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交通船闸中小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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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江苏省交通船闸中小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船闸中小修管理,提高船闸养 护质量,保持船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保障船闸安全运行和 畅通,根据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船闸管 理办法、航道养护管理规定、江苏省航道养护管理办 法、江苏省内河航道养护工程预算编制办法及定额(DB 32/T 2174)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 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交通运输部门管 理的船闸。第三条 船闸中小修是指对船闸及其基本设备、设施进 行预防性保养和轻微损坏部分的修补,是船闸养护的基础性 工作。第四条 船闸中小修分为船闸中修、船闸小修,其中船 闸小修分为例行保养、定期保养、专业保养、专业检测和二 类小修等。第五条 船闸中修应当贯彻“养护为主、适当改善、确 保安全”的原则,船闸小修应当实行“预防为主、勤查勤养、 主动维修”的原则,保证船闸基础设施、设备的完好。第六条 船闸中小修鼓励应用养护新技术、新材料、新 设备、新工艺和新方法,积极改善船闸设施、设备的技术状 况,延长其使用寿命以及船闸大修周期。第二章 前期准备第七条 船闸中小修实行分级管理: 省航道管理机构负责对全省交通船闸中小修项目进行 检查和监管;设区的市航道管理机构、苏北航务管理处负责 对辖区内船闸管理单位中修项目的审批和小修项目的检查、 监督和管理,船闸管理单位负责船闸中小修项目实施。第八条 省航道管理机构根据船闸养护类别、江苏省内 河航道养护工程预算编制办法及定额(DB 32/T 2174 )等有 关规定编制船闸中小修经费预算,并且通过年度养护计划下 达至设区的市航道管理机构、苏北航务管理处。设区的市航 道管理机构、苏北航务管理处根据年度养护计划编制年度养 护实施计划下达至船闸管理单位。船闸管理单位根据船闸设施、设备保养要求,结合船闸 技术状况,分别编制船闸中修工程和小修保养项目计划。中 修项目计划经设区的市航道管理机构、苏北航务管理处立项 后按照相关程序批复实施;船闸小修年度(季度)计划应当 结合核定的计划经费编制,并且报备上级主管部门。船闸中小修计划编制的主要内容:维修养护项目的名 称、实施原因、主要工程量、项目预算、进度安排和维修质 量标准等。第九条 船闸中修项目勘测设计可以由设区的市航道管 理机构、苏北航务管理处(或受其委托的船闸管理单位、船 闸应急保障中心)自行组织承担,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 等级勘测设计单位承担。船闸小修的勘测设计应当由项目实 施单位自行组织设计、校核和审核。设计文件主要包括设计说明、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等。第十条 船闸中小修的预算应当按照江苏省内河航道 养护工程预算编制办法及定额 (DB 32/T 2174)等相关定 额、规范和标准编制。船闸中小修预算编制人员应当具备相 应专业的工程造价资格。第十一条 船闸中小修项目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 来源或者询价等方式发包,并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 实信用的原则。船闸机电等专业性较强的中小修项目可根据船闸实际 情况,由船闸管理单位或者船闸应急保障中心负责实施。第十二条 船闸中小修经费的使用实行“计划控制、部 分统筹,分级管理、包干使用”的原则,在批复工期内完成。第三章 实施管理第十三条 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船闸日常养护、操作 规程、应急保障、科技创新等中小修管理制度,做到保养维 修制度化。第十四条 船闸中小修的实施应当结合船闸设施、设备技术状况及运行调度管理情况,合理安排实施时间,尽量减 少对船闸通航的影响。第十五条 船闸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船闸中小修项目的 检查监督管理:(一)监督施工单位建立施工质量保证体系,明确施工 管理负责人,落实施工质量责任,加强工程质量、进度、费 用管理,严禁转包或者分包;(二)督促监理组织加强施工过程监管,做好现场旁站、 巡视和检测等工作;(三)加强项目变更管理,船闸中小修设计文件经批准 后不得随意变更或者修改。第十六条 船闸小修保养实施分类:(一)例行保养:是指机房、总控制室、远调站房、闸 阀门、启闭机械、电气设备等随班进行的清洁、润滑等工作。(二)定期保养:分为一级保养和二级保养。一级保养是在例保的基础上,每旬保养一次,着重对建筑物、机电设备各部位进行检查、擦洗、紧固等作业。二级保养是在一级保养的基础上,每月进行一次,着重 对运转件和机电设备进行详细检查和拆检、调整、测试、更 换零部件及排除设备故障。(三)专业保养:是指对包括闸首、闸门支承、底槛、 闸室、闸阀门止水、轨道及运转件、底枢及门槽(库)等进 行检查、清障,每季度一次;阀门吊检、防雷接地、船闸引 航道断面测量、水工建筑物变形观测,每年不少于一次。(四)专业检测:是指对设施、设备技术参数定期检测、 测量,检查以及评估设施、设备的整体技术状况。(五)船闸二类小修:是指项目经费较大,介于中修项 目和日常维护保养之间需实施的项目。第十七条 船闸小修实施范围:(一)土建设施:船闸管理区域内建筑物的局部维修和 小范围改造,闸室、闸首、引航道、护坦、输水廊道、助航 设施、生产用房、生活用房、道路和给排水设施等相关设施 的检查维修。(二)闸阀门:闸阀门有关结构件和运转件的修理养护。(三)电气设备:船闸的供、发、配电系统等所有电气、 电信设施、设备(包括控制、动力、照明,信号、广播、通 讯、网络、监控系统等)的维修养护和零配件及小型电工器 具的购置等。(四)机械设备:船闸启闭机械,小型辅助生产机械和 各种生产、生活、卫生、空调设备的维修养护,以及零配件 和小型工属具的购置。(五)绿化:船闸管理区域范围内树木、花卉、苗圃、 草坪等养护。(六)船艇、柴油发电机组:船艇、柴油发电机组及其 附属设备的维修养护和零配件购置。第十八条 实施单位应当成立船闸中小修管理、监理组 织,经费较小的项目应当明确项目责任人。船闸中小修监管 人员应当具有一定工作经验或监理资格。监管人员施工现场 补贴由实施单位参照相关标准规定发放。第十九条 船闸中小修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单独立账, 严禁挪用,费用支付应当由经办的技术人员签字、部门领导 审核、财务会办和船闸管理单位领导审批。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执 行水运工程施工安全防护技术规范(JTS205-1 )等相关规 定,承担项目实施过程中安全、环保管理责任,做好安全、 环保工作。第四章 竣工验收第二十一条 船闸中小修由实施单位组织验收,项目验 收小组由项目管理、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代表组成,设 区的市航道管理机构、苏北航务管理处可派员参加。项目验 收情况报设区的市航道管理机构、苏北航务管理处备案。第二十二条 船闸中修验收条件:(一)按照要求完成全部施工合同内容;(二)工程质量均合格,相应报验资料齐全,并且经过 监理检验认可,通过质量评定;(三)报批、设计、施工、监理等技术资料完整,并且 由施工、监理提交管理报告。第二十三条 船闸小修完好标准:(一)土建设施:土建、水工建筑物无破损、断裂、块 石脱落或砼剥落;闸室、闸首结构稳定,周边道路无裂缝、 破损、无沉陷等情况。(二)闸阀门:闸阀门运行平稳,无振动、异响、漏水 闸阀门体及吊杆防护层完好;检修平台、防护装置、工作桥 等完好;顶侧止水可靠。接触面无蚀坑、损伤;导轨完好, 无锈蚀,螺栓紧固。(三)机械设备:启闭机械运行平稳,无异常、漏油、 异响;保护、报警功能准确、可靠。(四)电气设备:设备外观整洁、无灰尘、锈蚀等;控 制柜(台)内照明完好,通风除湿设备状况良好;监控、微 机、网络、通讯、广播系统正常;急停、暂停等保护装置动 作灵敏,工作正常;电机综合保护器工作可靠,闸门变频调 速系统工作正常;PLC控制系统工作正常。(五)绿化:船闸管理区域范围内树木、花卉、苗圃、 草坪生长正常,成活率不小于 90%。(六)船艇、柴油发电机组:船艇、柴油发电机组及其 附属设备外观清洁,工作正常。第二十四条 船闸中小修验收资料:(一)船闸中修资料:请示与批复,设计文件(图纸、 预算),竞争性谈判(询价)资料,工程承包合同,施工总 结、质量自评报告、验收评定意见、竣工决算以及影像图片 资料。(二)船闸小修资料:实施单位年(季、月)度计划、 合同、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技术资料、验收记录、决算以及必 要的影像图片资料。(三)船闸中小修通过竣工验收后,实施单位应当及时 按要求整理出完整资料,并按江苏省内河航道养护档案管 理办法要求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第五章 考核管理第二十五条 省航道管理机构结合年度养护技术考核对 全省船闸中小修进行抽查考核。设区的市航道管理机构、苏 北航务管理处应当根据管理需要对辖区内船闸管理单位的 船闸中小修进行年度、季度和月度考核。第二十六条 船闸中小修考核内容:项目实施涉及规范 标准执行情况,项目进度、质量控制、资金管理、廉政建设 安全生产、技术资料、信息公开、业务绩效以及船闸技术状 况等。第二十七条 船闸中小修技术考核等级分为优良、合格 和不合格。优良指按期完成中小修年度计划,工作质量优良 合格是指完成年度计划,工作质量符合要求;不合格是指未 完成年度计划或者工作质量不符合要求。第二十八条 船闸中小修考核结果将作为省航道管理机 构对设区的市航道管理机构、苏北航务管理处“创优争先” 考核依据之一。省、市航道管理机构对在船闸中小修管理工作中采用养 护新技术,降低了养护成本,节约了养护经费,提高了养护 质量,成效显著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给予表彰。第二十九条 船闸管理单位或管理人员违反维修养护规 定,降低养护质量,造成不良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依据 相关规定给予处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移送司 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条 本办法相关用语含义:(一)船闸二类小修,是指由设区的市航道管理机构、 苏北航务管理处按计划立项的维修及养护项目,一类船闸单 项经费在 2-5万元;二、三类船闸 1-3万元。(二)船闸中修,一般是指对船闸某个部位的单项维修 养护项目,一类船闸项目经费在 5-30 万元,二、三类船闸 3-30 万元。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14年 3 月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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