、支付提前一个月通知的替代金(第四十条) 元 3、补第一个月的工资差价(第二十条) 元 4、补违法使用二个月试用期的两倍赔偿费(第八十三条) 元 5、经济补偿金(第四十六条二款、第四十七条):不满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元 共计: 1 元 (相差6750元),谢 谢 ! 联系地址:北京市工会干部学院 宣武区陶然亭路53号 83515527-608 Email:,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一节 集体合同 重点一、规定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重点二、为了提高集体合同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第二节 劳务派遣 重点一:对被派遣劳动者的特殊保护 1、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除具备第十七条规定的九项条款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2、被派遣劳动者按月领取劳动报酬;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3、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4、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5、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6、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7、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8、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9、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第36和38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重点二、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在本法中,劳务派遣单位称用人单位,接收被派遣劳动者的单位称用工单位。 1、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2、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3、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4、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5、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6、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重点一、 非全日制用工的定义。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重点二、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规定 1、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口头协议的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2、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3、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不支付经济补偿。 重点三、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规定 1、非全日制用工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全日制用工执行的是月最低工资标准。 2、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全日制用工的工资应当每月支付一次。,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图纸专区 > 课件教案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