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装饰装修工程承包合同发包方(甲方):承包方(乙方):为规范家庭室内装修的施工,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建(1997)92号文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宁。一、概况1。甲方装修住房系合法居住。2.地址:_ 3。装修施工内容: 4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 5.总价款: 元(详见预算单。)6.工期:自 年 月 日开工,至 年 月 日竣工。工期为 日.二、关于材料供应的约定1.甲方提供的材料备注: 三、关于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1。本工程以施工图纸、做法说明、设计变更和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和省主管部门制定的施工及验收规范为质量评定验收标准.2。本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质量评定合格标准.甲方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项目达到优良标准时,应向乙方支付由此增加的费用.3.由于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其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4.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变。5。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验收通知日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不能组织验收,需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但甲方应承认竣工日期,并承担乙方的看管费用和相关费用。四、有关安全生产和防火的约定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或做法说明及施工场地应符合防火、防事故的要求,主要包括电气线路、煤气管道、自来水和其它管道畅通、合格。乙方在施工中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保障作业人员及相邻居民的安全,防止相邻居民住房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电、物品毁坏等事故的发生。如遇上述情况发生,属甲方责任的,甲方负责和赔偿;属乙方责任的,乙方负责修复和赔偿。五、关于工程价款及结算的约定1。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总价款的35%,计 元; 水电完工 后,甲方支付总价款的30%,计 元; 瓦工、木工 完工,甲方支付部价款的30%,计 元; 施工完成后支付剩余5%,计_元。2。乙方施工中甲方要求增加工作量或中途改变施工内容、要求,甲方应另行支付费用,工期顺延(具体内容双方另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系本合同组成部分).六、其它(一)甲方工作1。甲方应在开工前天,向乙方提供经房管部门或物业管理部门认可的施工图纸或做法说明,并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全部腾空或部分腾空房屋,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对只能部分腾空的房屋中所滞留的家具、陈设等采取保护措施。向乙方提供施工需用的水、电、等必备设备,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2.做好施工中因临时性使用公用部位操作以及产生影响邻里关系等协调工作。3。如确实需要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负责到所在地房管部门或物业管理部门办理相应审批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二)乙方工作参加甲方组织的施工图纸或做法说明的现场交底,拟定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交甲方审定.指派(姓名) (电话) 为乙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未经甲方同意和所在地房管或物业管理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原有建筑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乙方在其装饰施工范围内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自本工程竣工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6个月。七、违约责任1.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甲方应补偿乙方甲方未按合同的约定付款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未付款的 0.5 支付违约金。2.由于乙方原因逾期竣工的,每逾期一天,乙方按甲方已累计付款额的 0。5支付违约金。逾期 20 天以上的,乙方应将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如数退还给甲方。3。乙方应妥善保护甲方提供的设备及现场堆放的家具、陈设和其他物品,如有损坏,应照价赔偿.4.甲方未办理任何手续,要求乙方拆改原有建筑结构及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甲方负责并承担损失.5。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拆改原有建筑结构或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乙方负责并承担损失。八、纠纷处理方式1.本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前提下,双方可采取协商解决或请装饰施工住房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消费者协会调解.2。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解决不成时,对本合同在执行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未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九、其它约定: 十、本协议一式 2 份,甲,乙双方各执 1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附件有(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施工图纸、 装修工程预算单 甲方(签章): 乙方(盖章):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宿州支行 户名: 孙远远 帐号: 6228483168417376474_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装饰工程 施 工 合 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