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学 童春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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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期末复习提纲1 经济法的体系及其构造。答:经济法的体系是由经济法部门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经济法体系是由经济法部门构成的。不同的经济法部门各有特定的调节对象,各有自己的特点,但又互相关联,彼此依赖,形成一种统一的整体。经济法体系的构造,决定于作为经济调节对象的特定经济关系的构造。共识: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l 市场规制和宏观调控是国家调节、协调经济的两种重要方式,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就成为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部分。 l 从经济法规范的分类来看,经济法规范可以分为宏观调控法律规范和市场规制法律规范,从而使经济法体系由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两大部分构成。l 宏观调控法重要涉及三个部门法,即财税调控法、金融调控法和筹划调控法,分别简称财税法、金融法和筹划法;市场规制法也重要涉及三个部门法,即反垄断法、反不合法竞争法和消费者保护法。 2有限合伙公司的概念和特性。答:有限合伙公司概念:l 有限合伙公司是指由一般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共同构成,一般合伙人对合伙公司债务承当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她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公司债务承当责任的公司形式。 特性:l 有限合伙公司中的有限合伙人一般是不参与合伙人具体经营管理的,而是由一般合伙人从事具体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有权去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其中的管理有直接参与和间接参与。3反垄断法与反不合法竞争法的关系。答:反垄断法与反不合法竞争法的关系:l 垄断与不合法竞争都具有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的危害性,因此,反垄断法和反不合法竞争法负有相似的任务,是互相关联、互相配合的。 l 两法在立法目的、任务和保护对象上侧重不同。l 垄断与不合法竞争对市场竞争秩序所导致的危害有较大差别。l 反不合法竞争法规制的是不合法竞争行为,而反垄断法以贯彻国家的竞争政策为宗旨,从维护竞争性的市场构造出发,规制的是垄断行为, l 反不合法竞争法是从保护其她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角度来维护公平竞争的,而反垄断法则是从保障整体市场正常运转的角度来维护公平竞争的。4横向垄断合同和纵向垄断合同。答:横向垄断合同又称卡特尔,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在生产或者销售中处在同一环节、互相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共同决定价格、产量、技术、产品、交易对象、交易地区等所签订的合同。l 纵向限制竞争合同是指同一行业中处在不同经济环节或层次上的、没有直接竞争关系但是有买卖关系的经营者,通过共谋而削弱或限制竞争。 横向垄断合同的典型形态:l (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l (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l (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l (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l (5)联合抵制交易纵向垄断合同:l (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l (2)限定转售最低价格l (3)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她垄断合同 (涉及维持最高转售价格、独家销售、独家购买、选择性销售、特许经营等) 5有关市场的含义和具体体现。答:有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期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如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畴和地区范畴。 l 界定有关市场,一般重要考虑竞争所波及的产品范畴、地区范畴和时间范畴三个因素,分别构成了产品市场、地区市场和时间市场。产品市场:l 拟定有关市场的一种原则是,相似产品才属于有关的市场。 l 如果产品在购买渠道、性能和价格等方面具有互相可替代性,那么就属于同一种产品市场。 地区市场:l 根据欧共体委员会有关有关市场界定的告示第8条,“有关地区市场是指所涉公司进行商品或服务供求活动的地区,该地区的竞争条件是充足同质的,并与相邻地区的竞争条件明显不同,因而能将其与相邻地区辨别开来”。 l 影响产品销售范畴的因素:运送成本和产品特性。时间市场:l 指一定产品市场的商品在有关地区市场进行竞争的时间范畴。 6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及其认定。答:国内反垄断法规定: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有关市场内具有可以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她交易条件,或者可以阻碍、影响其她经营者进入有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l 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根据下列因素: (一)该经营者在有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有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二)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三)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四)其她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限度; (五)其她经营者进入有关市场的难易限度; (六)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她因素。7经营者集中的含义及其实现方式。答: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获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获得对其她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获得对其她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可以对其她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经营者集中的实现形式:按照经营者集中的不同实现方式,可以将经营者集中分为公司合并、获得股份、获得财产、交叉任职等集中方式。8反垄断法的合用原则。答:反垄断法的合用原则l 反垄断法的合用有两大原则:l 自身违法原则,是指当某种行为一旦被认定为反垄断法明文规定的类型,就无需再权衡利弊,直接认定其非法。l 合理原则,某种行为在形式上属于反垄断法制裁的对象,但通过实际的利弊分析,当这种垄断对经济和社会产生的正面影响不小于负面的危害时,就不属于反垄断法反对的对象 。9市场混淆行为的类型和认定原则。答:市场混淆行为概念l 市场混淆行为是指经营者对采用假冒或者模仿之类的不合法手段,使其商品或服务与她人的商品或服务相混淆,而导致或足以导致购买者误认的行为。 市场混淆行为的特点是:市场混淆行为的主体,即市场混淆行为波及三方当事人,即仿冒人、被混淆人以及购买者;被混淆的客体是她人商品的标记,这些外在表征或形式有商标、商号、姓名、名称、包装和装潢等;混淆的意图是为了与她人的公司、公司活动或者公司的商品发生混淆。国内反不合法竞争法第五条规定:“不得采用下列不合法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她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出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出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导致和她人的出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觉得是该出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她人的公司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觉得是她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达。 10不合法竞争行为的特性和类型。答:不合法竞争行为的特性是:(一) 不合法竞争行为是一种竞争行为;(二) 不合法竞争行为的主体为违法竞争经营者;(三) 不合法竞争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四)不合法竞争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l 国内反不合法竞争法列举了11种不合法竞争行为:(1)采用假冒或混淆等不合法手段从事市场交易的行为;(2)公用公司或其她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行为;(3)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4)商业贿赂行为;(5)运用广告或其她措施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行为;(6)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7)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的低价倾销行为;(8)搭售或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9)不合法有奖销售行为;(10)商业诽谤;(11)串通招标投标行为。11商业秘密的概念和特性。答:所谓商业秘密,根据反不合法竞争法第10条第3款的规定,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用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可以成为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必须具有如下三项基本条件;一是秘密性,即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秘密性是商业秘密的本质特性。二是实用性,三是保密性。12消费者权利的类型。答:国内消法专章(第715条)规定了消费者9项法定权利,具体是:(1)安全保障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涉及:生命安全、健康安全、财产安全。(2)知悉真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状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服务的不同状况,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用途、性能、规格、级别、重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查合格证明、使用阐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状况。(3)自主选择权。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种服务。(4)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精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回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5)依法求偿权。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补偿的权利。(6)依法结社权;(7)接受教育权;(8)获得尊重权;(9)监督批评权。13国家和社会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答:1国家对消费这权益的整体保护,(一)在立法方面的保护;(二)在行政管理方面的保护;(三)在惩处违法犯罪行为方面的保护。2政府部门对消费者权益的专门保护,(一)工商管理部门的专门保护、(二)价格管理部门的专门保护。l 消费者组织和社会力量对消费者权利维护和救济的支持。社会力量涉及大众传媒、经营者组织、其她组织以及个人。 l 消费者协会的职能:(1)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征询服务;(2)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3)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权益保护问题,提出建议;(4)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5)投诉事项波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6)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7)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揭发、批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14产品质量损害补偿责任的承当与追偿。答:销售者根据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补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消费者提供产品的其她销售者(如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销售者未按照规定予以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补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商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商定执行。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导致人身、她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承当补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承当补偿责任。因产品缺陷导致人身、她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规定补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规定补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补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这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补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15证券的概念和种类。答:证券是指持有者享有一定权益的凭证的通称,是用来证明证券持有者按其所截获得相应权益的凭证。证券是商品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的产物。证券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无价证券,例如车船票,另一类是有价证券,有价证券分为狭义和广义之分,广义有价证券涉及货币证券和资本证券,货币证券涉及汇票、本票和支票,它们合用于票据法。狭义有价证券重要指资本证券,重要涉及股票、债券以及国务院认定的其她证券。16证券内幕交易与内幕人员。答: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人员和以不合法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其她人员违背法律规定,泄露内幕信息、根据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建议她人买卖证券的行为。国内证券法明确规定,严禁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运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l 第七十四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涉及:(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三)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四)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她人员;(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她人。17财政的概念及其职能。答:财政,是指国家和其她公共团队为满足公共欲望而获得、使用和管理资财的活动的总称。它涉及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财政是国家参与国民收入的分派和再分派的重要手段,在宏观调控和保障社会稳定方面都具有重要的作用。财政作为一种经济范畴,是与私人经济相对立的,它在很大限度上决定着社会财富的分派;财政作为一种历史范畴,是与国家的产生和发展形影相随的。没有国家,就没有财政;同步,没有财政,国家也很难存续。财政是保障国泰民安的重要手段。财政的职能:(1)分派收入的职能;(2)分派资源的职能;(3)保障稳定的职能。18国债的概念、特性和职能。答:国债的概念国债,又称国家公债,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而以国家其信用为基本所举借的债务,它是国家筹集财政收入、弥补财政赤字和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国债具有自己不同于其她有关对象的特性:(1)国债作为一种国家债务,其举借具有自愿性和归还性,需具有一般的诚实信用原则,因而与税收和罚没收入等不同;同步,其公共目的性又使其与一般私人债务相异。(2)国债作为国家信用的最重要、最典型的形式,与商业信用、银行信用、消费信用等不同,它反映的是以国家或政府为债务人或债权人的借贷关系,以政府信誉作担保;同步,它以信用形式获取收入和进行支出,在注重宏观经济效益的同步兼顾微观经济效益。(3)国债同金融债、公司债相比,其信用度最高,流动性最佳,变现力、担保力最强。国债的职能:l 1弥补财政赤字l 2进行宏观调控 (1)调节国民收入的使用构造,增进总供应与总需求的平衡; (2)调节投资方向,增进经济构造合理化。19税目的概念。答:税目就是税法规定的征税的具体项目。20增值税的概念、纳税主体和征税对象。答:增值税是指以产品新增长的价值,即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所谓增值额就是一种生产环节的销售收入额,扣除同期消耗了的外购原材料、燃料、动力和计入成本的包装物金额后的数额。纳税主体:在国内境内销售货品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征税率的调节,由国务院决定。征税对象: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去的商品的生产、批发、零售和进口收入中的增值额。21居民公司与非居民公司的概念。答:居民公司和非居民公司l 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根据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公司为居民公司。 根据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合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合,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公司为非居民公司。22货币政策的概念、特性及其目的。答:货币政策的概念l 所谓货币政策是指中央银行为实现货币政策目的,调节和控制货币供应量以及解决货币事务的路线、方针、规范和措施的总称。货币政策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 货币政策有如下特性:第一、货币政策是一种经济宏观政策;第二、货币政策是调控社会总需求的政策;第三、货币政策的实行以间接调控为主。货币政策目的:是指中央银行采用调节控制货币供应量措施所要达到的目的。一般来说,国际上金融立法确认的货币政策目的有四个即:币值稳定、经济增长、充足就业、国际收支平衡。 23货币政策工具的重要类型及其含义。答:货币政策工具:(1)一般性政策工具 l 存款准备金:是指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依法按存款额的一定比例交存中央银行的存款以及自我保存的库存钞票。l 法定存款准备率是以法律形式规定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将吸取存款的一部分上缴中央银行作为准备金的比率。 基准利率:是指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存、贷利率。l 贴现是指票据持有人在票据到期日前,为了获得资金而向银行或其她金融机构贴付一定利息的票据转让行为。通过贴现,持票人得到低于票面金额的资金,贴现银行及其她金融机构获得票据的所有权。l 再贴现是指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将通过贴现得到的未到期票据再向中央银行申请贴现的行为。l 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中央银行通过商业银行提供贷款的投向和投量的调控,可以直接引导和调节整个银行体系贷款的规模和构造。l 公开市场操作也称公开市场业务,是指中央银行在金融市场上公开买卖有价证券,以此来调节市场货币量的政策行为。(2)选择性货币政策工具直接信用控制:l 以行政命令或其她方式,直接对金融机构特别是商业银行的信用活动进行控制。间接信用控制l 道义劝告是指中央银行运用其声望和地位,对商业银行和其她金融机构常常发出告示、批示或与各金融机构负责人进行面谈,劝告其遵守政府政策并自动采用贯彻政策的措施。l 窗口指引是指中央银行在平常业务往来中,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业务方针、融资筹划和经营活动等进行具体指引,规定其贷款重点投向和贷款变动数量,以使其信贷规模控制在合适的范畴内。 24常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的概念。答:常常项目指国际收支中常常发生的交易项目,涉及贸易收支、劳务收支、单方面转移等。 l 资本项目指国际收支中资本输出和输入而产生的资产与负债的增减项目,涉及直接投资、各类贷款、证券投资等。25价格体系的概念和构成。答:价格体系,是指价格的种类和多种价格形式之间的互相关系的总和。价格体系涉及按国民经济部门辨别的价格体系、按商品流通过程辨别的价格体系以及按价格管理形式辨别的价格体系。按国民经济部门辨别的价格体系中涉及:农产品价格、工业品价格、交通运送价格、建筑产品价格、饮食服务价格等。按商品流通过程或流通环节辨别的价格体系中涉及:工业品出场价格和农产品收购价格、调拨价格、批发价格、零售价格,以及商品的地区差别价格、季节差别价格。按价格管理形式区别的价格体系中涉及: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引价、政府定价。市场调节价属于非筹划价格;政府指引价、政府定价属于筹划价格。学校定于7月2日上午9:30分11:30分期末考试考经济法学。最后,预祝人们都能考出好成绩! 级金融班同窗:吕征 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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