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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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二日国务院同意修订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专利局令第号公布)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依据中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订本细则。第二条 专利法所称创造,是指对产品、方法或其改善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结构或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第三条 专利法和本细则要求的多种手续,应该以书面形式办理。第四条 根据专利法和本细则要求提交的多种文件应该使用汉字。中家有统一要求的科技术语,应该采取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汉字译文的,应该注明原文。根据专利法和本细则要求提交的多种证件和证实文件是外文的,专利局认为必须时,能够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时限内附送汉字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和证实文件。第五条 向专利局邮寄的多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信封上寄出的邮戳日不清楚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实外,以专利局收到日为递交日。专利局的多种文件,能够经过邮寄、直接送交或以公告的方法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专利代理机构;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请求书中第一署名人或代表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文件的,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专利局邮寄的多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十五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依据专利局要求应该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为送达日。文件送交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能够经过公告的方法送达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满30天,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第六条 专利法和本细则要求的多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期限以年或月计算的,以其最终一月的对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对应日的,以该月最终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后来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第七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耽搁专利法或本细则要求的期限或专利局指定的期限,造成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二个月内,不过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能够向专利局说明理由并附含有关证实文件,请求恢复其权利。当事人因正当理由而耽搁专利法或本细则要求的期限或专利局指定的期限,造成其权利丧失的,能够自收到专利局的通知之日起二个月内向专利局说明理由,请求恢复其权利。当事人请求延长专利局指定的期限的,应该在期限届满前,向专利局说明理由并办理相关手续。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要求不适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一条要求的期限。本条第二款的要求不适用本细则第八十八条要求的期限。第八条 国防系统各单位申请创造专利,包括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需要保密的,其专利申请由国务院国防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设置的专利机构受理;专利局受理的包括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需要保密的创造专利申请,应该移交国务院国防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设置的专利机构审查,由专利局依据该专利机构的审查意见作出决定。除前款要求外,专利局受剪发明专利申请后,应该将需要进行保密审查的申请转送国务院相关主管部门审查;相关主管部门应该自收到该申请之日起四个月内,将审查结果通知专利局;需要保密的,由专利局根据保密专利申请处理,而且通知申请人。第九条 除专利法第二十八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要求外,专利法所称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本细则所称申请日,是指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之日。第十条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实施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创造发明是指:(一)在本职员作中作出的创造发明;(二)推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员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创造发明;(三)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和其在原单位负担的本职员作或原单位分配的任务相关的创造发明。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第十一条 专利法所称创造人或设计人,是指对创造发明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发明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创造发明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从事其它辅助工作的人,不应该被认为是创造人或设计人。第十二条 一样的创造发明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专利法第九条要求的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日分别就一样的创造发明申请专利的,应该在收到专利局的通知后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第十三条 专利权人和她人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协议,应该自协议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局立案。第十四条 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十条要求的专利代理机构由国务院授权专利局指定。第十五条 对一项创造发明的专利申请权或被授予的专利权发生争议时,当事人能够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也能够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因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发生纠纷,并已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能够请求专利局中止相关程序。根据前款要求请求中止相关程序的,应该向专利局提交请求书,并附具专利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的相关受理文件。第二章 专利的申请第十六条 申请专利的,应该向专利局提交申请文件一式两份。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向专利局申请专利和办理其它专利事务的,应该同时提交委托书,写明委托权限。第十七条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所称请求书中的其它事项是指:(一)申请人的国籍;(二)申请人是企业或其它组织的,其总部所在的国家;(三)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该注明的相关事项;(四)要求优先权的,应该注明的相关事项;(五)申请人或专利代理机构的签字或盖章;(六)申请文件清单;(七)附加文件清单;(八)其它需要注明的相关事项。申请人有两个以上而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该指定一人为代表人。第十八条 创造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应该根据下列方法和次序撰写:(一)创造或实用新型的名称,该名称应该和请求书中的名称一致;(二)创造或实用新型所属技术领域;(三)就申请人所知,写明对创造或实用新型的了解、检索、审查有用的背景技术,而且引证反应这些背景技术的文件;(四)创造或实用新型的目标;(五)写明要求保护的创造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了解,而且能够达成创造或实用新型的目标;(六)创造或实用新型和背景技术相比所含有的有益的效果;(七)有附图的,应该有图面说明;(八)具体描述申请人认为实现创造或实用新型的最好方法,在合适的情况下,应该举例说明;有附图的,应该对照附图。创造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人应该根据前款要求的方法和次序撰写说明书,除非其创造或实用新型的性质用其它方法或次序撰写能节省说明书的篇幅并使她人能更加好地了解其创造或实用新型。创造或实用新型说明书中不得使用“如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类的引用语,也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第十九条 创造或实用新型的几幅附图能够绘在一张图纸上,附图应该根据“图,图,”次序编号排列。附图的大小及清楚度,应该确保在该图缩小到三分之二时,仍能清楚地分辨出图中的各个细节。创造或实用新型说明书文字部分中未提及的附图标识不得在附图中出现,附图中未出现的附图标识不得在说明书文字部分中提及。申请文件中表示同一组成部分的附图标识应该一致。附图中除必须的词语外,不应该含有其它注释。第二十条 权利要求书应该说明创造或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并简明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权利要求书有几项权利要求,应该用阿拉伯数字次序编号。权利要求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应该和说明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一致,能够有化学式或数学式,不过不得有插图。除绝对必须的外,不得使用“如说明书部分所述”或“图所表示”的用语。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能够引用说明书附图中对应的标识,该标识应该放在对应的技术特征后面,并置于括号内,以利于了解权利要求。附图标识不得解释为对权利要求的限制。第二十一条 权利要求书应该有独立权利要求,也能够有隶属权利要求。独立权利要求应该从整体上反应创造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为达成创造或实用新型目标的必须技术特征。隶属权利要求应该用要求保护的附加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深入的限定。第二十二条 创造或实用新型的独立权利要求应该包含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根据下列要求撰写:(一)前序部分:写明创造或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专题名称和创造或实用新型专题和现有技术共有的必须技术特征;(二)特征部分:使用“其特征是”或类似的用语,写明创造或实用新型区分于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这些特征和前序部分写明的特征合在一起,限定创造或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范围。创造或实用新型的性质不适适用前款方法表示的,独立权利要求能够用其它方法撰写。一项创造或实用新型应该只有一个独立权利要求,并写在同一创造或实用新型的隶属权利要求之前。第二十三条 创造或实用新型的隶属权利要求应该包含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根据下列要求撰写:(一)引用部分:写明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其专题名称;(二)限定部分:写明创造或实用新型附加的技术特征。引用一项或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隶属权利要求,只要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使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多项隶属权利要求,不得作为另一项多项隶属权利要求的基础。第二十四条 摘要应该写明创造或实用新型所属的技术领域、需要处理的技术问题、关键技术特征和用途。摘要能够包含最能说明创造的化学式。有附图的专利申请,应该由申请人指定并提供一幅最能说明该创造或实用新型技术特征的附图。附图的大小及清楚度应该确保在该图缩小到厘米厘米时,仍能清楚地分辨出图中的各个细节。摘要文字部分不得超出个字。摘要中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第二十五条 申请专利的创造包括新的微生物、微生物学方法或其产品,而且使用的微生物是公众不能得到的,除该申请应该符合专利法和本细则的相关要求外,申请人并应该办理下列手续:(一)在申请日前或最迟在申请日,将该微生物菌种提交专利局指定的微生物菌种保藏单位保藏,并在申请时或最迟自申请日起三个月内提交保藏单位出具的保藏证实和存活证实;期满未提交证实的,该菌种被视为未提交保藏;(二)在申请文件中,提供相关微生物特征的资料;(三)包括微生物菌种保藏的专利申请应该在请求书各说明书中写明该微生物的分类命名(注明拉丁文名称)、保藏该微生物菌种的单位名称、地址、保藏日期和保藏编号;申请时未写明的,应该自申请日起三个月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该菌种被视为未提交保藏。第二十六条 相关微生物的创造专利申请公布后,任何单位或个人需要将专利申请所包括的微生物作为试验目标使用的,应该向专利局提出请求,并写明下列事项:(一)请求人的姓名或名称和地址;(二)不向其它任何人提供菌种的确保;(三)在授予专利权之前,只作为试验目标使用的确保。第二十七条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七条要求提交的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不得小于厘米厘米,也不得大于厘米厘米。同时请求保护色彩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该提交彩色和黑白的图片或照片各一份。申请人应该就每件外观设计产品所需要保护的内容提交相关视图或照片,以清楚地显示请求保护的对象。第二十八条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必须时应该写明对外观设计的简明说明。外观设计的简明说明应该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的关键创作部位、请求保护色彩、省略视图等情况。简明说明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也不能用来说明产品的性能和用途。第二十九条 专利局认为必须时,能够要求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提交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样品或模型。样品或模型的体积不得超出厘米厘米厘米,重量不得超出千克。易腐、易损或危险品不得作为样品或模型提交。第三十条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所称已经有的技术,是指申请日前在我国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我国公开使用或以其它方法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即现有技术。第三十一条 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所称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是指国务院相关主管部门或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专利申请有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或第二项所列情形的,申请人应该在提出专利申请时申明,并自申请日起二个月内,提交相关国际展览会或学术会议、技术会议的组织单位出具的相关创造发明已经展出或发表,和展出或发表日期的证实文件。专利申请有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所列情形的,专利局认为必须时能够要求申请人提出证实文件。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根据专利法第三十条的要求办理要求优先权手续的,应该在书面申明中写明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以下称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受理该申请的国家;书面申明中未写明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和受理该申请的国家的,视为未提出申明。要求外国优先权的,申请人提交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应该经该国受理机关证实;要求本国优先权的,申请人提交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应该由专利局制作。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在一件专利申请中,能够要求一项或多项优先权;要求多项优先权的,该申请的优先权期限从最早的优先权日起算。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假如在先申请是创造专利申请,能够就相同专题提出创造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假如在先申请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能够就相同专题提出实用新型或创造专利申请。不过,提出后一申请时,在先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一)已经要求过外国或本国优先权的;(二)已经被同意授予专利权的;(三)属于根据要求提出的分案申请的。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时,其在先申请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被视为撤回。第三十四条 在没有常常居所或营业所的申请人,申请专利或要求外国优先权的,专利局认为必须时,能够要求其提供下列文件:(一)国籍证实;(二)申请人是企业或其它组织的,其营业所或总部所在地的证实文件;(三)外国人、外国企业、外国其它组织的所属国,认可公民和单位能够根据该国国民的相同条件,在该国享受专利权、优先权和其它和专利相关的权利的证实文件。第三十五条 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要求,能够作为一件专利申请提出的属于一个总的创造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创造或实用新型,应该在技术上相互关联,包含一个或多个相同或对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其中特定技术特征是指每一项创造或实用新型作为整体考虑,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符合前款要求的两项以上创造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能够是下列各项之一:(一)不能包含在一项权利要求内的两项以上产品或方法的同类独立权利要求;(二)产品和专用于制造该产品的方法的独立权利要求;(三)产品和该产品的用途的独立权利要求;(四)产品、专用于制造该产品的方法和该产品的用途的独立权利要求;(五)产品、专用于制造该产品的方法和为实施该方法而专门设计的设备的独立权利要求;(六)方法和为实施该方法而专门设计的设备的独立权利要求。符合本条第一款要求的两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能够是不能包含在一项权利要求内的两项以上产品的独立权利要求。第三十六条 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所称同一类别,是指产品属于分类表中同一个小类;成套出售或使用,是指各产品的设计构思相同,而且习惯上是同时出售、同时使用。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要求将两项以上外观设计作为一件申请提出的,应该将各件外观设计次序编号标在每件使用外观设计产品的视图名称的前面。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撤回专利申请,应该向专利局提出申明,写明创造发明的名称、申请号和申请日。撤回专利申请的申明是在专利局作好公布专利申请文件的印刷准备工作后提出的,申请文件仍予公布。第三章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同意第三十八条 在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复审、撤销和无效宣告程序中进行审查和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该自行回避,当事人或其它利害关系人能够要求其回避:(一)是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近亲属的;(二)和专利申请或专利权有利害关系的;(三)和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查和审理的。专利复审委员会组员曾参加原申请的审查的,适用前款的要求。审查和审理人员的回避,由专利局决定。第三十九条 专利局收到创造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请求书、说明书(实用新型必需包含附图)和权利要求书,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请求书和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后,应该明确申请日、给申请号,而且通知申请人。第四十条 专利申请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局不予受理,而且通知申请人:(一)创造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缺乏请求书、说明书(实用新型无附图)和权利要求书的,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缺乏请求书、图片或照片的;(二)未使用汉字的;(三)不符合本细则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要求的;(四)请求书中缺乏申请人姓名或名称及地址的;(五)显著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或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要求的;(六)专利申请类别(创造、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不明确或无法确定的。第四十一条 说明书中写有对附图的说明但无附图或缺乏部分附图的,申请人应该在专利局指定的期限内补交附图或申明取消对附图的说明。申请人补交附图的,以向专利局提交或邮寄附图之日为申请日;取消对附图的说明的,保留原申请日。第四十二条 一件专利申请包含两项以上创造、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申请人能够在专利局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前,向专利局提出分案申请。专利局认为一件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和本细则第三十五条要求的,应该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时限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申请人期满未回复的,该申请被视为撤回。分案的申请不得改变原申请的类别。第四十三条 根据本细则第四十二要要求提出的分案申请,能够保留原申请日,享受优先权的,能够保留优先权日,不过不得超出原申请公开的范围。分案申请应该根据专利法及本细则的要求办理多种手续。分案申请的请求书中应该写明原申请的申请号和申请日。提交分案申请时,申请人应该提交原申请文件副本;原申请享受优先权的,并应该提交原申请的优先权文件副本。第四十四条 专利法第三十四条和第四十条所称初步审查,是指审查专利申请是否具有专利法第二十六条或第二十七条要求的文件和其它必须的文件,这些文件是否符合要求的格式;并包含审查下列各项:(一)创造专利申请是否显著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要求的,或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要求的,或显著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或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的要求的;(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显著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要求的,或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要求的,或显著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本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三条的要求的,或根据专利法第九条要求不能取得专利权的;(三)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否显著属于专利法第五条要求的,或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要求的,或显著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本细则第二条第三款、第十二条第一款要求的,或根据专利法第九条要求不能取得专利权的。专利局应该将审查意见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时限内陈说意见或补正;申请人期满未回复的,其申请被视为撤回。申请人陈说意见或补正后,专利局依然认为不符合前款所列各项要求的,应该给予驳回。第四十五条 除专利申请文件外,申请人向专利局提交的和专利申请相关的其它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视为未提出:(一)未使用要求的格式或填写不符合要求的;(二)未根据要求提交证实材料的。专利局应该将视为未提出的审查意见通知申请人。第四十六条 申请人请求早日公布其创造专利申请的,应该向专利局申明。专利局对该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后,除给予驳回的外,应该立刻将申请给予公布。第四十七条 申请人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七条要求写明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类别时,应该使用专利局公布的外观设计产品分类表。未写明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所属类别或所写的类别不确切的,专利局能够给予补充或修改。第四十八条 自创造专利申请公布之日起至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前,任何人均能够对不符合专利法要求的专利申请向专利局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第四十九条 创造专利申请人因有正当理由无法提交专利法第三十六条要求的检索资料或审查结果资料的,应该向专利局申明,并在得到该项资料后补交。第五十条 专利局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要求对专利申请自行进行审查时,应该通知申请人。第五十一条 创造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或在对专利局第一次实质审查意见作出回复时,能够对创造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三个月内,能够对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第五十二条 创造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或权利要求书的修改部分,除部分文字修改或增删外,应该根据要求格式提交替换页。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图片或照片的修改,应该根据要求提交替换页。第五十三条 根据专利法和本细则要求,创造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应该给予驳回的情形是指:(一)申请不符合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要求的;(二)申请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要求的,或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要求的,或根据专利法第九条要求不能取得专利权的;(三)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或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要求的;(四) 申请的修改或分案的申请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范围的。第五十四条 专利局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后,申请人应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申请人按期办理登记手续的,专利局应该授予专利权,颁发专利证书,并给予公告。专利权自颁发专利证书之日起生效。期满未办理登记手续的,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第五十五条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要求,对专利局公告授予的专利权,能够提出撤销的理由是指:(一)授予专利权的创造和实用新型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要求的;(二)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要求的。第五十六条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要求请求专利局撤销专利权的,应该提交撤销专利权请求书和相关文件一式两份,说明请求撤销专利权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专利局对撤销专利权的请求作出决定前,撤销专利权请求人能够撤回其请求。第五十七条 专利局收到撤销专利权请求书后,应该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撤销专利权请求书,应该通知撤销专利权请求人在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该撤销专利权的请求被视为未提出。撤销专利权请求书中未写明撤销专利权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或提出的理由不符合本细则第五十五条要求的,专利局不予受理。专利局应该将受理的撤销专利权请求书的副本和相关文件的副本送交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说意见,专利权人能够修改专利文件,不过不得扩大原专利保护的范围;期满未回复的,不影响专利局审查。第五十八条 专利复审委员会由专利局指定有经验的技术教授和法律教授组成,主任委员由专利局局长兼任。第五十九条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要求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的,应该提交复审请求书,说明理由并附含有关的证实文件。请求书和证实文件应该一式两份。申请人或专利权人请求复审时,能够修改被驳回的专利申请或被撤销的专利文件,不过修改应该仅限于驳回申请的决定或撤销专利权的决定所包括的部分。第六十条 复审请求书不符合要求格式的,复审请求人应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该复审请求被视为未提出。第六十一条 专利复审委员会应该将受理的复审请求书转交专利局原审查部门进行审查。原审查部门依据复审请求人的请求,同意撤销原决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该据此作出复审决定,并通知复审请求人。第六十二条 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复审后,认为复审请求不符合专利法要求的,应该通知复审请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时限内陈说意见;期满未回复的,该复审请求被视为撤回。第六十三条 复审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前,能够撤回其复审请求。第六十四条 专利局对专利申请文件中的创造发明名称、摘要或请求书的显著错误能够给予修改,并通知申请人。专利局对专利公报和发出的文件中出现的错误,一经发觉,应该立即更正。第四章 专利权的无效宣告第六十五条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八条的要求,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部分无效的,应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相关文件一式两份,说明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无效宣告的请求作出决定前,无效宣告请求人能够撤回其请求。第六十六条 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不符合要求格式的,无效宣告请求人应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补正;其满未补正的,该无效宣告请求被视为未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专利的创造发明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三十三条或本细则第二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要求的,或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要求的,或根据专利法第九条要求不能取得专利权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中未说明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或所提出的理由不符合本条第二款要求的,或在已提出的撤销专利请求还未作出决定前又请求无效宣告的,或就撤销专利权请求、无效宣告请求已作出的决定,又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请求无效宣告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第六二七条 专利复审委员会应该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的副本和相关文件的副本送交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说意见,专利权人能够修改专利文件,不过不得扩大原专利保护的范围;期满未回复的,不影响专利复审委员会审理。第五章 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第六十八条 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后,任何单位均能够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一条的要求,请求专利局给强制许可。请求强制许可的,应该向专利局提交强制许可请求书,说明理由并附含有关证实文件各一式两份。专利局应该将强制许可请求书的副本送交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应该在专利局指定的期限内陈说意见;期满未回复的,不影响专利局作出有关强制许可的决定。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很情况时,或为了公共目标的非商业性使用的情况下,专利局能够给强制许可。专利局作出的给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该依据强制许可的理由要求实施的范围和时间,并限定强制许可实施关键为供给我国市场的需要。专利局作出的给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该立即通知专利权人,并给予登记和公告。强制许可的理由消除或不再发生时,专利局能够依据专利权人的请求,对这种情况进行审查,终止实施强制许可。第六十九条 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七条要求请求专利局裁决使用费数额的,当事人应该提出裁决请求书,并附具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证实文件。专利局应该自收到请求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裁决,并通知当事人。第六章 对职务创造发明的创造人或设计人的奖励第七十条 专利法第十六条所称奖励,包含发给创造人或设计人的奖金和酬劳。第七十一条 专利权被授予后,专利权的持有单位应该对创造人或设计人发给奖金。一项创造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元。因为创造人或设计人的提议被其所属单位采纳而完成的创造发明,专利权被授予后,专利权的持有单位应该从优发给奖金。发给创造人或设计人的奖金,企业单位能够计入成本,机关能够从事业费中列支。第七十二条 专利权的持有单位在专利权的使用期限内,实施创造发明专利后,每十二个月应该从实施创造或实用新型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或从实施外观设计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作为酬劳支付创造人或设计人;或参考上述百分比,发给创造人或设计人一次性酬劳。第七十三条 创造发明专利权的持有单位许可其它单位或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该从收取的使用费中纳税后提取作为酬劳支付创造人或设计人。第七十四条 本细则要求的酬劳,一律从制造专利产品、使用专利方法所取得的利润和收取的使用费中列支,不计入单位的奖金总额,不计征奖金税。不过,创造人或设计人的个人所得,应该依法纳税。第七十五条 本章有关奖金和酬劳的要求,集体全部制单位和其它企业能够参考实施。第七章 专利管理机关第七十六条 专利法和本细则所称专利管理机关,是指国务院相关主管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专利管理机关。第七十七条 对于在创造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创造而未支付合适费用的单位或个人,在专利权授予后,专利权人能够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也能够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专利管理机关处理时,有权决定该单位或个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支付合适的费用。当事人对专利管理机关的决定不服的,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创造人或设计人和其所在单位对其创造发明是否属于职务创造发明和对职务创造发明是否提出专利申请有争议的,或专利权的全部单位或持有单位对职务创造发明的创造人或设计人没有依法发给奖金或支付酬劳的,创造人或设计人能够请求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所在地的专利管理机关处理。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纠纷的时效为两年,自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得悉或应该得悉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八条 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要求,对将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的或将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专利管理机关能够视情节,责令停止冒充行为,消除影响,并处以一千元至五万元或非法所得额一至三倍的罚款。第七十九条 属于跨部门或跨地域的侵权纠纷,当事人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的,由发生侵权行为地的专利管理机关或侵权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专利管理机关处理。第八章 专利登记和专利公报第八十条 专利局设置专利登记簿,登记下列专利权相关的事项:(一)专利权的授予;(二)专利权的转让和继承;(三)专利权的撤销和无效宣告;(四)专利权的终止;(五)专利权的恢复;(六)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七)专利权人的姓名或名称、国籍和地址的变更。第八十一条 专利局定时出版专利公报,公布或公告下列内容:(一)专利申请中记载的著录事项;(二)创造或实用新型说明书的摘要,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及其简明说明;(三)创造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请求和专利局对创造专利申请自行进行实质审查的决定;(四)保密专利的解密;(五)创造专利申请公布后的驳回、撤回和视为撤回;(六)创造专利申请公布后的专利申请权转让和继承;(七)专利权的授予;(八)专利权的撤销和无效宣告;(九)专利权的终止;(十)专利权的转让和继承;(十一)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的给;(十二)专利申请或专利权的恢复;(十三)专利权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的变更;(十四)对地址不明的申请人的通知;(十五)其它相关事项。创造或实用新型的说明书及其附图、权利要求书另行全文出版。第九章 费用第八十二条 向专利局申请专利和办理其它手续时,应该缴纳下列费用:(一)申请费、申请维持费;(二)审查费、复审费;(三)年费;(四)著录事项变更费、优先权要求费、恢复权利请求费、无效宣告请求费、强制许可请求费、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请求费,专利登记费和要求的附加费。前款所列多种费用的数额,由国务院相关主管部门会同专利局另行要求。第八十三条 专利法和本细则要求的多种费用,能够直接向专利局缴纳,也能够经过邮局或银行汇付,不过不得使用电汇。经过邮局或银行汇付的,应该写明申请号或专利号、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姓名或名称、费用名称及创造发明名称。经过邮局或银行汇付的,以汇出日为缴费日。不过,自汇出日至专利局收到日超出十五日的,除邮局、银行出具证实外,以专利局收到日为缴费日。不符合本条第二款要求的,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多缴、重缴、错缴专利费用的,当事人能够向专利局提出退款请求,不过该请求应该自缴费日起一年内提出。第八十四条 申请人应该在收到受理通知书后,最迟自申请之日起二个月内缴纳申请费;期满未缴纳或未缴足的,其申请被视为撤回。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该在缴纳申请费的同时缴纳优先权要求费;期满未缴纳或未缴足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第八十五条 当事人请求实质审查、恢复权利、复审或请求撤销专利权的,应该在专利法及本细则要求的相关期限内缴纳费用;期满未缴纳或未缴足的,视为未提出请求。第八十六条 创造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满二年还未被授予专利权的,自第三年度起每十二个月缴纳申请维持费。第一次申请维持费应该在第三年度的第30天内缴纳,以后的申请维持费应该在前一年度期满前30天内预缴。第八十七条 申请人办理登记手续时,应该缴纳专利登记费和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授予专利权当年已缴纳申请维持费的,不再缴纳当年的年费。期满未缴纳费用的,视为未办理登记手续。以后的年费应该在前一年度期满前30天内预缴。第八十八条 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未按时缴纳申请维持费或授予专利权当年以后的年费,或缴纳的数额不足的,专利局应该通知申请人自应该缴纳申请维持费或年费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补缴,同时缴纳金额为申请维持费或年费的滞纳金;期满未缴纳的,自应该缴纳申请维持费或年费期满日起,其申请被视为撤回或专利权终止。第八十九条 著录事项变更费、强制许可请求费、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请求费、无效宣告请求费应该自提出请求之日起30天内,根据要求缴纳;期满未缴纳或未缴足的,视为未提出请求。第九十条 申请专利和办理其它手续,缴纳本细则第八十二条要求的多种费用有困难的,能够根据要求向专利局提出减缴或缓缴的请求。减缴或缓缴的措施由专利局另行要求。第十章 附则第九十一条 任何人经专利局同意后,均能够查阅或复制已经公布或公告的专利申请的案卷和专利登记簿。任何人均能够请求专利局出具专利登记簿副本。已被视为撤回、驳回和主动撤回的专利申请的案卷,自该专利申请失效之日起满二年后不予保留。已被撤销、放弃、无效宣告和终止的专利权的案卷自该专利权失效之日起满三年后不予保留。第九十二条 向专利局提交申请文件或办理多种手续,应该使用专利局制订的统一格式,由申请人、专利权人、其它利害关系人或其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由专利代理机构盖章。请求变更创造人姓名、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的姓名或名称、国籍和地址、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和代理人姓名的,应该向专利局办理著录事项变更手续,并附具变更理由的证实材料。第九十三条 向专利局邮寄相关申请或专利权的文件,应该使用挂号信函,不得使用包裹。除首次提交申请文件外,向专利局提交多种文件、办理多种手续时,应该标明申请号或专利号、创造发明名称和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姓名或名称。一件信函中应该只包含同一申请的文件。第九十四条 各类申请文件应该打字或印刷,字迹呈黑色,整齐清楚,不得涂改。附图应该用制图工含有黑色墨水绘制,线条应该均匀清楚,不得涂改。请求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和摘要应该分别用阿拉伯数字次序编号。申请文件的文字部分应该横向书写。纸张只限单面使用。第九十五条 本细则由专利局负责解释。第九十六条 本细则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本细则施行前提出的专利申请和依据该申请授予的专利权,适用依据一九九二年九月四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有关修改(中国专利法)的决定修改前的专利法的要求和一九八五年一月十九日国务院同意、一九八五年一月十九日专利局公布的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对应要求。不过,专利申请在本细则施行前还未根据修改以前的专利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要求公告的,该专利申请的同意和专利权的撤销、宣告无效的程序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的要求和本细则的对应要求。原 王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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