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索赔问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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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1,如何看待监理签字的权限问题?答:监理签字确认的工程变更、工期顺延签证、发包人代表签字确认的结算协议等。这种情况的处理原则是首先看合同对相关主体的权限是如何约定的,如果其具有相应权限,则其签字确认的签证和结算协议应为有效;如果其确实没有相应权限的,则要看法包人是否予以追认,如果发包人拒绝追认的话,则其签字确认的签证和结算协议无效,不能约束发包人。2,工程的确认合法体现在哪里?答:工程确定合法,即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标的工程是特定的、可能的、合法的,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生效要件之一。建设项目应经过立项、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没用规划手续,工程合同无效。如果只是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是不影响施工合同效力的。3,何为意思表示真实,哪些情形表示意思不真实?答:意思表示真实指表意人的表示行为应当真实的反应其内心的效果意思。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形的以下几种:投标时由于对材料材质、品牌、规格产生重大误解,中标后签订的合同价格差异太大,履行后导致重大损失;发生质量事故后承包人签订了自认责任的赔偿协议,之后,发现质量问题的原因并非己方自认的责任,存在重大误解;承包人在被长期拖延工程款的情况下,因发包人许诺付款与发包人签订的让利付款协议,当发包人仍不付工程款的。4,施工合同的内容合法体现在哪里?答:施工合同的内容不应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社会公共利益。转包、违法分包、再分包签订的施工合同因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5,公开招标导致中标无效的情形有哪些?答:具体包括:招标代理机构泄密或恶意串通;投标人泄密招标情况或标底;投标人串通作弊、哄抬标价,致使定标困难或无法定标;招标人和个别投标人恶意串通,内定招标人;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招标人在确定中标前与投标人进行实质性交谈。6,如何看待低于成本价竞标?答:中标合同规定的工程价款低于成本价是恶意竞争。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3条规定和合同法第50条相关规定如果投标价低于企业成本会被认定为投标无效。这是企业的盈利关系。7,何为工程变更,有哪些特征?答:工程变更指发包人为完成工程依据合同约定对工程及其实施方式所作的改变。指改变工程特征、改变工程位置尺寸、改变施工方案和时间,为完成工程追加的附加工作、删除不再实施的工作。工程变更的特征有如下特征:工程变更的主体是发包人。工程变更的目的是为了改善工程功能及顺利完成工程。工程变更的内容是对工程的外观、标准、功能及其实施法式的改变。非承包人过错。8工程变更的特殊性体现在哪里?答:协商时间特殊。变更主体特殊。变更范围特殊。9,新增工程中附加工程与额外工程的区别是什么?答:附加工作是为完成合同工程所需要实施的新增工作,是对合同工程主体功能的必要补充。附加工作是一种工作变更。额外工作是与完成合同工程没有必然关系的新增工作。额外工作是发包人本应重新招标确定新的承包人来实施的,但发包人为方便就直接以变更的方式要求原承包人实施,原承包人既可以接受也可以拒绝。对额外工作的价款确定,双方应重新协商确定。工程师指令的新增工作如属于额外工作承包人可以要求先协商确定合理价格,否则可以拒绝实施。如属于附加工作,即使未确定价款,承包人也应该实施。10,对工程中的一般删除和实质删除有何规定?答:一般删除指发包人为顺利实施工程需要删除少量次要工作,并且不再实施这部分工作。一般删除也不能实质性改变合同工程。一般删除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一般删除是一种工程变更。实质删除指在一般删除之外删除大量或重要的合同工作。实质删除本质是部分解除工程被删除部分的合同。发包人是无权擅自解除工程合同。因此发包人实施删除应该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应补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损失,主要是预期利润。11,工程变更的类型有哪些?答:第一类;设计图变更。第二类;施工方案变更。第三类;工作删除。第四类,附加工作。12,补偿证据的重要性以及种类?答: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承包人的实际损失,即使存在非承包人导致的费用增加,承包人也无法得到发包人的补偿。除了招标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合同签订前的其他签约、备忘录、意向性协议、发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合同文件及其工程签证。13,同期记录的主要内容?答:事件发生时及过程中现场实际状况的照片、录像、工程验收记录、气象资料、材料设备采购的发票、领退料单、工资单和其他有效票据。发生赔偿事件造成损失时,应做好现场照片、录像资料,保证其完整性。处理有关工期拖延导致成本增加的索赔时,天气条件可能是重要的因素之一。施工日志往往能够给索赔证据提供较多信息。14,其他证据有哪些,要注意什么?答:其他证据有会议纪要。要注意的有:标前会议、施工协调会议、施工进度协调会议、施工技术讨论会议等等。会议纪要往往能为双方就某些问题达成一致提供证明,应视为合同的补充。合同的双方有大量的往来函件,如来往信函、电报、电话记录等。国家法律、法令、政策文件等有关材料调价、运费提高、人工费提高标准、银行利率调升、新增加有关征税规定及第三方有关情况的证明等也是索赔中重要的证据。15,甲方原因导致拖延有哪些?答:发包人拖延支付进度款,导致承包人无法继续施工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因此引起工期延误的,停工期间应从工期中扣除;承包人并未停工,是继续施工的,司法实践中未必认同可顺延工期。发包人拖延提供施工条件,包括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提供场地、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施工图纸等施工必须的资料之日起算工期。发包人未按约提供甲资料,包括甲供料延误(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交货地点),或质量、规格、品牌不符合合同约定,需进行调换。16,甲方风险导致顺延表现在哪些方面?答:不利地下条件。因指定分包工程引起的工期延误。17,质保金的性质及预留方式有哪些?答:质保金又称质量保证金、保修金,是在约定质量保证期届满且承包人履行保修义务后,发包人应退还给承包人的扣留的工程价款。质保金本质是承包人对履行保修义务的担保。质保金的预留方式一般有两种:一是当工程进度款拨付累计达到工程价款一定比例(如95%)时,剩余款项作为质保金。二是从发包人向承包人第一次支付进度款开始,每次扣留一定金额作为质保金,直到质保金总额达到规定金额为止。18,财务结算中支付形式有哪些?支付对象是怎么确定的?答:转账。支票、汇票。借款。代付材料款、水电费、以房抵款。工程价款的支付对象是承包人,即合同相对人。在实务中发包人往往将工程款支付给项目经理、分包人。供应人、实际施工人。第一种形式是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项目经理的款项。第二类形式是发包人直接向分包人、供应人支付的款项。第三类形式是发包人向实际施工人支付的款项。第四类形式是提供发票宜视为纳税证明而非支付证明。19,承包人如何应对发包人拖欠工程款?答:发包人应付未付工程款即位拖欠工程款。发包人拖欠工程款的,依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承包人一般可行使以下权利:索要利息。发包人拖延支付工程款,应当向承包人支付利息。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一般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暂停施工。合同通常约定拖延工程款超过一定时间,承包人可以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拖延的工期可以顺延。解除合同。合同一般约定暂停施工超过一定期限,承包人可以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20,垫资的性质如何处理?,答:垫资是指在签订合同后,不要求发包人先支付预付款或进度款,而是利用自有资金先进场进行施工,待工程施工到一定阶段或者工程全部结束后,再由发包人支付承包人垫付的工程款。垫资不同于企业间借资一般应按有效处理。原则: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按约定处理,即承包人有权要发包人按约定返还垫资款和相应利息。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则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无权主张利息。承包人应尽力在施工合同条款中约定发包人工程款支付担保,以降低相应风险。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形式可以是抵押、质押或保证、以房抵款等。21,解除结算注意的问题?答:解除结算有已完工程价和未完工程价两种做法。解除结算款一般在解除结算完毕即应全额支付,而无需扣留质保金。解除结算时存在四种情况:在进场前一次性发生的总价项目,比如临时设施搭设费,因合同解除前通常仅已完工程量摊销过,故合同解除后还应补偿未完工程对应的部分。在退场后一次性发生的总价项目,因解除前未支付,解除后应一次性支付。在施工期间发生的与时间相关的总价项目比如,模板租赁费,一般按已完工期比例结算。在施工期间发生的与时间相关的总价项目,一般按已完工程量比例结算。22,合同解除后赔偿的范围?答:合同因承包人违约而解除的,承包人承担自己的损失,并应赔偿发包人损失。合同应发包人违约而解除的,发包人承担自己的损失,并应赔偿承包人损失。合同发生不可抗力而解除的,原则上由承发包双方各自承担自己的损失。23,合同解除导致直接损失由那些?答:已订购待移交材料设备费用。已发生但未摊销完的费用。人员设备遣散费。合同解除导致承包人的直接损失。24合同解除导致承包人间接损失由哪些?答:合同因发包人解除的承包人可得到利损失依法可以索赔。承包人可得利益损失赔偿宜限于预期利润的损失。承包人可得利益损失应该用可预见性规则加以限制。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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