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督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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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安全生产督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动态监督管理,加大安全生产督查督办力度,强化项目部执行安全规章制度,及时整改和消除事故隐患,预防各类事故发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督查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依法督办的原则,通过检查、反馈、督办等手段,确保项目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以施工、生产为主的各项目部(车间),公司直属各单位参照执行。 第二章机构、职责 第四条按照股份公司要求,结合公司实际设立安全生产督查组,督查组由至少一名专职安全督查员组成。 第五条安全督查组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及安全主管领导负责,业务上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的指导。 第六条督查组工作职责 依据上级要求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督查,调查了解项目安全生产情况,敦促项目安全管理人员正确履行安全责任,检查项目部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资料,检查上级安全会议、安全制度的贯彻和执行情况,检查安全专项技术措施的制订及实施情况。 进入生产施工现场,纠正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对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整改要求,对“三违”行为提出批评建议。 第七条专职安全督查员 应由具备一定现场施工经验的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专业人员担任。 基本要求: (一)有五年以上的现场施工经验。 (二)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股份公司和本单位安全生产 管理制度。 (三)参加过省(股份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培训并考核合格,每年按要求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和再教育。 (四)工作认真,廉洁自律,敢于碰硬,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五)邀请参加专项安全督查的专家不受上述条件限制。第八条督查组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公司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其主要内容为: (一)制定督查方案,统筹安排督查组日常工作。 (二)组织、协调、指导督查组工作,及时向督查组传达会议精神、领导重要批示、指示等。 (三)掌握督查组的主要活动、工作完成情况。 (四)每期督查组结束时,对督查组的督查工作报告、整改通知单等进行备案。 第三章督查程序及内容 第九条督查组每年初制订安全生产督查计划,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每个督查组不得少于两人。开展安全专项督查时,应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第十条督查组开展安全督查应事先拟定督查方案,并通知被督查单位。现场督方案包括督查依据、时间、事项等内容。 第十一条被督查单位应当配合督查组的工作。督查人员可以根据需要询问被督查单位的人员,被询问人应当客观地向督查员做出说明,不得隐瞒、捏造事实。现场检查、召开座谈会、个别交流、查阅资 第十二条督查组采取以下工作方式开展督查工作: (一)召开座谈会,听取被督查单位有关安全管理情况汇报。 (二)查阅与督查内容相关的文件、资料。 (三)查看现场。 (四)个别交流。 (五)要求被督查单位(负责人)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督查组重点督查的工作: (一)上级和公司安全生产文件、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履职情况。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建立与执行情况。 (四)安全生产宣传及员工(包括分包队伍员工、临时工)安全教育、培训活动开展情况。 (五)重大危险源及危险因素的辨识与监控情况。 (六)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情况。 (七)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制订、审批、交底及执行情况。 (八)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和演练及事故处理结案情况。 (九)特种设备及大型施工机械的安全管理情况。 (十)分包队伍及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情况。 第十四条督查组力争每年对公司的所有施工项目进行一次安全生产督查,对新开工项目和安全管理薄弱项目应增加督查次数。 第四章督查工作要求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督查工作坚持监管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在敦促项目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同时,为项目规范安全管理、改进工作方法做好服务。 第十六条督查组发现有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行为时,应当责令其当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进行详细记录,并下达整改通知书,由督查人员和被督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责令限期整改的,被督查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限期整改的情况报告。 第十七条督查组在督查中发现的隐患和管理问题,要求被督查单位定责任人、定措施、定时间完成整改。并要求被督查单位书面反馈整改情况。 第十八条对督查组提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和建议,项目部 应予高度重视,积极采纳,认真研究解决。 第十九条督查结束后,督查人员应及时编写督查报告。督查报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项目安全管理工作概况。 (二)违规事实陈述(包括制度缺失、落实不到位、安全隐患等等)。 (三)对违规行为的处理、整改建议。 第二十条督查组应定期参加公司安委会,汇报安全督查工作,并向主要领导报告安全督查情况,分析安全形势,提出改进建议。 第二篇:广东省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办法广东省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办法 粤安202114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区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 广东省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办法 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1年8月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各级政府及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工作,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力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自查自纠,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有效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政府、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督查检查活动。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分类、内容与频次 第三条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分为综合督查、专项检查、日常检查三大类。 第四条安全生产督查检查牵头或组织单位结合地区和行业安全生产特点、形势、工作部署等因素,可从以下重点内容中选择确定督查检查内容。 (一)综合督查。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的督促检查,由各级政府、安委会直接组织实施或由各级安委办提请政府组织实施,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参与。对下级政府重点督查贯彻落实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情况;对部门重点抽查贯彻落实上级政府和部门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执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情况。对生产经营单位重点抽查贯彻落实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获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后的活动情况、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安全投入、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应急管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场所职业危害防控、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与使用、事故预防和值班值守等情况。对有关社会组织重点督查承接政府转移的安全生产相关职能的履行情况。 (二)专项检查。对本地区某个或多个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的检查,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或牵头联合其他相关部门实施,必要时各级政府或安委会可根据安全生产需要直接组织。对下级政府或部门重点检查贯彻落实上级政府或部门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的情况、开展行政许可、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安全专项整治、打非治违、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等情况。对生产经营单位重点检查贯彻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程和标准,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打非治违、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应急管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场所职业危害防控、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与使用等情况。 (三)日常检查。日常直接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的定期、不定期安全检查,包括日常监督检查和举报投诉核查,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各部门根据安全监管职责组织实施。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情况,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执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治理、应急预案、安全投入、安全宣传教育培训、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场所职业危害防控、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与使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职业卫生设施“三同时”执行、事故报告和处理、对承包单位和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应急救援队伍及装备配备、应急预案及演练等情况。举报投诉核查主要是对群众举报投诉、媒体曝光、上级交办、部门移(送)交线索等的核查。 第五条安全生产督查检查的频次。 (一)综合督查。根据地区安全生产特点、形势或上级政府工作安排适时开展,每年不少于1次。 (二)专项检查。根据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特点适时开展,重点行业领域每年不少于2次,其他行业领域每年不少于1次。 (三)日常检查。根据年度检查计划确定的频次和安全生产举报投诉情况开展日常检查。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各部门应合理编制本单位年度检查计划,编制检查计划应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安全生产特点和实际,综合考虑安全监管职责、检查人员数量、负责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数量、分布、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情况,明确本单位检查工作日、内容及年度检查生产经营单位的数量和频次。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各部门根据生产经营单位性质、规模、危险程度和安全生产管理等内容,可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分类分级管理,实施差异化的安全生产督查检查,确定不同安全生产级别生产经营单位的督查检查频次,对安全生产状况评级较好、安全生产标准化 一、二级达标的生产经营单位以自我管理为主、随机抽查为辅;对安全生产状况评级较差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第三章 方式与方法 第六条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工作应深入基层一线,可以采取现场检查、问卷调查、查阅资料、听取汇报、交流座谈、约谈督导、反馈意见等方式。 第七条现场检查以突击检查、随机抽查为主,注重采取“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搞接待,直奔基层、直奔现场)的方法开展督查检查。 第八条安全生产督查检查既要突出重点,又要点面结合。 (一)综合督查以检查各级政府及部门为主,抽查生产经营单位为辅,重点检查各级政府、各部门安全检查工作是否部署和贯彻落实到位、企业是否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开展情况如何,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是否整改落实到位,防范事故措施是否落实等。 (二)专项检查要结合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特点,重点对照检查贯彻落实上级部署情况,突出治理重点行业领域的重大突出问题,强化隐患整改和事故防范。 (三)日常检查要重点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情况,查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台账、文件、资料、记录和证照等,抽查设备、设施、工艺、场所和岗位,注重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隐患自查自纠,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九条 在专业技术性强、工艺、设备、设施复杂的行业领域、部位和场所,应聘请专家或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参与安全督查检查,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优势,重点排查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推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 第十条对涉及多个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问题,安全生产督查检查牵头或组织单位应联合其他部门开展督查检查,进一步增强督查检查合力,提高督查检查效率,确保涉及多部门的事故隐患及时整改到位。 第四章 整改与督办 第十一条综合督查和专项检查结束后,各督查检查组要对督查检查情况进行汇总梳理,及时向受检单位反馈督查检查意见。对督查检查中发现的存在问题、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各督查检查组原则上以书面形式交由属地政府或部门处理。在督查检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各督查检查组应将督查检查情况书面报告督查检查牵头或组织单位,牵头或组织单位应就存在问题、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向属地政府、有关部门发函督办。属地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要在要求时限内将整改落实情况和行政处罚情况书面回复牵头或组织单位。牵头或组织单位要对督查检查情况登记、建档,必要时对整改落实情况和行政处罚情况进行复查。 第十二条对于日常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原则上由检查单位办理书面移交手续后,交由属地有关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责令整改,检查单位应对有关信息登记、建档,并跟踪整改和处罚落实情况。也可由检查单位直接处理或提请(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对督查检查发现的存在问题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责令予以立即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整改;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发现应当由其他部门管辖的非法违法行为,应及时移送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对督查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和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十五条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由督查检查牵头或组织单位挂牌督办,对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予以公告公示,并及时做好隐患整改后的摘牌销号。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各部门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数据库和基础台帐,并定期将本行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情况报同级安委办。 第十六条各级政府及部门要及时总结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开展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各部门每年年底要将年度安全生产督查检查情况上报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各级政府要逐级上报本地区安全生产督查检查情况,并对本地区年度安全生产督查检查情况予以通报。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督查检查牵头或组织单位应结合地区和行业实际,制定督查检查工作方案,明确安全生产督查检查的内容、范围、对象、方法、要求和实施部门。建立督查检查工作台账,记录督查检查时间、地点、被检查单位、隐患和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等。 第十八条督查检查组工作职责和组成。安全生产督查检查组应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了解各级政府、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和督促解决存在的问题、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进一步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督查检查组人员必须工作热情高、责任心强、熟悉业务,对专业技术性强、生产工艺、设备设施复杂的行业领域和生产经营单位的督查检查,要请相关行业领域专业人员或专家参加。 第十九条安全生产督查检查人员应当加强学习,掌握督查检查的要求、内容、方法和所涉及的业务知识,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清正廉洁,秉公执法。履行督查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履行告知义务,遵守法定程序,保守受检单位的技术和业务秘密。 第二十条各级政府及部门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制度,推动安全生产督查检查不断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加强对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工作的考核和监督,将安全生产督查检查纳入各地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内容,并严格实施考核。各级政府及部门要为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经费等方面的保障。 第二十一条各级政府及部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诚信缺失制度,将隐患排查治理不力、拒不整改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屡教不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导致事故的单位及从业人员列入诚信缺失名单,会同国土、税务、工商、银监、保监等相关部门制订相应的配套惩处办法,在税收、信贷、企业保险费率等方面实施不同的激励约束政策。 第二十二条各级政府及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及时通过媒体公布重大事故隐患信息和安全生产诚信缺失名单,健全完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鼓励从业人员和广大人民群众及时举报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畅通社会监督渠道。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称重点行业领域是指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涉氨制冷企业、油气长输管道、消防、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铁路、民航、城际轨道交通、建筑施工、水利、电力、农业机械、渔业船舶、特种设备、民用爆炸物品、气象防雷、涉及危险工艺的工贸行业领域和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行业领域等。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省安委办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广东省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工作规范废止。 第三篇:督查管理办法督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依据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相关规定及行业标准,为了保证治安保卫各项规章制度、重大管理决策的贯彻执行,各项工作目标的顺利完成,维护治安保卫纪律的严肃性,增强治安保卫各级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廉洁勤政的自觉性,加强员工安全、质量、责任意识,确保各项目标的顺利完成,结合分公司实际,制定本试行条例。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煤制油、煤化工各作业场所的治安保卫员。 第二章 组织体制 第三条根据分公司的决定,设臵督察办公室,代表分公司履行监察督办各治安保卫大队的各项工作。 第四条督察办公室是分公司主管领导直接领导的监督部门。不行使行政指挥权,以避免防碍其他治安保卫大队负责人的正常工作。 第五条督察办公室主任负责所有治安保卫大队的督察系统,并以书面形式做好对真实情况和建议的收集、整理和反馈。 第六条各治安保卫大队所有人的工作,都必须无条件自觉接受督察办公室的监督,应积极支持和配合督察办公室的工 作。 第七条任何人不得阻挠督察办公室的工作,一经发现故意设防、故意阻挠的将给予严肃、从重处理。 第八条督察办公室成员由分公司安排人员组成,由督察办公室主任随时召集相关人员安排督察工作任务。 第三章 督察办公室工作职责及范围 第九条督察工作是分公司对各治安保卫大队日常管理活动过程的一种监督、控制、预警的手段。对分公司的资产和各时期的工作目标,进行阶段性的跟踪和综合分析并督察落实。 第十条在对各治安保卫大队督察过程中,要对分公司下达的指令和布臵工作执行情况,各项已经颁布的规章制度及工作流程的实施运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追踪、反馈。查找管理中的漏洞、评价服务质量、监察督办工作进度,听取员工对管理的意见、建议等。 第十一条对各项管理活动或工作全过程的组织、指挥、监督、协调功能运行状况,执行情况督察和预警。特殊情况下,可协助其他治安保卫大队负责人研究、处理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做好各治安保卫大队的安全保卫工作的监察督办。 第十三条对各治安保卫大队日常管理中呈现出来的不符合安全保卫工作要求的,提出整改及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对各治安保卫大队劳动纪律进行监察,发现问题并予以处理及纠正。 第十五条对各治安保卫大队领导干部及治安保卫员,在工作中存在违法乱纪,监守自盗,玩忽职守、渎职等现象进行督察。 第十六条对各治安保卫大队在工作中所发生的,违反分公司“九条禁令”现象(分公司2021年26号文件),进行督察及处理意见并上报分公司。 第十七条完成分公司交办的其他督察任务。 第四章 工作原则及重点 第十八条对分公司治安保卫大队管理工作负责的原则。第十九条实事求是的原则。督察工作是对“危险”进行系统防范管理,只有客观真实地反映问题,才能保证管理决策不被误导,才能使“危险”管理得到较好的效果。 第二十条坚持日常监控与阶段性预警结合的原则。通过对各治安保卫大队安全管理日常的巡察、调查、研究,进行综合性分析和预警。 第二十一条抓重点工作的原则。根据工作的实际情况,有选择地,在关键环节或问题上找出重点突出的问题,作为重点工作来开展。 第五章 督察办公室的工作方法和工作内容第二十二条可采用电话询问、听汇报、看资料、座谈会、员工个别访谈、征求意见、现场查看、盯岗作业等形式,对各治安保卫大队的日常工作做出实事求是的评估。 第二十三条督察主任根据主管领导意见、分公司发展的中心工作和督察办公室的工作计划,对各治安保卫大队有计划地统筹安排、布臵专题工作;提供各项工作保障,协助督察办公室充分发挥监察督办职能,做好检查、跟踪、反馈工作。 第二十四条在对各治安保卫大队工作督察出现的问题,要组织各治安保卫大队领导进行问题根源性分析,并制定整改措施。 第二十五条督察办公室有权对督察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深入调查和分析,做好记录,并要求当事人进行整改、及时纠正,做到防微杜渐,避免事故的发生,当事人不得以种种理由回避、阻挠督察办公室的工作,如有异议,可事后向主管领导提出申诉。 第二十六条督察办公室工作要注意效率,对各治安保卫大队管辖范围内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要及时汇报给主管领导。 第二十七条督察办公室要将调查情况、调查说明、分析结论、意见等,填写到督察汇报上报主管领导。 第二十八条每月召开一次督察通报会,对督察出的问题,以督察通报下发各治安保卫大队限期整改,并进行整理存档。 第六章 督察范围 第二十九条警容警纪1.着装行为 (1)治安保卫员应当按照治安保卫着装管理规定着警服,保持警容严整; (2)着警服时,必须严格按规定缀钉、佩带警衔标志、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等;不准挽袖、卷裤腿、披衣或敞怀,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等有碍治安保卫形象的行为。 (3)保持仪容端庄。男治安保卫员不得留长发、大鬃角、卷发、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治安保卫员发辫不得过肩;非特殊任务需要,不得染彩发、纹身、染指甲、留长指甲、化浓妆、戴首饰。 (4)保持行为举止良好,做到站姿端正、挺拔,坐姿平稳、端庄,步姿轻松、稳健,手势自然、优雅,表情平静、温和,时时处处体现治安保卫员良好的精神风貌。 (5)注重礼节。晋见或遇见上级领导,着警服治安保卫员应当行举手礼,不便行举手礼时,可行注目礼。 (6)参加重大接待活动时,着警服列队的治安保卫员应当自行立正、行注目礼,带队人员应当行举手礼,未列队的治安保卫员应当行注目礼。 2.执勤礼仪 (1)执勤治安保卫员在履行公务检查时,应使用例行公务用语,态度刚柔适度,实施文明检查。 (2)岗位值勤时,应保持身体姿态端正,精神饱满振作,不得斜靠、倒卧、翘腿、聊天,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交接岗,应互相敬礼。 (3)着装徒步执行巡逻任务,应保持步姿有力,步速适中,身体端正;两名以上治安保卫员巡逻,应两人成行、三人成列,威严有序。 (4)执行保卫任务,应当严整警容风纪,严肃言行举止,实施文明管理;领导车队经过时,应呈立正姿势行注目礼,以示尊重。 (5)驾驶警用车辆执行公务,非紧急公务需要,不得违规超车、抢道、闯红灯,严格按照交通规则出行。 3.公务礼仪 (1)治安保卫员拨打或接听电话,应首先问好,然后根据需要报出自己的单位、部门、姓名和职务,简洁、明确地说明公务联系事项,结束时应道谢或再见;接听重要电话,应及时进行记录,并作好善后处臵。 (2)参加会议应准时入场,注意倾听,并认真作好记录;发言人开始或结束发言时应鼓掌致意,以示尊重;与会期间不得与他人交头接耳,不得打瞌睡。 (3)向上级汇报工作,应按约定的时间到达,经敲门允许后方可进入;汇报时应中心明确,要点突出,精神集中,讲究效率。 (4)陪同上级领导视察工作,应注重礼节。一般两人同行时,以前者、左者为尊;三人同行时,以中者、前者为尊;进门、上车时,应让尊者先行,并用手起好保护作用;引领时,要一边用手示意,一边辅以说明,切忌独自在前,背对着领导。 (5)参加重大庆典和集会及出入其他比较正规的场合,应该着较新的、整洁的警服;着便服时,男治安保卫员一般应穿西装,配单色衬衫,系领带,穿皮鞋;女治安保卫员应着西装、礼服等,并保持服装整洁、挺括。 第三十条警用器械使用管理1.警用器械 (1)警用器械是指。橡胶棍、对讲机、强光手电、强光探照灯、车载对讲机、武装带、警用头盔、喊话器喇叭、伸缩警棍、锁车器等。 (2)治安保卫员在执勤巡逻时,必须佩带警用器械。(3)严禁无关人员玩弄警用器械或出借给他人使用。(4)严禁故意损坏,遗失警用器械,违者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2.警用车辆 (1)驾驶员要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坚守岗位,严禁 饮酒,要确保行车安全。 (2)驾驶员要坚持学习驾驶知识,安全驾驶,严禁疲劳驾车、驾驶带病车、酒后驾车。 (3)保证车况性能处于良好状态,做好车辆的检查工作,定期保养维护车辆,严禁驾驶带病、故障车辆。 第三十一条服务质量1.礼貌规范 (1)承诺文明执勤,礼貌待客,认真细致的宗旨提供优质勤务; (2)因要求对方配合执行或要求对方协助,必须做到先礼后宾; (3)接待每位来访的人员,交谈时需言辞得体,做到有礼有节; (4)出勤过程中多用礼貌用语且态度诚恳; (5)接听电话时需注意电话礼仪。对他人的困难,需主动协助。 第三十二条队伍纪律、廉洁 (1)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2)严禁在工作时间饮酒,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3)严禁利用执法职权吃、拿、卡、要; (4)岗点值守人员接收机动车辆司机钱物的,并根据性质予以严肃处理及责任追究。 (5)领导干部不接受员工及其他单位,以各种名目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实物。 (6)领导干部不准接受和参加有碍执行公务的宴请、娱乐等活动。 (7)涉及考勤、用餐等一切治安保卫大队的员工纪律制度的行为要求。通过对员工的行为举止的约束,保障整个治安保卫大队日常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三十三条道路秩序维护 (1)对车辆进行管理,防止辖区内停放的车辆受破坏、盗窃及未经许可停泊;调节、疏导人、车流量,防止管辖区域秩序混乱和交通堵塞。 (2)核查出入车辆所携带的物品,防止物品丢失及危险品进入管辖区域。 第三十四条安全防范 (1)要注意做好防火工作,严禁在工作岗位吸烟。(2)做好进出车辆的安全检查工作,未安装防火罩的车辆严禁进入厂区;检查进出车辆所携带的物品,防止厂内物品流失被盗。 (3)各岗位治安保卫员应严格履行工作职责,严防各种事故的发生。 (4)严格遵守分公司、督察办公室、各治安保卫大队的规章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条人员不安全行为。(1)在各治安保卫岗位吸烟的。 (2)各治安保卫大队岗位人员带病上岗、酒后上岗、误操作、未佩戴有效证件、未检查进出车辆的。 (3)在工作场所打闹嬉戏的。 (4)机器设备损坏时,不按照工作流程上报,私自维修设备的。 (5)治安保卫员上岗后,未对岗位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应从人、机、环、管四方面开展) (6)分公司所规定的不安全行为(详见2021年26号文件治安保卫九条禁令,2021年114号文件神华宁煤集团物业服务分公司安全行为管理规则)。 第七章 督察办公室的管理要求 第三十六条工作要求 (1)督察工作要贯彻公司管理理念和企业文化,以增强治安保卫队伍凝聚力,促进分公司经济效益的大幅度提高为根本目标,要把督察工作寓于日常的管理活动中,同时又不能干预各治安保卫大队日常工作,随时与各治安保卫大队负责人进行沟通并为他们的管理做好服务。 (2)督察办公室应站在分公司全局高度看待、分析问题,对日常监控所取的资料、证据、数据等要做到高度保密并进行综合提炼、系统分析。 (3)督察办公室一方面对督察结果采用内部传达等形式公开,另一方面对未定性的问题和举报人员保守秘密。 (4)督察办公室在督察汇报中,收集的信息要准确及时,客观公正。不但要报喜,更要报忧;既要全面,又要突出重点。 (5)被督察的治安保卫大队平时应做好自查工作,自查内容包括:本部门各岗位员工的职责落实情况、员工工作的进度和完成质量情况、安全生产情况、分公司各项制度落实情况等。各治安保卫大队每月以小结的形式,向督察办公室书面上报自查情况。恶意不报、谎报、瞒报、缓报的视为营私舞弊,一经查出,将给予降职、调离、开除等处罚。 (6)督察办公室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若遭到打击报复、诬陷,督察办公室主任将严惩当事人。 (7)督察办公室应将自己的工作形成单独的汇报呈报主管领导。 第三十七条督察员的素质要求 (1)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处理问题的能力; (2)具有比较丰富的管理能力,熟悉管理程序,具备较 强的独立工作能力; (3)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反映问题客观、公正,勇于抵制各种歪风邪气,敢于同破坏管理制度的行为作斗争,忠诚于事业,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责任心; (4)具有较强口头和文字表达能力,能迅速、准确地完成主管领导及督察办公室主任赋予的工作任务。有较宽广的胸怀,能虚心听取各方面的不同意见,遇事沉着稳重,讲究工作方法,严格遵守公司机密。 第八章 奖惩 第三十八条凡在督察工作中,为了给分公司挽回重大损失或因维护公司利益,而遭受委屈,仍能任劳任怨的工作,忠诚于公司事业的员工,公司将给予奖励; 第三十九条督察结果,将作为各治安保卫大队员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发放月度绩效奖金依据之一。 第四十条对工作不负责任的,滥用督察权,对员工进行打击、报复、谋取私利,违反公司规定的,公司将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直至开除。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由督查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1目的 为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增强员工安全意识,确保企业安生产目标的实现,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范围 公司全体员工 3职责 3.1董事长(总裁)是公司的安全生产负责人,对本公司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 3.2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领导和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并定期研究本部门的安全工作。 3.3员工需自觉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规程操作,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相互保护意识。 4工作内容 4.1安全培训教育 4.1.1安委会负责组织对新员工进行二级安全培训教育,做到内容、学时符合规定要求,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a)公司安全培训教育内容主要是:(1)有关的安全卫生法律、法规;(2)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3)本单位安全规章制度,劳动纪律; (4)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风险、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5)有关事故案例等。 公司级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时间不少于24学时b)部门级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内容主要是:(1)安全生产特点; (2)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3)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风险及防范措施;(4)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措施等。部门级安全培训教育时间不少于24学时。 4.1.2对转岗员工、脱岗六个月以上者,应进行部门安全培训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新岗位工作 4.1.3对外来施工单位人员由安委会和责任部门负责组织进行入厂安全培训教育,对考核合格的人员发入厂证。 4.1.4日常安全教育 a)开展部门级安全活动每月不少于2次,每次活动时间不少于1学时。活动应有负责人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各级管理人员和安委会定期参加安全活动,其中公司负责人应每月至少参加1次,基层单位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应每月至少参加2次,并对安全活动记录进行检查、签字。 b)安委会应结合安全生产实际,制定公司月度安全活动计划。安全活动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活动时间不少于2学时,安环部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每月至少1次对安全活动记录进行检查,并签字。明确安全活动形式、内容、要求:(1)学习国家和政府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2)学习有关安全生产文件、安全通报、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技术知识; (3)讨论分析典型事故案例,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 (4)开展防火、防爆及自我保护能力训练,以及异常情况紧急处理和应急预案演练; (5)开展岗位安全技术练兵、比武活动;(6)开展查隐患、纠违章活动; (7)开展安全技术座谈,观看安全教育电影和录相;(8)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风险、防范措施;(9)开展安全生产月等其它安全活动等。 4.1.5充分利用部门活动、板报、报纸、广播、事故案例、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对全体员工进行安全意识教育,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持续改进的自觉性。 4.1.6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编写年度培训计划。 4.1.7培训有效性的评价安委会通过理论考核、操作考核、业绩评定和观察等方法评价培训的有效性,评价被培训的人员是否具备了所需的能力。对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员工,应及时暂停工作,安排培训,考核,或转岗,使员工的能力与其从事的工作相适应。 4.1.8培训记录需整理存档,培训记录包括。签到表、培训登记、成绩册、培训资料等。 4.1.9公司员工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和现场考核合格后,由安委会签发安全作业证。 4.2危险作业管理 4.2.1报请审批的危险作业应属于生产中不常见,急需解决的作业。进行危险作业前,应由下达任务部门和具体执行部门(包括承包部门、个人)共同填写“危险作业审批单”,报安委会批准,特别危险作业需报分管领导审批。 4.2.2作业前,应根据作业内容和可能发生的事故,有针对性地对全体危险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落实安全措施。 4.2.3危险作业使用的设备、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定,危险作业所使用的工具原材料和劳动保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定。做到配备齐全、使用合理、安全可靠。 4.2.4危险作业现场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现场管理要求。作业现场内应整洁,道路畅通,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4.2.5危险作业过程中应指定一名工作认真负责、责任心强,有安全意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作为安全监护人,负责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 4.2.6作业人员违章作业时安全员或安全负责人有权停止作业。 4.2.7危险作业完工后,应监督作业人员对现场进行整理。 4.3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制度 4.3.1安全检查的基本任务是。发现和查明各种潜在隐患,督促整改;监督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实施;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4.3.2安全检查应贯彻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除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外,每年还应进行群众性的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和日常检查。 4.3.3安全检查活动,必须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内容和具体计划,并记录于安全检查台账。 4.3.4综合检查分公司、部门两级,进行以查思想、查管理、查隐患、查落实为中心内容的检查。公司级(包括节假日检查)每月1次:部门级每周不少于一次。 4.3.5专业检查由安委会组织各专业部门的人员进行,每年至少进行二次,内容主要是对仓库、配电房、宿舍、办公大楼、食堂、公司车辆、安全装置以及防火等进行专业检查。 4.3.6季节性检查由安委会组织各专业部门人员,根据气候特点组织本系统人员对防火防爆、防雨防洪、防雷电、防暑降温、防风及防冻保暖工作等,进行预防性季节检查。 4.3.7日常检查由岗位员工、安全员检查。 4.3.8各种检查均应编制相应的安全检查表,并按检查表的内容逐项检查。 4.3.9各级检查组织和人员,对查出的隐患都要逐项分析研究,并落实整改措施 4.3.10对威胁安全生产的隐患项目,应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4.3.11接到隐患整改通知书的部门必须制定具体整改计划,报安全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实施,整改结束由安委会组织验收。 4.3.12建立隐患检查、评估、整改、验收档案资料。 4.4安全生产会议管理 4.4.1会议内容以安全生产为主,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 4.4.1.1了解近阶段的安全、生产、工艺情况,存在的问题和注意事项,布置下一步安全生产和工艺操作等工作。 4.4.1.2学习安全生产标准、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知识,传达上级部门的有关通知、文件精神。 4.4.1.3通报违章违纪、先进事迹,不良现象和不安全行为。 4.4.2会议形式和会议责任人 4.4.2.1科室、部门会议要求每月一次,由各自部门主管负责召开,时间不限,地点由召集人决定,并在部门安全记录中进行会议记录。 4.4.2.3各专业性安全会议由各主管职能科室领导负责,根据需要召集有关人员召开,由召集人负责记录。 4.4.2.4紧急会议视情况由部门领导决定召开。 4.4.3会议召集者在开会之前,应做好有关资料准备工作,会议上要讨论研究解决的问题应列出,重要会议会后要下发会议纪要。 4.4.4通知参加会议人员时,要把会议主要内容、开始时间、大约需要多长时间、会议地点交代清楚。 4.4.5被通知需要参加会议的人员,都应按时参加会议,做到善始善终,确实不能参加的要在开会之前和召集人说明情况,并得到允许。 4.4.6会议上决定的情况各部门和责任人,必须不折不扣的认真执行,及时完成。 4.4.7对未经允许自不参加或迟到、早退的人员,会议召集人有权对其进行经济处罚。 4.4.8毎次会议时要填写安全生产会议台账。 4.5安全生产奖惩细则4.5.1奖励 4.5.1.1对安全生产工作取得突出成绩,为公司挽回或减少经济损失的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部门奖励5002021元,个人奖励2001000元。(1)贯彻实施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成绩显著的; (2)在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消除危险作业方面取得显著成绩或有较大贡献的; (3)在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方面取得较大成绩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取得成效的;(4)在消除事事故隐患或事故抢险中有功人员; (5)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使公司财产免受损失、职工生命免受伤害的人员; (6)年度内内部门、车间未发生任何安全生产事故,安全生产制度落实较好的酌情给予奖励; (7)对符合上述条款的,由主管部门申报,公司审批。 4.5.2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考核 4.5.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对部门、个人考核20200元次(1)部门级安全教育、转岗培训等活动无台帐或台帐不完整,安全检查不正常,无整改记录、安全操作规程未上墙的; (2)离岗、串岗、睡岗、在班中干私活、嬉戏打闹的; (3)检修、电气安装、维修未挂禁动牌的,工作场所停放车辆的; (7)工作时间饮酒上岗者(因公务需要经批准者除外,但不得进入生产作业区)(8)消防设施有障碍物遮挡影响使用或揶用消防器材的。 (9)未办高处作业证、不系安全带、脚手架不、升降车支撑杆未支牢登高作业者:未办动火证、无防范措施从事动火作业者。(10)叉车、电梯等特种设备不按规程操作的。 (11)部门发现事故隐患不报或接到隐患整改通知单后,不按时整改的考核200元次,查到重复隐患考核500元次。 4.5.2.2有下列情况的部门或个人视情节轻重考核2001000元次(1)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 (2)电工维修、高空作业等作业没有现场监护的 (3)各种易燃易爆、危险品不按规定存放、没有专人管理的,不按危险险品管理制度执行的。 (4)发生事故的部门不及时报告的。 (5)发生事故的部门未及时组织人员召开事故分析会,未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的 (6)对重大事故隐患未能采取防范措施且不及时上报的。 4.5.3对火灾事故的考核 4.5.3.1发生直接损失1000元及以下的火灾事故,责任部门考核500元。 4.5.3.2对造成火灾直接损失10005000元的事故,有关责任部门考核1000元 4.5.3.3对造成火灾直接损失500010000元的事故,有关责任部门考核2021元。 4.5.3.4对造成火灾直接损失1000元以上的事故由安委会或公司经营层研究处理决定。 4.5.4对责任事故的考核4.5.4.1因违章等发生责任伤害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根据损失大小对事故责任部门按 下列比例进行递进考核。 (1)直接损失1000元以下的,责任单位考核200元(2)直接损失在10005000元的,有关责任部门考核500元(3)直接损失在5000100000元的,有关责任部门考核1000元。 (4)直接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上的事故由安委会或公司经营层研究处理决定。 4.5.5发生事故的部门和个人,实行一票否决制。不得参加评优评先,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5.6各部门使用的保洁工、杂工等临时性质的用工,实行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在安排临工任务时,必须交待安全事项,发现临工违章立即辞退,如发生事故,追究使用部门的管理责任,并对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4.5.7本细细则中所指的责任伤害事故均指符合工伤规定的事故 4.5.8直接经济损失指由公司直接用现金结算的支出(包括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设备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及工伤事故引起的医疗费、护理费、歇工工资)。 4.5.9本细则解释权属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4.6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4.6.1应当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按国家、行业、地方、企业的有关要求做好特种作业人员的申报、培训、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管理检查工作。 4.6.2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并实行动态管理。 4.6.3应编制特种作业的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特种设备维护保养规程和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 4.6.4具有连续性或需要倒班作业的特种作业应编制交接班制度 4.6.5应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岗位培训的力度,做到时间保证、费用落实,通过学习培训使特种作业人员能及时掌握先进安全生产的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特别是做好流动人员和分包单位的管理工作。 4.6.6应当向特种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4.6.7应当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4.6.8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 4.6.9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应当遵守安全生产的有关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4.6.10特种作业人员有权对作业现场的作业条件、危害作业人员生命和健康安全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用人单位应接受采纳特种作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合理化建议。 4.6.11在作业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高危险区等。 4.7消防安全管理4.7.1消防设施 b)灭火器使用完毕之后,使用部门须处理好现场。检查使用后的灭火器,若压力表指针在蓝线区以上,则送回原存放点:若指针在红线区,则送报安委会作灌装或报废处理。 4.7.2灭火器的报废 a)安环部确认无法进行灌装的灭火器要作报废处理。b)灭火器的报废送专业部门处理。 4.7.3检查制度 每月安委会组织有关部门(必须有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对制度、环境条件、防火防爆、消防措施、建筑防火、危险品存放与管理,静电接地等各方面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逐级解决。 4.7.4火警、火灾事故管理 4.7.4.1任何人发现火警都有义务迅速向消防队报警(火警电话119)4.7.4.2不得误报、谎报。任何部门或个人必须给报警人员提供方便。 4.7.4.3发生火警、火灾事故,全公司职工要全力以赴,听从指挥,奋勇扑救。 4.7.4.4火灾扑救后,安委会应立即划出警戒区域,设置纠察,保护好现场。 4.7.4.5发生火警、火灾事故,安委会应迅速组织有关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调查事故原因。5相关文件 国家主席令【2021】 第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2021】 年第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家主席令【1994】 年第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6相关记录安全生产检查台账安全生产会议台账 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教育台账 第五篇: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证员工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市安全生产条例和市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直接投资、控股和实际控制公司,以及建设项目筹备组(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第三条 公司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单位、机关各部室应依法依规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责任内容等事项。 第四条 公司和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在其分管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公司各级人员应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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