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慈善总会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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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慈善总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慈善总会。(Charity Federation of Westlake National Park,Hangzhou)第二条本会的性质:由本区热心慈善事业的公民、法人及其他 社会组织自愿参加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联合性、地方性、非营利 性的社会组织。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 社会道德风尚,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和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发动和依 靠社会各界力量,募集慈善资金,开展社会救助,帮扶弱势群体,促 进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市慈善总会的业务指导。第五条本会会址:杭州市龙井路1号。第六条第二章业务范围本会的业务范围1、筹集慈善资金。接受区内外个人、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的慈 善捐赠;按捐赠者的意愿和本会的宗旨,举办实施各项活动计划,开 展各项合法的社会募捐活动。2、扶贫济困。遵循发扬人道主义精神,组织开展各项慈善活动, 扶助弱势群体;提供各种形式的帮助;积极参与管委会的扶贫工程和 社会救济、抚恤工作。3、紧急救助。接收、分配通过本会捐赠的资产,协助管委会开 展赈灾救济工作。4、发展慈善公益事业。资助和兴办安老、助孤、帮残、济困等 各项社会慈善公益工作,推动社会福利社会化;积极参与其他社会公 益事业的慈善援助活动;严格遵照慈善资金捐赠者的意愿,协调统筹 本区慈善事业的发展规划与实施。5、对外合作与交流。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的同意下,加 强同其他公益机构和热心慈善事业人士的联系与合作,探索市场经济 条件下发展慈善事业的路子和方法,协同全区公益机构,共同发展我 区慈善事业。6、当好参谋。沟通管委会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反映人民群众的 意见、建议和要求,为管委会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提供决策依据 和咨询服务。 A A o 第二章 会员第七条本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拥护本会的章程;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愿意履行会员义务,自愿申请入会;3、热心慈善公益事业,愿意为此作出贡献的;4、在本会的业务范围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并为本会作出重大贡 献的个人和单位。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1、提交入会申请表;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3、由本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书。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3、取得本会提供学习资料和服务的优先权;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2、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3、关心支持本会工作,为本会开展工作提供方便;4、如实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5、按规定交纳会费。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提出申请,经理事会批准,即可退会, 并交回会员证。如果会员一年内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作自动 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1、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2、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并督促实施;3、选举和罢免理事;4、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5、决定终止事宜;6、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 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 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 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 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5、决定名誉会长、顾问的聘请及会员的吸收或除名;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8、领导本会开展工作;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 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 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 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 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本会设名誉会长若干名,由常务理事会推举。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 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 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 为专职;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 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 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续任 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为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 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 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1、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1、会费;2、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捐赠;3、政府和有关部门资助;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获得的收入;5、利息;6、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本区 慈善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 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 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 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 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 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 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 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 用。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 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 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 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 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 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 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 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 为终止。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05年9月19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慈善总会资金募集、使用、管理办法 (试行)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慈善资金的募集、使用、管理,根据国家 有关规定和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慈善总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资金来源1、会费;2、捐赠;3、政府资助;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5、利息;6、其他合法收入。第三条资金募集1、募集原则。坚持自愿捐赠、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2、捐赠程序。本会秘书处负责捐赠接收工作。捐赠者捐资后, 由本会出具捐资凭证、颁发证书。捐赠资金数额较大的,可根据捐赠 者的意愿,协商举行捐赠仪式。捐赠物资的,由秘书处与捐赠者协商 处理,除直接用于救助外,捐赠物资可采取变卖等方式兑现,作为捐 赠收入。严格规范捐赠款物的登记、交接、保管和财务审计制度。3、募集方式。除接受社会各界人士和企事业单位的自愿捐赠外, 还将开展义卖、义演及各种专项慈善捐赠活动,向社会募集慈善资金。4、捐赠荣誉。根据捐赠金额大小,分别对捐赠者实行信函答谢、 颁发荣誉证书、授予荣誉称号、安排担任本会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等 方式致谢。1、量入为出原则。慈善资金的使用,根据募集资金数额和上年资 金结余,确定年度支出总额,无特殊情况发生,不突破年度预算安排。2、专款专用原则。对年度预算安排的各项救助款和定向募集的捐 款以及根据捐赠者意愿的专项捐款,原则上用于特定对象的慈善救 助、福利或公益事业,不得挪作他用。3、资金使用范围(1)符合本会宗旨的各项慈善救助活动;(2)举办和资助社会福利和公益事业;(3)按照捐赠者意愿所实施的慈善项目;(4)捐赠定向捐赠资金的企业和街道一次性捐赠的善款,其总额 的40%根据捐赠者和捐赠单位的意愿,优先用于该辖区和企业的慈善 事业。(5)本会宣传、工作和表彰经费。第五条资金分配1、建会当年,从募集款中设定慈善储备金200万元,从次年起 每年按募集款的20%充入慈善储备金。2、本会每年的工作经费从严使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主要用于支付募集费用、宣传策划和表彰奖励等必需支出。3、年度安排的助困、助医、助学资金,视上年度慈善资金积余情 况,实行一年一定。第六条申请救助1、申请对象(1)凡名胜区范围内的居民、农民,区、街道两级在职干部职工 家庭,因灾害、疾病、残疾、求学、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造成家庭 生活状况特殊困难的,均可申请善款救助。(2)因经济短缺而影响正常工作运行或事业发展严重受阻的社会 公益福利机构,也可申请善款援助。2、审批程序(1)名胜区范围内的居民、农民家庭申请生活困难救助、子女求 学资助、大病医疗补助,由受助家庭户主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 证明材料,经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委会调查核实,街道办事处审核同 意,报区慈善总会审批。(2)区、街道两级行政企事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家庭申请救助, 由受助者户主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工作单位 调查核实,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区慈善总会审批。(3)公益福利单位申请资助,由公益福利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区慈善总会审批。第七条救助标准1、生活困难救助:因自然灾害、突发性事故造成身体伤残或财 产严重损失,给家庭生活带来严重困难的,一次性救助2000100007元o2、医疗费补助:患有白血病、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或肾移植后、 癌症、严重糖尿病等疾病,自负医疗费当年在4万元以上且生活困难 的,一次性救助500010000元。3、求学资助:有特殊困难的家庭,小学生每人每年不超过600 元;初中生每人每年不超过800元;高中生(含职高、技校、中专) 每年不超过1500元;大学生(含大专)入学当年一次性补助3000 元。4、公益福利单位资助:根据当年慈善资金收支情况,经常务理 事会讨论研究,确定资助金额。5、定向或专项捐款的资助:由捐赠者提出建议,视项目情况, 由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确定资助金额。第八条救助款发放1、对街道审核上报并经批准给予救助的家庭,救助款由区慈善 总会以转帐结算方式划拨到街道,通过所在街道办事处发放到户到 人。2、对区、街道两级行政企事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发放的救助款, 由区慈善总会直接发放到户到人。3、对公益福利单位的资助,由区慈善总会直接划拨到受助单位。第九条资金审批1、由本会秘书处在每年十二月底前编制次年的慈善资金预算计 划,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由本会秘书处组织实施。2、慈善资金的日常审批。由会长或会长委托的副会长、秘书长 审批。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一个月审批一次。3、因突发性救急需要,一次性安排资金在5万元以上的,由会 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由会长审批;1万元(含)至5万元之间的慈 善项目支出,需经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由会长委托的副会长审批; 1万元以下的慈善项目支出及日常办公经费开支由秘书长根据预算安 排审批使用。第十条资金管理1、资金实行独立会计核算,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开设 独立的银行帐户,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2、资金保值增值的主要途径:(1)存入银行获取利息;(2)购买国家债券获取利息;(3)其它合法途径增值。3、资金的募集使用,接受民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 督、审计,并定期上报资金收支情况。4、每年一次向社会公布慈善资金收支情况,接受社会各界的监 督。第十一条附则1、本办法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试实行。2、本办法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本办法修改需经到会理事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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