坊子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地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上传人:Sc****h 文档编号:128211826 上传时间:2022-08-01 格式:DOC 页数:9 大小:40.0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坊子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地环境保护管理办法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坊子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地环境保护管理办法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坊子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地环境保护管理办法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坊子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地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地,防治水源污染,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坊子区境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地(以下简称饮用水水源地)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第三条各街道、村(居)所辖范围内的水库及引水渠道、河流、备用水源是重点保护的饮用水水源。第四条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以保证饮用水安全为重点,以维护生态环境良性循环为目标,实现社会、环境、经济效益的统一。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地不受污染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供水水源的行为进行监督、劝阻和举报。第二章保护区的划分第六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具体划分范围如下:(一)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分1、河流水源一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包括水域和陆域,水域长度150m,即从取水点向上游延伸100m,向下游延伸50m,宽度包括整个水面。一级保护区陆域对应一级保护区水域向两岸各延伸不少于50m的范围。二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包括水域和陆域,水域长度不小于2000m,宽度包括整个水面。二级保护区的陆域对应二级保护区水域向两岸各延伸不少于50m的范围。2、水源涵养区河流取水点以上的河流流域范围。(二)地下水源保护区划分1、非傍河潜水井一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只有陆域,具体范围是以取水井为中心,半径不小于15m的范围。二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只有陆域,保护区边界为一级保护区的边界,外边界为单井或井群多年平均降落漏斗区。监控区:监控区只有陆域,内边界为二级保护区的外边界,外边界为向外延伸50m。2、承压井只设一级保护区,且只有陆域,具体范围是以取水井为中心,半径不小于15m的范围。3、傍河潜水井一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只有陆域,陆域以取水井为中心,半径不小于10m的范围。二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含陆域和水域,陆域的内边界为一级保护区的边界,陆域的外边界为单井或井群多年平均降落漏斗区。向河流一侧有水域,水域宽度为河流宽度。监控区:内边界为二级保护区的外边界,外边界为背河侧陆域延伸50m。向内河不设监控区。第七条各街道办事处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第三章饮用水水源保护第八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设置排污口;(二)从事网箱养殖、拦网养殖、投饵养殖、捕捞作业;(三)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四)向水体排放污水;(五)向水体排放生活垃圾,倾倒、堆放、填埋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及其他固体废弃物;(六)滥用化肥,使用剧毒或高残留农药;(七)进行毒鱼、炸鱼、电鱼及危害水生生物的活动;(八)其他有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第九条饮用水水源地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一级保护区1、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2、禁止从事旅游、游泳、垂钓、水上运动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3、禁止建设与取水设施无关的建筑物;4、禁止从事农牧业活动;5、禁止输送污水的渠道、管道及输油管道通过本区域;6、禁止建设油库;7、禁止建立墓地。(二)二级保护区1、禁止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对已建的水产养殖、集中式畜禽养殖、餐厅、饭店等服务业以及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项目,必须采取措施,限期拆除或关闭;2、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三)准保护区内1、禁止新建、扩建造纸、印染、电镀、制革、炼油、农药及其他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排放污水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废水排放标准;2、禁止建设城市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堆放场所,因特殊需要设立转运站的,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防渗漏措施;3、当补给源为地表水体时,该地表水体水质不应低于GB38382002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类标准;4、不得使用不符合GB508485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污水进行灌溉;禁止使用剧毒或高残留农药,滥用化肥和一般农药。第十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建有污染治理设施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岗位责任和操作规章制度,制定防止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措施,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二)保证水污染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转,污染治理设施的处理能力不得低于相应生产系统应处理量;(三)经水污染治理设施处理后的水质应当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禁止将未经处理或者处理后未达到排放标准的污水排入保护区水体,水污染治理设施需暂停使用的应当提前1个月书面报经环保部门审查批准;(四)因突发事件造成水污染治理设施停运的,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控制污染物外排,并在2小时内报告环保部门;(五)当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保护区水体污染的,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报告相关街道办事处和行政管理部门。第四章保护区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十一条环保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水务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地供水工程的管理;卫生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的水质卫生监测和卫生监督管理。发改、建设、国土资源、规划、农业、林业、畜牧、公安、交通、城管、工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第十二条因突发性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时,事故责任者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报告供水、卫生防疫、环保、水务、农业、林业、畜牧等部门和本单位主管部门。环保部门根据区政府要求对突发性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必要时经区政府批准后采取强制性措施以减轻损失。第十三条各街道办事处的主要职责:(一)按划定的保护区范围设置明显标志;(二)对一级保护区实行封闭管理,负责督促供水单位对一级保护区内的淤泥、水草、杂物进行清除打捞,处理制水过程中产生的污泥和尾水;(三)受理水体污染事件的举报,发现有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行为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当取水口水质受到突发性污染时,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立即报告区政府,通报有关部门;(四)负责取水口水质的日常监测。第十四条环保部门会同水务、卫生、国土资源、公安、交通、农业、畜牧等有关部门编制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专项应急预案,报区政府批准后发布。第十五条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在项目审批、竣工验收、资质审核、危险化学品(包括危险废物等)储存、处置、运输等环节严格把关,对可能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的活动,应要求其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按规定进行登记备案,防止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污染饮用水水源。第十六条对未依法划定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其他集中取水点,应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第五章奖励与惩罚第十七条对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区政府给予表彰奖励。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属规划、国土资源、水务、农业、林业、畜牧、交通、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的,分别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九条环保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办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二十条拒绝环保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办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环保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办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区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产整顿。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环保部门可以提请区政府责令停产整顿。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保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报经区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项目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报经区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项目,或者改建项目增加排污量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报经区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企、事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的,或者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的,由环保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企、事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区环保部门依照规定处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不按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备治理能力的,由环保部门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可以报经区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年度本单位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至*年*月*日。9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图纸专区 > 幼儿教育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