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权比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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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比例解读(最全)公司股权比例解读 67% (三分之二)绝对控制权,相当于 100%的权力,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 形式的决议。 51%1对控制权,控制线,绝对控制公司。 34喊全控制权,一票否决权。 30%h市公司要约收购线。 20健大同业竞争警示线。 10%缶时会议权,可提出质询/调查/起诉/清 算/解散公司。 5炖大股权变动警示线,需披露权益变动 书。 3%缶时提案权,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1%弋位诉讼权,亦称派生诉讼权,可以间接 的调查和起诉权(提起监事会或董事会调查)。 、绝对控制线 67% (三分之二以上)【释义】一些重大事项的如公司的股本变化,关 于公司的增减资,修改公司章程/分立、合并、变更 主营项目等重大决策,需要2/3以上票数支持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 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 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a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但书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 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 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提示】i.绝对控制既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也 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二者相比较而言, 股东大会要求的是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 过,并不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一定要占比三分之 二以上。2 .三分之二含本数,也就是说,绝对控制线为 67%不确切,三分之二以上也可以是 66.7%、 66.67% 等。3 .公司法第四十二条有但书陷阱,即公司章 程可以约定股东会是否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如 果约定为否,67%的绝对控制线也就失去了相应的意 义。4 、相对控制线 51%【释义】一些简单事项的决策、聘请独立董事, 选举董事、董事长、聘请审议机构,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聘请/解聘总经理。如果公司要上市、经过 2-3 次稀释后,还可以控制公司。【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前半段股东大会作出决 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提示】1 .公司法仅有股份有限公司中的过半数表决条 款。换言之,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公司法并未明 确规定股东会普通决议的程序,而是让股东们自行通 过章程确定。2 .有限责任公司在自由约定时务必把握好“过半 数”与“半数以上”、“二分之一以上”的区别,过 半数不包含50% ,而后两者包含50%。章程中必须 避免出现“半数以上”、“二分之一以上”的约定, 否则可能造成出现股东会决议矛盾。3 .同时,自由约定时还需明确说明是“股东人数 过半数”还是“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两种不同 的局面也不需过多解释。4 、安全控制线 34%【释义】股东持股量在1/3以上,而且没有其 股东的股份与他冲突,叫否决性控股,具有一票否决 权。【法律依据】同“绝对控制线”法律依据。【提示】1 .与绝对控制线相对,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 关于公司生死存亡的事宜,那么如果其中一个股东持 有超过三分之一的股权,那么另一方就无法达到三分 之二以上表决权,那么那些生死存亡的事宜就无法通 过,这样就控制了生命线,因而表述为安全控制权。2 .但是,所谓一票否决只是相对于生死存亡的事 宜,对其他仅需过半数以上通过的事宜,无法否决。3.同理,33.4%、33.34%等均可作为“安全控 制线”。四、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线30%【释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持 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 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 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 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 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 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提示】1、很显然,本条线适用于特定条件下的 上市公 司股权收购,不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和未上市的股 份有限公司。2、收购上市公司有协议收购和要约收购两种方 式,后者更加市场化。与协议收购相比,要约收购要 经过较多的环节,操作程序比较繁杂,收购方的收购 成本较高。3、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 上市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百 分之七十五以上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在证券交 易所终止上市。五、重大同业竞争警示线一一20%【提示】1、本条线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现实意义不大。2、同业竞争是指上市公司所从事的业务与其控 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所 从事的业务相同或近似,双方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 间接的竞争关系。2、我国学者一般认为,关联企业特指一个股份 公司通过20%以上股权关系或重大债权关系所能控 制或者对其经营决策施加重大影响的任何企业,是以 会出现20%是重大同业竞争警示线的说法。六、临时会议权一一10%【释义】可提出质询/调查/起诉/清算/解散公 司。【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后半段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 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 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 临时会议。第四十条第三款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 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 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 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一百条第三项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 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前半段代表十分之一以上 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第一款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 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 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 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提示】1 .第三十九、四十条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代表 十分之一表决权以上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 会议,在董事和监事均不履行召集股东会职责之时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同理,如果有限责任公司未约定 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10%的临时会议权线根本 没有意义。2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公 司,即在公司僵局的情况下10%以上表决权股东的 诉讼解散权。3 、重大股权变动警示线一一5%【释义】证券法规定达到5%及以上,需披露权 益变动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八项发生可能对 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 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 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 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 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八)持有公司 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 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第七十四条第二项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 包括:(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第八十六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 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 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 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 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 票。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 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 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 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 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 上市公司的股票。【提示】本条线仅 适用于上市公司。从规则角度 看,持股低于5%至少有两个好处,一是没有锁定期 的约束,二是不需抛头露面,减持也不用披露。八、临时提案权一一3%【释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 书面提交召集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 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 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提示】本条线 仅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 任公司由于其具备的人合性,没有此类繁杂的程序性 规定。九、代位诉讼权1%【释义】亦称派生诉讼权,可以间接的调查和起 诉权(提起监事会或董事会调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 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 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 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 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 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 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 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提示】1 .本条线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的股东,同时还必 须满足持股180日这一条件。有限责任公司没有持 股时间和持股比例的限制。2 .代为诉讼权发生的前提,通俗来讲,要么是董 事、高管违法违章损害公司利益,要么是监事违法违 章损害公司利益,如果都有问题,股东则可以直接以 自己的名义“代公司的位”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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