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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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要求 已经2021年7月3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37次常务会议经过,下面XX给大家介绍有关的相关资料,期望对您有所帮助。广东省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食用农产品可溯源制度,提升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正当权益,依据中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要求。第二条本要求所称食用农产品,是指于农业,未经加工或仅经过挑拣、干燥、粉碎、分割、保鲜、包装等方法初级加工的可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包含粮食、蔬菜、水果、干果、竹笋、畜禽、肉品、奶、蛋、蜂蜜、水产品及食用菌等产品。本要求所称标识,是指用于表明识别产品特征的多种表示的统称,包含文字、符号、数字、图形及其它说明物。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用农产品生产和经营活动,应该遵守本要求。进出口食用农产品的标识要求,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实施。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工作进行统一领导、计划和协调。县级以上农业、林业、渔业、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工商、质监、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将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经费纳入年度预算。第二章标识的要求第六条食用农产品标识应该真实、正确、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错误或其它误导性内容。第七条食用农产品标识应该标注产品名称、产地、生产日期、生产者或销售者名称、地址、联络电话。有分级标准的应该标明食用农产品质量等级;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的,应该标明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的名称。法律、法规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对食用农产品保质期有明确要求的,应标注保质期。保质期和贮藏条件相关的,应该给予标明。第八条食用农产品标识应该使用规范的汉字,字迹清楚,字体高度不得小于毫米;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其它文字的,字体应小于对应的汉字。第九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对食用农产品名称有要求的,应该标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要求的名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对食用农产品名称没有要求的,应该标注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见名或俗名。第十条食用农产品产地应该标注其种植或养殖地所在省、市、县、乡、镇的名称。非种植或养殖的食用农产品,应该标注能表明其的产地信息。第十一条食用农产品的生产日期根据以下要求标注公历年、月、日:植物产品标注收获日期;活畜禽标注出栏日期;生鲜肉品标注屠宰日期,其它畜禽产品标注产出日期;水产品标注起捕日期;其它产品标注包装或销售日期。第十二条标注食用农产品质量等级的,应该同时标明所依据的标准编号。第十三条依法取得认证的食用农产品,应按要求使用认证标志。未依法取得认证的食用农产品,不得冒用认证标志。第十四条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目录的食用农产品须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的相关要求进行标注。第三章标识的使用和管理第十五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个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该附加标识。未附加标识的,不得销售。个人对自产自销的食用农产品能够附加标识销售。第十六条预包装的食用农产品的标识应该标示在包装物或容器的显著位置。拆分包装的食用农产品的标识应该在新包装物上重新标示。裸装或散装的食用农产品的标识可直接标示于农产品上,也能够挂牌的形式标示。鲜活食用农产品的标识能够挂牌或其它合适的方法标示。第十七条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农产品销售店、建制镇以上农产品集贸市场的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应该经营有标识的食用农产品,并建立经营统计,统计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和销售等情况。激励其它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建立经营统计。经营统计最少保留半年。第十八条食用农产品市场经营者应该严格实施本要求,建立食用农产品入市流通信息登记制度和食用农产品标识的使用管理方法,督促食用农产品经营者规范使用标识。主动帮助行政主管部门对市场经营行为进行执法检验。第十九条农产品行业协会应该发挥集体或行业自律作用,建立对应的管理条约或行业规则及档案制度,帮助主管部门对食用农产品标识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十条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关、宾馆、酒店及其它企事业等集体用餐单位,应采购标识食用农产品,并建立采购档案。第二十一条农业、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加强对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农产品销售店、建制镇以上农产品集贸市场等场所的监督检验,依法查处违反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要求的行为。第二十二条农业、工商、质监、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该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或投诉电话。对违反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要求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农业、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检举、揭发和控告。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要求,销售未附加标识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更正;逾期不更正的,能够处2021元以下罚款。违反本要求,销售附加标识不规范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更正;逾期不更正,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要求第十七条,未建立经营统计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更正;逾期不更正的,对个人处1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其它组织处5000元以下罚款。市场经营者违反本要求第十八条要求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更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要求第二十条要求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更正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实施标识监督管理活动中,不推行职责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行政处分;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要求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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