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考试模块知识点整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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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多 不 动 产 登 记 考 试 资 料 , 请 淘 宝 搜 索 不 动 产 登 记 小 灵 通这 些 是 之 前 一 些 地 方 考 试 中 都 出 过 得 知 识 点 , 亲 们 可 以 认 真 看 一 下 , 提 升 作 用 还是 很 大 的 。不 动 产 登 记 考 试 模 块 知 识 点 整 理填 空 题 :土 地 法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实 行 土 地 的 社 会 主 义 公 有 制 , 即 全 民 所 有 制 和 劳 动 群 众 集 体 所 有 制 。 2.国 有 土 地 有 偿 使 用 的 方 式 包 括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 国 有 土 地 租 赁 、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作 价出 资 或 者 入 股3. 国 家 为 了 公 共 利 益 的 需 要 , 可 以 依 法 对 土 地 实 行 征 收 或 者 征 用 并 给 予 补 偿 。4. 依 法 登 记 的 土 地 所 有 权 和 土 地 使 用 权 受 法 律 保 护 ,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侵 犯 。5.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将 土 地 划 分 为 农 用 地 、 建 设 用 地 和 未 利 用 地 。物 权 法 :1.根 据 我 国 物 权 法 规 定 , 物 权 的 取 得 和 行 使 , 应 当 遵 守 法 律 , 尊 重 社 会 公 德 , 不 得 损 害公 共 利 益 和 他 人 合 法 权 益 。2. 根 据 我 国 物 权 法 规 定 , 属 于 乡 镇 农 民 集 体 所 有 的 , 由 乡 镇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代 表 集 体 行使 所 有 权 。3. 根 据 我 国 物 权 法 规 定 , 抵 押 权 人 与 抵 押 人 未 就 抵 押 权 实 现 方 式 达 成 协 议 的 , 抵 押 权人 可 以 请 求 人 民 法 院 拍 卖 、 变 卖 抵 押 财 产 。 4. 物 权 是 指 权 利 人 对 特 定 的 物 享 有 直 接 支 配 和 排 他 的 权 利 , 包 括 所 有 权 、 用 益 物 权 和 担 保物 权 。 小 灵 通 整 理房 地 产 管 理 法 :1. 国 家 依 法 实 行 国 有 土 地 有 偿 、 有 限 期 使 用 制 度 。2. 城 市 规 划 区 内 的 集 体 所 有 的 土 地 , 经 依 法 征 用 转 为 国 有 土 地 。3. 土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 可 以 采 取 拍 卖 、 招 标 或 者 双 方 协 议 的 方 式4. 土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最 高 年 限 由 国 务 院 规 定 。不 动 产 登 记 暂 行 条 例 :1 不 动 产 登 记 是 指 不 动 产 登 记 机 构 依 法 将 不 动 产 权 利 归 属 和 其 他 法 定 事 项 记 载 于 _的行 为 。答 案 : 不 动 产 登 记 簿 。 见 不 动 产 登 记 暂 行 条 例 第 2 条 2.不 动 产 登 记 遵 循 严 格 管 理 、 稳 定 连 续 、 _的 原 则 。答 案 : 方 便 群 众 。 见 不 动 产 登 记 暂 行 条 例 第 4 条不 动 产 登 记 机 构 登 记 错 误 给 他 人 造 成 损 害 , 或 者 当 事 人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申 请 登 记 给 他 人 造 成 损害 的 , 依 照 _的 规 定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答 案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物 权 法 。 见 不 动 产 登 记 暂 行 条 例 第 29 条3.不 动 产 登 记 机 构 应 当 自 受 理 登 记 申 请 之 日 起 _个 工 作 日 内 办 结 不 动 产 登 记 手 续 , 法 律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更 多 不 动 产 登 记 考 试 资 料 , 请 淘 宝 搜 索 不 动 产 登 记 小 灵 通答 案 : 30。 见 不 动 产 登 记 暂 行 条 例 第 20 条土 地 法 实 施 条 例 :1.不 动 产 登 记 簿 以 _或 者 宗 海 为 单 位 编 成 。答 案 : 宗 地 。 见 不 动 产 登 记 暂 行 细 则 第 6 条2. 申 请 不 动 产 登 记 的 , 申 请 人 应 当 填 写 _, 并 提 交 身 份 证 明 以 及 相 关 申 请 材 料 。答 案 : 登 记 申 请 书 。 见 不 动 产 登 记 暂 行 细 则 第 9 条3.处 分 共 有 不 动 产 申 请 登 记 的 , 应 当 经 占 份 额 _以 上 的 按 份 共 有 人 或 者 全 体 共 同 共 有 人共 同 申 请 , 但 共 有 人 另 有 约 定 的 除 外 。答 案 : 三 分 之 二 。 见 不 动 产 登 记 暂 行 细 则 第 10 条4.公 告 应 当 在 不 动 产 登 记 机 构 门 户 网 站 以 及 不 动 产 所 在 地 等 指 定 场 所 进 行 , 公 告 期 不 少 于 _个 工 作 日 。答 案 : 15 见 不 动 产 登 记 暂 行 细 则 第 17 条判 断 题 :土 地 法 :1.国 家 对 出 让 合 同 规 定 的 土 地 使 用 权 , 在 其 期 限 届 满 之 前 , 可 根 据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的 需 要 , 依照 法 律 程 序 提 前 收 回 。 ( )答 案 : 2.以 划 拨 方 式 取 得 土 地 使 用 权 而 建 筑 的 房 屋 , 房 屋 所 有 人 将 其 出 租 的 , 应 当 将 租 金 中 所 含 土地 收 益 上 缴 国 家 。 ( )答 案 : 3.集 体 经 济 组 织 一 般 都 直 接 对 所 有 的 土 地 行 使 占 有 、 使 用 、 收 益 和 处 分 的 权 利 , 也 可 以 依 法 出 让 、 转 让 、 抵 押 和 租 赁 。 ( )答 案 : 4.对 划 拨 土 地 的 使 用 权 , 市 、 县 人 民 政 府 可 以 根 据 城 市 建 设 发 展 需 要 和 城 市 规 划 的 要 求 , 无偿 收 回 。 ( )答 案 : 5.根 据 宪 法 和 法 律 的 规 定 , 对 国 有 土 地 的 所 有 权 和 使 用 权 , 可 以 通 过 出 让 、 划 拨 、 转 让 等 方式 交 由 用 地 者 使 用 。 ( )答 案 : 物 权 法 :1.根 据 我 国 现 行 法 律 的 规 定 , 农 村 集 体 土 地 不 能 买 卖 , 所 以 其 承 包 经 营 权 不 是 一 种 物 权 , 也 不 具 有 市 场 价 值 。 ( )答 案 : 2.我 国 土 地 所 有 权 可 以 分 为 国 家 土 地 所 有 权 、 集 体 土 地 所 有 权 和 私 人 土 地 所 有 权 。 ( )答 案 : 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物 权 法 所 称 物 权 , 是 指 权 利 人 依 法 对 特 定 的 物 享 有 直 接 支 配 和 排 他 的 权 利 , 包 括 所有 权 、 用 益 物 权 和 担 保 物 权 。答 案 : 4.所 有 权 属 于 有 期 限 的 物 权 。 ( )答 案 : 更 多 不 动 产 登 记 考 试 资 料 , 请 淘 宝 搜 索 不 动 产 登 记 小 灵 通5.不 依 赖 于 其 他 权 利 而 独 立 存 在 的 物 权 为 主 物 权 , 如 所 有 权 、 地 役 权 、 抵 押 权 、 典 权 。 ( )答 案 : 房 地 产 管 理 法 :1. “ 为 了 公 共 利 益 的 需 要 , 国 家 可 以 征 收 国 有 土 地 上 单 位 和 个 人 的 房 屋 , 并 依 法 给 予 拆 迁 补 偿 , 维 护 被 征收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征 收 个 人 住 宅 的 , 还 应 当 保 障 被 征 收 人 的 居 住 条 件 。 ( )答 案 : 2.土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合 同 由 市 、 县 人 民 政 府 土 地 管 理 部 门 与 土 地 使 用 者 签 订 。答 案 : 3.土 地 使 用 权 不 因 土 地 灭 失 而 终 止 。答 案 : 4. 房 地 产 转 让 、 抵 押 时 , 房 屋 的 所 有 权 和 该 房 屋 占 用 范 围 内 的 土 地 使 用 权 同 时 转 让 、 抵 押 。答 案 : 5.商 业 、 旅 游 、 娱 乐 和 豪 华 住 宅 用 地 , 有 条 件 的 , 必 须 采 取 拍 卖 、 招 标 方 式 , 没 有 条 件 不 能 采 取 拍 卖 、 招标 方 式 的 , 可 以 采 取 双 方 协 议 的 方 式 。 ( )答 案 : 不 动 产 登 记 暂 行 条 例 :1.不 动 产 权 利 人 虽 然 享 有 不 动 产 权 利 , 但 仍 会 受 到 登 记 机 构 和 登 记 程 序 改 变 的 影 响 ( )答 案 : X 。 见 不 动 产 登 记 暂 行 条 例 第 4 条 2.不 动 产 登 记 簿 由 所 在 地 区 档 案 馆 永 久 保 存 ( )答 案 : X 。 见 不 动 产 登 记 暂 行 条 例 第 13 条3.申 请 材 料 不 齐 全 或 者 不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的 , 应 当 当 场 书 面 告 知 申 请 人 不 予 受 理 并 一 次 性 告 知 需 要 补 正 的 全部 内 容 ( )答 案 : 。 见 不 动 产 登 记 暂 行 条 例 第 17 条 , 第 三 种 情 形4.任 何 单 位 或 个 人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复 制 不 动 产 登 记 簿 信 息 ( )答 案 : X 。 见 不 动 产 登 记 暂 行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第 7 条土 地 法 实 施 条 例 :1.土 地 登 记 资 料 不 可 以 公 开 查 询 ( )答 案 : X 。 见 土 地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3 条 2.未 确 定 使 用 权 的 国 有 土 地 , 由 县 级 国 土 部 门 登 记 造 册 , 负 责 保 护 管 理 ( )答 案 : X 。 见 土 地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5 条3.土 地 使 用 权 有 偿 使 用 合 同 约 定 的 使 用 期 限 届 满 , 土 地 使 用 者 未 申 请 续 期 或 者 虽 申 请 续 期 未 获 批 准 的 , 由当 前 土 地 登 记 机 关 注 销 土 地 登 记 ( )答 案 : X 。 见 土 地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7 条4.土 地 登 记 内 容 和 土 地 权 属 证 书 式 样 由 所 在 省 、 自 治 区 或 直 辖 市 土 地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统 一 规 定 ( )答 案 : X 。 见 土 地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3 条5.特 殊 情 况 下 允 许 单 位 和 个 人 在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确 定 的 禁 止 开 垦 区 内 从 事 土 地 开 发 活 动 ( )答 案 : X 。 见 土 地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17 条单 项 选 择 题 :土 地 法 : 更 多 不 动 产 登 记 考 试 资 料 , 请 淘 宝 搜 索 不 动 产 登 记 小 灵 通1.我 国 土 地 所 有 权 是 以 社 会 主 义 公 有 制 为 前 提 的 , 土 地 所 有 权 为 ( ) 所 有 。A 国 家 B 全 民 C.集 体 D.全 民 和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答 案 : D2. 耕 地 的 承 包 经 营 期 限 为 ( ) 。A 最 低 10 年 B 15年 C 30 年 D 最 高 40 年答 案 : C3. 在 农 村 , 一 户 村 民 只 能 拥 有 一 处 宅 基 地 , 若 将 该 处 住 宅 出 卖 或 出 租 , 再 申 请 宅 基 地 的( ) 。A.不 予 批 准 B.应 经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批 准C.应 补 交 该 处 宅 基 地 的 使 用 费 D.可 以 再 取 得 新 宅 基 地 的 使 用 权答 案 : A 4. 根 据 我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的 规 定 , 集 体 土 地 中 允 许 设 定 抵 押 权 的 是 ( ) 。A. 耕 地 B. 宅 基 地 C. 自 留 地 D. 承 包 的 荒 地 小 灵 通 整 理答 案 : B5.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第 37 条 规 定 , 承 包 经 营 耕 地 的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连 续 ( )年 弃 耕 抛 荒 的 , 原 发 包 单 位 应 当 终 止 承 包 合 同 , 收 回 发 包 的 耕 地 。A.2 B.3 C.4 D.5答 案 : A物 权 法 :1.以 土 地 所 有 权 为 抵 押 物 设 立 的 抵 押 , 其 抵 押 合 同 ( ) 。A 自 合 同 订 立 时 生 效 B 自 办 理 抵 押 登 记 时 生 效C 自 土 地 管 理 部 门 批 准 后 生 效 D 无 效答 案 : D 2.下 列 对 物 权 的 表 述 中 不 正 确 的 是 ( ) 。A.物 权 是 绝 对 权 B.物 权 是 对 世 权C.物 权 是 对 人 权 C.物 权 是 支 配 权答 案 : C3.土 地 使 用 权 属 于 ( ) 。A 地 役 权 B 担 保 物 权 C 自 物 权 D 他 物 权答 案 : C4.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的 性 质 为 ( )A 担 保 物 权 B 用 益 物 权 C 从 物 权 D 动 产 物 权答 案 : B房 地 产 管 理 法 :1.按 照 房 地 产 管 理 法 的 规 定 , 土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法 定 最 高 年 限 , 根 据 出 让 土 地 的 ( ) 不 同 而 不 同 。A 用 途 B 方 式 C 面 积 D 类 型答 案 : A2.土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合 同 约 定 的 使 用 年 限 届 满 , 土 地 使 用 者 未 申 请 续 期 , ( ) 。A 可 由 代 表 国 家 签 订 出 让 合 同 的 县 级 土 地 管 理 部 门 通 知 使 用 者 续 期B 可 由 国 家 无 偿 收 回 土 地 使 用 权C 由 土 地 管 理 部 门 与 使 用 者 协 商 确 定 使 用 权 更 多 不 动 产 登 记 考 试 资 料 , 请 淘 宝 搜 索 不 动 产 登 记 小 灵 通D 可 由 国 家 给 予 适 当 补 偿 后 收 回 土 地 使 用 权答 案 : B3.国 家 依 法 实 行 国 有 土 地 有 偿 使 用 制 度 , 但 是 在 法 律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 )除 外 。A 出 让 土 地 使 用 权 B 租 赁 土 地 使 用 权C 划 拨 土 地 使 用 权 D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作 价 人 股答 案 : C不 动 产 登 记 条 例 :1.下 列 情 况 中 应 该 由 双 方 当 事 人 共 同 进 行 不 动 产 登 记 的 是 ?A。 不 动 产 买 卖 、 抵 押B。 不 动 产 继 承 C。 更 正 登 记 、 异 议 登 记D。 不 动 产 拍 卖答 案 : A。 见 不 动 产 登 记 暂 行 条 例 第 14 条2.下 列 情 况 不 属 于 不 动 产 的 是 _?土 地房 屋海 域车 辆答 案 : D。 见 不 动 产 登 记 暂 行 条 例 第 2 条3.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土 地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会 同 同 级 有 关 部 门 进 行 土 地 调 查 ,土 地 调 查 的 内容 不 包 括 下 列 哪 一 项 ?A.土 地 权 属B.土 地 利 用 现 状 C.土 地 条 件D.土 地 价 格答 案 : D。 见 土 地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14 条土 地 法 实 施 条 例 :1.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土 地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会 同 同 级 有 关 部 门 进 行 土 地 调 查 ,土 地 调 查 的 内容 不 包 括 下 列 哪 一 项 ?A.土 地 权 属B.土 地 利 用 现 状C.土 地 条 件 D.土 地 价 格答 案 : D。 见 土 地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14 条2.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的 规 划 期 限 一 般 为 _年 。A。 10B。 20C。 15D。 30 更 多 不 动 产 登 记 考 试 资 料 , 请 淘 宝 搜 索 不 动 产 登 记 小 灵 通答 案 : 15。 见 土 地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9 条3.不 动 产 登 记 公 告 的 主 要 内 容 不 包 括 _。A 拟 予 登 记 的 不 动 产 权 利 人 的 姓 名 或 者 名 称B.拟 予 登 记 的 不 动 产 坐 落 、 面 积 、 用 途 、 权 利 类 型 等C.不 动 产 登 记 人 员 的 基 本 信 息D.提 出 异 议 的 期 限 、 方 式 和 受 理 机 构答 案 : C。 见 不 动 产 登 记 暂 行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第 18 条4.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是 _。A.用 益 物 权B.债 权C.担 保 物 权 D.完 全 物 权答 案 : A。 解 析 :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不 是 债 权 ,而 是 物 权 ;它 不 是 所 有 权 ,而 是 他 物 权 ;它 不 是 担 保物 权 ,而 是 用 益 物 权 。 因 此 ,BCD 是 错 误 的 ,只 有 A 是 正 确 答 案 。5.下 列 关 于 不 动 产 登 记 的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_?A. 如 因 登 记 机 构 和 登 记 程 序 的 改 变 导 致 不 动 产 权 利 人 的 权 利 受 到 影 响 , 应 该 予 以 赔 偿B。 国 务 院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指 导 、 监 督 全 国 不 动 产 登 记 工 作C。 不 动 产 登 记 机 构 应 当 自 受 理 登 记 申 请 之 日 起 20 个 工 作 日 内 办 结 不 动 产 登 记 手 续D。 国 土 资 源 、 公 安 、 民 政 、 财 政 、 税 务 等 部 门 应 当 加 强 不 动 产 登 记 有 关 信 息 互 通 共 享答 案 : D。 见 不 动 产 登 记 暂 行 条 例 第 4、 6、 20、 25 条 更 多 不 动 产 登 记 考 试 资 料 , 请 淘 宝 搜 索 不 动 产 登 记 小 灵 通简 答 题 :土 地 法 :1.土 地 调 查 的 内 容 有 哪 些 ?( 1) 土 地 权 属 调 查 ; ( 2) 土 地 利 用 现 状 调 查 ; ( 3) 土 地 条 件 调 查 。2. 土 地 利 用 年 度 计 划 编 制 的 内 容 ?( 1) 农 用 地 转 用 计 划 指 标 ; ( 2) 耕 地 保 有 量 计 划 指 标 ; ( 3) 土 地 开 发 整 理 计 划 指 标 。3.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编 制 的 原 则 ?( 1) 严 格 保 护 基 本 农 田 , 控 制 非 农 业 建 设 占 用 农 用 地 ; ( 2) 提 高 土 地 利 用 率 ; ( 3) 统 筹 安 排 各 类 、 各 区 域 用 地 ; ( 4) 保 护 和 改 善 生 态 环 境 , 保 障 土 地 的 可 持 续 利 用 ; ( 5) 占 用 耕地 与 开 发 复 垦 耕 地 相 平 衡 。 小 灵 通 整 理物 权 法 :1. 物 权 法 的 基 本 原 则 有 哪 些 ?( 1) 物 权 平 等 保 护 原 则 ; ( 2) 物 权 法 定 原 则 ; ( 3) 公 示 、 公 信 原 则 ; ( 4) 一 物 一 权 原 则 。2.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的 特 征 是 什 么 ?( 1) 客 体 的 特 定 性 ; ( 2) 内 容 的 特 定 性 ; ( 3) 权 利 主 体 的 广 泛 性 ; ( 4) 权 利 的 期 限 性 ;( 5) 原 则 上 的 有 偿 性 ; ( 6) 权 利 的 可 流 转 性 。3.我 国 物 权 法 规 定 的 用 益 物 权 有 哪 些 ?( 1)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 ( 2)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 ( 3) 宅 基 地 使 用 权 ; ( 4) 地 役 权 。房 地 产 管 理 法 : 1.按 照 城 市 房 地 产 管 理 法 规 定 , 房 地 产 中 介 服 务 机 构 应 当 具 备 什 么 条 件 ?( 1) 有 自 己 的 名 称 和 组 织 机 构 ; ( 2) 有 固 定 的 服 务 场 所 ; ( 3) 有 必 要 的 财 产 和 经 费 ;( 4) 有 足 够 数 量 的 专 业 人 员 ; ( 5)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2.列 举 按 照 划 拨 方 式 依 法 取 得 的 建 设 用 地 土 地 使 用 权 的 情 形 ?( 1) 国 家 机 关 用 地 和 军 事 用 地 ; ( 2)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用 地 和 公 益 事 业 用 地 ; ( 3) 国 家 重 点扶 持 的 能 源 、 交 通 、 水 利 等 项 目 用 地 ; ( 4)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用 地 。不 动 产 登 记 暂 行 条 例 :1.不 动 产 登 记 申 请 人 在 进 行 登 记 前 应 当 提 交 哪 些 材 料 材 料 , 并 对 申 请 材 料 的 真 实 性 负 责 ?答 案 : ( 一 ) 登 记 申 请 书 ; ( 二 ) 申 请 人 、 代 理 人 身 份 证 明 材 料 、 授 权 委 托 书 ; ( 三 ) 相关 的 不 动 产 权 属 来 源 证 明 材 料 、 登 记 原 因 证 明 文 件 、 不 动 产 权 属 证 书 ; ( 四 ) 不 动 产 界 址 、空 间 界 限 、 面 积 等 材 料 ; ( 五 ) 与 他 人 利 害 关 系 的 说 明 材 料 ; ( 六 )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以及 本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规 定 的 其 他 材 料 。 不 动 产 登 记 机 构 应 当 在 办 公 场 所 和 门 户 网 站 公 开 申 请 登 记 所 需 材 料 目 录 和 示 范 文 本 等 信 息 。 见 不 动 产 登 记 暂 行 条 例 第 16 条2.不 动 产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不 动 产 登 记 申 请 后 , 还 应 当 对 哪 些 内 容 进 行 查 验 ?答 案 : ( 一 ) 申 请 人 、 委 托 代 理 人 身 份 证 明 材 料 以 及 授 权 委 托 书 与 申 请 主 体 是 否 一 致 ; ( 二 )权 属 来 源 材 料 或 者 登 记 原 因 文 件 与 申 请 登 记 的 内 容 是 否 一 致 ; ( 三 ) 不 动 产 界 址 、 空 间 界 限 、面 积 等 权 籍 调 查 成 果 是 否 完 备 , 权 属 是 否 清 楚 、 界 址 是 否 清 晰 、 面 积 是 否 准 确 ; ( 四 ) 法律 、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完 税 或 者 缴 费 凭 证 是 否 齐 全 。 见 不 动 产 登 记 暂 行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第 15 条3.申 请 宅 基 地 使 用 权 及 房 屋 所 有 权 首 次 登 记 的 , 应 当 根 据 不 同 情 况 , 提 交 哪 些 材 料 ? 更 多 不 动 产 登 记 考 试 资 料 , 请 淘 宝 搜 索 不 动 产 登 记 小 灵 通答 案 : ( 一 ) 申 请 人 身 份 证 和 户 口 簿 ; ( 二 ) 不 动 产 权 属 证 书 或 者 有 批 准 权 的 人 民 政 府 批 准用 地 的 文 件 等 权 属 来 源 材 料 ; ( 三 ) 房 屋 符 合 规 划 或 者 建 设 的 相 关 材 料 ; ( 四 ) 权 籍 调 查 表 、宗 地 图 、 房 屋 平 面 图 以 及 宗 地 界 址 点 坐 标 等 有 关 不 动 产 界 址 、 面 积 等 材 料 ; ( 五 ) 其 他 必 要材 料 。 见 不 动 产 登 记 暂 行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第 41 条4.为 什 么 在 抵 押 中 不 动 产 需 要 登 记 , 而 动 产 不 需 要 登 记 ?答 案 : 这 个 问 题 的 关 键 就 在 于 它 们 的 公 示 方 式 不 同 。 ( 一 ) 不 动 产 作 为 财 产 的 一 种 ,它 的 公示 方 式 便 是 登 记 。 原 因 在 于 不 动 产 的 权 利 以 登 记 为 准 , 任 何 形 式 的 变 更 或 者 增 加 地 役 权 , 均需 要 登 记 才 产 生 排 斥 他 人 权 利 主 张 的 效 力 。 ( 二 ) 动 产 作 为 财 产 的 一 种 ,它 的 公 示 方 式 便 是占 有 。 原 因 在 于 , 动 产 的 特 性 在 于 其 流 通 性 , 要 增 强 其 流 通 性 就 不 可 能 以 繁 琐 的 方 式 确 定 其权 利 的 归 属 , 以 占 有 的 方 式 作 为 公 示 的 具 体 形 式 最 佳 , 谁 占 有 就 可 以 推 定 是 谁 所 有 , 这 就 有效 保 护 社 会 中 的 交 易 行 为 。 答 2 由 于 不 动 产 与 动 产 本 身 的 特 性 所 决 定 的 , 不 动 产 由 于 其 本 身 是 无 法 移 动 而 采 取 的 是 登 记 管 理 制 度 , 这 样 既 有 公 示 效 力 又 能 通 过 登 记 来 确 认 权 属 ; 而 动 产由 于 其 本 身 流 动 性 比 较 强 , 产 权 归 属 不 确 定 , 即 使 登 记 也 无 法 取 得 实 际 的 效 力 和 权 利 。 抵 押登 记 对 不 动 产 而 言 是 一 个 必 要 的 手 续 , 所 有 关 于 不 动 产 的 权 利 设 定 都 可 以 通 过 查 询 来 进 行 确认 , 而 动 产 则 不 是 必 要 程 序 , 只 是 登 记 的 效 力 是 可 以 对 抗 第 三 人 的 。5.因 买 卖 、 设 定 抵 押 权 等 申 请 不 动 产 登 记 的 , 应 当 由 当 事 人 双 方 共 同 申 请 。 说 说 哪 些 情 形 可以 由 当 事 人 单 方 申 请 ?答 案 : ( 一 ) 尚 未 登 记 的 不 动 产 首 次 申 请 登 记 的 ; ( 二 ) 继 承 、 接 受 遗 赠 取 得 不 动 产 权 利 的 ;( 三 ) 人 民 法 院 、 仲 裁 委 员 会 生 效 的 法 律 文 书 或 者 人 民 政 府 生 效 的 决 定 等 设 立 、 变 更 、 转 让 、消 灭 不 动 产 权 利 的 ; ( 四 ) 权 利 人 姓 名 、 名 称 或 者 自 然 状 况 发 生 变 化 , 申 请 变 更 登 记 的 ; ( 五 )不 动 产 灭 失 或 者 权 利 人 放 弃 不 动 产 权 利 , 申 请 注 销 登 记 的 ; ( 六 ) 申 请 更 正 登 记 或 者 异 议 登记 的 ; ( 七 )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由 当 事 人 单 方 申 请 的 其 他 情 形 。 见 不 动 产 登 记 暂 行 条例 第 15 条土 地 法 实 施 条 例 : 1.在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确 定 的 城 市 建 设 用 地 范 围 内 , 为 实 施 城 市 规 划 占 用 土 地 的 , 按 照 土 地法 规 定 的 哪 些 规 定 办 理 ?答 案 : ( 一 ) 市 、 县 人 民 政 府 按 照 土 地 利 用 年 度 计 划 拟 订 农 用 地 转 用 方 案 、 补 充 耕 地 方 案 、征 收 土 地 方 案 , 分 批 次 逐 级 上 报 有 批 准 权 的 人 民 政 府 。 ( 二 ) 有 批 准 权 的 人 民 政 府 土 地 行 政主 管 部 门 对 农 用 地 转 用 方 案 、 补 充 耕 地 方 案 、 征 收 土 地 方 案 进 行 审 查 , 提 出 审 查 意 见 , 报 有批 准 权 的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 其 中 , 补 充 耕 地 方 案 由 批 准 农 用 地 转 用 方 案 的 人 民 政 府 在 批 准 农 用地 转 用 方 案 时 一 并 批 准 。 ( 三 ) 农 用 地 转 用 方 案 、 补 充 耕 地 方 案 、 征 收 土 地 方 案 经 批 准 后 ,由 市 、 县 人 民 政 府 组 织 实 施 , 按 具 体 建 设 项 目 分 别 供 地 。 在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确 定 的 村 庄 、集 镇 建 设 用 地 范 围 内 , 为 实 施 村 庄 、 集 镇 规 划 占 用 土 地 的 , 由 市 、 县 人 民 政 府 拟 订 农 用 地 转用 方 案 、 补 充 耕 地 方 案 , 依 照 前 款 规 定 的 程 序 办 理 。 见 土 地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20 条2.简 述 国 有 土 地 有 偿 使 用 的 方 式 有 哪 些 ?答 案 : ( 一 )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 ( 二 ) 国 有 土 地 租 赁 ; ( 三 )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作 价 出 资或 者 入 股 。 见 土 地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29 条 3.土 地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履 行 监 督 检 查 职 责 , 除 采 取 土 地 管 理 法 第 六 十 七 条 规 定 的 措 施 外 ,还 可 以 采 取 哪 些 措 施 ?答 案 : ( 一 ) 询 问 违 法 案 件 的 当 事 人 、 嫌 疑 人 和 证 人 ; ( 二 ) 进 入 被 检 查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非 法占 用 的 土 地 现 场 进 行 拍 照 、 摄 像 ; ( 三 ) 责 令 当 事 人 停 止 正 在 进 行 的 土 地 违 法 行 为 ; ( 四 )对 涉 嫌 土 地 违 法 的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 停 止 办 理 有 关 土 地 审 批 、 登 记 手 续 ; ( 五 ) 责 令 违 法 嫌 疑人 在 调 查 期 间 不 得 变 卖 、 转 移 与 案 件 有 关 的 财 物 。 见 土 地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32 条 更 多 不 动 产 登 记 考 试 资 料 , 请 淘 宝 搜 索 不 动 产 登 记 小 灵 通论 述 题 :不 动 产 登 记 条 例 :1.依 照 不 动 产 登 记 暂 行 条 例 的 规 定 , 分 类 论 述 哪 些 不 动 产 权 利 可 以 办 理 登 记 ?答 案 : ( 一 ) 集 体 土 地 所 有 权 ; ( 二 ) 房 屋 等 建 筑 物 、 构 筑 物 所 有 权 ; ( 三 ) 森 林 、 林 木 所有 权 ; ( 四 ) 耕 地 、 林 地 、 草 地 等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 ( 五 )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 ( 六 ) 宅 基 地使 用 权 ; ( 七 ) 海 域 使 用 权 ; ( 八 ) 地 役 权 ; ( 九 ) 抵 押 权 ; ( 十 ) 法 律 规 定 需 要 登 记 的 其他 不 动 产 权 利 。 见 不 动 产 登 记 暂 行 条 例 第 5 条2.因 买 卖 、 设 定 抵 押 权 等 申 请 不 动 产 登 记 的 , 应 当 由 当 事 人 双 方 共 同 申 请 。 请 简 单 论 述 一 下还 有 哪 些 情 形 , 可 以 由 当 事 人 单 方 申 请 ? 答 案 : ( 一 ) 尚 未 登 记 的 不 动 产 首 次 申 请 登 记 的 ; ( 二 ) 继 承 、 接 受 遗 赠 取 得 不 动 产 权 利 的 ;( 三 ) 人 民 法 院 、 仲 裁 委 员 会 生 效 的 法 律 文 书 或 者 人 民 政 府 生 效 的 决 定 等 设 立 、 变 更 、 转 让 、消 灭 不 动 产 权 利 的 ; ( 四 ) 权 利 人 姓 名 、 名 称 或 者 自 然 状 况 发 生 变 化 , 申 请 变 更 登 记 的 ; ( 五 )不 动 产 灭 失 或 者 权 利 人 放 弃 不 动 产 权 利 , 申 请 注 销 登 记 的 ; ( 六 ) 申 请 更 正 登 记 或 者 异 议 登记 的 ; ( 七 )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由 当 事 人 单 方 申 请 的 其 他 情 形 。3.简 要 论 述 不 动 产 权 利 人 可 以 向 不 动 产 登 记 机 构 申 请 变 更 登 记 的 一 般 情 形 ?答 案 : ( 一 ) 权 利 人 的 姓 名 、 名 称 、 身 份 证 明 类 型 或 者 身 份 证 明 号 码 发 生 变 更 的 ; ( 二 ) 不动 产 的 坐 落 、 界 址 、 用 途 、 面 积 等 状 况 变 更 的 ; ( 三 ) 不 动 产 权 利 期 限 、 来 源 等 状 况 发 生 变化 的 ; ( 四 ) 同 一 权 利 人 分 割 或 者 合 并 不 动 产 的 ; ( 五 ) 抵 押 担 保 的 范 围 、 主 债 权 数 额 、 债务 履 行 期 限 、 抵 押 权 顺 位 发 生 变 化 的 ; ( 六 ) 最 高 额 抵 押 担 保 的 债 权 范 围 、 最 高 债 权 额 、 债权 确 定 期 间 等 发 生 变 化 的 ; ( 七 ) 地 役 权 的 利 用 目 的 、 方 法 等 发 生 变 化 的 ; ( 八 ) 共 有 性 质发 生 变 更 的 ; ( 九 )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不 涉 及 不 动 产 权 利 转 移 的 变 更 情 形 。 见 不 动产 登 记 暂 行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第 26 条 4.论 述 在 哪 些 情 形 下 , 已 经 登 记 的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 承 包 方 应 当 持 原 不 动 产 权 属 证 书 以 及 其他 证 实 发 生 变 更 事 实 的 材 料 , 申 请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变 更 登 记 。答 案 : ( 一 ) 权 利 人 的 姓 名 或 者 名 称 等 事 项 发 生 变 化 的 ; ( 二 ) 承 包 土 地 的 坐 落 、 名 称 、 面积 发 生 变 化 的 ; ( 三 ) 承 包 期 限 依 法 变 更 的 ; ( 四 ) 承 包 期 限 届 满 ,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人 按 照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继 续 承 包 的 ; ( 五 ) 退 耕 还 林 、 退 耕 还 湖 、 退 耕 还 草 导 致 土 地 用 途 改 变 的 ; ( 六 )森 林 、 林 木 的 种 类 等 发 生 变 化 的 ; ( 七 )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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