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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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第一节人事争议概述一、人事争议的概念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双方当事人因实现人事权利和履行人事义 务而发生的纠纷。它有三个基本特征:一是人事争议主体必须是已经建立人事关系的双方, 即一方是事业单位,另一方是该事业单位的职工;二是人事争议的客体必须是一方当事人对 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或聘用合同约定提出的异议;三是人事争议的内容必 须是人事关系双方由于实现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发生的纠纷。二、人事争议的分类对于人事争议,可以按照不同的角度分类:1按照人事争议涉及的职工人数,可以分为个人争议和集体争议,个人争议是指单个 职工与单位之间的争议,集体争议是指多个职工就同一类行为或基于共同的理由与单位发生 的争议。2. 按照人事争议的性质,可以分为权利争议和利益争议。权利争议是指因国家规定或聘 用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发生的争议;利益争议是指对没有规定、约定的权利义务双方存在不 同的要求发生的争议。3. 按照人事争议的内容,可分为因职工流动产生的争议,包括职工辞职的争议,单位辞 退职工的争议等;因履行聘用合同产生的争议,包括执行聘用合同条款的争议,聘用合同变 更、终止、续订的争议、解聘、辞聘的争议,违约责任的争议,以及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中发 生的其他争议。三、人事争议处理工作的依据和意义1人事争议处理工作的依据人事争议处理工作的依据包括实体性依据和程序性依据,实体性依据包括争议所涉及的 国家及省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人事政策。程序性依据主要是人事争议处理的相关规定、办法 和规则等。2. 人事争议处理工作的意义人事争议处理是我国社会公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人事争议仲裁处理工作,对于 实施人才强国战略,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深化人事制度改革,都 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四、人事争议的预防由于事业单位和职工双方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上存在着不同的利益需求,改革又涉及 双方利益的调整,所以双方会在一定范围一定程度上产生利益冲突,从而引发人事争议。人 事争议虽然是不可避免的,但可以通过积极的预防来尽量减少争议的发生。1增强事业单位和职工的行为规范意识。从实际情况来看,事业单位和职工的行为不 规范是直接导致人事争议发生的主要原因,行为不规范的主要表现是不遵守国家有关事业单 位人事管理的规定,或不按规定履行聘用合同。规范事业单位和职工行为,需要进一步加强 法制教育,提高事业单位依法管理的意识和职工遵纪守法的意识,使事业单位和职工能够自 觉遵守国家规定和履行聘用合同。2.强化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指导和监督。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承 担着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的重要职责。在日常工作中,特别是在人事制度改 革过程中加强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指导和监督,有利于预防和减少人事争议的发生。政府 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建立和健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指导监督机制,通过 政策宣传、业务培训、执法检查等方式来指导和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监督事业单 位执行国家规定的情况,纠正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还可以通过开展聘用 合同鉴证工作来消除聘用合同签订不规范埋下的纠纷隐患。3. 加强事业单位人事工作的民主管理。积极推进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民主化,是事业单 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客观要求,也是预防人事争议的有效措施。事业单位人事工作的民主管理, 是指事业单位职工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合理行使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 监督权,参与事业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事业单位实行人事工作民主管理, 有利于增强职工的责任意识和行为规范意识,促使单位在人事管理决策中充分体现广大职工 的正确意志和合法利益,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形成良好、和谐的人事工作环境,从而避免人 事争议的发生。五、人事争议处理工作渠道 人事争议处理工作渠道主要包括:(1)人事争议协商;(2)人事争议调解;(3)人事争议仲 裁:(4)人事争议诉讼。单位的人事争议协商不是人事争议调解的前置程序,也不是人事争议仲裁的前置程序。 但进入人事仲裁程序后,人事争议调解就是人事争议仲裁的必经程序,而人事争议仲裁是人 事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也就是说,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进行协商,也可以不经过协商 去申请调解,还可以既不经过协商也不申请调解就直接申请仲裁。但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 不能直接提起诉讼,必须经过仲裁后才能提起诉讼。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师对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或者对学校作出 的处理不服,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起申诉。六、人事争议处理的工作特点1与人事工作密切相关。人事管理的规范程度是导致人事争议发生的主要原因,处理 争议要依据人事管理的政策规定,人事行政部门和单位人事部门须在一定程度上参与争议的 处理。2.处理争议及时快捷。调解、仲裁等争议处理程序比较简便、灵巧,同时处理争议的周 期比较短,如仲裁机构处理人事争议案件,一般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60 日内就结案,这样 能使争议在较短时间里得到解决,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3把调解工作放在首位。人事争议属人民内部矛盾,采取调解方法来解决,双方易接 受,效果比较好,可以防止激化矛盾,这就决定了调解是贯穿争议处理全过程的主要手段。七、人事争议处理的基本原则人事争议的调解、仲裁、诉讼等处理工作虽然性质不同,各有特点,但都遵循一些基本 原则,主要是:1合法原则。在人事争议处理过程中,必须坚持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处理人事争议, 处理的依据、程序和结果要符合国家法律及政策规定。2.公正原则。人事争议的处理要以事实为基础,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后,提出处理意 见,作出处理决定,切实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不能有所偏袒。3.及时原则。处理人事争议要在规定时间内结束,不能无故拖延不决,增加当事人的诉 累,损害当事人的利益。第二节人事争议处理与其他相关工作的关系一、人事争议处理与劳动争议处理的关系人事争议处理与劳动争议处理在性质上是相同,但两者又有区别:1. 工作对象不同。劳动争议处理主要解决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处 理主要解决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人事争议。2. 适用的实体法规不同。劳动争议处理主要适用有关劳动管理的法律法规,人事争议处 理则主要适用于人事管理方面的政策规定。3处理机构不同。处理劳动争议的是劳动争议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的是人事争议委 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劳动法由“三方”(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 和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其办事机构设在劳动行政部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人 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可由与争议处理相关的部门组成,其办事机构设在人事行政部门。二、人事争议处理与公务员申诉控告的关系人事争议处理与公务员申诉控告的主要区别在于:1性质不同。人事争议的处理,是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居于中立地位,认定人事争议是 非的活动;而申诉控告则是行政机关利用行政手段处理内部争议的一种行政行为。2. 诉求主体不同。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中的申诉控告只能是公务员个人;人事争议处理 的申请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3.适用原则不同。公务员中诉控告不适用调解原则,而人事争议处理适用调解原则。4. 受理机构不同。公务员申诉控告的受理机构是行政机关,而人事争议的受理机构是人 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或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三、人事争议处理与信访的关系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 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活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与 信访工作的主要区别是:1人事争议处理的范围只是人事管理中发生的争议;信访的范围则广泛得多,公民或 法人既可以对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出控告,也可以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 为进行检举、揭发,还可以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和要求。2.人事争议处理有管辖规定,当事人只能向有管辖权的处理机构提出申请;信访则不同, 公民或法人可以按规定向各级行政机关反映问题。3.申请处理争议一般有时效规定,当事人须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申请,如当事人在争议 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可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巧日内可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信访则没有具体的、明确的时效限制。第三节人事争议协商、调解、仲裁、诉讼一、人事争议协商(一)人事争议协商的概念协商,是指当事人双方为妥善解决某些问题,采取共同商量以便取得一致意见的行为。 人事争议协商,是指事业单位和职工因客观人事权利和履行人事义务发生争议后,当事人双 方就解决争议,化解矛盾,协调人事关系共同进行商谈,达成和解协议的行为。经过协商所 达成的协议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志,应当自觉履行。(二)人事争议协商的原则1. 双方自愿原则自愿,是人事争议协商的基础和前提条件,人事争议双方都愿意协商时,协商才能进行。 如果一方当事人表示不愿意协商,要求通过其他渠道来解决争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2. 平等互信原则事业单位和职工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在进行人事争议协商时,双方只有平等相待、相互 尊重、相互信任,才可能妥善地解决争议问题,形成和谐的人事关系,不能把一方的意志强 加给另一方,更不能采取欺诈手段蒙蔽对方。3合法原则人事争议的协商过程,就是双方增进了解,互谅互让,争取达成协议的过程。协商过程 和采取方式要做到合法,协商的结果不仅要体现单位和职工的共同意志,双方都能够接受, 而且还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的政策规定,否则达成的协议就失去了合法性,不能履行。二、人事争议调解(一) 人事争议调解的概念及特点 人事争议调解,是指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申请仲裁的人事 争议案件,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促使双方当时人互识互谅,达成协议,从而有 效解决争议的活动。人事争议调解具有以下基本特点: 1人事争议调解是在第三者即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或调解机构主持下进行的,这就区别 于没有第三者主持的人事争议协商活动。2. 人事争议调解是自愿活动,必须始终基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愿,不能强迫当事人进行调 解。3. 人事争议调解是通过教育、疏导的方式来解决争议的,调解组织的意见只有在双方当 事人都接受的情况下才起作用。调解应遵循自愿、合法、合理、合情和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 裁决和诉讼权利的原则。(二) 人事争议调解的原则 在人事争议调解过程中,调解工作遵循人事争议处理的基本原则,还包括以事实为依据、 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着重调解、及时处理的原则,当事人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等。此 外,还应遵循人事争议调解的特有原则:1自愿原则 人事争议调解的自愿原则,是指调解组织在处理争议的整个过程中,必须尊重双方当事 人的意愿,不得有任何强迫的行为。自愿原则包括:当事人自愿申请调解。争议发生后,只有在当事人双方都同意并向调解组织申请调 解时,调解组织才能予以调解。如果当事人不申请调解,或者一方不同意调解,调解就不能 进行。(2) 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争议经过调解后,只有在双方当事人形成了共识,愿意就 此解决争议时才一能考虑订立协议的问题。不能在当事人思想不通、还未相互谅解的情况下, 强迫或诱使他们达成协议,或者在当事人不接受调解意见、不愿达成调解协议情况下,调解 组织强行作出调解决定。(3) 当事人自愿履行协议。调解协议达成后,调解机构可以通过检查督促,动员双方 如期履行。但如果出现一方当事人反悔时,调解协议即自动失效,调解组织不得强迫当事人 执行调解协议。2.合法、合情、合理原则 合法、合情、合理原则,是指调解组织既要依法办事,严格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规定,参照单位的规章制度和依据聘用合同进行调解,又要注意公平合理,充分考虑单位与 职工的实际情况和主观愿望,对当事人陈之以法,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达到法、情、理相 一致,妥善有效地解决好人事争议,防止无原则的进行调和,或只考虑合法不顾及合情、合 理的工作倾向。3. 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权利的原则 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权利的原则,是指单位人事争议调解不是人事争议处理的必 经程序,也不是仲裁、诉讼受理的必要条件,当事人之间发生人事争议,在法律许可范围内 有权利选择解决争议的途径和方式,他们可以提请调解组织出面调解,也可以不经调解而直 接申请仲裁。对在调解过程中,出现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或经调解虽达成协议,但事后当 事人反悔,不愿履行协议而要求仲裁的情况时,调解组织对当事人不得进行干涉或阻拦。三、人事争议仲裁(一)人事争议仲裁的概念仲裁作为一种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在世界范围内得到普遍应用,从字面解释,“仲” 是地位居中的意思,“裁”是评断的意思。二者结合在一起就是指居中裁断。人事争议仲裁 就是仲裁机构居中对人事争议进行裁断。人事争议仲裁概念应从以下几方面理解:第一,人事争议仲裁是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就人 事关系主体之间的争议进行仲裁。第二,人事争议仲裁是“自愿提交”。第三,仲裁机构是 居于人事争议双方当事人之间,依法享有人事争议仲裁权的机构。第四,人事争议仲裁的调 解和裁决结果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同等约束力,并且具有强制性。(二)人事争议仲裁的特点1.单方申请,双方地位平等。人事争议发生后,只要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争议事项在 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受理范围内,仲裁机构都应该受理;另一方不提交答辩书或者不出庭,不 影响仲裁程序地进行。当事人在人事争议处理中的地位平等,主要表现在,申请人和被申请 人适用法律、法规平等。2.机构独立,一级仲裁。仲裁机构的相对独立是保证仲裁公正性的基础。机构的相对独 立,一方面是指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相对独立于行政机关,依法独立处理人事争议,不受行政 机关和个人的干预;另一方面是指各级仲裁委员会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各仲裁委员会独立开 展工作,任何仲裁委员会都不得干预其他仲裁委员会对人事争议的处理。一级仲裁的含义是: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不能向其他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提出 重新仲裁的申请,但可以向原仲裁机构提出复议申请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先行调解,及时裁决。调解和裁决是仲裁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的两种方式,在调解 和裁决关系的处理上,实行先行调解,及时裁决。先行调解是指调解是仲裁的前置程序,也 就是仲裁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要先调解,后裁决,不经调解不能进入裁决程序。对调解未达 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及时做出裁决,避免案子久调不决,使双方权益不能及时得到保护。4. 性质特殊。人事争议仲裁是具有行政、司法双重性质的制度,与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有 比较密切的关系,但人事争议仲裁不属于行政行为,不受行政法律、法规的调整,因此,人 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能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三)人事争议仲裁的原则在人事争议仲裁过程中,仲裁庭和仲裁员须遵循人事争议处理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事实 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着重调解、及时处理的原则,当事人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 则等。此外,还应遵循人事争议仲裁的特有原则,主要是:1.仲裁机构独立办案的原则独立办案是指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案件具有 独立性,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干预。2合议原则 合议是指在仲裁过程中案件要经过充分讨论和研究,这是民主集中制原 则在仲裁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有利于避免主观臆断,保证公正处理人事争议案件。3.回避原则回避是指当仲裁员是案件的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或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时,不得参加该案的仲裁活动,以防止徇私舞弊 的问题发生。(四)人事争议的仲裁依据 根据人事争议仲裁的性质和特点,人事争议仲裁的依据有以下几个方面: 1人事工作的政策规定。这是人事争议仲裁的主要依据,包括在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制 的政策和事业单位辞职、辞退规定等实体性依据,有关人事争议仲裁的规定等程序性依据。2.相关的法律法规。虽然目前还没有专门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法律法规,但在有些其 他方面的法律法规中涉及到人事管理规范问题,也须作为人事争议仲裁的依据,如劳动法、 教师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著作权法等。3. 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在一定程度上是根据内部的规章制度进行 的,人事争议的发生往往与这些规章制度有关系,所以仲裁应参考单位的规章制度。与其他 依据不同的是,单位的规章制度在作为仲裁的依据前,仲裁机构要对其是否合法有效进行审 查。四、人事争议诉讼(一)人事争议诉讼的概念 人事争议诉讼是人事争议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寻求司法救助,从而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法 律制度。具体讲,就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人事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的司法活动,包括人 事争议案件的起诉、受理、调查取证、审判和执行等一系列诉讼程序。(二)人事争议诉讼的特点 人事争议诉讼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与其他民事诉讼活动相比,人事争议诉讼有如下特 点:八、1人事争议仲裁是人事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人事争议诉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必须是不服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才受理,没有经过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裁决的人事争议案件, 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2.人事争议诉讼的当事人是事业单位和职工。3. 人事争议诉讼的标的主要是人事权益。(三)人事争议诉讼的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 2003)13 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法 函2004) 30 号),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程序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对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实体处理应当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规 定,但涉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权利的内容在人事法律中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四)人事争议诉讼的受案范围和管辖根据法释200313 号和法函2004)30 号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 的案由为“人事争议”。受案范围为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人事争议案件。事业单位 人事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或者聘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五)人事争议诉讼的意义2003年8月 27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 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标志着我国人事争一议诉讼制度正式建立,人事争议处理制度基 本形成,因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第一,把人事争议纳入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体现了“司法最终解决原则”。要是人事 争议从制度上得到彻底解决,就必须将法院的审判作为解决纠纷的最后手段。因为法院的裁 判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和法律效力,对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具有约束力,通过人民法院审理人事 争议案件,能够使事业单位和职工合法的人事权益从根本上得到维护。第二,缺乏司法保障的仲裁是不完善的仲裁。在这个司法解释中规定,“一方当事人在 法定期间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 依法执行。”这就是人事争议仲裁权得到了司法权的保障,从而进一步提高了人事争议仲裁 的权威性。第三,建立人事争议诉讼制度,实现仲裁与司法接轨,有利于法院对仲裁工作的监督, 促使人事争议仲裁更加公正合理。第四节人事争议仲裁的机构、受案、管辖、时效一、人事争议仲裁机构 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是依法设立的处理人事争议具有仲裁职能的专门机构。它既不是民 间组织、司法机关,也有别于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具有三个特征:第一,具有独立的法律地 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仲裁活动,并对后果承担责任。第二,以第三者的身份居中处理人 事争议,不偏袒任何一方,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第三,在仲裁过程中拥有指挥和裁 决权,它的行为对仲裁程序的发生、变更和消灭起着决定性作用,与仲裁的参与人相比,它 在整个仲裁活动中起着积极的主导作用。仲裁机构包括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仲裁庭和仲裁员。仲裁委员会的主要 职责是: 负责处理管辖范围内的人事争议,领导监督其办事机构、仲裁庭的工作。办事机 构的主要职责是负 责案件受理、仲裁文书送达、档案管理、仲裁费用的收取,经仲裁委员 会授权,确定仲裁庭组成等。仲裁庭的主要职能是在仲裁委员会的直接领导监督下和仲裁委 员会办事机构的协助下具体承办案 件。仲裁员的主要职责是接受仲裁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 交办的争议案件,参加仲裁庭。二、人事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 根据人事争议仲裁的性质特征,人事争议仲裁处理争议的领域不像人事争议调解那么宽 泛,有 其确定的受案范围,从而保证人事争议机构在法定范围行使职权,维护争议双方当 事人的合法权益。(一)人事争议仲裁范围的概念 人事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是指对人事仲裁受理的人事争议案件的界定。人事争议仲裁 受案范 围包括对象范围和案件范围两个方面。第一,从对象范围来看,人事争议仲裁主要适用于事业单位与职工之间发生的人事争议。 第一,从案件范围来看,是指事业单位与职工之间发生的何种争议可以申请仲裁。(二)人事争议仲裁范围的确定 根据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人事争议仲裁处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的受案范围主要 是:事业单位与职工之间因辞职、辞退、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一是辞职争议,包括单位不给职工办理辞职手续的争议,单位不给职工接转人事档案的 争议,辞职人员与单位关于培训费的争议等。二是辞退争议,包括辞退条件方面的争议,辞退程序方面的争议,有关辞退费的争议等。 三是履行聘用合同的争议,包括因订立、执行、变更、解除、续订、终止聘用合同发生 的争议,以及单位与职工双方虽然没有签订聘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聘用关系后发生的争议 等。三、案件管辖 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的管辖,是指各级仲裁委员会之间受理人事争议案件的职权划分。它 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纵向管辖,即上下级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权限的分工;二是同级但不同地 区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的权限分工。根据四川省人事争议处理方法,我省的人事争议仲 裁案件的管辖范围具体划分是:1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案件管辖范围是:省级机关及其直属驻蓉事业单位的人事 争议;人事关系在省的中央驻蓉单位的人事争议;省内有重大影响的人事争议仲裁;省内跨 市(州)的人事争议仲裁。2.市(州)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案件管辖范围是:本市(州)所属单位人事争议;境 内跨县(市、区)的人事争议;驻市(州)的中央、省属单位不属于省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内的人事争议。3县(市、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案件管辖范围是:本县(市、区)、乡(镇)所 属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四、仲裁申请条件及时限申请条件是指人事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向争议仲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必须满足的条件。 四川省人事争议处理办法规定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三个条件:一是仲裁申请人应当是与本 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二是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依据;三是属 于该仲裁委员会管辖。时效,在法律上是指一定的法律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时间导致一定法律后果的制度。人 事争议仲裁时效是指符合管辖与受案范围要求的人事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在法定的时效内向 争议处理机构申请仲裁,争议机构就受理,超过法定时效期间,争议仲裁机构就不予受理。 四川省人事争议处理办法把仲裁时效规定为60 日,即:当事人应当在争议发生之日起 或从知道、应当知道合法权益被侵害之日起60 日内以书面的形式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 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超过这一时效人事争议仲裁委就不再受理。后记事业单位全面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是事业单位改革逐步深化过程中引入选人用人竞争机 制,优化人才资源配置,实现社会就业公平的重要措施。为配合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实 施,方便参考人员,我们组织编写了本资料。本资料内容主要包括法律、公民道德、四川省情、公文写作、事业单位聘用制度、人事 争议仲裁等知识要点。编写时参考了大量的专著和教材,在此对这些专著和教材的作者表示 感谢!由于时间紧迫,编者的能力和水平有限,书中不足之处,敬请读者指正并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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