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学习《民法典》宣讲稿材料--要点解读《民法典》考点解读之婚姻家庭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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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学习民法典宣讲稿材料-要点解读民法典考点解读之婚姻家庭篇对方婚前隐瞒病情该不该介意?婚姻中对方欠的债你有没有义务还?离婚怎么离?这些婚姻家庭的“烦心事”,民法典给出了答案。(1)重大疾病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不再将疾病列为禁止结婚的情形,将由此导致的无效婚姻改为可撤销的婚姻,体现了法律对当事人结婚权利的保障和对当事人意愿的尊重,这是社会进步的体现。(2)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强化了债权人的举证责任,对家庭和弱势群体实施倾斜性的保护,充分体现了民法典的人文关怀,同时也对促进夫妻关系朝着更加平等的方向发展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3)增设离婚“冷静期”制度。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冷静期制度的设立,对防止冲动离婚,维持家庭稳定起到了重要的缓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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