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孙福禄.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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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大气污染防治法 主讲人:孙福禄,修订简要情况,结构目录,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 燃煤污染防治 第二节 工业污染防治 第三节 农业污染防治 第四节 机动车污染防治 第五节 扬尘污染防治 第六节 其他污染防治 第四章 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 第五章 重污染天气应对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涉及的部门(18个),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发展和改革部门 工业信息化部门 公安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容卫生主管部门) 城市管理部门 交通运输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农业行政部门 水行政部门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煤炭管理部门 气象机构 海事机构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海关,修订的主要内容,强化政府责任 坚持源头治理 完善标准制度 解决主要矛盾,区域联防联治 加大处罚力度 回应社会关切 衔接上位法律,修订的主要内容,强化政府责任 坚持源头治理 完善标准制度 解决主要矛盾,区域联防联治 加大处罚力度 回应社会关切 衔接上位法律,一、强化政府责任,(一)燃煤,(二)机动车,(三)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具体包括:工业钻探设备、工程机械(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非道路用卡车、挖掘机、叉车等)、农业机械(大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雪犁装备、机场地勤等。,(三)非道路移动机械,(四)工业,(五)扬尘,(六)农业,(七)其他,行政处罚主体,(一)政府涉及的罚则,(二)环境保护部门涉及的罚则,(二)环境保护部门涉及的罚则,第一百零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环境保护部门涉及的罚则,(二)环境保护部门涉及的罚则,(二)环境保护部门涉及的罚则,(二)环境保护部门涉及的罚则,(二)环境保护部门涉及的罚则,(三)经济综合、能源部门涉及的罚则,(四)工商、质监部门涉及的罚则,(五)交通运输部门涉及的罚则,(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涉及的罚则,(七)住建等部门涉及的罚则,(八)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涉及的罚则,(九)渔业、海事部门和机构涉及的罚则,(十)政府确定的部门涉及的罚则,(十)政府确定的部门涉及的罚则,(十)政府确定的部门涉及的罚则,(十)政府确定的部门涉及的罚则,罚则条款分布情况,按日计罚的情形,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含环保、住建、市容、城管、水利、交通、安检、煤管)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四)建筑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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