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昆明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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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关于调整昆明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昆明市城市管理局、各县(市)区发改局:为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和“全国文明城市”。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根据昆明市城市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昆政发20079号)和昆明市城市垃圾管理办法(2005年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依照定价程序我委对昆明市城市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进行的调整,已经市政府常务会和市委常委会同意,现将昆明市城市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的相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收费标准(见附表)(一)城(镇)居民10元/户.月;流动人口2.5元/人.月。(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事业单位1.5元/人.月或180元/吨。(三)生产经营单位、个体经营者:1日产垃圾量1吨(含1吨)以上的,按垃圾量180元/吨。2日产垃圾量低于1吨的,按垃圾日产生量:(1)日产垃圾量0.005吨(含0.005吨)以下,每月30元;(2)日产垃圾量0.005-0.01吨(含0.01吨),每月60元;(3)日产垃圾量0.01-0.05吨(含0.05吨),每月120元;(4)日产垃圾量0.05-0.99吨(含0.99吨),每月180元。3商铺0.75元/月.平方米;餐饮业1.5元/月.平方米,或者双方协商计量收取。4单位自清自运至垃圾中转站120元/吨,单位自清自运至焚烧发电厂处置费90元/吨。自清自运的车辆必须符合昆明市城市垃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5垃圾处置场(填埋)的处置费收费标准60元/吨。焚烧发电厂的处置费收费标准90元/吨。6粪便属于生活垃圾,粪便清掏清运处置费180元/吨。7建筑垃圾(单位、居民改扩建装修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150元/吨。建筑工程类的建筑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程序申报另行制定。二、收费范围和收费方式(一)收费范围昆明市城市垃圾处理费标准执行范围为: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呈贡新区(含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主城规划区范围内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户、城市(镇)居民(含流动人口)。(二)收费方式1垃圾处理费由市城管部门受权环卫企业按标准对垃圾产生者征收。其中:(1)居民(含流动人口)按户或人征收;(2)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按人或垃圾产生量征收;(3)商铺、餐饮按面积征收,也可按垃圾产生的重量征收;(4)单位、城(镇)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废弃物的建筑垃圾按重量征收(建筑工程类的建筑垃圾收费标准另行制定)。2垃圾处置费由垃圾处置场(厂)向垃圾收集企业或垃圾产生者按标准征收。3实行物业管理的单位和住宅小区,城市垃圾处理费可以由环卫企业直接收取,也可以委托物业管理单位收取;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单位、住宅小区和居民户的垃圾处理费,由实施服务的环卫企业直接收取,也可以由环卫企业委托的单位收取。被委托的单位可以从收取的垃圾处理费总额中提取不超过3%的手续费。三、对低收入群体优惠政策对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家庭,凭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执行现行标准即按5元/户.月交纳。 四、本收费标准自2009年6月1日起执行。昆发改价格2007232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九年五月二十日收费项目收费对象计量单位说明收费标准(清运、处置费各占50%)备注生活垃圾处理服务费居民住户元/户.月10.00元/人.月流动人口2.50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事业单位元/人.月1.50收缴双方协商,两者选一,不得重复元/吨180.00生产经营垃圾处理服务费生产经营单位、个体经营者元/吨1按垃圾量180.00元/吨.月2日产垃圾低于1吨的,按垃圾日产量计(1)日产垃圾量0.005吨(含0.005吨)以下30.00(2)日产垃圾量0.005至0.01吨(含0.01吨)60.00(3)日产垃圾量0.01吨至0.05吨(含0.05吨)120.00(4)日产垃圾量0.05吨至0.99吨(含0.99吨)180.00元/月.m23商铺0.75产权面积元/月.m24餐饮业1.50产权面积元/吨5自清自运至垃圾中转站的单位120.00元/吨6垃圾自清自运至发电厂处置的单位90.00自清自运的车辆必须符合昆明市城市垃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元/吨7垃圾处置填埋场的处置费60.00元/吨8垃圾焚烧发电厂的处置费90.00元/吨9粪便180.00建筑垃圾处理服务费企事业单位部队等单位、居民元/吨单位、居民改建、扩建或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物、弃料及其它废弃物150.00建筑工程类建筑垃圾收费标准另行制定-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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