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大系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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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煤矿井下平安避险六大系统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一、为认真贯彻落实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平安生产方针,规*和强化煤矿井下平安避险六大系统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煤矿平安保障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平安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立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5号)、煤矿井下平安避险六大系统建立完善根本规*试行安监总煤装201133号、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立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310号和*省煤矿井下平安避险六大系统验收标准及评分方法试行鲁煤安管2013142号等上级规定、标准和文件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二、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权属煤矿、改制矿井平安避险六大系统的管理及检查工作。三、各矿井是建立完善六大系统的责任主体,矿井主要负责人是六大系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矿根据本规定,结合矿井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煤矿井下平安避险六大系统管理机构,制定相关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确保六大系统到达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的要求。第二章矿井平安避险六大系统根本要求一、紧急避险系统一根本要求第一条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是指在煤矿井下发生紧急情况下,为遇险人员平安避险提供生命保障的设施、设备和措施组成的有机整体。紧急避险应以紧急撤离、有效逃生为主,紧急避险系统仅适用于井下发生火灾、瓦斯爆炸或煤尘爆炸、顶板灾害等事故后,无法及时撤离的遇险人员进入避难硐室等待救援。第二条按照科学合理、因地制宜、平安实用的原则,2012年12月底前建立完成的平安避险六大系统管理仍执行原方案设计。2013年1月后新增建立的,按国家平安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下发的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立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310号文件执行。第三条公司所属煤矿、改制矿井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设计、建立、使用、维护和管理适用于本规定。二管理职责第四条各矿井是建立完善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责任主体,矿井主要负责人是建立完善紧急避险系统的第一责任人,落实分管负责人和具体分管部门,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组织做好紧急避险系统的建立完善工作。第五条通风防尘处是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业务牵头部门,负责对公司所属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设计、建立、使用、维护和管理进展技术指导和检查考核。第六条机电处、安监局、生产技术处、科技信息中心按业务部门保安责任制,参与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管理。第七条各级平安培训部门负责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培训。第八条物资供给处负责井下紧急避险系统设备及备品备件的采购,确保设备及备品备件的供给。三系统建立第九条根本要求1.紧急避险系统建立的内容包括为入井人员提供自救器、建立井下紧急避险设施、建立井下紧急避险附属设施、合理设置避灾路线、科学制定应急预案等。2.在突发紧急情况时,凡井下人员在自救器额定防护时间内靠步行不能平安撤至地面的矿井,均应建立井下紧急避险设施。3.井下紧急避险设施的建立方案应综合考虑所效劳区域的特征和巷道布置、可能发生的灾害类型及特点、人员分布等因素,优先建立避难硐室。4.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建立采区避难硐室。突出煤层的掘进巷道长度及采煤工作面推进长度超过500m时,应在距离工作面500m*围内建立临时避难硐室。其他矿井应在距离采掘工作面1000m*围内建立避难硐室。5.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应由具备乙级设计资质单位编制整体设计。设计方案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过集团公司审批后,报属地煤矿平安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备案。6.新建、改扩建煤矿建立工程平安设施设计专篇中应包含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设计。第十条自救器1.自救器仅适用于井下矿工避灾和逃生使用,不适用于正常生产和事故抢险过程中使用。2.各矿必须为入井人员配备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30分钟的隔绝式自救器,入井人员应随身携带。3.各矿紧急避险设施内部配备的自救器应为隔绝式,有效防护时间应不低于45分钟。4.实行自救器年检维修制度。各矿每年要把所有在用自救器由生产厂家逐批次进展检测、维修,检测不合格直接报废,零件老化的进展更换。年检维修费用列入各矿平安费用。5.凡开启过的自救器,无论使用时间长短都应报废,不准重复使用。报废的自救器应在地面浸水销毁。第十一条紧急避险设施1.井下紧急避险设施是指在井下发生灾害事故时,为无法及时撤离的遇险人员提供生命保障的密闭空间。2.井下紧急避险设施对外能够抵御高温烟气,隔绝有毒有害气体,对内提供氧气、食物、水,去除有毒有害气体,创造生存根本条件,为应急救援创造条件、赢得时间。紧急避险设施主要包括永久避难硐室、临时避难硐室等。3.紧急避险设施应具备平安防护、氧气供给保障、有害气体去除、环境监测、通讯、照明、人员生存保障等根本功能,在无任何外界支持的情况下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96小时。具备自备氧供氧系统和有害气体去除设施。供氧量不低于5升/分钟人,处理二氧化碳的能力不低于0.5升/分钟人,处理一氧化碳的能力应能保证在20 分钟内将一氧化碳浓度由0.04%降到0.0024%以下。在整个额定防护时间内,紧急避险设施内部环境中氧气含量应在18.5%23.0%之间,二氧化碳浓度不大于1.0%,甲烷浓度不大于1.0%,一氧化碳浓度不大于0.0024%,温度不高于35摄氏度,湿度不大于85%,并保证紧急避险设施内始终处于不低于100帕的正压状态。采用高压气瓶供气系统的应有减压措施,以保证平安使用。配备独立的内外环境参数检测或监测仪器,在突发紧急情况下人员避险时,能够对避险设施过渡室舱内的氧气、一氧化碳,生存室舱内的氧气、甲烷、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温度、湿度和避险设施外的氧气、甲烷、二氧化碳、一氧化碳进展检测或监测。按额定避险人数配备食品、饮用水、自救器、人体排泄物收集处理装置及急救箱、照明设施、工具箱、灭火器等辅助设施。配备的食品发热量不少于5000千焦/天人,饮用水不少于1.5升/天人。4.各紧急避险设施的总容量应满足突发紧急情况下所效劳区域全部人员紧急避险的需要,包括生产人员、管理人员及可能出现的其他临时人员,并应有一定的备用系数。永久避难硐室的备用系数不低于1.2,临时避难硐室的备用系数不低于1.1。5.井下紧急避险设施应与矿井平安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等系统相连接,形成井下整体性的平安避险系统。矿井平安监测监控系统应对紧急避险设施外和避难硐室内的甲烷、一氧化碳等环境参数进展实时监测。矿井人员定位系统应能实时监测井下人员分布和进出紧急避险设施的情况。矿井压风自救系统应能为紧急避险设施供给足量氧气,接入的矿井压风管路应设减压、消音、过滤装置和控制阀,压风出口压力在0.10.3兆帕之间,供风量不低于0.3米3/分钟人,连续噪声不大于70分贝。矿井供水施救系统应能在紧急情况下为避险人员供水,并为在紧急情况下输送液态营养物质创造条件。接入的矿井供水管路应有专用接口和供水阀门。矿井通信联络系统应延伸至井下紧急避险设施,紧急避险设施内应设置直通矿调度室的。6.避难硐室应布置在稳定的岩层中,避开地质构造带、高温带、应力异常区以及透水危险区。前后20m*围内巷道应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且顶板完整、支护完好,符合平安出口的要求。特殊情况下确需布置在煤层中时,应有控制瓦斯涌出和防止瓦斯积聚、煤层自燃的措施。永久避难硐室应确保在效劳期间不受采动影响,临时避难硐室应在效劳期间防止受采动损害。7.避难硐室应采用向外开启的两道门构造。外侧第一道门采用既能抵挡一定强度的冲击波,又能阻挡有毒有害气体的防护密闭门;第二道门采用能阻挡有毒有害气体的密闭门。两道门之间为过渡室,密闭门之内为避险生存室。防护密闭门上设观察窗,门墙设单向排水管和单向排气管,排水管和排气管应加装手动阀门。过渡室内应设压气喷淋装置。永久避难硐室过渡室的净面积应不小于3.0m2,临时避难硐室不小于2.0m2。生存室的宽度不得小于2.0米,长度根据设计的额定避险人数以及内配装备情况确定。生存室内设置不少于两趟单向排气管和一趟单向排水管,排水管和排气管应加装手动阀门。永久避难硐室生存室的净高不低于2.0米,每人应有不低于1.0米2的有效使用面积,设计额定避险人数不少于20人,宜不多于100人。临时避难硐室生存室的净高不低于1.85米,每人应有不低于0.9m2的有效使用面积,设计额定避险人数不少于10人,不多于40人。8.避难硐室防护密闭门抗冲击压力不低于0.3兆帕,应有足够的气密性,密封可靠、开闭灵活。门墙周边掏槽,深度不小于2米,墙体用强度不低于C30的混凝土浇筑,并与岩煤体接实,保证足够的气密性。9.避难硐室采用锚喷、砌碹等方式支护,支护材料应阻燃、抗静电、耐高温、耐腐蚀,顶板和墙壁的颜色宜为浅色。硐室地面高于巷道底板不小于0.2米。10.接入避难硐室的矿井压风、供水、监测监控、人员定位、通讯和供电系统的各种管线在接入硐室前20m应采取保护措施如在底板埋管或采用高压软管等。11.避难硐室施工中应加强工程管理和过程控制,推行一工序一验收质量控制方式,确保施工质量。12.避难硐室施工、安装完成后,应进展各种功能测试和联合试运行,并形成测试报告。13.避难硐室简易启用程序。进入硐室后,首先关闭防护密闭门、窗;其次,翻开压风自救系统或自备氧供氧系统,排除室内有毒有害气体;之后,翻开联动压缩空气幕当有高温、明火或烟尘危害时,翻开压气喷淋装置;最后,观察硐室内监测传感器数值,确认环境状况平安后摘下自救器,并立即向矿调度室进展汇报,根据指示继续逃生或等待救援。第十二条避灾路线1.要科学确定避灾路线,井下紧急避险设施的设置要与矿井避灾路线相结合,紧急避险设施应有清晰、醒目、牢靠的标识。2.矿井避灾路线图中应明确标注紧急避险设施的位置、规格和种类,井巷中应有紧急避险设施方位的明显标识,以方便灾变时遇险人员迅速到达紧急避险设施。3.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在随井下采掘系统的变化调整和补充完善后,及时修改、完善避灾路线。第十三条培训与应急管理1.各矿应编制符合避难硐室实际情况的避难硐室操作规程和简易启用程序,悬挂在各硐室醒目位置,并对效劳*围内的入井人员进展跟踪培训,提高入井人员应急反响能力,做到人人懂原理,人人会操作。2.避险人员进入避难硐室前应佩戴自救器,待避难硐室内气体浓度到达规定要求各监控传感器无报警前方可撤除。3.各矿应将熟悉了解紧急避险系统、正确使用紧急避险设施作为入井人员平安培训的重要内容,确保所有入井人员熟悉井下紧急避险系统,掌握紧急避险设施的使用方法,具备平安避险根本知识。4.紧急避险系统调整后,应及时对相关区域的入井人员进展再培训,确保所有入井人员准确掌握紧急避险系统的实际状况。5.各矿应建立应急演练制度,编制应急预案,每年至少开展1次紧急避险应急演练,建立应急演练档案,并将应急演练情况书面报告公司及属地煤矿平安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备案。6.各矿要通过应急演练,及时发现和总结演练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缺乏,并不断修正完善,最终形成符合现场实际操作的管理规*。四管理维护第十三条各矿应建立健全紧急避险系统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完善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当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系统故障等信息时,及时上报并处理。第十四条各矿应建立健全管理机构,配齐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值班人员和维护人员等,负责定期维护与管理。日常管理可实行就近管理原则,不准上锁,即由避险硐室效劳区域的施工单位进展日常维护,有多个施工单位的,由矿制定相关管理方法。保证避险硐室始终处于正常待用状态。第十五条各矿要在紧急避险设施内应悬挂或*贴简明、易懂的使用说明,指导遇险人员正确使用。第十六条各矿要定期对紧急避险设施及配套设备和紧急避险附属设施进展维护和检查,并按产品说明书要求定期更换部件或设备。1.应保证储存的食品、水、药品等始终处于保质期内,外包装应明确标示保质日期和下次更换时间。2.指定专人每天对紧急避险设施进展1次巡检,设置巡检牌板,做好巡检记录。3.每月对配备的高压气瓶进展1次余量检查及系统调试,气瓶内压力低于额定压力的95%时,应及时更换。每3年对高压气瓶进展1次强制性检测,每年对压力表进展1次强制性检验。4.每10天应对设备电源进展1次检查和测试。5.按规定对各类平安监测监控传感器、人员定位、无线通讯等设备定期进展调校、测试。监测数据实时传输至生产集控中心,并与集团公司联网。6.避险硐室视频系统应与生产集控中心联网,做到实时显示硐室内的工作状况。7.每年对紧急避险设施进展1次系统性的功能测试,包括气密性、电源、供氧、有害气体处理等。第十七条各矿应随井下采掘系统的变化,提前编制紧急避险系统调整方案设计,优先保障资金投入,抓好劳动组织和施工队伍调配,确保紧急避险系统得到及时调整和补充完善,包括及时补充或移动紧急避险设施,完善避灾路线和应急预案等。凡经检查发现紧急避险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的,应及时维护处理。采掘区域的紧急避险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时,应停顿采掘作业。第十八条各矿灾害预防与处理方案、重大事故应急预案、采区设计、作业规程及矿井避灾路线图中应包含紧急避险系统的相关内容。第十九条各矿要加强紧急避险系统的日常管理,整理完善系统图纸等相关资料,并建立紧急避险设施的技术档案,准确记录紧急避险设施设计、安装、使用、维护、配件配品更换等相关信息。第二十条各矿编制年度生产方案时充分考虑各采掘工作面紧急避险系统的补充完善,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规划和方案,明确完善的资金、措施和进度,从设计、施工和验收等环节严格把关,科学组织施工,确保紧急避险系统时刻处于有效、完好待用状态,并将紧急避险系统建立情况纳入矿井月度生产方案和平安隐患排查,及时跟踪完善。五验收第二十二条各矿完成紧急避险系统建立后,由矿井技术负责人牵头对建立完善工程进展预验收,预验收合格的,方可向集团公司提出验收申请。集团公司验收通过后,报请属地平安监管部门申请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第二十三条各矿申请紧急避险系统建立工程验收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1.验收申请文件。2.预验收报告。内容包括紧急避险系统建立工程设计、施工、管理和试运行情况;预验收的时间、内容、方式、人员、发现问题整改情况;预验收结论等。3.设计和管理的有关文件、资料,主要包含:(1)紧急避险系统设计资料、图纸及审批文件;(2)管理和维护人员岗位责任制,值班制度;(3)操作规程、故障处理期间的平安措施;(4)管理和维护人员的配备、培训情况;5系统运行和管理资料设备布置图、设备台账、报表、维修记录等;6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预案。4.设备设施检测检验报告。5.设备供给单位资质证明材料。包括设备生产单位提供的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平安标志证、检验合格证、计量器具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第二十四条各级部门接到验收申请后,应组织相关人员对申请材料进展审查,审查合格的,对紧急避险系统建立完善工程进展现场验收。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为验收不合格:1.设计变更未按规定程序审批的;2.系统设备设施不符合设计要求的;3.系统功能不完备或运行不稳定,不能满足平安避险需要的;4.系统相关资料缺失或不全的。二、平安监控系统一根本要求第一条各矿必须按照煤矿平安规程、煤矿平安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AQ1029-2007等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煤矿平安监测监控系统,并做好系统维护和升级改造工作,保障系统平安可靠运行。第二条各矿新装、在用的煤矿平安监测监控系统及其管理、维护、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本规定,未经历收合格的系统不得投入使用。第三条煤矿平安监测监控系统由主机、传输接口、分站、传感器、电源箱、电缆、接线盒、避雷器和其他必要设备等组成。二管理职责第四条通风防尘处牵头负责煤矿平安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负责制定煤矿平安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负责组织煤矿平安监测监控系统设计审查、竣工验收以及运行情况的监视管理工作。第五条生产技术处调度室负责煤矿平安监测监控系统调度终端的日常管理。第六条科技信息中心负责煤矿平安监控系统数据传输与日常维护管理等工作。第七条平安监察部门负责组织对系统管理及现场落实进展监视检查。第八条机电处负责煤矿平安监测监控系统的供电管理等有关事项。第九条物资供给部门负责煤矿平安监测监控系统设备及备品、备件的采购。第十条各矿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划分部门职责,保障管理、维护人员数量,制定完善管理制度,确保本单位煤矿平安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责任落实到位。三装备要求第十一条各矿必须安装可靠的煤矿平安监测监控系统,系统的安装、使用、维修必须符合煤矿平安规程、煤矿平安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AQ1029-2007、煤矿井下平安避险六大系统建立完善根本规*试行安监总煤装201133号等有关规定。第十二条地面中心站1.系统主机必须双机备份,备机热备。当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备份主机应在5min内投入工作。主机或显示终端必须设在矿调度室。2.设备主机必须与集团公司平安监控系统联网,上传实时监控数据。3.中心站机房必须有防静电、通讯及办公等设施。4.地面中心站应双回路供电,配备不小于2h在线式不连续电源,对联网主机应配备防火墙等平安设备。5.地面中心站机房必须有防雷保护措施,机房有可靠的接地装置。6.机房必须有调温设施,有录音功能:系统具有打印及数据输出设备7.机房必须有24h值班记录,值班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第十三条系统必须工作稳定,性能可靠,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取得MA平安标志和防爆合格证。第十四条用于爆炸环境的设备应采用本质平安型,设备之间的输入、输出信号应为本质平安信号。第十五条系统使用单位应与产品生产单位签订协议或合同,确保产品生产单位负责产品的终身维修、配件供给、软件升级和技术支持。第十六条井下安装的主要设备及传感器包括:分站、备用电源、甲烷传感器、断电控制器、一氧化碳传感器、温度传感器、风速传感器、负压传感器、风门传感器、设备开停传感器、馈电传感器等。第十七条必须按煤矿矿用产品平安标志证书规定的型号选择传感器,断电控制器等关联设备,严禁对不同系统间的设备进展置换。第十八条各类传感器设置位置及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围的定义必须符合国家平安标准煤矿平安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AQ1029-2007)的要求。第十九条井下分站应设置在便于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安设时应垫支架或悬挂在巷道中,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第二十条模拟量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测物理量的位置,开关量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监测状态的位置,声光报警器应设置在经常有人工作便于观察的地点。第二十一条平安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阻燃电缆连接,严禁与调度电线和动力电缆等公用。第二十二条平安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第二十三条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在掘进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设置甲烷传感器;煤巷掘进工作面长度大于1000m时必须在掘进巷道中部增设甲烷传感器。第二十四条瓦斯抽放泵站必须在室内安装甲烷传感器;井下瓦斯抽放泵站下风侧栅栏外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抽放泵输入管路中宜设置高浓度甲烷、流量、温度和压力传感器,利用瓦斯时还应在输出管路中设置高浓度甲烷、流量、温度、压力传感器;不利用瓦斯,采用干式抽放设备时,输出管路中也应设置甲烷传感器。第二十五条主要通风机的风硐内应设置风压传感器。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必须设置设备开停传感器。第二十六条开采易自燃、自燃煤层的矿井的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采煤工作面应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自燃煤层工作面机巷增设一氧化碳传感器。第二十七条开采易自燃、自燃煤层及地温高的矿井采煤工作面应设置温度传感器,其报警值为30;机电硐室内应设置温度传感器,报警值为34。第二十八条甲烷传感器必须按规定定期进展调校并建立调校记录档案四系统应具有管理功能第二十九条数据采集功能1.系统必须具有甲烷浓度、风速、风压、一氧化碳浓度、温度等模拟量采集、显示及报警功能。2.系统必须具有馈电状态、风机开停、风筒状态、风门开关、烟雾等开关量采集、显示及报警功能。3. 系统必须具有瓦斯抽采(放)量监测、显示功能。第三十条系统必须由现场设备完成甲烷浓度超限声光报警和断电/复电控制功能。第三十一条系统宜具有自动、手动、就地、远程和异地调节功能。第三十二条系统必须具有以地点和名称为索引的存储和查询功能。第三十三条系统必须具有列表显示和打印功能。五管理和维护第三十四条编制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平安技术措施时,必须对平安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设备布置图、断电控制图。第三十五条煤矿平安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应包括:瓦斯事故应急预案;系统报警处置程序;平安监控人员岗位责任制;系统网络运行、设备、设施的管理制度;系统技术资料管理制度;瓦斯超限分析和责任追究制度;系统故障分析报告制度;系统报警分析报告制度;系统数据定期分析制度;平安监测人员值班、交接班、系统和传输设备检修制度等。第三十六条各矿必须配齐满足需要的值班、管理、技术、维护、监测等人员,培训合格,持证上岗。第三十七条各矿应随井下生产系统变化,及时对煤矿井下平安监测监控系统进展调整和补充完善。第三十八条系统维护人员应定期检查、测试在用设备设施完好状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检查、测试、处理结果报矿调度室。第三十九条系统发生故障时应立即维修,在恢复正常运行前必须按照预案采取相应平安技术措施。第四十条矿井应备足系统设备备件,备件数量应不少于在用数量的10%。第四十一条各矿平安监测监控系统,应建立以下帐卡及报表:平安监控设备台帐;平安监控设备故障登记表;检修记录;巡检记录;传感器调校记录;中心站运行日志;平安监控日报表;报警断电记录月报;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测试记录;平安监控设备使用情况月报;瓦斯超限、超限断电、设备故障报警分析处理记录;系统数据定期分析记录。第四十二条煤矿平安监控系统和网络中心应每3个月对数据进展备份,备份的数据介质保存时间应不少于2年。各种图纸、技术资料的保存时间应不少于2年,事故记录应永久保存。三、人员定位系统一根本要求第一条各矿必须按照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AQ1048-2007要求,建立和完善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优先选择技术先进、性能稳定、定位精度高的产品,并做好系统维护和升级改造工作,保障系统平安可靠运行。第二条各矿新装、在用的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及其管理、维护、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本规定,未经历收合格的系统不得投入使用。第三条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由主机、传输接口、分站、识别卡、电源箱、电缆、接线盒、避雷器和其他必要设备等组成。二管理职责第四条集团公司机电处牵头负责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的管理,负责制定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管理制度,负责组织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设计审查、竣工验收以及运行情况的监视管理工作。科技信息中心负责人员定位系统地面机房、设备及传输系统的维护管理。第五条生产技术处调度室负责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终端的管理。第六条平安监察局负责组织对系统运行和管理进展监视检查。第七条物资供给处负责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设备及备品、备件的采购。第八条各矿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划分部门职责,制定完善管理制度,确保本单位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管理责任落实到位。三装备要求第九条各矿必须安装可靠的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系统的安装、使用、维修必须符合煤矿平安规程、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使用与管理规*AQ1048-2007、煤矿井下平安避险六大系统建立完善根本规*试行安监总煤装201133号等有关规定。第十条地面中心站1.系统主机应实行双机或多机备份,24h不连续运行。当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备份主机应在5min内投入工作。2.中心站应实行双回路供电,并配备使用时间不小于4h的在线式不连续电源。3.中心站设备应有可靠的接地和防雷装置。4.中心站应配置防火墙等网络平安设备。5.中心站应使用录音。第十一条系统必须工作稳定,性能可靠,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取得MA平安标志和防爆合格证。第十二条用于爆炸环境的设备应采用本质平安型,设备之间的输入、输出信号应为本质平安信号。第十三条系统使用单位应与产品生产单位签订协议或合同,确保产品生产单位负责产品的终身维修、配件供给、软件升级和技术支持。四功能要求第十四条系统应具有位置监测功能1.系统应具有携卡人员出/入井时刻、出/入重点区域时刻、出/入限制区域时刻等监测功能。2.系统应具有识别携卡人员出/入巷道分支方向等功能。3.系统应能对乘坐电机车等各种运输工具的携卡人员进展准确识别。4.系统应能识别多个同时进入识别区域的识别卡。第十五条系统应具有管理功能1.系统应具有携卡人员入井总数及人员、出/入井时刻、下井工作时间、超时人员总数及人员、超员人员总数及人员报警、显示、打印、查询等功能。2.系统应具有携卡人员出/入重点区域总数及人员、出/入重点区域时刻、工作时间、超时人员总数及人员、超员人员总数及人员报警、显示、打印、查询等功能。 3.系统应具有携卡人员出/入限制区域总数及人员、出/入限制区域时刻、滞留时间等显示、打印、查询、报警等功能。4.系统应具有特种作业人员等下井、进入重点区域总数及人员、出/入时刻、工作时间显示、打印、查询等功能,具有工作异常人员总数及人员、出/入时刻及工作时间等显示、打印、查询、报警等功能。5.系统应具有携卡人员下井活动路线显示、打印、查询、异常报警等功能。6.系统应具有携卡人员卡号、*号、出生年月、职务或工种、所在区队班组、主要工作地点、每月下井次数、下井时间、每天下井情况等显示、打印、查询等功能。7.系统应具有按部门、地域、时间、分站、人员等分类查询、显示、打印等功能。8.系统应具有携卡人员求救报警功能。第十六条系统应具有存储、报警、显示、打印、查询等功能。第十七条系统应能显示系统、基站断电和故障状态,实时显示各基站通讯状态,信号中断时应报警。第十八条系统监测数据应能接入集团公司监控数据网。五系统安装第十九条编制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或平安技术措施时,必须对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以及读卡器的设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第二十条系统应在各个人员出入井口、重点区域出入口、限制区域、巷道分支处、煤矿紧急避险设施出入口、下井口等候区、主要运输大巷、行人大巷等地点设置分站。人员出入井口、巷道分支处、煤矿紧急避险设施出入口、重点区域出入口、限制区域出入口所设置的分站,应能满足识别携卡人员出入方向的功能要求。第二十一条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的供电必须可靠,入井电缆入井口处应采取防雷措施。第二十二条井下分站应设置在便于人员读卡、观察、调试、检验且围岩稳定、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巷道或硐室中。第二十三条系统应在矿井调度室和人力资源部门分别设置显示终端,调度室显示终端应具备声光报警功能以及实时和历史数据查询功能。人力资源部门所设终端,功能上应能满足考勤工作需要。第二十四条系统应在矿井主要入井等候室和矿调度室设置上下井人员显示屏。六管理维护第二十五条各矿要保证系统良好运行,使之符合国家和公司规定要求,满足平安生产需要。第二十六条各矿要落实分管负责人和牵头职能部门,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做好系统建立和管理工作。第二十七条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管理制度应包括:管理及岗位人员责任制、值班制度、故障和报警分析报告制度、操作规程、故障期间的应急预案以及值班、操作和维护人员的配备、培训规定等。第二十八条各矿必须配齐满足需要的值班、管理、技术、维护、监测等人员,培训合格,持证上岗。第二十九条各矿应明确中心站、调度室显示终端、人力资源考勤显示终端管理职责,安排工作人员二十四小时值班。值班人员应认真填写值班记录,按期进展数据备份,对系统发出报警和异常信息,要立即查明原因,按照规定程序进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记录在案。中心站及各分设终端报警装置要求声光并行。中心站、调度室显示终端、人力资源考勤显示终端值班岗位应使用录音。第三十条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人员超时报警定值设置,超时时间不得超过规定工作时间的50%。区域超员报警定值设置应符合有关规定。第三十一条各矿应加强系统日常管理,整理完善根底资料。系统运行和根底资料应包括:系统图、设备布置图、设备台帐、报表、值班记录、维修记录等。设备布置图应标明分站、电源、中心站等的位置、编号、接线、传输电缆、供电电缆等,图纸根据实际布置及时修改,并报矿技术负责人审批。第三十二条各矿应随井下生产系统变化,及时对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进展调整和补充完善。第三十三条各矿应加强系统设备日常维护,定期对系统完好情况进展检查,定期进展工作主机和备用主机的切换。每季度测试一次备用电源放电容量,备用电源不能保证系统连续工作到达标准时间的80时,应及时更换。第三十四条系统维护人员应定期检查、测试在用设备设施完好状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检查、测试、处理结果报矿调度室。第三十五条系统发生故障时应立即维修,在恢复正常运行前必须按照预案采取相应平安技术措施。第三十六条矿井应备足系统设备备件,备件数量应不少于在用数量的10%。工作不正常的识别卡严禁使用,性能完好的识别卡总数,应比经常下井人员总数多10%以上。不固定专人使用且性能完好的识别卡总数应比每班最多下井人数多10%以上。第三十七条各矿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应建立以下账卡及报表:1.设备台账。2.设备故障记录。3.检修记录。4.巡检记录。5.中心站运行日志。6.运行日班报表。7.设备使用情况月报表。8.设备故障、报警分析处理记录。第三十八条中心站应每3个月对数据进展备份,备份的数据应保存1年以上。各种图纸、技术资料、记录应保存1年以上,事故记录应永久保存。四、压风自救系统一根本要求第一条煤矿井下压风自救系统安装及运行维护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规定。未经历收合格的煤矿压风自救系统不得投入使用。第二条压风自救系统由空气压缩机、风包、送气管路、阀门、集水放水器、避难硐室内配备的压风自救装置等组成包括减压、节流、消噪声、过滤、开关等部件及防护袋或面罩。空气压缩机必须安装在地面,确保机房及周围20m*围内的消防平安,机房内按照质量标准化的要求,配置齐全完好的消防器材。空压机应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空气压缩机配备压力表、平安阀和断油、断水、超温等平安保护装置,并使用闪点不低于215的空气压缩机油或厂家指定的专用油脂。多台空压机并联安装,须在主管路末端加装集水放水器或自动排水阀,以利冷凝水自动排放。二管理职责第三条机电处负责煤矿压风自救系统的管理,负责制定压风自救系统管理制度,负责组织系统设计审查、竣工验收以及运行情况的监视管理工作。第四条平安监察局负责对煤矿压风自救系统的监视检查。第五条通风防尘处负责紧急避险系统中的压风自救系统设施的管理。第六条物资供给处负责煤矿压风自救系统设备及备品、备件的采购,确保系统设备及备品备件的供给。第七条各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合理划分部门职责,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确保本单位井下压风自救系统管理责任落实到位。三安装要求第八条压风自救系统的安装应有设计方案,并由煤矿分管技术负责人组织审批。方案中应明确管路走向、吊挂方式及强度计算、管路材质、防腐标准等。管路安装高度以及管路与电缆、运输设备最突出局部之间距离应符合煤矿平安规程的要求。第九条采区避灾路线上均应敷设压风管路,并设置阀门。供气阀门间隔不大于200m。在井下管路的所有分支管路上,均应安设分支闸阀。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极复杂的矿井应在各水平、采区和上山巷道最高处敷设压风管路,并设置供气阀门。第十条主送气管路应装集水放水器。在供气管路与自救装置连接处,要加装开关和汽水别离器。压风自救系统阀门应安装齐全,阀门扳手要在同一方向,以保证系统正常使用。第十一条供气主管路管径及分支支管路管径,应根据井下所需供水量及供风量来确定,但主管路直径不得小于100mm。采掘工作面管路直径不得小于50mm。第十二条压风自救装置应符合矿井压风自救装置技术条件MT390-1995的要求,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平安标志。第十三条压风自救装置应具有减压、节流、消噪声、过滤和开关等功能,零部件的连接应结实、可靠,不得存在无风、漏风或自救袋破损长度超过5毫米的现象。第十四条压风自救装置的操作应简单、快捷、可靠。避灾人员在使用压风自救装置时,应感到舒适、无刺痛和压迫感。压风自救系统适用的压风管道供气压力为0.30.7兆帕;在0.3兆帕压力时,压风自救装置的供气量应在100150升分钟*围内。压风自救装置工作时的噪声应小于85 分贝。第十五条压风自救装置安装在采掘工作面巷道内的压缩空气管道上,设置在宽阔、支护良好、水沟盖板齐全、没有杂物堆的人行道侧,人行道宽度应保持在0.5m以上,管路敷设高度应便于现场人员自救应用。第十六条以煤矿为单位,压风管路应分别统一颜色。第十七条进入避难硐室和救生舱前20m的管路应采取保护措施如在底板埋管或采用高压软管等。第十八条矿井压风自救系统应能为紧急避险设施供给足量氧气,接入的矿井压风管路应设减压、消音、过滤装置和控制阀,压风出口压力在0.10.3兆帕之间,供风量不低于0.3m3/min人,连续噪声不大于70分贝。四管理维护第十九条各矿应建立健全压风自救系统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值班人员和维护人员等。第二十条各矿应制定完善压风自救系统管理制度,包括:管理及维修人员岗位责任制、值班制度;安装维护作业规程;值班和维护人员配备、培训规定。明确管理机构及责任*围划分。第二十一条各矿必须具备符合井下实际情况的压风自救系统图,并随情况变化及时填绘,图纸应准确地标明支管、阀门等的具体位置。系统图应有制图、审核及批准人签字,至少每季度修订一次。第二十二条各矿按质量标准化要求完善空气压缩机设备档案,设备档案包括:使用说明书,调试安装验收单,试验记录,事故记录,性能测试报告,大修及技术改造记录,安装图纸,配件图册等。第二十三条各矿应随井下生产系统的变化,及时调整和补充完善压风自救系统。第二十四条各矿要加强管路系统的维护,日常维修保养责任到人,保证阀门开关灵活,系统运行可靠。第二十五条各矿要加强对压风自救系统的监视检查,每月组织一次全面检查,并有检查记录。第二十六条煤矿应备足备用管路,备用管路数量应能够满足维护及生产应急需要。第二十七条压风自救系统值班记录,检查、维修记录等保存期为一年。五、供水施救系统一根本要求第一条煤矿井下供水施救系统安装及运行维护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规定。未经历收合格的煤矿供水施救系统不得投入使用。第二条供水施救系统由地面水池、供水管路、阀门等组成。供水水源应引至专用水池或消防水池。有井下水源的,井下水源应与地面供水管网形成系统。地面水池应采取防冻和防护措施。地面供水管路必须设置向井下输送营养液的专用阀门,定期维护和保养,不能正常使用时必须及时更换。供水施救系统水质情况应进展取样、化验,保证水质符合饮用水标准。二管理职责第三条通防处负责制定供水施救系统管理制度,负责组织系统设计审查、竣工验收以及运行情况的监视管理工作。第四条机电处按照处室职能协助主管处室做好煤矿供水施救系统的相关管理。第五条平安监察局负责组织对供水施救系统管理的监视检查。第六条物资供给处负责煤矿供水施救系统设备及备品、备件的采购,确保系统设备及备品备件的供给。第七条各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合理划分部门职责,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确保本单位井下供水施救系统管理责任落实到位。三安装要求第八条供水施救系统的安装应有设计方案,并由煤矿分管技术负责人组织审批。方案中应明确管路走向、吊挂方式及强度计算、管路材质、防腐标准等。管路安装高度以及管路与电缆、运输设备最突出局部之间距离应符合煤矿平安规程的要求。管路严禁沿地板敷设。第九条采区避灾路线上均应敷设供水管路、并设置阀门。压风自救装置处和供压气阀门附近应安装供水阀门。在井下管路的所有分支管路上,均应安设分支闸阀。第十条管路接头采用法兰或快速接头连接,管路吊挂连接件材质应优先选用镀锌件,且抗拉强度满足要求,严禁铁丝绑扎吊挂。在采煤或掘进顺槽采用其他吊挂连接方式时,吊挂连接件抗拉强度应经过计算,且满足要求。第十一条供水主管路管径及分支支管路管径,应根据井下所需供水量及供风量来确定,但主管路直径不得小于100mm。采掘工作面管路直径不得小于50mm。第十二条管路应敷设结实平直。管路接头、闸阀及阀门连接结实、可靠,不存在无风、漏风现象。第十三条弯管的曲率半径应在允许*围之内,加工宜采用专用工具或在管内灌满砂子,防止弯管变形发扁,影响管路直径。第十四条应有管路及阀门标识牌,内容包括:单位、用途、管径、工作压力等。不超过100m设置一个标识牌,管路主要阀门及分支阀门均应设置标识牌。第十五条以煤矿为单位,供水管路应统一颜色。第十六条进入避难硐室和救生舱前20m的管路应采取保护措施如在底板埋管或采用高压软管等。第十七条矿井供水施救系统应能在紧急情况下为避险人员供水,并为在紧急情况下输送液态营养物质创造条件。接入的矿井供水管路应有专用接口和供水阀门。四管理维护第十八条各矿应建立健全供水施救系统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值班人员和维护人员等。第十九条各矿应制定完善供水施救系统管理制度,包括:管理及维修人员岗位责任制、值班制度;安装维护作业规程;值班和维护人员配备、培训规定。明确管理机构及责任*围划分。第二十条各矿必须具备符合井下实际情况的供水施救系统图,并随情况变化及时填绘,图纸应准确地标明支管、阀门等的具体位置。系统图应有制图、审核及批准人签字,至少每季度修订一次。第二十一条各矿应随井下生产系统的变化,及时调整和补充完善供水施救系统。第二十二条各矿要加强管路系统的维护,日常维修保养责任到人,保证管路系统无跑、冒、滴、漏现象,保证阀门开关灵活。同时整理完善根底资料,包括:值班记录、检查、维修记录等。第二十三条各矿要加强对供水施救系统的监视检查,每月组织一次全面检查,并有检查记录。第二十四条煤矿应备足备用管路,备用管路数量应能够满足维护及生产应急需要。第二十五条供水施救系统值班记录,检查、维修记录等保存期为一年。六、通信联络系统一根本要求第一条煤矿新装、在用的通信联络系统及其维护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规定,未经历收合格的煤矿通信联络系统不得投入使用。第二条矿井通信联络系统由有线调度系统、井下无线通信系统和井下平安语音播送系统等组成。有线调度系统由地面调度交换机、调度台、不连续电源、本质平安型机、交接箱、线缆、接线盒、避雷器、接地装置和其他必要设备组成。井下无线通信系统由地面计算机、交换机、不连续电源、井下基站、天线、本质平安型移动、平安耦合器、线缆、接线盒、避雷器、接地装置和其他必要设备组成。井下平安语音播送系统由地面计算机、主叫话机、播送分区主机、隔爆兼本质平安型音箱、线缆、接线盒、避雷器、平安耦合器、接地装置和其他必要设备组成。二管理职责第三条集团公司生产技术处调度室主要负责矿井调度通讯系统和语音播送系统的管理。第四条机电处主要负责井下无线通讯系统的管理。第五条科技信息中心负责通讯联络系统地面机房、设备及传输系统的维护管理。第六条平安监察局负责组织对矿井通信联络系统管理进展监视检查。第七条物资供给处负责矿井通信联络系统设备及备品、备件的采购。第八条各矿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划分部门职责,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确保本单位井下通信联络系统管理责任落实到位。三装备要求第九条各矿必须装备可靠的矿井通信联络系统,系统的安装、使用、维护必须符合煤矿平安规程等有关规定。第十条各矿应装备使用有线系统、井下无线通信系统、井下平安语音播送系统。第十一条井下通信联络系统的配套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纳入平安标志管理的应取得煤矿矿用产品MA平安标志,用于爆炸性环境的设备必须采用本质平安型,设备之间的输入输出信号为本质平安信号。第十二条调度通信系统和无线通信系统必须具备数字中继接口能力和用户环路模拟接口能力。第十三条使用非开放频段的无线设备,必须获得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相关管理部门的批准。第十四条通信距离有线调度系统的有效通信距离应不小于10km,无线通信距离应不小于100m。第十五条容量系统*号装置数量、终端设备数量、信号装置或系统内终端设备并发数量以及系统终端设备的输出功率、信号设备输出功率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第十六条无线设备工作频率系统中无线设备的工作频率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第十七条备用电源工作时间电网停电后,系统中设备的备用电源连续工作时间应不小于4h。第十八条矿应与产品生产单位签订协议或合同,确保产品生产单位负责产品的终身维修、备件供给、软件升级和技术支持。四功能要求第十九条通信联络系统应具有管理功能:1.井下有线调度、手持移动与地面固定、手持移动之间应能实现互联互通。2.通信联络系统应能对不同用户设置不同的优先权和呼叫权限;应具有紧急呼叫功能。3.通信联络系统应具有自诊断和实时故障显示功能。4.通信联络系统应具有录音功能、多通道同时录音功能,应具备一个放音通道,可在线实时查询录音、监听、回放、存储。5.调度台应可以随时呼叫系统内的终端,可强拆、强插中继或用户线,具有最高优先级。6.调度台应配置可接收系统内终端紧急呼叫的设备,显示紧急呼叫的终端,同时可进展语音录音。7.调度台有线调度应具有单呼、组呼和全呼功能。8.调度台有线调度应能召开多方会议,用户可随时发言,也可以由调度控制发言。9.调度台应能同时处理多路呼叫。10.调度台应具有与地面专网公网组网的功能。11.无线通信系统手持移动宜具有短信功能。12.无线通信系统手持移动应具有抗震、防水、防腐功能。13. 井下平安语音播送系统应具有播送主机向所有连接音箱进展播送和播放的功能,应具有播送主机向特定用户组选择性播放功能,宜具有井下音箱与地面主机的对讲功能。14.井下平安语音播送系统应具有紧急播送功能,可强行切掉所有播送而转入紧急播放内容,讲话完毕后可自动恢复原有状态,可用于播放紧急通知、灾情通报等,紧急播放内容亦可连续重复播放。15.井下平安语音播送系统应具有组播和选播功能。第二十条煤矿通信联络系统应以有线调度系统为主,以无线通讯系统、井下平安语音播送系统等为辅,实现矿井全覆盖,满足紧急情况下在3分钟内通知到井下所有作业人员的要求。第二十一条井下无线通信系统信号应覆盖下井口等候区、主要运输大巷、行人大巷等地点,并可与有线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五安装要求第二十二条编制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或平安技术措施时,必须对通信联络系统设备的种类、数量、位置以及信号电缆、电源电缆的敷设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第二十三条矿井井筒通讯电缆线路应分设两条通讯电缆,从不同的井筒进入井下配线设备,其中任何一条通讯电缆发生故障,另一条通讯电缆的容量应能担负井下各通讯终端的通讯能力。井下通讯终端设备,应具有防水、防腐、防尘功能。第二十四条矿井通信联络系统的供电必须可靠。第二十五条机房及通信电缆的入井口处应安设防雷接地装置。第二十六条矿井主副井绞车房、井底车场、运输调度室、采区变电所、水泵房等主要机电设备硐室以及采掘工作面和采区、水平最高点,应安设。紧急避险设施内、井下主要水泵房、井下中央变电所和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爆破时撤离人员集中地点等,必须设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第二十七条掘进工作面距端头3050m*围内,应安设;采煤工作面距两端1020m*围内,应分别安设;采掘工作面顺槽长度大于1000m时,应在巷道中部安设。第二十八条井下基站、基站电源、有线、播送音响应设置在便于观察、调试、检验且围岩稳定、支护良好、无淋水、无杂物的地点。第二十九条与通信联络系统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及控制线撤除或改线时,必须与通信管理部门共同处理。检修与通信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停顿通信设备运行时,须经矿主要负责人或主要技术负责人同意,报机电管理部门、矿调度室备案,并制定平安措施前方可进展。六管理维护第三十条煤矿通信联络系统应保持良好运行,符合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满足平安生产需要。第三十一条各矿要落实分管负责人和牵头职能部门,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做好系统建立和管理工作。第三十二条煤矿通信联络系统管理制度应包括:管理及岗位人员责任制、值班制度、故障和报警分析报告制度、操作规程、系统故障期间的应急预案以及值班、操作和维护人员的配备、培训规定等。第三十三条各矿必须配齐满足需要的值班、管理、技术、维护人员,培训合格,持证上岗。第三十四条各矿应加强系统日常管理,整理完善根底资料。系统运行和管理资料应包括:系统图、设备布置图、设备台帐、值班记录、维修记录等。第三十五条各矿应随井下生产系统变化,及时调整和补充完善矿井通信联络系统。第三十六条各矿应绘制矿井通信联络系统设备布置图,并根据实际布置及时修改,报矿技术负责人审批。第三十七条各矿应加强系统设备日常维护,每季度测试一次备用电源放电容量,备用电源不能保证系统连续工作到达标准时间的80时,应及时更换。第三十八条系统维护人员应定期、定时检查测试在用设备设施完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检查、测试和处理结果报矿调度室。第三十九条矿井调度室应每日对井下平安语音播送系统进展检查试验,确保系统一直处于完好状态。第四十条矿井应配备通信联络系统设备备件,备件数量不少于在用数量的10%。第四十一条系统发生故障时应立即维修,在恢复正常运行前应按照预案采取相应平安技术措施。第四十二条矿井通信联络系统的各种图纸、技术资料、记录应保存一年以上,事故记录应永久保存。第三章考核第一条各矿要对照集团公司平安避险六大系统管理方法制定实施细则,未制定实施细则的对矿主要负责人、生产班子实施责任链追究。每人考核300元。第二条矿井平安避险六大系统日常管理维护不及时,导致无法正常使用的,对矿生产班子每人联责考核200元,分管人员每人考核100元,具体分管单位一次考核500元。第三条矿井平安避险六大系统设备不完好或损坏维修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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