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国际法上的个人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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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国际法上的个人第五章第五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国际法上的个人 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教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教学,使学生了解什么是国籍;掌握学,使学生了解什么是国籍;掌握国籍的取得与丧失,国籍的抵触与国籍的取得与丧失,国籍的抵触与消除方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消除方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重点掌握国际法关于外国人法法;重点掌握国际法关于外国人法律地位和待遇的一般原则;了解庇律地位和待遇的一般原则;了解庇护和引渡的规则。护和引渡的规则。国际法国际法上的个人. 有权利便有救济。有权利便有救济。拉拉 Where there is a right, there is a remedy. 国际法国际法上的个人第一节第一节 国籍国籍 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它表明一个人同某一特定国家之间的固定的律资格,它表明一个人同某一特定国家之间的固定的法律联系。国籍对于个人和国家都具有重要意义。法律联系。国籍对于个人和国家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个人的国籍的取得、丧失和变更的问题,由国一个人的国籍的取得、丧失和变更的问题,由国家的国籍法加以规定。国籍的取得方式有:因出生而家的国籍法加以规定。国籍的取得方式有:因出生而取得、因婚姻而取得、因收养而取得、因申请加入而取得、因婚姻而取得、因收养而取得、因申请加入而取得等等。国籍的丧失情况有:因退籍、因加入外国取得等等。国籍的丧失情况有:因退籍、因加入外国国籍、固被剥夺、因婚姻、因收养而丧失等。国籍、固被剥夺、因婚姻、因收养而丧失等。 国籍法是国内法的一部分,由于各国的国籍法的国籍法是国内法的一部分,由于各国的国籍法的规定不同,在各国人民相互交往的情况下,往往引起规定不同,在各国人民相互交往的情况下,往往引起国籍抵触。各国可以通过国内立法和签订条约的方式国籍抵触。各国可以通过国内立法和签订条约的方式防止和消除国籍抵触现象。防止和消除国籍抵触现象。 国际法国际法上的个人 居民的国籍居民的国籍 : 血统主义:单系和双系血统主义血统主义:单系和双系血统主义 出生取得出生取得 出生地主义出生地主义 混合制(多数国家采用,包括我国)混合制(多数国家采用,包括我国)一、取得一、取得 申请入籍:申请申请入籍:申请审查审查批准批准入籍入籍 加入取得加入取得 因法定事实取得:跨国婚姻、收养、取得住所、因法定事实取得:跨国婚姻、收养、取得住所、 领土转移等领土转移等 自愿丧失:自愿退籍和选择放弃自愿丧失:自愿退籍和选择放弃二、丧失二、丧失 因法定事实丧失因法定事实丧失婚姻、收养、入籍等婚姻、收养、入籍等 非自愿丧失非自愿丧失 被剥夺国籍被剥夺国籍三、国籍的冲突及解决(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解决)三、国籍的冲突及解决(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解决)国际法国际法上的个人 四、中国的国籍制度四、中国的国籍制度 国籍法国籍法 第四条第四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中国国籍。 第五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第五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中国国籍;但父母双 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第六条第六条 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九条第九条 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条第十条 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一)外国人的近亲属;(二)定居在外国的;(三)中国国籍:(一)外国人的近亲属;(二)定居在外国的;(三)有其它正当理由。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国际法国际法上的个人 国籍取得:国籍取得: (一)原始国籍(一)原始国籍 1 1血统主义【我国采用双血统】血统主义【我国采用双血统】 单系血统主义:只能取得父亲的国籍。单系血统主义:只能取得父亲的国籍。 双系血统主义:父母双方均可。双系血统主义:父母双方均可。 2 2出生地主义:取得出生地国籍,不考虑父母国籍出生地主义:取得出生地国籍,不考虑父母国籍 3 3混合主义:兼采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多数国家的做法)混合主义:兼采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多数国家的做法) (二)继有国籍(转承国籍)(二)继有国籍(转承国籍) 1 1申请入籍申请入籍“归化归化” 2 2跨国婚姻、收养、取得住所、领土转移跨国婚姻、收养、取得住所、领土转移 (三)中国国籍法的规定(三)中国国籍法的规定 1 1原始取得:血统主义兼采出生地主义原始取得:血统主义兼采出生地主义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或外国,具有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或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中国国籍。 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有中国国籍。国际法国际法上的个人 2 2继有取得继有取得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条件之一的,可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 中国人的近亲属;中国人的近亲属;定居在中国的;定居在中国的;有其它正当理由。有其它正当理由。另外,对于希望恢复中国国籍的外籍华人,中国国籍法规定,曾另外,对于希望恢复中国国籍的外籍华人,中国国籍法规定,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 3 3自动丧失中国国籍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丧失中国国籍。 注意:中国境内加入外国国籍的,必须去办退出中国国籍的注意:中国境内加入外国国籍的,必须去办退出中国国籍的手续,否则仍然是中国国籍。手续,否则仍然是中国国籍。 4 4经批准丧失中国国籍经批准丧失中国国籍 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籍:外国人的近亲属;外国人的近亲属;定居在外国的。定居在外国的。 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 国籍法国籍法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第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第九条规定的以外,必须办理申请手续。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可由九条规定的以外,必须办理申请手续。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国际法国际法上的个人 5 5反对中国公民拥有双重国籍反对中国公民拥有双重国籍 国籍法国籍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第三条明确规定,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另外这一原则还表现在:籍。另外这一原则还表现在: 外国人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而一旦被批准加入中国外国人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而一旦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国际法国际法上的个人第二节第二节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内容:内容: 外国人的范围;外国人的范围; 外国人的地位(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差别待遇、互惠外国人的地位(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差别待遇、互惠原则与普惠制);原则与普惠制); 外国人的入境和出境。外国人的入境和出境。 一、外国人出入境居留管理和外国人的待遇一、外国人出入境居留管理和外国人的待遇 1 1入境制度要点入境制度要点 各国没有允许外国入境的义务;各国没有允许外国入境的义务; 入境一般实行护照签证制入境一般实行护照签证制国际旅行证、国际船员证、国际旅行证、国际船员证、 国际公务员证等也能起到护照的作用;国际公务员证等也能起到护照的作用; 国家间可以通过协议互免签证;国家间可以通过协议互免签证; 拒绝入境的理由:国家有权规定,对可能危及本国安全、拒绝入境的理由:国家有权规定,对可能危及本国安全、社会秩序或国民健康的外国人拒绝入境。如精神病患者、某种传社会秩序或国民健康的外国人拒绝入境。如精神病患者、某种传染病患者、有刑事犯罪前科或犯罪嫌疑人、被宣布为染病患者、有刑事犯罪前科或犯罪嫌疑人、被宣布为“不受欢迎、不受欢迎、不能接受的人不能接受的人”等。等。国际法国际法上的个人 2 2出境制度的要点出境制度的要点 国家一般不禁止外国人的合法出境,但可规定某些条件;国家一般不禁止外国人的合法出境,但可规定某些条件; 出境一般要办理出境手续,依法付清捐税或债务,了结诉讼;出境一般要办理出境手续,依法付清捐税或债务,了结诉讼; 外国人合法出境可以依法带走其私人合法财产;外国人合法出境可以依法带走其私人合法财产; 国家可以在特定情况下依法令外国人限期离境或将其驱逐出国家可以在特定情况下依法令外国人限期离境或将其驱逐出境,但该措施不得无端滥用。境,但该措施不得无端滥用。 二、外国人的待遇二、外国人的待遇 外国人的待遇主要指一国对本国境内的外国人(特别是长期和外国人的待遇主要指一国对本国境内的外国人(特别是长期和永久居留的外国人)所设定的权利和义务。实践中,各国一般通过永久居留的外国人)所设定的权利和义务。实践中,各国一般通过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来规定外国人的待遇问题,关于外国人待遇包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来规定外国人的待遇问题,关于外国人待遇包含以下制度:含以下制度: 国民待遇(内外平等):国民待遇(内外平等):是指国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外国人是指国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外国人与本国公民相同的待遇,即在同样的条件下,外国人的权利和义务与本国公民相同的待遇,即在同样的条件下,外国人的权利和义务与本国人相同。其要点如下:与本国人相同。其要点如下: 国民待遇一般限于民商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方面,不适用于政国民待遇一般限于民商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方面,不适用于政治权利方面;治权利方面; 国际法国际法上的个人 国民待遇通常是国家之间在互惠原则基础上互相给予的,国民待遇通常是国家之间在互惠原则基础上互相给予的,体现了国家之间的平等关系;体现了国家之间的平等关系; 国家出于安全与社会利益的考虑,可以对外国人的民商国家出于安全与社会利益的考虑,可以对外国人的民商事权利做出某些限制。事权利做出某些限制。 最惠国待遇(外外平等):最惠国待遇(外外平等):是指施惠国给予受惠国国家是指施惠国给予受惠国国家或国民的待遇不低于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家或国民的或国民的待遇不低于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家或国民的待遇。通常也是国家之间在互惠原则的基础上互相给予的。最待遇。通常也是国家之间在互惠原则的基础上互相给予的。最惠国待遇一般不适用于以下情况:惠国待遇一般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给予邻国的一些优惠(如边民的往来不按一般出入境手给予邻国的一些优惠(如边民的往来不按一般出入境手续办理);续办理); 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经济共同体等范围内的优惠;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经济共同体等范围内的优惠; 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普遍优惠及其他在条约中明确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普遍优惠及其他在条约中明确规定不适用于最惠国待遇的情形。规定不适用于最惠国待遇的情形。 差别待遇:差别待遇:是指国家给予外国人不同于本国公民的待遇,是指国家给予外国人不同于本国公民的待遇,或给予不同国籍的外国人不同的待遇。或给予不同国籍的外国人不同的待遇。国际法国际法上的个人 互惠原则与普惠制:互惠原则与普惠制:是指一国给予外国国家或国民某是指一国给予外国国家或国民某种优惠待遇须以该外国给予本国和国民同等的优惠待遇为前种优惠待遇须以该外国给予本国和国民同等的优惠待遇为前提。但是基于一些原因,国家自愿同意的片面优惠待遇不在提。但是基于一些原因,国家自愿同意的片面优惠待遇不在此限,例如普遍优惠制,它是指发达国家单方面给予发展中此限,例如普遍优惠制,它是指发达国家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的某些特殊优惠,而不要求发展中国家给予发达国家同国家的某些特殊优惠,而不要求发展中国家给予发达国家同样的优惠。普惠制或称普遍优惠制,是指为减少经济发展的样的优惠。普惠制或称普遍优惠制,是指为减少经济发展的极端不平衡,发达国家在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交往中,单方极端不平衡,发达国家在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交往中,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某些特殊优惠,而不要求发展中国家给予面给予发展中国家某些特殊优惠,而不要求发展中国家给予发达国家同样的优惠(普惠例外于最惠国待遇)。发达国家同样的优惠(普惠例外于最惠国待遇)。 三、国家对特定个人管辖权的冲突及其协调制度三、国家对特定个人管辖权的冲突及其协调制度 (一)外交保护(一)外交保护 前提条件(他国国家不当行为、国籍继续原则、用尽当前提条件(他国国家不当行为、国籍继续原则、用尽当地救济原则)。考点:地救济原则)。考点:“立即立即”。 1 1外交保护的性质外交保护的性质 属人管辖权的重要体现;属人管辖权的重要体现; 外交保护本质上是处理国家与国家之间关系的制度;外交保护本质上是处理国家与国家之间关系的制度; 无论本国公民是否作出请求,国家都可以自行作出保无论本国公民是否作出请求,国家都可以自行作出保护或拒绝保护的决定。护或拒绝保护的决定。国际法国际法上的个人 2 2外交保护的条件外交保护的条件 该国的国家的不当行为致本国人损害。该国的国家的不当行为致本国人损害。 国籍连续原则:自受害行为发生时起国籍连续原则:自受害行为发生时起 外交保护结束。外交保护结束。 注意:如果该公民同时具有被请求保护国家的国籍,则不能注意:如果该公民同时具有被请求保护国家的国籍,则不能进行外交保护(例如:某进行外交保护(例如:某A A具有甲乙两国的双重国籍,则具有甲乙两国的双重国籍,则A A在乙国在乙国受到侵害不能请求甲国提供外交保护)。受到侵害不能请求甲国提供外交保护)。 “用尽当地救济用尽当地救济”。 3 3外交保护的范围外交保护的范围 实践中,外交保护经常适用的情况有:实践中,外交保护经常适用的情况有: 国民被非法逮捕或拘禁或受到歧视性待遇;国民被非法逮捕或拘禁或受到歧视性待遇; 国民财产或利益被非法剥夺;国民财产或利益被非法剥夺; 国民被国民被“司法拒绝司法拒绝”等情况。等情况。国际法国际法上的个人第三节第三节 引渡和庇护引渡和庇护 一、引渡一、引渡 引渡是指一国把在其境内被外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外国人,引渡是指一国把在其境内被外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外国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给予引渡,是一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给予引渡,是一国的主权行为,国家没有给予引渡的义务,除非它根据条约承担了国的主权行为,国家没有给予引渡的义务,除非它根据条约承担了这种义务。有权请求引渡的国家是:罪犯本人所属国、犯罪行为发这种义务。有权请求引渡的国家是:罪犯本人所属国、犯罪行为发生地国和受害国。引渡的对象是指被某国指控为犯罪的人。除英美生地国和受害国。引渡的对象是指被某国指控为犯罪的人。除英美等少数国家外,一般不引渡本国国民。等少数国家外,一般不引渡本国国民。 无条约无义务、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及其例外、双重犯罪原则、无条约无义务、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及其例外、双重犯罪原则、罪名特定原则、转引渡需经原引出国同意原则;中国引渡法的相关罪名特定原则、转引渡需经原引出国同意原则;中国引渡法的相关规定。引渡(追诉引渡、执行引渡)。规定。引渡(追诉引渡、执行引渡)。 1 1基本原理基本原理 无条约无义务。无条约无义务。 四原则:四原则:双重犯罪原则:不要求同一罪名;双重犯罪原则:不要求同一罪名;罪名特定原罪名特定原则:引渡罪名和审判罪名必须一致;则:引渡罪名和审判罪名必须一致;本国人不引渡;本国人不引渡;政治犯不政治犯不引渡。注意战争犯;种族灭绝、隔离犯;劫机;侵害外交代表不视引渡。注意战争犯;种族灭绝、隔离犯;劫机;侵害外交代表不视为政治犯。为政治犯。 不得随意转引渡:必须征得引出国的同意。不得随意转引渡:必须征得引出国的同意。国际法国际法上的个人 2 2我国我国引渡法引渡法的有关规定的有关规定 联系途径、机关:我国和外国之间的引渡,通过外交途联系途径、机关:我国和外国之间的引渡,通过外交途径联系。外交部为我国指定的进行引渡的联系机关。引渡条约径联系。外交部为我国指定的进行引渡的联系机关。引渡条约对联系机关有特别规定的,依照条约规定。引渡由公安机关执对联系机关有特别规定的,依照条约规定。引渡由公安机关执行。行。 引渡强制措施:引渡强制措施: 引渡拘留:对于外国正式提出引渡请求前,因紧急情况引渡拘留:对于外国正式提出引渡请求前,因紧急情况申请对将被请求引渡的人采取羁押措施的,公安机关可以根据申请对将被请求引渡的人采取羁押措施的,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外国的申请采取引渡拘留措施。外国的申请采取引渡拘留措施。 引渡逮捕:高级人民法院收到引渡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引渡逮捕:高级人民法院收到引渡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和材料后,对于不采取引渡逮捕措施可能影响引渡正常进行的,和材料后,对于不采取引渡逮捕措施可能影响引渡正常进行的,应当及时作出引渡逮捕的决定。应当及时作出引渡逮捕的决定。 引渡监视居住:对被请求引渡人不采取引渡逮捕措施的,引渡监视居住:对被请求引渡人不采取引渡逮捕措施的,应当及时作出引渡监视居住的决定。应当及时作出引渡监视居住的决定。 外国向中国申请引渡的条件:外国向中国申请引渡的条件: 双重犯罪原则:指被请求引渡人的行为必须是请求引渡双重犯罪原则:指被请求引渡人的行为必须是请求引渡国和被请求引渡国双方的法律都认为是犯罪并可起诉的行为。国和被请求引渡国双方的法律都认为是犯罪并可起诉的行为。 国际法国际法上的个人 诉讼引渡:为了提起刑事诉讼而请求引渡的,根据中诉讼引渡:为了提起刑事诉讼而请求引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请求国法律,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请求国法律,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均可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其他更重的刑罚。均可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其他更重的刑罚。 执行引渡:为执行刑罚而请求引渡的,在提出引渡请执行引渡:为执行刑罚而请求引渡的,在提出引渡请求时,被请求引渡人尚未服完的刑期至少为六个月。求时,被请求引渡人尚未服完的刑期至少为六个月。 应当拒绝应当拒绝外国引渡请求的情况:外国引渡请求的情况: 中国人不引渡;中国人不引渡; 在收到引渡请求时,中国已经作出生效判决,或者已在收到引渡请求时,中国已经作出生效判决,或者已经终止刑事诉讼程序的;经终止刑事诉讼程序的; 政治犯,或者中国已庇护的;政治犯,或者中国已庇护的; 被请求引渡人可能因其种族、宗教、国籍、性别、政被请求引渡人可能因其种族、宗教、国籍、性别、政治见解或者身份等方面的原因而被提起刑事诉讼或者执行刑治见解或者身份等方面的原因而被提起刑事诉讼或者执行刑罚,或者被请求引渡人在司法程序中可能由于上述原因受到罚,或者被请求引渡人在司法程序中可能由于上述原因受到不公正待遇的;不公正待遇的; 根据中国或者请求国法律,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纯属根据中国或者请求国法律,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纯属军事犯罪的;军事犯罪的;国际法国际法上的个人 根据中国或者请求国法律,在收到引渡请求时,由于犯罪根据中国或者请求国法律,在收到引渡请求时,由于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或者被请求引渡人已被赦免等原因,不应当追已过追诉时效期限或者被请求引渡人已被赦免等原因,不应当追究被请求引渡人的刑事责任的;究被请求引渡人的刑事责任的; 被请求引渡人在请求国曾遭受或可能遭受酷刑或者其他残被请求引渡人在请求国曾遭受或可能遭受酷刑或者其他残忍、不人道或者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者处罚的;忍、不人道或者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者处罚的; 请求国根据缺席判决提出引渡请求的。但请求国承诺在引请求国根据缺席判决提出引渡请求的。但请求国承诺在引渡后对被请求引渡人给予在其出庭的情况下进行重新审判机会的渡后对被请求引渡人给予在其出庭的情况下进行重新审判机会的除外。除外。 可以拒绝可以拒绝引渡的情况:引渡的情况: 中国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具有刑事管辖权,并且对被中国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具有刑事管辖权,并且对被请求引渡人正在进行或准备提起刑事诉讼的;请求引渡人正在进行或准备提起刑事诉讼的; 由于被请求引渡人的年龄、健康等原因,根据人道主义原由于被请求引渡人的年龄、健康等原因,根据人道主义原则不宜引渡的。则不宜引渡的。 须向我国提供的材料:须向我国提供的材料:请求书。请求书。诉讼引渡:逮捕证或诉讼引渡:逮捕证或者其他同等效力文件的副本。执行引渡:已生效判决书或裁定书者其他同等效力文件的副本。执行引渡:已生效判决书或裁定书副本,对于已经执行部分刑罚的,还应有已执行刑期的证明。副本,对于已经执行部分刑罚的,还应有已执行刑期的证明。必要的犯罪证据或者证据材料。请求国掌握被请求引渡人照片、必要的犯罪证据或者证据材料。请求国掌握被请求引渡人照片、指纹以及其他可供确认被请求引渡人的材料的,应当提供。指纹以及其他可供确认被请求引渡人的材料的,应当提供。国际法国际法上的个人 罪名特定原则和不能随意转引渡,除非中国同意。罪名特定原则和不能随意转引渡,除非中国同意。 引渡请求的审查:引渡请求的审查: 外交部进行形式审查(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材料)。外交部进行形式审查(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材料)。 最高院指定的高院进行实质审查(请求是否符合法定条最高院指定的高院进行实质审查(请求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最高院对该高院作出的裁定进行复核。件),最高院对该高院作出的裁定进行复核。 形式审查不合格的,请求国又不在法定期限内补充材料,形式审查不合格的,请求国又不在法定期限内补充材料,应中止引渡。但请求国可以对同一犯罪再次提出引渡该人的请应中止引渡。但请求国可以对同一犯罪再次提出引渡该人的请求。求。 中国向外国申请引渡的条件:中国向外国申请引渡的条件: 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请求外国准予引渡或者引渡过境的,应当由负请求外国准予引渡或者引渡过境的,应当由负责办理有关案件的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的审判、检察、公安、责办理有关案件的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的审判、检察、公安、国家安全或者监狱管理机关分别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国家安全或者监狱管理机关分别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提出意见书,并附有关文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提出意见书,并附有关文件和材料及其经证明无误的译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件和材料及其经证明无误的译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分别会同外交部审核同意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分别会同外交部审核同意后,通过外交部向外国提出请求。后,通过外交部向外国提出请求。国际法国际法上的个人 第五十条第五十条 被请求国就准予引渡附加条件的,对于不损害中被请求国就准予引渡附加条件的,对于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可以由外交部代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可以由外交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被请求国作出承诺。对于限制追诉的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被请求国作出承诺。对于限制追诉的承诺,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于量刑的承诺,由最高人民承诺,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于量刑的承诺,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法院决定。 在对被引渡人追究刑事责任时,司法机关应当受所作出的在对被引渡人追究刑事责任时,司法机关应当受所作出的承诺的约束。承诺的约束。 引渡条件承诺由外交部作出;涉及到追诉,由最高检决定;引渡条件承诺由外交部作出;涉及到追诉,由最高检决定;涉及到量刑,由最高法决定。涉及到量刑,由最高法决定。 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负责接收外国准予引渡的人以及与案公安机关负责接收外国准予引渡的人以及与案件有关的财物。件有关的财物。 对于其他部门提出引渡请求的,公安机关在接收被引渡人对于其他部门提出引渡请求的,公安机关在接收被引渡人以及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后,应当及时转交提出引渡请求的部门;以及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后,应当及时转交提出引渡请求的部门;也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接收被引渡人以及与案件有关的财物。也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接收被引渡人以及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国际法国际法上的个人 (三)庇护(三)庇护 庇护是指国家对于遭受追诉或受迫害而来避难的外国人,准庇护是指国家对于遭受追诉或受迫害而来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和居留,给以保护,并拒绝将他引渡给另一国。庇护是其入境和居留,给以保护,并拒绝将他引渡给另一国。庇护是国家的主权行为。庇护的对象主要是政治犯,政治犯不引渡是国家的主权行为。庇护的对象主要是政治犯,政治犯不引渡是各国公认的原则。所谓外交庇护,并不是现在国际社会普遍公各国公认的原则。所谓外交庇护,并不是现在国际社会普遍公认的一项国际法制度。认的一项国际法制度。 不得予以庇护的人:从事侵略战争、种族隔离和灭绝、劫不得予以庇护的人:从事侵略战争、种族隔离和灭绝、劫持飞机、侵害外交代表等国际罪行者、域外庇护。持飞机、侵害外交代表等国际罪行者、域外庇护。 1 1定义定义 一国对遭到外国追诉或迫害而前来避难的外国人,准予其一国对遭到外国追诉或迫害而前来避难的外国人,准予其入境和居留,给予保护,并拒绝将其引渡给另一国的行为。入境和居留,给予保护,并拒绝将其引渡给另一国的行为。 例外:从事国际罪行的人不得庇护(战争、种族灭绝或隔例外:从事国际罪行的人不得庇护(战争、种族灭绝或隔离、劫机、侵害外交代表)。离、劫机、侵害外交代表)。 2 2性质:属地管辖权的体现;是权利,而非义务性质:属地管辖权的体现;是权利,而非义务 3 3行使范围行使范围 必须在本国领土内;域外庇护不合一般国际法:不得利用必须在本国领土内;域外庇护不合一般国际法:不得利用外交领事机构馆舍、船舶、飞机进行庇护。外交领事机构馆舍、船舶、飞机进行庇护。 案例题型:管辖权的冲突案例题型:管辖权的冲突引渡引渡庇护庇护外交保护外交保护国际法国际法上的个人 例题:下列有关引渡和庇护的说法中,何者正确?(例题:下列有关引渡和庇护的说法中,何者正确?( ) A A庇护是指一国对于遭到外国追诉或迫害前来避难的外庇护是指一国对于遭到外国追诉或迫害前来避难的外国人,允许其入境和居留,给予保护并拒绝将其引渡给另一国国人,允许其入境和居留,给予保护并拒绝将其引渡给另一国的行为。可见,庇护就是不引渡。的行为。可见,庇护就是不引渡。 B B庇护是国家基于领土主权而延伸出来的权力,因此国庇护是国家基于领土主权而延伸出来的权力,因此国家在不违背其国际义务的前提下,可以自由决定是否给予某人家在不违背其国际义务的前提下,可以自由决定是否给予某人以庇护以及给予受庇护人何种待遇和地位。以庇护以及给予受庇护人何种待遇和地位。 C C对于从事战争犯罪、劫持航空器、种族灭绝和侵害外对于从事战争犯罪、劫持航空器、种族灭绝和侵害外交代表等行为的人,任何国家不得对其进行庇护。交代表等行为的人,任何国家不得对其进行庇护。 D D对于我国逃到境外的一些贪污犯,我国享有属人管辖对于我国逃到境外的一些贪污犯,我国享有属人管辖权,所在国有义务在我国提出引渡请求时,适用或引渡或起诉权,所在国有义务在我国提出引渡请求时,适用或引渡或起诉原则。原则。国际法国际法上的个人第四节第四节 难民难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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