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无过错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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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无过错责任原则一、无过错责任的概念按照大陆法系的过错归责原则,显然,债务人无须对不可归责于自己的原因所导致的损害 承担责任,但在法律作出特别规定的场合,即使不履行合同或者损害的发生是由于不可归责于 双方当事人的原因所导致时,一方当事人也可能会承担法定的特殊责任,即为无过错责任或无 过失责任(英文名为no fault liability或liability without fault)据考证这个概念是美国 学者巴兰庭于1916年在哈佛法律评论上发表的一篇关于交通事故的文章中提出的。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传统观点认为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存在的依据,对某些特殊侵权行 为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不以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为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 责原则,即不论当事人在主观上有没有过错,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无过错责任具有以下特征:1、因果关系是决定责任的基本要件,即以损害事实与责任人的 行为之间存在着罪关系为前提,若没有因果关系则不能承担无过错责任;2、并不以行为人的主 观过错为归责的要件,若以过错为归责的构成要件,那就成了过错责任原则;3、无过错责任的 宗旨在于合理补偿受害人的损失,这也是许多国家为保障受害人的权益而设立无过错责任原则 的原因所有;4、由被告就免责事由进行举证,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它不同于过错责任中的“谁 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在适用无过错责任时,原告只要举出损害事实及损害事实和被告 的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即可,再由被告就存在的法定免责事由进行举证,被告不能仅仅证明他已尽到了注意义务或没有一般的过失就可以被免除责任;5、适用无过错责任时必须有法律的特 别规定,也就是针对法律明文规定的特殊侵权行为才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二、无过错责任的适用范围合同中或不可抗力中的无过错责任。通常情况下,不可抗力是免除责任的事由,这种结论 是由大陆法系的过错责任决定的。在法律作出特别规定的场合,不可抗力是发生无过错责任的 条件。就一般情况而言,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合同当事人一般可以通过举证不可抗 力的发生而免除不履行的责任。史尚宽曾经列举了合同关系中不可抗力的无过错责任(1)迟延后 的不可抗力,(2)转质之质权人对于转质物损失的责任,(3)出版人接受作品后因不可抗力而遗 失或毁坏,(4)民用空中运输之旅客和财产损害。在我国现行合同法中,有学者认为,不可抗力 的无过错责任仅指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的,在逾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后果责任, 这种观点与史尚宽的观点是一致的,但这种观点的合理性值得怀疑。叶林将这种情况下的责任 归结为过错责任,而不是不可抗力下的无过错责任。笔者非常同意这种观点,因为债务人逾期 履行债务,债务人已经有了过错,相应的逾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是指债务人已经具有过错 的情况下发生的不可抗力,而不是没有过错情况下的不可抗力,法律规定债务人承担逾期履行 期间不可抗力所致后果,不是对不可抗力下无过错责任的规定,而是对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前已 构成违约责任的认可。从严格意义上说,不可抗力的民事责任,是指债务人因不可抗力所造成 的后果,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况。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类似的情况虽然不多见,但全 少现行法律在一定程序上对该情况予以承认。我国民法通则第107条的除外条款规定“因不可 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虽然该法没有 具体的规定可以采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但显然也为我国确立某些情况下无过错责任创立了前 提和基础,在我国现行合同法中对于不可抗力的发生,也不是唯一的免除责任。有些不可抗力 发生的场合下仍应承担责任,此种责任在性质上应为无过错责任,如在种类物之债中,即使遇 有天灾,但因为标的物为非特定物,卖方仍然可以在市场中买到该物交由买方,这种情况下, 并不能免除债务人实物交付之义务,但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变动。当然各国法律对不可抗的 范围认识不一。理论并通常认为不可抗力为事变的一种,事变的其他情况如情势变更第三人原 因等也构成无过错责任的前提条件。在我国现行合同法中,只有在某些不可抗力情况下才能免 责,因此,很多学者认为现行合同法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但也有学者认为违反合同义务 承担违约责任最终是因为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所引起的,即在质上还是一种过错,只是这种 过错并不显得直接、明显,学理上对过错范围的界定有主观说和客观说两种,这种观点采取了 客观说。这和延迟中的不可抗力下的责任是基本类似的。当然,对于债权人来说无需考虑债务 是否具有过错。因为保护交易安全已成为现代合同法的一般原则。三、无过错责任原则存在的弊端无过错责任的产生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社会的需要,加大了对受害人的法律保护,但 在审判实践中,无过错责任与过错责任并存,其不足之处和存在的缺陷愈来愈多地暴露在人们 的面前。无过错责任存在着较大的缺陷。首先,无过错责任缺乏必要的弹性。所谓弹性,就是可伸 缩性、可解释性和可变通性。之所以说无过错责任不具有这种必要的弹性,理由如下:第一, 无过错责任的立法表述为列举式,而非概括性。这种硬性规定致使无过错责任无法作出必要的 伸缩解释,当客观现实情况发生变化时不能及时进行自身的调整;第二,无过错责任的成立一般 只要求两个条件即损害事实的存在、加害人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而不考虑过错 的存在与否。在具体适用该责任时就像做题套公式一样,只要条件具备,就可套用。这使得被 告方没有多大的回旋余地,没有充分、有效地保护被告方的合法权益。其次,在实践中,意外 事件易与不可抗力发生混淆导致适用无过错责任时面临困惑。意外事件能否作为免责事由,在 我国民法中虽未有明确规定,但在审判实践中,由于意外事件具有不可预见性,是行为人意志 以外的原因,其本身并无过错,在适用过错责任时常把意外事件当作免责事由,特殊情况下, 也是按公平责任原则去分担损失。法律明确规定不可抗力是免责事由,当然不可抗力也是无过 错责任中的免责事由(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意外事件不是不可抗力,它毕竟与不可抗力有所 区别,因此不能把意外事件当作无过错责任中的免责事由。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的区别表现在 主客观两个方面,从主观上看,意外事件的不可预见性是指特定的当事人尽到合理的注意而不 可预见,对于不可抗力来说,即使尽到高度的注意而不可预见,可见,不可抗力具有更强的难 以预见性;从客观上看,意外事件虽然具有不可预见性,但它常常是能够改变和克服的,而对于 不可抗力来说,即使预见到也是不能避免和克服的。虽然两者有上述区别,但实践中,还是常 常将两者混淆,行为人常以意外事件当作不可抗力作为免责的抗辩理由,使审判人员在适用无 过错责任时,不易操作且难以把握。再次,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我国在特殊侵权损害赔偿中主要 适用的一项归责原则,但其不能适用所有的特殊侵权损害赔偿,如建筑物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就适用过错推定责任。最后,无过错责任不利于发挥民事责任的教育作用和预防作用。民事责 任不仅具有对加害行为的惩戒作用,它更应该具有教育作用和预防作用。在民事审判实践中, 应分清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即使调解结案也不能“和稀泥”,应准确划分责任,这对促使双方 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教育当事人及其他们吸取教训有重要作用。但在实践中,许多按“无过 错责任原则”处理的案件,加害人并不是没有过错,而是被认为没有必要揭露其过错。在这种 情况下,加害人找到了一种推卸责任的借口:我本来是没有过错的,只是由于法律的强制规定 才使我承担责任。旁边群众也从“无过错责任”中得出他是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负责任的结论。 这样一来,在大量的具有过错性质的特殊侵权案件中,比如高度危险作业者在危险作业过程中 主观上有过错,或客观上有违规操作行为,只不过是在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相竞合的情况下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被告即以自己没有过错而承担责任为由而心安理得。它使得群众对法 律产生曲解,达不到民事责任的教育预防作用。四、无过错原则的立法完善无过错责任能否成为一项归责原则,其适用范围是极为有限的,还不具有普通归责原则所 具有的普遍适用性。王利明学者认为无过错责任成为侵权法中的归责原则将会构成对整个侵权 行为法的致命威胁,原因在于:第一,现代侵权法的一些基本制度,诸如混合过错责任、共同 过错责任、抗辩制度、责任要件、赔偿制度等,基本是建立在过错归责的基础上,若扩大无过 错责任的适用范围,这些规则就无适用余地。第二,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是截然对立的,两 者不可能结合使用。无过错责任在哪里发表,过错责任就在哪里消失。当该责任无限扩大后, 过错责任体系就会瓦解。第三,无过错责任不具有法律责任所应有的教育和预防作用。在本质 上不具有法律责任的性质,从而最终使得法律替代水能约束公民的行为。合法与非法,正义与 非正义的界限变的混乱不堪。当然,无过错责任所具有的公平性在保护无辜的受害人方面也起 到积极的作用,如过分强调过错责任,受害人无法得到补偿而影响社会的稳定性,因此,随着 保险事业的发展,无过错责任的范围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但我们也应同时慎重考虑加害人的行 为于法上的评价。对不法行为过于必要的制裁和教育,否则无过错责任的适用就会进入误区。 前段时间关于酒后驾车责任险隐约的折射情况的存在。而在合同关系领域,由于现代经济的快 速发展,保护交易安全已成为合同法在该领域的主要调整对象。因此,严守合同原则已成为现 代合同法最重要的原则之一,不履行合同义务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然,对于大多数情况下, 合同的不能履行总是因为一方当事人这方面那方面的过错行为引起,但对于另一方当事人来说, 则不必考虑如此多的因素,只就合同不履行,该当事人就有义务追究不履行一方的责任,或承 担违约责任、或赔偿损失,由此无过错完全可以存在于合同领域中,并且成为一种主要责任。舫ASK中履法律所, TVT.&sk. cn 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 口口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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