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新旧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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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所得税法实行条例新旧对比公司所得税法实行条例(共175条)公司所得税法实行条例(共133条)第一章 总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所得税法(如下简称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所得税法(如下简称公司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税法第一条第二款所称个人独资公司、合伙公司,是指根据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成立的个人独资公司、合伙公司。第二条 公司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公司、合伙公司,是指根据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成立的个人独资公司、合伙公司。第三条 税法第二条第二款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公司,是指根据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除个人独资公司和合伙公司以外的公司、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队、民办非公司单位、基金会、外国商会、农民专业合伙社以及获得收入的其她组织。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根据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公司,是指根据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具有公司性质的组织。第三条 公司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公司,涉及根据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队以及获得收入的其她组织。公司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根据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公司,涉及根据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公司和获得收入的其她组织。第四条 税法第二条第二款所称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实行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第四条 公司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行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第五条 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合,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合,涉及:(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二)农场、工厂、开采自然资源的场合;(三)提供劳务的场合;(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合;(五)营业代理人;(六)其她机构、场合。第五条 公司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合,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合,涉及:(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合;(三)提供劳务的场合;(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合;(五)其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合。非居民公司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涉及委托单位和个人常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品等生产经营活动,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合。第六条 本条例第五条所称营业代理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非居民公司委托,代理从事经营的公司、公司和其她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一)常常代表委托人接洽采购业务,并签订购货合同,代为采购商品;(二)与委托人签订代理合同或者合同,常常储存属于委托人的产品或者商品,并代表委托人向她人交付其产品或者商品;(三)有权常常代表委托人签订销货合同或者接受订货;(四)常常代理委托人从事货品采购、销售以外的经营活动。简化后并入第五条第七条 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涉及销售货品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她所得。第六条 公司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涉及销售货品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她所得。第八条 税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如下原则划分:(一)销售货品和提供劳务的所得,按经营活动发生地拟定;(二)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按不动产所在地拟定,动产按转让动产的公司所在地拟定;(三)股息红利所得,按分派股息、红利的公司所在地拟定;(四)利息所得,按实际承当或支付利息的公司或机构、场合所在地拟定;(五)租金所得,按实际承当或支付租金的公司或机构、场合所在地拟定;(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实际承当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公司或机构、场合所在地拟定;(七)其她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拟定。第七条 公司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如下原则拟定:(一)销售货品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拟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拟定;(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拟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公司或者机构、场合所在地拟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公司所在地拟定;(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派所得的公司所在地拟定;(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承当或者支付所得的公司或者机构、场合所在地拟定;(六)其她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拟定。第九条 税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所称实际联系,是指拥有、管理、控制据以获得所得的股权、债权、财产等。第八条 公司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合拥有据以获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获得所得的股权、债权、财产等。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条 公司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所称权责发生制,是指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承当的费用,不管款项与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虽然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第九条 公司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管款项与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虽然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也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并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公司的确不能提供真实、完整、精确的收入、支出凭证,不能对的申报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可以采用成本加合理利润、费用换算以及其她合理措施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删除第十二条 税法所称亏损,是指公司根据税法及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不不小于零的数额。第十条 公司所得税法所称亏损,是指公司根据公司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来不不小于零的数额。第九十五条 根据法律法规、章程合同终结经营或重组中取消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并就清算所得计算缴纳公司所得税。公司的所有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本、清算费用、有关税费以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第九十六条 公司从被清算方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称于被清算方合计未分派利润和合计盈余公积中按该公司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觉得股息所得;剩余资产扣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公司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觉得公司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公司所有资产的可变现价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是公司可以向所有者分派的剩余资产。第十一条 公司所得法第五十五条所称清算所得,是指公司的所有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有关税费等后的余额。投资方公司从被清算公司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称于从被清算公司合计未分派利润和合计盈余公积中应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觉得股息所得;剩余资产扣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觉得投资转让所得或者损失。第二节 收入第二节 收入第十三条 税法第六条所称公司获得收入的货币形式,涉及钞票、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税法第六条所称公司获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涉及存货、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劳务、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资产以及其她权益。第十二条 公司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公司获得收入的货币形式,涉及钞票、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公司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公司获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涉及存货、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第十四条 税法第六条所称公司以非货币形式获得的收入,应当按公允价值拟定收入额。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资产的市场价格、同类或类似资产市场价值基本拟定的价值。第十三条 公司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公司以非货币形式获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拟定收入额。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拟定的价值。第十五条 税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销售货品收入,是指公司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她存货获得的收入。第十四条 公司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销售货品收入,是指公司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她存货获得的收入。第十六条 税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提供劳务收入,是指公司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送、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征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和其她劳务服务活动获得的收入。第十五条 公司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提供劳务收入,是指公司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送、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征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她劳务服务活动获得的收入。第十七条 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公司转让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所获得的收入。第十六条 公司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公司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获得的收入。第十八条 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公司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获得的分派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以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派决策的时间确认收入的实现。第十七条 公司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公司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获得的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派决定期间确认收入的实现。第十九条 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公司将资金提供她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因她人占用本公司资金所获得的利息收入,涉及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公司持有到期的长期债券或发放长期贷款获得的利息收入,应当按照实际利率法确认收入。第十八条 公司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公司将资金提供她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她人占用本公司资金获得的收入,涉及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第二十条 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公司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和其她资产的使用权获得的收入。租金收入,应当按照合同商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第十九条 公司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公司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她资产的使用权获得的收入。租金收入,按照合同商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第二十一条 税法第六条第(七)项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公司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她特许权的使用权而获得的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当按照合同商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第二十条 公司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项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公司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她特许权的使用权获得的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商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第二十二条 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公司接受的来自其她公司、组织和个人自愿和免费予以的货币性或非货币性资产。接受捐赠收入,应当在实际收到捐赠资产时确认收入的实现。第二十一条 公司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公司接受的来自其她公司、组织或者个人免费予以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接受捐赠收入,在实际收到捐赠资产时确认收入的实现。第二十三条 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她收入,是指公司获得的除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收入以外的一切收入,涉及公司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没收的押金、的确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公司已作坏账损失解决后又收回的应收账款、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款、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第二十二条 公司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她收入,是指公司获得的除公司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收入以外的其她收入,涉及公司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的确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解决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第二十四条 公司下列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品的,应当按照合同商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二)公司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十二个月的,应当按照纳税年度内竣工进度或者完毕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竣工进度或者完毕的工作量不能合理判断状况的,按照本条例第一百六十四条拟定的原则解决。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品的,按照合同商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二)公司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竣工进度或者完毕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第二十五条 采用产品提成方式获得收入的,以公司分得产品的时间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拟定。第二十四条 采用产品提成方式获得收入的,按照公司分得产品的时间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拟定。第二十六条 公司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互换,以及将货品、财产、劳务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派,应当视同销售货品、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五条 公司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互换,以及将货品、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派等用途,应当视同销售货品、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七条 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队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根据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并纳入预算管理的费用。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其她不征税收入,是指公司获得的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第二十六条 公司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队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根据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公司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公司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她不征税收入,是指公司获得的,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第三节 扣除第三节 扣除第二十八条 税法第八条所称公司实际发生的与获得收入有关的支出,是指与获得收入直接有关的支出。公司以获得的税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财产,不得扣除或计算折旧扣除。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司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她支出,不得反复扣除。第二十七条 公司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获得收入直接有关的支出。公司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资产成本的必要与正常的支出。第二十九条 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经营活动常规应计入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的必要与正常的支出。公司发生的支出应辨别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资本性支出是指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应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期扣除或计入有关资产成本的支出。第二十八条 公司发生的支出应当辨别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可以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除公司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公司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她支出,不得反复扣除。第三十条 税法第八条所称成本,是指公司在生产产品及提供劳务等过程中发生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及按照合理的措施分派的制造费用。第二十九条 公司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成本,是指公司为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她耗费。第三十一条 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公司在生产产品及提供劳务等过程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第三十条 公司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第三十二条 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公司实际发生的除所得税和容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附加。第三十一条 公司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公司发生的除公司所得税和容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以及附加。第三十三条 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公司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非常损失及其她损失。前款所称资产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是指资产盘亏、毁损、报废损失减除负责人补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公司发生的损失,减除负责人补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公司已作为损失解决的资产,在后来年度所有或部分收回时,应计入当期收入。第三十二条 公司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遭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损失以及其她损失。公司发生的损失,减除负责人补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公司已作为损失解决的资产,在后来纳税年度所有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第三十四条 税法第八条所称其她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公司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有关的、合理的支出。第三十三条 公司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其她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有关的、合理的支出。第三十八条 公司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前款所称职工工资薪金,是指公司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公司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钞票或非钞票形式的劳动报酬,涉及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她支出。第三十四条 公司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公司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公司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钞票和非钞票形式的劳动报酬,涉及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她支出。第三十九条 公司发放给在本公司任职的重要投资者个人及其她有关联关系的人员的工资薪金,应在合理的范畴内扣除。对特殊类型的公司发放的工资薪金,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扣除。删除(内容可被上一条涵盖)第四十条 公司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畴和原则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税前扣除。公司提取的年金,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原则范畴内,准予扣除。第三十五条 公司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畴和原则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公司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原则和范畴内,准予扣除。第四十一条 公司为其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财产保险等商业保险,不得扣除。公司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准予扣除。第三十六条 公司为其投资者或者职工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身保险、财产保险等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但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她商业保险费,准予扣除。第四十二条 公司经营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可以扣除。公司为购买、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通过十二个月以上的建造才干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竣工结算并交付使用后或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可在发生当期扣除。公司发生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符合税法和本条例对利息水平限定条件的,准予扣除。第三十七条 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公司为购买、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通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干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根据本条例有关规定扣除。第四十三条 非金融公司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公司借款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向非金融公司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公司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金融公司的储蓄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准予扣除。公司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第三十八条 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一)非金融公司向金融公司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公司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公司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二)非金融公司向非金融公司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公司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第四十四条 公司在外币交易中产生的汇兑损失,以及纳税年度终了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期末即期汇率折算为人民币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计入资产成本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派有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第三十九条 公司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派有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第四十五条 公司实际发生的满足职工共同需要的集体生活、文化、体育等方面的职工福利费支出,准予扣除。第四十条 公司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第四十六条 公司实际发生的职工工会经费支出,在职工工资薪金总额2(含)内的,准予扣除。第四十一条 公司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第四十七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公司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在职工工资总额2.5(含)以内的,准予据实扣除。第四十二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公司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后来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第四十八条 公司实际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实际发生额的50扣除。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第四十九条 公司每一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含)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后来年度结转扣除。第四十四条 公司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后来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第五十三条 公司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生态恢复等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提取资金变化用途的,不得扣除,已经扣除的,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第四十五条 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生态恢复等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来变化用途的,不得扣除;已经扣除的,应当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第五十四条 公司参与财产保险和责任保险,按照规定实际缴纳的保险费用,准予扣除。第四十六条 公司参与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第五十五条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所支付的租赁费,按下列措施扣除:(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而发生的租赁费,按租赁年限均匀扣除。(二)融资租赁发生的租赁费不得直接扣除,按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第四十七条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如下措施扣除:(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第五十六条 公司接受关联方提供的管理或其她形式的服务,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支付的有关费用,准予扣除。删除第五十七条 公司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劳动保护支出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第四十八条 公司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第五十八条 公司内部营业机构之间融通资金、调剂资产和提供经营管理服务等内部业务往来的,发生的费用均不计收入和扣除。第四十九条 公司之间支付的管理费、公司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公司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第五十九条 非居民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合,就其境外总机构实际发生的与本机构、场合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可以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畴、定额、分派根据和措施等证明文献,并合理计算分摊的,准予扣除。删除 第三十五条 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公司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以及省级以上部门认定的公益性社会团队用于下列公益事业的捐赠:(一)救济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三)环保、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增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她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第五十条 公司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公司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或者通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公益性社会团队,用于下列公益事业的捐赠:(一)救济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三)环保、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增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她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第三十五条所称公益性社会团队,是指同步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队:(一)依法成立,具有社团法人资格;(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并不以营利为目的;(三)所有资产及其增值为公益法人所有;(四)收益和营运结余重要用于所创设目的的事业;(五)终结或解散时,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营利组织;(六)不经营与其设立公益目的无关的业务;(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八)具有不为私人谋利的组织机构;(九)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公益性社会团队的分派,也没有对该组织财产的所有权;(十)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她条件。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第五十条所称公益性社会团队,是指同步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队:(一)依法成立,具有社会团队法人资格;(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并不以营利为目的;(三)所有资产及其增值为法人所有;(四)收益和营运结余重要用于设立目的的事业;(五)终结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队财产的分派;(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她条件。第三十七条 公司当期实际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含)的,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公司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第五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公司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第五十条 税法第十条第(六)项所夸奖助支出,是指公司发生的多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第五十三条 公司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六)项所夸奖助支出,是指公司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多种非广告性质支出。第五十一条 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公司未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核定而提取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第五十四条 公司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第五十二条 金融公司按下列公式计提的呆账准备,准予扣除。本年末容许扣除的呆账准备本年末容许提取呆账准备的资产余额1%上年末已经扣除的呆账准备余额金融公司符合规定核销条件的呆账损失,应先冲减已经扣除的呆账准备,呆账准备局限性冲减的部分,准予直接扣除。金融公司收回已扣除的呆账损失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第五十五条 金融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的规定提取的准备金,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和原则的,准予扣除。第四节 资产的税务解决第四节 资产的税务解决第六十条 公司的各项资产,涉及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本。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公司获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公司持有各项资产期间产生资产增值或损失,除税收规定可以确认损益的外,不得调节有关资产的计税基本。第五十六条 公司的各项资产,涉及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本。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公司获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公司持有各项资产期间产生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节该资产的计税基本。第六十一条 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公司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十二个月(不含十二个月)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涉及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送工具以及其她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第五十七条 公司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公司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涉及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送工具以及其她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第六十二条 公司按照下列原则拟定固定资产的计税基本:(一)外购的固定资产,按购买价款和有关税费作为计税基本。(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前实际发生的支出作为计税基本。(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中孰低者,加上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作为计税基本。(四)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作为计税基本。(五)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互换、债务重组获得的固定资产,按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有关税费作为计税基本。第五十八条 公司按照如下措施拟定固定资产的计税基本:(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有关税费为计税基本;(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本;(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付款额和承租人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为计税基本;(四)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本;(五)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互换、债务重组等获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有关税费为计税基本;(六)改建的固定资产,除公司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长计税基本。第六十三条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公司应当从固定资产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公司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状况,合理拟定固定资产的估计净残值。固定资产估计净残值一经拟定,不得变更。第五十九条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公司应当从固定资产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公司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状况,合理拟定固定资产的估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估计净残值一经拟定,不得变更。第六十四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短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二)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她生产设备,为;(三)火车、轮船以外的运送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四)电子设备,为3年。第六十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二)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她生产设备,为;(三)火车、轮船以外的运送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四)电子设备,为3年。第六十五条 从事开采石油资源的公司所发生的矿区权益和勘探费用,可以在已经开始商业性生产后,在不少于2年的期限内分期计提折耗。从事开采石油资源的公司,在开发阶段的费用支出和在采油气井上建筑和安装的不可移作她用的建筑物、设备等固定资产,以油气井、矿区或油气田为单位,按如下措施和年限计提的折旧,准予扣除:(一)以油气井、矿区或油气田为单位,按照直线法综合计提折耗,折耗年限不少于6年;(二)以油气井、矿区或油气田为单位,按可采储量和产量法综合计提折耗。采用上述措施计提折耗的,可以不留残值,从油气井或油气田开始商业性生产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耗。第六十一条 从事开采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的公司,在开始商业性生产之前发生的费用和有关固定资产的折耗、折旧措施,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第六十六条 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实际发生的支出作为计税基本。(一)外购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购买价款和支付的有关税费作为计税基本。(二)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互换、债务重组获得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按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有关税费作为计税基本。本条所称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为产出农产品、提供劳务或出租等目的而持有的生物资产,涉及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第六十二条 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如下措施拟定计税基本:(一)外购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有关税费为计税基本;(二)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互换、债务重组等获得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有关税费为计税基本。前款所称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为生产农林产品、提供劳务或者出租等目的持有的生物资产,涉及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第六十七条 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公司应当从生产性生物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公司应当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性质和使用状况,合理拟定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估计净残值。生产线生物资产的估计净残值一经拟定,不得随意变更。第六十三条 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公司应当从生产性生物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公司应当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性质和使用状况,合理拟定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估计净残值。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估计净残值一经拟定,不得变更。第六十八条 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二)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3年。第六十四条 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二)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3年。第六十九条 税法第十二条所称无形资产,是指公司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给她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涉及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第六十五条 公司所得税法第十二条所称无形资产,是指公司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涉及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第七十条 无形资产按获得时的实际支出作为计税基本。(一)外购的无形资产,按购买价款、有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她支出作为计税基本。(二)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按开发过程中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实际支出作为计税基本。(三)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互换、债务重组获得的无形资产,按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有关税费作为计税基本。第六十六条 无形资产按照如下措施拟定计税基本:(一)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支付的有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她支出为计税基本;(二)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本;(三)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互换、债务重组等获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有关税费为计税基本。第七十一条 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少于。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在有关法律或合同、合同中规定使用年限的,可依其规定使用年限分期计算摊销。外购商誉的支出,在公司整体转让或清算时,准予扣除。第六十七条 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商定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商定的使用年限分期计算摊销。外购商誉的支出,在公司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第七十二条 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公司变化房屋、建筑物构造、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除税法第十三条第(一)、(二)项规定以外,应当增长该固定资产原值,其中延长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还应当合适延长折旧年限,并相应调节计算折旧。第六十八条 公司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变化房屋或者建筑物构造、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公司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所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估计尚可使用年限摊销;第(二)项所规定的支出,按照合同商定的剩余租赁期摊销。固定资产的改建延长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除公司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外,应当合适延长折旧年限,并相应调节计算折旧。第七十三条 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符合如下条件的支出:(一)发生的支出达到获得固定资产的计税基本50以上;(二)发生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延长2年以上;(三)发生修理后的固定资产生产的产品性能得到实质性改善或市场售价明显提高、生产成本明显减少;(四)其她状况表白发生修理后的固定资产性能得到实质性改善,可觉得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的增长。第六十九条 公司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步符合如下条件的支出:(一)修理支出达到获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本50以上;(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延长2年以上。公司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拟定摊销期限。第七十四条 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长期待摊费用,从费用发生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得少于3年。长期待摊费用,涉及公司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删除第七十五条 税法第十四条所称投资资产,是指公司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投资资产按发生的实际支出作为计税基本:(一)以支付钞票获得的投资资产,按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计税基本。(二)以购买权益性证券、投资者投入、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互换、债务重组获得的投资资产,按该投资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有关税费作为计税基本。第七十条 公司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所称投资资产,是指公司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公司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投资资产按照如下措施拟定成本:(一)通过支付钞票方式获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二)通过支付钞票以外的方式获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有关税费为成本。第七十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成本在对外转让或处置前不得扣除,在转让、处置时,投资的成本可从转让该资产的收入中扣除,据以计算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简化后作为第七十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 税法第十五条所称存货,是指公司持有以备发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存货,按获得时的实际支出作为计税基本:(一)外购存货,按购买价款和有关税费等作为计税基本。(二)投资者投入、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互换、债务重组获得的存货,按该存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有关税费作为计税基本。(三)生产性生物资产收获的农产品,按产出或采收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人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作为计税基本。第七十一条 公司所得税法第十五条所称存货,是指公司持有以备发售的产品或者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或者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存货按照如下措施拟定成本:(一)通过支付钞票方式获得的存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有关税费为成本;(二)通过支付钞票以外的方式获得的存货,以该存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有关税费为成本;(三)生产性生物资产收获的农产品,以产出或者采收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人工费和应当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为成本。第七十八条 公司各项存货的使用或者销售,其实际成本的计算措施,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措施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化。第七十二条 公司存货的使用或者销售,其实际成本的计算措施,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措施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第七十九条 税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九条所称净值,是指公司按上述规定拟定的资产的计税基本扣除按税法规定计提的资产的折旧、摊销、折耗、呆账准备后的余额。公司不能提供上述财产获得或持有时的支出以及税前扣除状况有效凭证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合理措施估定其财产净值。第七十三条 公司所得税法第十六条所称资产的净值和第十九条所称财产的净值,是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本减除按照规定已经扣除的折旧、摊销、折耗、准备金后的余额。第五节 公司重组与清算第七十四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公司在重组过程中,应当在交易发生时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者损失,有关资产应当按照交易价格重新拟定计税基本。第八十条 公司重组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资产交易,凡已确认收益或者损失的,有关资产应当按交易价格重新拟定计税基本。已被第七十四条含括第八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公司重组,是波及一种或一种以上公司的实质性或重大的法律或经济构造变化的交易,涉及公司法律形式和地址的变化、资本构造调节、整体资产转让、整体资产置换、合并、分立等。前款所称公司法律形式和地址的变化,涉及从一种法律形式的公司转变为另一种法律形式的公司,以及公司登记地点的变化等。本条第一款所称资本构造调节,是指公司融资构造的变化,涉及公司股东持有的股份的金额和比例发生变更、增资扩股等股本构造的变化或负债构造的变化以及债务重组等。本条第一款所称公司整体资产转让,是指公司将实质上的所有经营性资产转让给另一家公司,由此获得对该另一家公司的股权。本条第一款所称公司整体资产置换,是指公司将实质上的所有经营性资产与另一家公司的所有经营性资产进行整体互换。本条第一款所称公司合并,是指被合并公司将其所有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公司(如下简称合并方),其股东由此获得合并方的所有者权益份额(如下简称股权支付额)或除合并公司所有者权益份额以外的钞票、有价证券和其她资产(如下简称非股权支付额),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依法合并。本条第一款所称公司分立,是指被分立公司将其部分或所有营业分离转让给两个或两个以上现存或新设的公司(如下简称分立方),其股东由此获得分立方的股权支付额或非股权支付额。删除(放在规章里)第八十二条 公司重组业务,一般应在交易发生时确认有关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已被第七十四条含括第八十三条 公司在重组业务中发生的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或者以非货币资产投资购买股权的,应当分解为转让资产和清偿债务或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公司在债务重组中发生的债权转股权业务,应当分解为债务的清偿和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重组的所得或损失。删除(放在规章里)第八十四条 公司在债务重组业务中,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本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本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删除(放在规章里)第八十五条 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具有让步条款的债务重组,有合理的经营需要,并符合如下条件之一的,可以按本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确认债务重组所得或损失:(一)经法院裁定的;(二)有全体债权人批准的合同;(三)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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