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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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指南一、主动公开指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信息公开条例、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实施办法(银发2006144号)等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中心支行)政府信息公开说明如下:1、机构与职责子栏目主要包括:分支机构简介、机构领导、机构职责、内设机构等。2、法规政策主要包括宁波市中心支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3、行政执法包括: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调查、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内容。4、业务信息主要是指中心支行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可以公开的有关金融统计和金融信息等内容。5、政务公开信息主要包括:中心支行政务公开机构、政务公开规定、政务公开年度报告、政务公开动态等内容。6、其他应急管理、公告等其他信息。中心支行主动公开信息主要在中国人民银行网站(二、依申请公开指引1. 中心支行依申请公开的办理部门为办公室,申请人原则上采用书面形式进行申请(申请表附后),办公室接到申请表后经会商相应业务部门,一般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申请人答复意见。2.中心支行政务公开工作联系方式联系部门:办公室;办公室地址:宁波市江东北路138号2903室;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时间;联系电话:87337569;传真:87374406;互联网邮箱:pbcbgs62935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申请表申请人信息公民姓名工作单位证件名称证件号码联系电话邮政编码传真电子邮箱联系地址法人/其他组织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联系人姓名联系人电话传 真电子邮箱联系地址组织机构代码所需政务事项或信息情况所需政务事项或信息的内容描述所需政务事项或信息的用途获取的方式(可选) 邮寄 快递 电子邮件 传真 自行领取申请人签名或盖章:年 月 日备注政务公开制度一、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政务主动公开制度(试行)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实施办法(银发2006144号)、中国人民银行政务主动公开制度(试行)(银办发200811号)和宁波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2004年政府令)等规定,结合我中心支行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的主动公开是指对于需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政务事项或信息,宁波市中心支行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第三条 下列政务事项或信息,宁波市中心支行应当主动公开:(一)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的职责、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设置情况;(二)政务公开办事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以及电话、传真、电子邮箱、信访投诉方式;(二)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三)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事项、程序、条件、期限和受理部门;(四)适合对外公开的货币金融统计数据;(五)适合对外公开的货币政策执行、金融稳定、金融服务等方面的专题报告; (六)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实施的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和标准;(七)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所涉及的行政处罚、复议依据和程序;(八)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应急管理工作应予以公开的信息;(九)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向社会公众、管理服务对象提供的各类服务承诺,廉政建设情况;(十)法律法规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应该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务事项或信息。第四条 在公开政务事项或信息前,宁波市中心支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第五条 宁波市中心支行政务事项或信息公开程序:各部门遇有事项或信息需要向社会公布时,在经部门负责人保密审查后将相关拟公开内容报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经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审批后对外公开。重要的事项或信息需经政务公开领导小组集体讨论,或者征求全行意见后对外公开;常规性对外公开的信息,例如金融统计信息等,经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同意后,相关部门可直接对外公开。第六条 宁波市中心支行主动发布业务动态信息和新闻稿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新闻宣传工作管理规定(甬银发200693号)执行。第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内的政务事项或信息,应当自该政务事项或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务事项或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八条 宁波市中心支行免费向社会公开应主动公开的政务事项或信息。第九条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务事项或信息,应根据政务事项或信息的内容和特点,选择下列一种或几种载体或方式公开:(一)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互联网、宁波市政府信息网、触摸屏查询系统、声讯电话等现代化手段公开;(二)通过制作便民手册、明白纸,设立专线咨询电话、咨询服务电话、在办公场所设立固定的政务公开栏等方式公开;(三)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开展专题宣传活动等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公开。 互联网站上公开的信息应当方便社会公众浏览、检索、下载、打印。第十条 下列政务事项或信息,宁波市中心支行不予以公开:(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务事项或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或者宁波市中心支行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务事项或信息,可以予以公开;(二)属于宁波市中心支行内部的工作信息、研究信息及议事规则等事项;(三)与宁波市中心支行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单位安全的事项;(四)宁波市中心支行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政务事项或信息。第十一条 宁波市中心支行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务事项或信息。宁波市中心支行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金融稳定、扰乱金融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宁波市中心支行纪检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不依法履行政务事项或信息公开义务的;(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务事项或信息内容的;(三)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务事项或信息的;(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务事项或信息的;(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第十三条 宁波市中心支行辖内县支行可以参照本制度制定相应的制度规定。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宁波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二、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政务依申请公开制度(试行)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依法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办理依申请公开政务事项或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实施办法(银发2006144号)和宁波市关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若干规定(甬政办发200820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的依申请公开是指除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主动公开的政务事项或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提出申请,宁波市中心支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政务事项或信息。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应当遵循严格依法、真实准确、方便快捷的原则。第四条 申请人向宁波市中心支行申请获取政务事项或信息的,应当提交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申请表(见附1);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向宁波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宁波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代为填写申请表。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申请表可以在政务公开互联网下载,也可以到宁波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取。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申请表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二)申请公开的政务事项或信息的内容描述;(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四)获取申请公开的政务事项或信息的形式。申请人应当保证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申请表上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 第六条 公民向宁波市中心支行申请获取政务事项或信息时,应当提供身份证件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的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供组织代码证复印件。第七条 申请人要将填写完整的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申请表和有关证件的复印件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或直接向宁波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 第八条 宁波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予以登记。第九条 依申请公开政务事项或信息的程序:(一)宁波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申请;(二)宁波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相关的申请材料送有关处室,主办处室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三)主办处室就拟公开的政务事项或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后报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再提交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审批;(四)对于重要的政务事项或信息,应提交政务公开领导小组集体审议,或向全行征求意见;(五)宁波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填制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告知书(见附2),对申请人作出答复。第十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务事项或信息,宁波市中心支行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务事项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宁波市中心支行公开或者该政务事项或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务事项或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申请内容作出更改、补充。第十一条申请公开的政务事项或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宁波市中心支行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并就不能公开的内容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宁波市中心支行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宁波市中心支行更正。宁波市中心支行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第十三条 宁波市中心支行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务事项或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宁波市中心支行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务事项或信息和公开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第十四条 宁波市中心支行收到政务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宁波市中心支行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宁波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务事项或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宁波市中心支行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期限内。第十五条 宁波市中心支行依申请公开政务事项或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第十六条 宁波市中心支行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提供政务事项或信息的,应当在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告知书上加盖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办公室印章。第十七条 申请人收到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告知书后应及时填写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告知书回执(见附3),并传真或邮寄至宁波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第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或其他分支机构形成的有关政务事项或信息,应当依法向总行或相应的分支机构申请。第十九条 申请人应当合法使用从宁波市中心支行获得的政务事项或信息,不得利用获得的政务事项或信息从事违法活动。第二十条 下列政务事项或信息,宁波市中心支行不予公开:(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务事项或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或者宁波市中心支行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务事项或信息,可以予以公开;(二)属于宁波市中心支行内部的工作信息、研究信息及议事规则等事项;(三)与宁波市中心支行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单位安全的事项;(四)宁波市中心支行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政务事项或信息。第二十一条宁波市中心支行依申请提供政务事项或信息,除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宁波市中心支行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务事项或信息。宁波市中心支行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应当符合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二条 公开政务事项或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宁波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申请公开政务事项或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宁波市中心支行纪检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不依法履行依申请公开义务的;(二)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三)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务事项或信息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务事项或信息的;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本制度 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认为宁波市中心支行不依法履行政务事项或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申请人认为宁波市中心支行在政务事项或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五条 宁波市中心支行所辖县支行可以参照本制度制定相应的制度规定。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宁波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附1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申请表 申请人信息公民姓名工作单位证件名称证件号码联系电话邮政编码传真电子邮箱联系地址法人/其他组织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联系人姓名联系人电话传 真电子邮箱联系地址组织机构代码所需政务事项或信息情况所需政务事项或信息的内容描述所需政务事项或信息的用途获取的方式(可选) 邮寄 快递 电子邮件 传真 自行领取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附2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告知书 年第 号 :你(单位)向我中心支行行提出政务公开申请,我行于 年 月 日依法予以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现对你(单位)提出的申请答复如下:特此告知。 年 月 日附3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告知书回执 本人(本单位)于 年 月 日收到 年第 号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告知书。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注:回执请传真(057487374406 )或邮寄至宁波市江东北路138号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邮政编码315040)。政务公开目录宁波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目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信息公开条例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实施办法(银发2006144号)和宁波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市政府令第124号),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中心支行”)政府信息公开说明如下: 一、主动公开信息的范围、方式和时限 公开范围 1. 机构职能、办事指南。包括:中心支行基本职能、机构设置;中心支行机关及各业务处室政务公开机构电话、传真、办公时间等。2.工作信息。包括:存贷款基准利率、存款准备金率表,金融统计信息,各类工作报告等。3.行政规范性文件。中心支行名义印发的对社会公众和金融机构具有广泛约束力、能够反复适用的文件。具体包括以下几大类: 综合管理、反洗钱、货币信贷政策、 支付结算管理、 银行卡管理、 征信管理、国库管理、 外汇业务综合管理、经常项目管理、资本项目管理、中心支行机构的廉政纪律等。 4.行政许可、审批、备案。中心支行目前承担的行政许可、审批和备案的事项、程序、条件、期限等。 5.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程序。中心支行对各金融机构、企业、个人的主要行政处罚项目、依据和程序,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的程序规定。6. 服务项目。中心支行各处室向社会公众、管理服务对象提供的各类服务承诺、名称、程序、条件、期限、责任部门等。 7.收费项目。收费项目的名称、文件依据、收费标准等。 8.其他公开事项。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二)公开形式 中心支行主动公开信息主要在“中国宁波”政府门户网站()和中心支行子网站()公布。其中宁波市金融机构本外币存贷款情况表、宁波金融稳定报告等统计信息、研究报告定期通过宁波日报等主流新闻媒体、专题刊物等形式公开。(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中心支行将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依申请公开 (一)受理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受理机构为市中心支行办公室。(二)申请条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人行宁波市中心支行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外国人和外国组织申请获取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根据国际法规定的原则,按照对等的原则处理。 (三)申请方式 申请人向中心支行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 1.网上申请。申请人可以在市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上直接填写申请表,申请人填写后提交即可。 2.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人行宁波市中心支行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3.信函、电报、传真等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互联网邮箱等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申请人以方式1或方式3提出申请时,受理工作机构认为需要当面核实有关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到指定的受理点接受核实。 中心支行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申请事项。 (四)申请办理及期限 中心支行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人提交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中心支行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即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受理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五)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公民申请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信息公开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证明, 3.低收入者证明(申请减免费用者提供), 4.委托他人代办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授权书。 法人或其它组织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信息公开申请表, 2.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 (六)收费情况 中心支行依照国家规定收取信息检索、传递与复制的成本费。申请人确有经济困难的,凭有关证明,可减免相关费用。 三、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我中心支行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我中心支行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四、中心支行政务公开工作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办公室;办公室地址:宁波市江东北路138号2902室; 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时间; 联系电话:87058307; 传真:87374406; 附近公交、地铁。公交:庆安会馆(2路日线; 2路夜班空调; 529路; 821路;525路) ,浦发银行(511路,一一三医院(10路; 102路; 138路; 202路环线夜班; 205路夜班; 205夜; 291夜; 504路; 515路空调; 528路; 528路空调; 804路);地铁:1号线(江夏桥东)。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主要职能部门联系方式一览表部门电话传真地址(房间号)中支机关87337569(日) 87720552(夜)87374406江东北路138号监察室87336169873361692807反洗钱处87058162877418222606科技处87058177870581742608货币信贷管理处87058222870581242605统计研究处87058142,87058614(信用查询)870581342705,2楼(信用查询)会计财务处87737802870583622408货币金银处87058196870581942509国库处87058283870582142405营业部87378321873343564楼营业厅国际收支处87058312870582542507经常项目管理处87058131870582642801资本项目处87058261870582840203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信息公民姓名工作单位证件名称证件号码联系电话邮政编码传真电子邮箱联系地址法人/其他组织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联系人姓名联系人电话传 真电子邮箱联系地址组织机构代码所需政务事项或信息情况所需政务事项或信息的内容描述所需政务事项或信息的用途获取的方式(可选) 邮寄 快递 电子邮件 传真 自行领取申请人签名或盖章: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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