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杀熟

上传人:d**** 文档编号:123654518 上传时间:2022-07-22 格式:DOCX 页数:1 大小:7.4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大数据杀熟_第1页
第1页 / 共1页
亲,该文档总共1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从经济法角度看待“大数据杀熟”行为“大数据杀熟”是当下信息化时代背景的特定产物,网路平台企业通过对大 数据信息进行整合与分析,精确掌握用户的个人信息和消费需求,从而对不同的 用户进行不同的定价。对于同样的商品或服务,却利用老用户的信任和习惯,故 意隐瞒其与其他客户的价格差异,通过变相加价来获利。首先,根据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 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通过分析“大数据 杀熟”行为可知,经营者具有直接故意的主观心理,利用老用户对平台的信任和 使用习惯,在其不知情的情形下变相加价,使老用户遭受不必要的财产损失,因 此“大数据杀熟”行为应当属于价格欺诈行为。其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赋予了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而“大数据杀熟”行为无疑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通过利用消费者与企业之间 天然的信息不对称态势,不正当增加了消费者为获取商品或服务的成本,损害消 费者的利益。最后,“大数据杀熟”行为也可能构成我国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滥用市场 支配地位的行为。反垄断法明确规定了六种应被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 行为,其中“差别待遇行为”即是指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在没有正当理由的 情况下,对条件相同的交易对象,就其提供的商品的价格或其他条件给予明显的 歧视性对待的行为。然而反垄断法在认定价格歧视行为时要求经营者一方具 有市场支配地位,这就意味着并非所有企业的“大数据杀熟”行为都能被认定为 价格歧视,而在实践中如何认定某家企业是否在相关市场中具有支配地位也是一 个争议性较大的问题。综上所述,“大数据杀熟”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而对于处于相关市场支配地位且无正当理由实施差别待遇的企业还可能涉嫌构 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价格歧视行为。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解决方案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