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科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相关规章制度、工作规范及流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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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科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措施1、加强新生儿病室医院感染管理,建立新生儿探视制度、新生儿病房医院感染管理制度,并按照医院感染控制原则设置工作流程,降低医院感染危险。2、新生儿病室应当通过有效的环境卫生学监测和医疗设备消毒灭菌等措施,减少发生感染的危险。3、新生儿病室要保持空气清新与流通,每日通风不少于2次,每次15-30分钟。新生儿病室工作人员进入工作区要换(室内)工作服、工作鞋。4、新生儿科按照规定建立新生儿病室医院感染监控和报告制度,开展必要的环境卫生学监测和新生儿医院感染目标监测。针对监测结果,应当进行分析并进行整改。存在严重医院感染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接受新患儿,并将在院患儿转出。5、新生儿使用器械、器具及物品,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手术使用的医疗器械、器具必须达到灭菌标准。(2)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重复使用。(3)呼吸机湿化瓶、氧气湿化瓶、吸痰瓶应当每日更换清洗消毒,呼吸机管路消毒按照有关规定执行。(4)蓝光箱和暖箱应当每日清洁并更换湿化瓶,一人一用一消毒。同一患儿长期连续使用暖箱和蓝光箱时,应当每周消毒一次,用后终末消毒。(5)接触患儿皮肤、粘膜的器械、器具及物品应当一人一用一消毒。如雾化吸入器、面罩、氧气管、体温表、吸痰管、浴巾、浴垫等。(6)患儿使用后的奶嘴用清水清洗干净,高温或微波消毒;奶瓶由配奶室统一回收清洗、高温或高压消毒;盛放奶瓶的容器每日必须清洁消毒;保存奶制品的冰箱要定期清洁与消毒。(7)新生儿使用的被服、衣物等应当保持清洁,每日至少更换一次,污染后及时更换。患儿出院后床单要进行终末消毒。6、新生儿病室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建立消毒清洁制度,并按照制度对地面和物体表面进行清洁或消毒。7、新生儿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应当实施标准预防,并严格执行手卫生规范和无菌操作技术。8、发现特殊或不明原因感染患儿,要按照传染病管理有关规定实施单间隔离、专人护理,并采取相应消毒措施。所用物品优先选择一次性物品,非一次性物品必须专人专用专消毒,不得交叉使用。9、医务人员在接触患儿前后均应当实施手卫生。诊疗和护理操作应当以先早产儿后足月儿、先非感染性患儿后感染性患儿的原则进行。接触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等操作时应当戴手套,操作结束后应当立即脱掉手套并洗手。10、新生儿病室的医疗废物管理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进行分类、处理。院感科2011年4月28日新生儿科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措施相关规章制度新生儿探视制度1新生儿病房医院感染管理制度2新生儿病室医院感染监控和报告制度.3新生儿病房消毒清洁制度.4医疗废物管理条例5工作规范及流程手卫生规范6.无菌操作技术7无菌操作技术流程8院内感染控制工作流程9(一)新生儿陪护探视制度尊敬的患儿家长您好:当您将孩子交给我们的时候,请给予我们最大的信任。我们将竭力为您的孩子提供一个安全、整洁、舒适的环境,期望您的孩子早日康复。孩子住院期间。请您认真阅读以下几点。1.新生儿抵抗力低下,需入住单间新生儿病房。2.未经医生同意并履行相关手续,不得抱新生儿离开病房。3.任何情况下家属不得将新生儿单独留在病房4.请家属拒绝医护人员单独抱走新生儿5.新生儿应取侧卧位,防止口鼻遮盖,引起窒息。6.喂奶后应抬高新生儿上身,轻拍背部,排出咽下的空气,并取侧卧位。禁止面部朝上,防止呛奶。7. 为了避免交叉感染,每周一、三下午4:006:00为探视时间允许两位直系亲属来探视,探视前请洗手,患感染性疾病或12岁以下儿童谢绝探视结束请配合护士做好病房开窗通风工作。 8.每日开窗通风两次,保持室内空气新鲜。9. 每次护理新生儿前必须洗手,新生儿衣物一日一更换,请做好准备10.新生儿进行输液治疗时有可能引起液体外渗 ,而导致局部皮肤坏死 (二)新生儿科医院感染管理规章制度一、科室院感管理小组:组长:;副侧长:小组成员:刘 刘 林。二、院感管理小组职责1、负责本科室有关院感知识的学习、检查和监测,并对存在问题,积极查找原因,提出整改意见。科室安排学习和自检每月各一次,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备查。具体工作由张荣娜医师负责,并在每个月的第一周向院感科了解新生儿科上一个月院感报告及记录情况,以便及时发现漏报病例,做出纠正。2、医院感染监测网成员(高俊利、刘伟林)负责本科室医院感染方面(包括空气、手、物表、无菌物品、消毒液等)的监测,对不合格的应查找原因后重做,要求每月一次,保存监测单以备查。3、科室以卫生部文件及我院规章制度为依据,结合科室实际制定出相应的预防院内感染切实可行的科室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新生儿病室医院感染监控和报告制度医院感染监测报告制度 一、 医院感染病例上报监测 1、 当出现医院感染散发病例时,经治医生应及时向本科医院感染监控小组负责人报告,并于24小时内填表报告防保院感科。 2、 出现爆发趋势时,防保院感科应于24小时内报告分管院长并通报相关部门。经证实出现以下情形时,医院应于12小时内报告卫生局并同时向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1)5例以上医院感染暴发2)由于医院感染暴发直接导致患者死亡 3)由于医院感染暴发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3、 医院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当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进行报告。1) 10例以上的医院感染暴发事件 2) 发生特殊病原体或者新发病原体的医院感染3)可能造成重大公共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医院感染。4、医院感染和医院感染爆发属于法定传染病的,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报告。 5、每年开展目标性监测1-2项,目标性监测持续时间应连续6个月以上医院感染患病率调查应每年至少开展一次。 6、 防保院感科每月对监测资料进行汇总、分析,每季度向分管院长、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书面汇报,向全院医务人员反馈。特殊情况及时汇报和反馈。 7、 医院感染监控率100%、漏报率20%、医院感染率8%。 二、 消毒灭菌效果监测(所有使用科室均需监测) 1、 各科室必须按照要求定期进行监测并做好记录,灭菌合格率必须达到100%,不合格物品不得进入临床使用。 2、 使用中的消毒剂(如84消毒液)每季度进行一次生物监测,细菌含量100cfu/ml,不得检出致病性微生物,化学监测每日一次。使用中的灭菌剂如戊二醛,生物监测每月一次,不得检出任何微生物,化学监测每周不少于一次。同时对消毒、灭菌物品进行监测,消毒物品不得检出致病性微生物,灭菌物品不得检出任何微生物。 3、 压力蒸汽灭菌工艺监测每锅进行并详细记录化学监测每包进行生物监测每周进行预真空压力蒸汽灭菌器应每天灭菌前进行B-D试验。 4、 紫外线消毒应详细记录应用时间、累积时间和使用人签名每半年进行一次照射强度监测照射强度70w/cm2应及时更换生物监测必要时进行。5、 环氧乙烷气体灭菌必须做到每锅进行工艺监测,无菌包内、外进行化学监测,每灭菌批次进行生物监测,每年对无菌间环境进行环氧乙烷浓度的监测。移植物必须等生物监测结果为阴性时方可使用。6、 血液净化系统的监测,包括透析用水和透析液的监测,每月进行1次细菌培养,细菌菌落数必须200cfu/ml,每季度进行1次内毒素检测,内毒素不能超过2Eu/ml,透析用水的化学污染物情况至少每年测定一次,软水硬度及游离氯检测至少每周一次,结果应当符合规定。 三、 环境卫生学监测:包括对空气、物体表面和医务人员手的监测。应对手术室、重症监护室、口腔科、产房、新生儿病房、供应室无菌室、输血科、微生物实验室、导管室、血液透析室、内镜室、感染性疾病科等重点部门,应每月进行环境卫生学监测。治疗室、换药室、注射室每季度进行。 1、 各类环境空气、物表、医务人员手细菌菌落数卫生标准 环境类别 范围 空气 物体 表面 医务人员手 一类 层流洁净手术室、层流洁净病房 10 5 5 二类 普通手术室、产房、婴儿室、新生儿病房、普通保护性隔离室、供应室无菌区、烧伤病房、重症监护病房 2001010 三类 儿科病房、妇产科检查室、注射室、换药室、治疗室、供应室清洁区、急诊室、化验室、各类普通病房 500 10 10 四类 传染病科及病房 15 15 2、 2、 致病性微生物 母婴室、新生儿及儿科病房的物表和医护人员手不得检出沙门氏菌,其他不得检出乙型溶血性链球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及其他致病性微生物。(四)新生儿科消毒清洁制度一、工作人员更衣、洗手制度1、工作人员包括医生、护士、清洁工人上班必须穿工作服。2、保持工作服、帽子整洁,并于每周一、五更换。清洁工的工作服除每周 更换二次外,随脏随换。3、接触肝炎、梅毒、严重感染与隔离患者时,需戴手套操作,操作后并泡手、洗手。4、化验报告确诊隔离的患者,要及时采取消毒隔离措施,并将换下的衣服浸泡在84消毒液中30分钟后送洗涤。5、工作人员上班更衣后,护理前、后必须用肥皂及流动水洗手。每月抽查作细菌培养一次。6、医生查房检查、护士治疗护理每一个患儿后应用洁芙柔消毒凝胶擦手,或用肥皂及流动水洗手。7、严禁穿工作服进入食堂、宿舍区。 二、NICU消毒隔离制度1、工作人员入NICU前应用肥皂及流动水洗手。2、诊治、护理前后要用肥皂水及流动水洗手,或用洁芙柔消毒凝胶搽手或1:100爱尔施泡手(5000ml用1片)。3、桌面、远红外辐射台、护理车等暴露的物体表面,每日用1:40爱尔施强氯杀星消毒片湿擦一次。4、地面每日用 84或爱尔施强氯杀星消毒片(1000 ml用1片)消毒液湿拖两次。5、入NICU必须更换专用拖鞋,拖鞋每周清洗一次。6、远红外辐射床用后床上布类应更换,并用1:40爱尔施强氯杀星消毒片消毒液擦洗,重新铺单备用,体温探头用3%过氧化氢棉球擦洗。7、多功能监护仪屏幕用95%酒精擦洗每周一次,心电监护探头、血压计袖带,每一个病人用后,用3%过氧化氢棉球擦洗消毒后备用。8、每周NICU卫生大扫除一次,空气消毒一次,用肯格王。牌空气消毒净化器消毒2小时。9、保持病室的清洁安静,非本室工作人员,未经允许不得入内。入NICU参观、学习、见习一次不得超过10人。10、每天下午 3点入 NICU探望的家属应穿隔离衣,更换拖鞋。11病房每月做一次空气培养,化验结果达不到标准的应重新消毒后再作培养。 三、卫生宣传制度1、新生儿入院时清洁皮肤更衣,穿上医院睡袋,嘱将脏布类及多余的物品带回。2、医务人员人人有责向新生几家属宣传新生儿喂养、护理卫生知识。3、上、下午做护理的护士应向每位家属宣传卫生知识,并督促护理前后洗手。换尿布后应先洗手,然后再进行喂养,人工喂养患儿奶具应消毒。4、母乳喂养的母亲应督促勤剪指甲、洗净双手,喂哺时应用干净毛巾(专用)湿擦乳头、乳房。5、对早产几家属应详细进行喂养、护理的示范指导,甚至手把手的教,一边教方法,一边教卫生知识。6、出院前,进行新生儿缺陷筛查(妇产科做);出院时,应进行出院指导,预防接种:卡介乙肝疫苗等,注意保暖、喂养、预防感染及早期干预等。7、同时应向家属宣传减少探视时间和探视人员的重要性,必要时加以控制。8、保持病室整洁,不随地吐痰、丢垃圾。 四、晨间护理消毒制度1、护理前护理人员的手必须用肥皂及流动水洗,将干净的布类、消毒液等物品带入病室。2、一人一盆一巾擦澡,并行口腔、脐部、臀部常规护理,并保持清洁干燥。3、每护理一人后,必须用洁芙柔消毒凝胶搽手或1:100爱尔施消毒液擦手后方可进行第二个护理。婴儿衣服每日更换。4、做到一人一巾一扫床,护理新生儿后应将婴儿床湿扫。5、护理结束后方可收出院病人的布类,不得将换下的布类丢在地上,应放在护理车的布袋内。6、护理结束后的护理车,用1:40爱尔施强氯杀星消毒液湿擦7、护理结束后应用肥皂及流动水洗手。8、晨间护理时先护理早产儿,然后护理无感染,最后护理感染病人。 五、静脉、肌注消毒制度1、行静脉、肌肉注射前应洗手、戴口罩、帽子,根据情况随时更换。2、抽吸药液、加药、头皮静脉注射等按无菌操作原则。3、静脉注射消毒皮肤用安尔碘消毒二次。肌肉注射用或0.2%安尔碘消毒皮肤。4、给一新生儿行肌注或静注后应用洁芙柔消毒凝胶搽手或1:100爱尔施消毒液擦手后方可给第二个新生儿操作。5、用后的剃刀先用3%过氧化氢棉球擦净头发,浸泡在75%酒精中消毒,刀架用1;40爱尔施消毒液浸泡。6、用后的注射器、输液器、延长管等应分类送供应室消毒毁形。7、操作完,护理车、注射盘应用1;40爱尔施消毒液湿擦。 六、剪脐器械消毒制度1、生儿剪脐用后的剪刀、止血钳应浸泡在1:40爱尔施强氯杀星消毒液1小时后取出用流动水冲净擦干上油。2、将纱布、脐带布及剪刀、止血钳包好送高压灭菌。3、脐带布及纱布为一次性使用。 七、布类消毒制度1、每天更换下的被套、大单等当天送洗衣组浸泡、清洗、消毒。2、住院病人用的布类原则上冬天15天更换一次,夏天一周更换一次,但遇见有血迹、潮湿应及时更换。3、换下的脏布类、尿布应放置在规定的器皿内,不得丢在地上。4、早产儿体重小于1KG置暖箱保暖,其用的所有布类应高压消毒,包括衣服、中单、尿布、毛巾等。5、新生儿用的小毛巾用后浸泡在1:40爱尔施强氯杀星消毒液一小时后用肥皂水洗净,开水烫洗后晾干备用。6、隔离布类应浸泡1:40爱尔施强氯杀星在30分钟后取出送洗衣组清洗,隔离病人尽量用一次性尿布。7、库房用肯格王每天照射一次,一次1小时,每个月大扫除一次。8、窗帘布定期每月拆下清洗一次。 八、护理站、办公室、治疗室家具消毒制度1、经常保持护理站、办公室、治疗室整洁。2、每天上、下午各一次用1:40爱尔施强氯杀星湿擦医、护办公室、治疗室,暴露在空气的家具、治疗台、冰箱等物体表面有专用抹布、桶。3、每天上午护理前用上述消毒液擦所有的护理车一次。专用抹布、桶。 九、地面、病床单位消毒制度1、每天清晨、中午扫地后用爱尔施强氯杀星消毒片(1000 ml用1片)消毒液湿拖医护办公室走廊一次。2、病人使用的床头柜、窗台每天1:40爱尔施强氯杀星用湿擦一次,擦床头柜作到一桌一巾。出院病人彻底清洁消毒。3、保持外走廊、前后楼梯地面整洁,除做好家属卫生宣教不往外走廊倒水、丢垃圾外,每天应扫一次,每月用流动水冲洗一次,病区走廊每月彻底刷洗一次。4、加强病床下、床头柜后清洁卫生、,经常督促工人清扫,每个病人出院时将病床、床头柜移开,刷洗一次。5、出院消毒见终末消毒制度。 十、呼吸机消毒制度l、备用中的呼吸机,用专用的布罩加盖,防止灰尘进入,各管道环路,每周消毒一次,并记录。方法:用1:40爱尔施强氯杀星浸泡1小时后,用冷开水冲洗,再用无菌大毛巾擦干,接上呼吸机,管道开口处用一次性手套包好,罩上罩单备用。2、使用中的呼吸机环路消毒,非感染病人23天更换一次,感染病人每天更换一次。消毒方法同上。3、使用中的呼吸机每天清洁一次,用1:40爱尔施强氯杀星消毒液擦洗主机及压缩机的外部,压缩机的过滤网要每天冲洗一次,洗尽晾干并安装好。4、呼吸机罩单每周更换一次。 十一、喉镜消毒制度1、喉镜使用前后由医生随手用备好的3%过氧化氢棉球擦净血迹、分泌物并用生理盐水冲洗后置有盖方盒内备用。2、喉镜每周清洗消毒一次,气囊每次用后洗刷并消毒。3、气囊用后浸泡在1:40爱尔施强氯杀星消毒液中一小时后取出,用流动水冲洗后晾干各用。4、气管插管一次性使用。5、喉镜叶片和手电筒、电池要分开放置,叶片放消毒的有盖小盒内。 十二、暖箱、兰光箱消毒制度1、暖箱、兰光箱每天用1:40爱尔施强氯杀星或1%戊二醛(终末消毒)消毒液将暖箱内外擦拭一次,并随时将沾污的奶液及葡萄糖等用湿布擦净。2、水箱湿化用水每天用冷开水更换一次,以免细菌滋生。3、长期使用暖箱,应每周更换一次。4、更换的暖箱及新生儿出箱后,兰光箱、暖箱应用上述消毒液进行箱内彻底清一次,并洗净湿化水的水槽,必要时用紫外线照射消毒。5、清洁消毒过的暖箱放在指定地点,并加盖大单。6、暖箱、兰光箱每月作空气培养一次。7、备用的暖箱、兰光箱每周用1:40爱尔施强氯杀星擦洗一遍,并更换罩单。 十二、给氧器具消毒制度1、新生儿使用的给氧器具必须经过消毒处理。2、给氧用的湿化瓶水应用灭菌注射水,每天更换。3、面罩、头罩、橡皮管、湿化瓶每周彻底消毒清洁一次。4、停氧或放下的面罩、头罩、橡皮管、湿化瓶应浸泡在1:40爱尔施强氯杀星消毒液一小时后取出洗净晾干,放橱柜内备用。5、面罩、头罩因操作不慎或呕吐弄脏时应及时更换。6、停氧后应及时将给氧器具取下消毒,勿挂在氧气筒上。 十三、床边隔离消毒制度1、腹泻、脓疱疮、性病等任何原因需要床边隔离者应有床边隔离标志,为绿色标志。2、备洁芙柔消毒凝胶搽手或1:100爱尔施消毒液,供工作人员及家属泡手,泡手后应用肥皂及流动水洗手。3、病人用过的布类应浸泡在1:40爱尔施消毒液中。4、器皿应浸泡在1:40爱尔施消毒液中,应与布类分开泡。5、泡隔离用的器皿应专用。6、工人做卫生的用具也应专用。同时应加强工人手的消毒。 十四、拖把消毒制度1、办公室、病房、厕所、开水间拖把和桶的使用应分开,同时应用标志:办公室白色,病房红色,厕所黄色,开水间绿色,NICUN。2、督促工人按规定使用拖把,并及时补充新拖把。3、用爱尔施强氯杀星消毒片(1000 ml用1片)拖地、拖后拖把洗干净、挂起、晾干,分开存放。4、晴天应将拖把置阳光下暴晒。 十五、终末消毒制度1、病人出院后应将全部布类:被套、大单、枕头套、婴儿衣服、床周、垫套更换送布类清洗。病床、婴儿床、床头柜整理后用1:40爱尔施消毒液湿擦。2、新生儿死亡后,应将新生儿穿的衣服、睡袋、小床的布类、远红外辐射床上中单更换,并用1:40爱尔施消毒液或1%戊二醛湿擦婴儿床及远红外辐射床。布类、器械、导管按常规消毒。3、传染病病人的用物先行紫外线照射消毒后,再行终末消毒处理。4、经终末消毒处理后才能收住新病人。 新生儿监护室消毒隔离制度及奶库管理制度新生儿监护中心消毒隔离制度一、室内布局室内布局合理,院内、院外新生儿分室收治;院外新生儿根据病种相对隔离,放于婴儿床上的新生儿,床与床之间应有适度间距;感染性疾病或不明原因疾病的患儿应单间隔离,无条件时同类疾病可同室隔离,护理人员固定、诊疗用品专用,医务人员接触患儿前后应严格执行手卫生,同时应根据标准预防的原则使用隔离防护用品,落实相关的消毒隔离措施。二、空气1、室内温度保持在22-24,湿度保持在55-65,每天上、下午开窗通风各1次,每次30分钟。2、监护室内按规定使用紫外线动态空气消毒仪,每天检查消毒仪的使用状况,定期对消毒仪进行清洁维护并进行效果评价。3、治疗室、奶库每天一次进行紫外线空气消毒,每次60分钟。4、中央空调的进、出风口应定时清洗、消毒,以避免空气污染。三、环境和物品表面1、墙面和门窗:应保持清洁、干燥,无污迹、霉斑。2、地面:每天1次用清水擦拭,污染时随时擦拭。3、医疗器械:包括呼吸机、监护仪、输液泵、微量注射泵、听诊器、血压计等,应保持清洁无污染,尤其是频繁接触的物体表面,如仪器按钮、操作面板,每天1次用75%酒精擦拭消毒。4、床单元:新生儿暖箱、蓝光箱及小床等每天用清水擦拭一次,如有污染及时清洁,患儿因出院、转科(院)、死亡等离开以后,应及时对床单元使用500mg/L(1:100)含氯消毒剂擦拭消毒,使用含氯消毒剂擦拭消毒半小时后用清水擦拭干净。5、新生儿使用的毛巾、衣物等,一用一换,清洗干燥以后压力蒸汽灭菌备用;床上用品,如枕套、床单、被套等,每周更换一次,污染时随时更换。6、其他用品及物体表面,包括治疗台、治疗车、操作台面等,每天清洁擦拭一次,有污染及时清洁,电话机、电脑键盘、鼠标等,定时使用75%酒精擦拭消毒。7、清洁用具,包括拖把、抹布等,必须分区使用,拖把应区分院内监护室、院外监护室、治疗室、奶库、办公室、卫生间等,并有明显标记。有隔离病人时隔离室内的清洁用具应固定专用,当没有明显污染时,使用清水擦洗即可;当有血液或体液污染时,应使用1000mg/L(1:50)含氯消毒剂擦拭消毒;当多重耐药菌流行或有医院感染暴发时,使用500mg/L含氯消毒剂擦拭,每天至少2次。8、每月组织科室人员彻底卫生清洁一次。四、人员管理1、医务人员须穿室内专用的清洁工作服,有明显污染时应及时更换;室内工作人员要有严格的手卫生意识,包括医生、护士、工勤人员和进修、实习人员,应根据洗手和手消毒的指征严格执行手卫生制度,室内应合理放置方便使用的快速手消毒剂。2、限制不必要的探视,确需探视时,探视者不得有急性感染性疾病,探视者进入室内应按规定更衣、换鞋,接触新生儿之前医务人员应指导探视者做好手卫生。3、与工作无关人员谢绝进入新生儿监护中心,如有发热、腹泻等相关症状的工作人员也谢绝进入,进入新生儿监护中心的工作人员应按规定更衣、换鞋,并清洗双手。五、其他1、新生儿监护中心的消毒隔离制度在医院消毒隔离制度的基础上制定,医院消毒隔离的相关要求必须严格执行。2、奶库的管理应严格执行奶库管理制度。3、制定各种医疗、护理操作规程,操作时应严格按操作规程执行,如换尿布时应及时将脏尿布放入污物袋,避免排泄物的污染。4、每月一次根据要求对室内空气、物体表面、医务人员手、呼吸机管道及奶库内物品进行细菌污染情况监测。5、若发生三例或三例以上出现相同症状(如发热、腹泻等)的患儿时应立即报告院感科,并配合院感科做好调查处置等相关工作。奶库管理制度一、物品的清洁消毒要求1、奶瓶:清洗干净后每天一次高压灭菌,灭菌后奶瓶及时规范地放置于存放柜中,以防污染;当天使用的奶瓶清洗干净后可经消毒柜消毒备用,消毒灭菌后的奶瓶超过24小时应重新灭菌。2、奶头:每次使用后清洗干净,然后进行煮沸消毒,煮沸时间应从水沸后开始计时,不得少于15分钟, 24小时更换,盛放奶头的容器也应每次使用后消毒备用。3、配奶杯:每天一次高压灭菌,每次配制使用后可以在消毒柜消毒,干燥保存备用。4、开水:配奶用开水应保证使用烧开的水。5、配制后奶液:应尽量做到现配现喂,配制多余的奶液应存放于加盖的广口瓶内冷藏保存,存放时间最长不能超过24小时。6、外送的母奶:暂时不喂时应放入冰箱冷藏,存放时间最长不能超过24小时,喂哺前应规范实施巴氏消毒(55-65,30分钟)。二、环境及物体表面清洁消毒要求1、每天一次清洁冰箱、奶瓶奶具存放柜、消毒柜、巴氏消毒箱及配奶操作台,地面每天用清水擦拭一次,如有污染及时擦拭。2、巴氏消毒箱应每天清洁并更换水,若有污染时及时清洗消毒,水温应保持在55-65之间。3、每天一次对奶库进行紫外线空气消毒,每次60分钟。三、工作人员要求:配奶工作由护士负责完成,进入奶库配奶前应戴口罩并规范清洗双手,配奶过程中疑有手污染时应及时清洗双手,配奶时应遵守无菌操作规程,配奶后做好一手清工作,保持奶库清洁干燥。四、每月一次对奶库的空气、奶瓶、奶头、配制后奶液及操作台物体表面等进行细菌污染情况监测,发现问题及时查找原因并落实相应的措施。(四)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已经2003年6月4日国务院第十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二三年六月十六日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包括实验动物尸体),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公布。(见附表)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第四条 国家推行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鼓励有关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给予适当的支持。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废物处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第二章 医疗废物管理的一般规定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第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制定与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在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方案;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防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发生。第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第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第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第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年。第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减少危害的紧急处理措施,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同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第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第十五条 禁止邮寄医疗废物。禁止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有陆路通道的,禁止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没有陆路通道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严格的环境保护措施后,方可通过水路运输。禁止将医疗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体上运输医疗废物。第三章 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第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应当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第十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天。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消毒和清洁。第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的专用运送工具,按照本单位确定的内部医疗废物运送时间、路线,将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运送工具使用后应当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指定的地点及时消毒和清洁。第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就近集中处置的原则,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在交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前应当就地消毒。第二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第二十一条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二)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三)不能焚烧的,消毒后集中填埋。第四章 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第二十二条 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活动。第二十三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医疗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者设备;(二)具有经过培训的技术人员以及相应的技术工人;(三)具有负责医疗废物处置效果检测、评价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四)具有保证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的规章制度。第二十四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贮存、处置设施,应当远离居(村)民居住区、水源保护区和交通干道,与工厂、企业等工作场所有适当的安全防护距离,并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至少每天到医疗卫生机构收集、运送一次医疗废物,并负责医疗废物的贮存、处置。第二十六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运送医疗废物,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使用有明显医疗废物标识的专用车辆。医疗废物专用车辆应当达到防渗漏、防遗撒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运送医疗废物的专用车辆使用后,应当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场所内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运送医疗废物的专用车辆不得运送其他物品。第二十七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运送医疗废物过程中应当确保安全,不得丢弃、遗撒医疗废物。第二十八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并确保监控装置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第二十九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第三十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档案,每半年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一次。第三十一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医疗卫生机构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用。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的医疗废物处置费用,可以纳入医疗成本。第三十二条 各地区应当利用和改造现有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和其他设施,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并达到基本的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第三十三条 尚无集中处置设施或者处置能力不足的城市,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应当在年内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县级市应当在年内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县(旗)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建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在尚未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期间,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确定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处置方式和处置单位。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等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第三十七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交换监督检查和抽查结果。在监督检查或者抽查中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存在隐患时,应当责令立即消除隐患。第三十八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行为的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后,应当及时核实,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公布。第三十九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对有关单位进行实地检查,了解情况,现场监测,调查取证;(二)查阅或者复制医疗废物管理的有关资料,采集样品;(三)责令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四)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五)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第四十条 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疏散人员,控制现场,并根据需要责令暂停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作业。第四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对有关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组织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或者组织制定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的,由上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责令限期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或者组织制定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并可以对政府主要领导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时未及时采取减少危害措施,以及有其他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发给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经营许可证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责令收回违法发给的证书;并可以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三)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四)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五)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六)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七)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第四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三)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四)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第四十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二)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三)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四)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六)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第四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一条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二条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三条 转让、买卖医疗废物,邮寄或者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转让、买卖双方、邮寄人、托运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元的,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承运人明知托运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运输医疗废物,仍予以运输的,或者承运人将医疗废物与旅客在同一工具上载运的,按照前款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五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第七章 附 则第五十五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医学科研、教学、尸体检查和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废物的管理,依照本条例执行。第五十六条 军队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的管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参照本条例制定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附表: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类 别特 征常见组分或者废物名称感染性废物携带病原微生物具有引发感染性疾病传播危险的医疗废物。1、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包括:-棉球、棉签、引流棉条、纱布及其他各种敷料;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及一次性医疗器械;-废弃的被服;其他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2、医疗机构收治的隔离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3、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4、各种废弃的医学标本。5、废弃的血液、血清。6、使用后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及一次性医疗器械视为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诊疗过程中产生的人体废弃物和医学实验动物尸体等。1、手术及其他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的人体组织、器官等。2、医学实验动物的组织、尸体。3、病理切片后废弃的人体组织、病理腊块等。损伤性废物能够刺伤或者割伤人体的废弃的医用锐器。1、医用针头、缝合针。2、各类医用锐器,包括:解剖刀、手术刀、备皮刀、手术锯等。3、载玻片、玻璃试管、玻璃安瓿等。药物性废物过期、淘汰、变质或者被污染的废弃的药品。1、废弃的一般性药品,如:抗生素、非处方类药品等。 2、废弃的细胞毒性药物和遗传毒性药物,包括:致癌性药物,如硫唑嘌呤、苯丁酸氮芥、萘氮芥、环孢霉素、环磷酰胺、苯丙胺酸氮芥、司莫司汀、三苯氧氨、硫替派等;可疑致癌性药物,如:顺铂、丝裂霉素、阿霉素、苯巴比妥等;免疫抑制剂。3、废弃的疫苗、血液制品等。化学性废物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易爆性的废弃的化学物品。1、医学影像室、实验室废弃的化学试剂。2、废弃的过氧乙酸、戊二醛等化学消毒剂。3、废弃的汞血压计、汞温度计。说明:1、次性使用卫生用品是指使用一次后即丢弃的,与人体直接接触的或者间接接触的,并为达到人体生理卫生或者卫生保健目的而使用的各种日常生活用品。2、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是指临床用于病人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的指套、手套、吸痰管、阴道窥器、肛镜、印模托盘、治疗巾、擦手巾、压舌板、臀垫等接触完整粘膜、皮肤的各类一次性使用医疗、护理用品。3、一次性医疗器械指医疗器械管理条例及相关配套文件所规定的使用于人体的一次性仪器、设备、器具、材料等物品。4、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物及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林西县医院 (一)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手卫生工作,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和医务人员的职业安全,特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二章 手卫生的管理与基本要求第三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落实医务人员手卫生管理制度和手卫生实施规范,配备有效、便捷的手卫生设备和设施,为医务人员执行手卫生措施提供必要条件。第四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开展手卫生工作的全员性培训。使所有医务人员加强无菌观念和预防医院感染的意识,掌握必要的手卫生知识,掌握正确的手卫生方法,保证洗手与手消毒效果。第五条 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机构医务人员手卫生工作的指导,提高医务人员手卫生的依从性。第六条 在医疗机构不同环境下工作的医务人员,手卫生应达到如下要求:(一)类和类区域医务人员的手卫生要求应5cfu/cm2。类和类区域包括层流洁净手术室、层流洁净病房、普通手术室、产房、普通保护性隔离室、供应室洁净区、烧伤病房、重症监护病房等。(二)类区域医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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