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委托核实李善敬诉马志强等交通事故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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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委托核实李善敬诉马志强 等交通事故涉案资产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冀嘉德评报字(2017)第10028号 地址:石家庄桥西区维明南大街266号恒大华府5号公寓604室联系电话:0311-86967965 传真:0311-86967965邮箱:wxwx2008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委托核实李善敬诉马志强等交通事故涉案资产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冀嘉德评报字(2017)第10028号河北嘉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2017年10月18日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委托核实资产价值报告书 声 明本评估报告旨在帮助委托方完成评估目的所涉及经济事项而提供的价值参考意见。注册资产评估师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资产评估准则,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的规定,编写本评估报告,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本评估报告中的基础信息由委托方和相关方提供,我们对评估报告中的该等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既不承担任何责任,也不发表任何意见。本评估报告记载了我们的工作程序和评估价值意见,供委托方及相关方使用。评估报告的分析意见和评估结论以评估报告中披露的假设和使用限制条件为前提。报告使用者须关注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和使用限制。本评估报告的使用权归委托方所有。评估报告书的评估结论仅供委托方为本报告书所列明的评估目的使用,以及送交相关监管部门审查使用。本评估报告为保密文件,未经委托方及我们书面许可,不得拷贝、复制、分发、传送第三方或公开。资产评估报告书摘要冀嘉德评报字(2017)第10028号河北嘉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的委托,对贵院执行的申请人李善敬诉马志强等交通事故一案所涉及的被申请人的查封资产进行市场价值评估。在评估过程中,我们坚持了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依照资产评估的有关法律法规依据、行为依据、产权依据和取价依据,遵循了资产评估操作的必要程序,对委托评估的资产进行了勘察与核实,对被评资产的权属关系进行了调查和询证,采用了与本次评估目的相匹配的价值类型和评估方法进行评估。现将评估结果报告如下: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委估的申请人李善敬诉马志强等交通事故一案所涉及的被申请人的查封资产大众(速腾)汽车壹辆,在评估基准日2017年09月26日评估价值为人民币:35,000.00元,大写金额:叁万伍仟元整。(评估结论详细情况见评估明细表)本评估报告的作用在本评估目的的正确使用下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国家规定本报告有效期为一年,即从2017年09月26日至2018年09月25日。报告书提交日期为2017年10月18日。以上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书,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全面情况,应认真阅读资产评估报告书全文。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委托核实李善敬诉马志强等交通事故涉案资产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冀嘉德评报字(2017)第10028号河北嘉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的委托,根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本着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对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执行的申请人李善敬诉马志强等交通事故一案所涉及的被申请人的查封资产进行市场价值评估。本所评估人员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委托评估的资产实施了实地查勘、市场调查与询证,对委估资产在评估基准日2017年09月26日所表现的市场价值作出了公允反映。现将资产评估情况及评估结果报告如下:一、 委托方简介:资产委托方: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 资产所有方:马志强二、评估目的:对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执行的申请人李善敬诉马志强等交通事故一案所涉及的被申请人马志强的查封资产进行市场价值评估,提供公允价值咨询意见。 三、评估范围和对象:根据委托书,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资产为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委托的申请人李善敬诉马志强等交通事故一案涉及的被申请人的查封资产大众(速腾)汽车壹辆;本次评估对象为被申请人马志强的大众(速腾)汽车壹辆(车辆具体情况如下)。序号车牌号品牌型号车架号排量行驶里程(公里)登记日期现状描述1冀AUT105速腾5UXFG2C5LFV2A11K6630240411.6不详2006/11/06车辆通电后无法启动,车身有划痕,车况一般四、价值类型及定义:本次评估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市场价值的定义为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五、 评估基准日:本项目资产评估基准日是2017年09月26日。评估基准日是本着尽可能与评估目的的实现日接近的原则,根据委托方资产清查日期由评估机构与委托方协商确立的,所评资产的状况均以基准日的现状为准,一切取价标准均为评估基准日有效的价格标准。六、评估依据:我们在本次资产评估工作中遵循的国家、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法律法规以及在评估中依据的文件资料主要有: (一)行为依据:河北省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鉴定委托书。 (二)法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 国务院(1991)91号令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3 国资办发(1992)36号文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4中国资产评估协会1996年5月7日发布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5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办(1996)23号转发的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6河北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冀国资评字(1996)第53号文印发的河北省资产评估操作规范实施细则(试行)。(三)评估准则依据:1、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2、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3、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准则;4、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准则;5、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准则;6、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准则;7、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8、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四)产权依据:1、清查资产明细表;2、车辆行驶证;(五)取价依据:1.相关行业咨询信息等。七、评估方法:根据评估目的,采用市场法进行评估。八、 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1.评估时间:自 2017年09月26日至2017年10月18日。2.评估步骤:(1) 听取委托方及相关方对评估对象的介绍,明确评估目的、评估范围、对象并协商确定评估基准日;(2) 接受委托,指导资产占有方清查资产,填写清查评估明细表;(3) 制定评估工作方案、决定参加人员、组织形式、时间进度及评估程序;(4) 对委托方提供的明细表、产权证明和有关资料进行查验,检查是否符合要求,对不合要求的进行修正补充成为正式申报资料;(5) 进行市场调查和现行价格的查询与检索、收集相关的价格信息资料及进行必要的询证工作;(6) 确定适宜的评估方法和参数对各类资产分别进行评定估算、汇总整理评估结果、撰写评估报告及评估说明,经三级审核后出具正式评估报告书。九、 评估假设和限制条件: 1.评估结果是在假设委托方和产权持有者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合法、完整有效的基础上出具的,否则引起的一切后果有委托方负责。 2.假设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所在地区的社会经济环境无重大变化;行业政策、管理制度及相关规定无重大变化;经营业务涉及的税收政策、信贷利率等无重大变化。十、 评估结论: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所委估的资产在评估基准日2017年09月26日的评估价值为人民币:35,000.00元,大写金额:叁万伍仟元整。(评估结论详细情况见评估明细表)十一、 特别事项说明: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评估过程中已发现可能影响评估结果,但非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水平和能力所能评定估算的有关事项如下(包括但不限于);1、本评估报告仅供评估委托函中明确的报告使用人使用,不得被任何第三方使用或依赖。本公司对任何个人或单位违反此条款的不当使用不承担任何责任;2、评估结论是河北嘉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受具体参加本次项目的评估人员的执业水平和能力的影响;3、在执行本次评估程序过程中,对资产的法律权属,评估师进行了必要的、独立的核实工作,但并不表示评估师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进行了确认或发表了意见。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目的只是对评估对象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4、评估基准日后,有效期内,资产数量或作价标准发生变化时,根据原评估方法以实际发生数对评估结果进行调整;资产价格标准发生变化,并对评估结果产生明显影响时,委托方应及时聘请评估机构重新确定评估值;5、如对报告有异议,应自收到之日起十日内书面向法院提出。十二、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1、本报告仅供委托方用于评估目的对应的经济行为和送交资产评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使用,评估报告书的使用权归委托方所有;2、本报告只能由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报告使用者使用;3、评估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被摘抄、引用或者披露于公开媒体,需评估机构审阅相关的内容,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的除外;4、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本评估报告使用有效期为一年,自评估基准日2017年09月26日起至2018年09月25日。十三、 评估报告提出日期:本评估报告于2017年10月18日提交委托方。评估机构法人代表:(签章)注册资产评估师:(签章) 河北嘉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2017年10月18日备查文件1. 辛集市人民法院鉴定委托函复印件;2. 行驶证复印件;3. 委估资产勘察照片;4. 注册资产评估师和评估机构承诺函;5. 评估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6. 资产评估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7. 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证书复印件;8. 资产评估明细表。7- 评估机构:河北嘉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311-86967965 现场查勘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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