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协议立案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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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协议立案管理措施 篇一:建设工程协议立案制度建设工程协议立案制度一、建设工程交易双方应该根据协议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签署建设工程协议并使用统一协议文本,协议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立案后方可生效。二、必需鉴证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立案的建设工程协议包含:1.建设工程施工协议;2.勘察协议;3.设计协议;4.监理协议;5.检测协议;6.劳务分包协议;7.专业分包协议;8.招标代理协议;9.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应该签署和立案的其它协议。三、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立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1.招标的工程,提供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2.不招标的工程,提供:招标办同意的直接发包申请,发包方的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盖印章,承包方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组织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印章;3.不招标的工程,工程量清单、报价书;4.工程质量保修书;5.实施担保的,提供担保协议或保函。四、专业分包协议立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1.建设单位同意分包的书面材料;2.招标的工程,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3.不招标的工程,工程量清单、报价书(施工组织设计);4.协议双方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安全生产许可证;5.实施担保的,提供担保协议或保函;6.工程质量保修书。五、劳务分包协议立案时,应提供:1.程承包人含有劳务分包资质的,提供工程承包人的劳务分包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印章。对于总承包人使用自己企业职员的,应出示身份证、技术工种证、劳动协议和为其缴纳多种社会保险的凭据。2.工程承包人不含有劳务分包资质的:招标的工程。劳务分包人提供: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印章。不招标的工程。工程承包人、劳务分包人分别提供: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印章。六、勘察、设计、监理、检测协议立案时应提供下列资料:协议双方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印章(招标的工程应提供招投标的相关文件)。七、招标代理协议立案和招投标立案同时进行。篇二:四川省建设工程协议立案管理措施四川省建设工程协议立案管理措施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协议签署和推行,保护建设工程协议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依据中国协议法、中国建筑法、中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四川省协议监督条例,制订本措施。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的立案管理,适用本措施。第三条 本措施所称建设工程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隶属设施和和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桥梁、隧道、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隶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第四条 本措施所称的建设工程协议包含:(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类协议,包含:1、建设工程勘察协议;2、建设工程设计协议。(二)建设工程施工类协议,包含:1、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协议;2、建设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协议,包含:(1)建设单位发包的专业工程承包协议;(2)总承包企业发包的专业工程分包协议。3、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协议。(三)建设工程服务类协议,包含:1、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协议;2、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协议;3、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协议;4、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四)其它相关建设工程协议。第五条 本措施所称协议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发包人是指协议中约定,含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价款能力的建设单位及自然人(专业工程分包协议中为总承包人,劳务分包协议中为总承包人或专业工程承包人)和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正当继承人。承包人是指协议中约定,被发包人接收的含有承包主体资格并取得法定资质资格的企机关(包含:勘察、设计、项目管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监理、工程总承包、专业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企业等)和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正当继承人。第六条 本措施所称协议立案管理是指住房城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当事人所签订协议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性文件要求进行监督检验的行为。第七条 省住房城镇建设厅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协议立案的监督管理,详细工作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组织实施。(一)省住房城镇建设厅负责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立案和省财政厅出资及国务院各部委核准、中央在川建设项目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协议立案,负责办理的内设机构按以下划分实施:厅勘察设计和科学技术处负责办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类协议立案;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办理建设工程施工类协议、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协议、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立案;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总站负责办理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协议立案;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办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协议立案;其它建设工程协议立案的办理依据协议的类别、详细性质、内容,根据职责分工分别由上述机构负责。(二)各市(州)、县(市、区)住房城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立案和市(州)、县(市、区)财政出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协议立案管理详细工作,确定协议立案承接机构,报省住房城镇建设厅立案并向社会公布。第八条 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协议和劳务分包协议向受理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协议的机构立案。第九条 省住房城镇建设厅建立“四川省建设工程协议立案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实施省、市(州)、县(市、区)三级对协议立案数据管理,服务协同,信息共享。第十条 各级住房城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颁发施工许可证时,应该查验施工协议立案的情况。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协议推行中发生协议争议,应以立案的协议为准。立案协议虚假的,责任人应该依法负担民事责任。第二章 协议立案要求第十二条 使用协议文本的要求:协议当事人应该使用住房城镇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省住房城镇建设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订的协议示范文本签订协议。协议当事人如需要,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能够参考协议示范文本签订协议。第十三条 协议内容的通常要求:(一)工程概况内容填写和工程报建内容统一,协议当事人应填写单位全称。(二)招标发包的工程,工程名称按招标文件填写,可增加标段号。(三)工程地点应填写具体地址。(四)招标发包的工程,工程承包范围应和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发包范围一致。(五)招标发包的工程,项目责任人、协议工期应和投标文件承诺的一致。(六)质量标准应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招标发包的工程应和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中质量标准一致。(七)协议价款大写和小写一致,招标发包的工程,协议价款和中标价一致。(八)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九)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当事人各方违约应负担的责任及出现争议的处理方法。(十)协议签署日期、当事人的住所、联络方法、邮政编码等应具体填写齐全。协议签署时间应在工程开工之前。(十一)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类协议内容要求:(一)建设工程勘察协议关键内容应包含:1、工程概况:包含工程名称、工程建设地点、工程规模和特征、依据项目特点需载明的其它情况;2、相关基础资料的提供,勘察内容、勘察深度和质量要求;3、协议推行期限及提交勘察结果文件的要求和时间。(二)建设工程设计协议的关键内容应包含:1、工程概况:包含工程名称、工程建设地点、工程规模、设计阶段、投资额、依据项目特点需载明的其它情况。篇三:江苏省建筑工程江苏省建筑工程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监管,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协议立案行为,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措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措施和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制订本措施。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含境外、省外施工企业在本省承接的建筑工程)施工协议的立案管理适用本措施。 本省施工企业在省外承接的建筑工程施工协议实施自愿立案。第三条 本措施所称建筑工程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本措施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隶属设施和和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本措施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城市轨道交通、城市照明、公共交通、桥梁、隧道、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隶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第四条 本措施所称的施工协议包含: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协议、专业承包协议、专业分包协议。第五条 施工协议立案系通知性立案,不得增设立案条件,不得收取费用。协议当事人应该对协议的真实性、正当性负责。第六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协议立案的监督管理。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镇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属地管理的标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协议的立案管理工作。立案的详细工作由建筑市场监管机构负责。第七条 本省建筑工程施工协议,由承包人(含本省施工企业和省外施工企业)向建筑工程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本省施工企业在省外承接的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由承包人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立案。同一个工程项目标专业承包协议、专业分包协议应向受理该项目施工总承包协议的立案机构立案。第八条 建筑工程施工协议须在江苏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上实施网上立案(涉密工程除外)。其步骤在江苏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建筑工程施工协议立案管理模块中给予说明。协议当事人须在网上填写协议内容后,承包人打印出载有二维码及防伪水印的施工协议,经发包方、承包方签字盖章确定施工协议后上传到“建筑工程施工协议立案管理”模块,同时上传相关附件。协议当事人签字盖章后,承包方须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网上立案。协议立案管理机构应结合招标投标监管信息及其它相关材料,在承包方网上提交协议立案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施工协议确实认。第九条 经网上立案的施工协议,应该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相关监督管理的依据,同时也是施工企业在资质升级、增项及信用综合评定、评优评奖时的主要依据。第十条 各级住房城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安全监督手续及颁发施工许可证时,应该经过江苏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查验施工协议立案情况。第十一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工程结算收入”指标考评以网上立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协议为关键依据。第十二条 在协议推行过程中,经承发包双方同意补充、变更协议(含变更项目机构管理人员)的,承包人须在施工协议立案模块填写变更信息,并打印出载有二维码及防伪水印的变更立案协议,经发包方、承包方签字盖章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上传到建筑工程施工协议立案管理模块,同时上传相关材料(变更项目机构管理人员的须填写“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管理人员变更申请表”)。因停建、缓建建设工程等原因需解除协议的,协议当事人应该持双方签署的解除协议及其它材料到原协议立案部门立案,不然,发包单位不得重新发包。第十三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协议推行情况的现场监督检验,尤其要加强对建筑工程协议变更信息的检验,遏制阴阳协议等违法违纪行为。检验协议立案信息和现场实际的一致性,发觉核查结果和立案信息不一致的,或应立案未立案的,要求限期更正。限期未更正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当事人作为不良行为记入江苏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第十四条 本措施自2021年 5月 1日起施行。附件二建筑工程施工协议网上立案步骤一、网上立案程序(一)本省建筑工程施工协议的立案1、承包人使用江苏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USBKEY密码锁登录江苏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进入建筑工程施工协议立案管理模块,选择“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专业分包”网上格式协议并填写协议内容后,承包人打印出载有二维码及防伪水印的立案协议(协议文本也能够从系统中导出PDF文本打印),协议“通用条款”可不打印。发包方、承包方签字盖章确定施工协议后,上传到建筑工程施工协议立案管理模块,同时上传中标通知书,不经招标方法发包的工程,需上传相关部门的核准文件或其它证实文件的扫描件。依据总承包协议约定进行分包的专业分包协议,应上传经立案的总承包协议(协议书及专用条款),总承包协议对专业分包内容没有约定的,应上传发包人同意总承包人进行专业分包的文件。立案协议立案码由系统自动生成(经过扫描协议二维码可查看项目名称、项目机构关键人员及立案码等项目信息)。对应的编码规则:项目所在地行政区划(6位数)年、月、日(8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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