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材料采购合同标准范本

上传人:仙*** 文档编号:101114246 上传时间:2022-06-04 格式:DOC 页数:68 大小:54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设备材料采购合同标准范本_第1页
第1页 / 共68页
设备材料采购合同标准范本_第2页
第2页 / 共68页
设备材料采购合同标准范本_第3页
第3页 / 共6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 . *项目*采 购 合 同合同编号:买方:卖方: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地点:目录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3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6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24第一条词语定义24第二条合同标的与价款24第三条合同的付款方式与支付进度24第四条履约保函25第五条交货和保险25第六条包装与标记25第八条质量保证与售后服务25第九条技术资料26第十一条进度计划26第十九条联络27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买方:卖方:鉴于买方有意向卖方采购设备/材料,用于项目的建设,且卖方同意向买方供应上述设备/材料。为此,买卖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词语含义本合同构成文件的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一样,除非另有约定。第二条合同文件构成与解释优先顺序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均应严格予以遵守和执行:(1)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若有);(2)合同协议书;(3)专用合同条款与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中标通知书(如果有);(6)投标函与其附录(如果有);(7)技术标准;(8)采购设备的相关图纸与技术资料(如果有);(9)其他合同文件。2.上述合同文件的排列次序作为对合同解释的优先次序。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若同类文件或书函之间有含糊或矛盾的地方时,一切解释以日期较后的文件为准。第三条合同总价1.本合同含增值税总价为:(大写)人民币元整,即元。2.合同总价具体组成见附件分项价格明细表;具体支付以通用合同条款与专用合同条款中的约定为准。第四条 合同标的卖方根据合同需供应的合同货物为,具体规格(型号)、数量等详见附件分项价格明细表。第五条 交货与保险交货期限与保险按照通用合同条款与专用合同条款中的约定执行。第六条 保证1卖方承诺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且有资质与能力履行本合同,并严格按照法律和技术标准规定与合同约定供应设备/材料、提供相关技术服务、承担质量保证责任。2买方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与其它应当支付的款项。第七条 签订地点本合同签订地为买方所在地。第八条 争议解决方式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发生的争议,买卖双方均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本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诉讼费用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用等由败诉方承担。在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2.本争议解决条款在本合同终止后仍然有效。 第九条 合同生效与其他1合同有未尽事宜的,合同当事人应协商一致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若协商不成的,适用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与其司法解释的规定。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2本合同自合同当事人各方签字盖公章且卖方提交有效履约保函(如合同约定履约保函的)之日起生效,至合同当事人履行完各自全部权利义务时终止。3本合同一式份,买方执陆份,卖方执份,并具同等法律效力。买方: 卖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日期:日期:地址:地址: : : :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第一条 词语定义除本合同上下文中另有规定外,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合同”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协议书、合同通用条款、合同专用条款以与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其他文件所组成的整体,包括双方根据合同规定不时所进行的修改和补充。1.2“买方”指购买合同货物和技术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其法定的承继者和经许可的受让人。1.3 “卖方”指提供合同货物和技术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其法定的承继者。1.4“合同总价”指根据合同规定,就卖方正确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总费用。1.5“检验当局”是指位于工作现场的技术监督局的地方分支机构或工程监理单位。1.6“合同货物”是指卖方根据合同所需供应的机器设备、装置、材料、物品、专用工具、备品备件、消耗品与其他物品或其中任何一部分。 1.7“技术资料”是指与合同货物相关的设计、制造、监造、检验、安装、调试、试运行、验收、性能考核、操作、技术指标和运行维护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规格文件、图纸、各种文字说明、标准与相关电子版文档等)、。1.8“技术服务”是指由卖方提供的与合同货物的设计、设备监造、检验、土建、安装、调试、试运行、验收、性能考核、运行、检修以与其他工作等方面有关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1.9“技术培训”是指在合同货物的安装、试运行、性能考核、操作、维修以与其他工作等方面卖方给予买方的培训。1.10“监造”指在合同货物生产制造过程中,由买方或买方委托的监造单位对卖方提供的合同货物的关键部位进行质量监督。1.11 “监造代表”指由买方或买方委托的监造单位派出的对合同货物进行监造的人员。1.12 “现场”指将要进行合同货物安装和运行的地点。1.13“安装”是指有关设备、备件和材料的安装工作,包括按照设计图或一定的方法、规格将零部件放置在适当的位置并连接起来或固定在某个位置。1.14“试运行”是指为验明合同货物的机械性能,在安装完毕后对单台设备和一系列设备分别进行的测试。1.15“性能考核”是指用以确定合同货物是否达到技术协议书所规定的技术性能和保证指标的试验等考核。1.16“验收”是指按照合同规定为证明合同货物已完成安装、调试和性能试验且试运行达到技术协议书规定的技术性能和保证指标合格进行的活动。1.17“保证期”是指自验收之日起一定期间,卖方保证合同货物的适当和稳定运行,并负责消除合同货物存在的任何缺陷。1.18“合同货币”即人民币。 1.19“合同价格”是指在卖方完全和适当地履行其合同义务后,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款。1.20“合同生效日”是指在本合同协议书第九条的所有条件得到履行时的日期。 1.21“日”是指日历天数。 1.22“周”指 7 个日历日。 1.23“月”是指日历月数。1.24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 、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容的形式。1.25“腐败行为”指在招标、采购和合同执行等过程中,为谋求利益、影响相关人员而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物的行为。 1.26“欺诈行为”指为了影响招标、采购和合同执行等过程而隐瞒事实,从而给买方造成损害的行为,其中包括投标人之间的串通行为,其旨在使投标价成为人为的、无竞争的价格,并使买方无法从自由公开的竞争中受益。1.27“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与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第二条合同标的与价款2.1 本合同总价见合同协议书,含卖方将合同货物运抵交货地点并履行完其他合同义务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设备制造、随机配件、测试,包装、交付至现场的运输、保险、设备安装调试指导、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资料、售后保障、税费等卖方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全部费用。在合同有效期分项单价和总价固定不变(分项单价具体详见附件分项价格明细表),不受原材料价格波动、人工、运输、保险、税收等费用的涨跌变化等各种因素影响而增加。卖方承诺不再向买方另行主其他额外费用。除设备数量、规格型号、交货地点根据买方书面要求变更外,合同金额不再调整。2.2本合同货物技术要求、技术资料、技术服务等详见附件技术协议书。2.3如果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发现合同规定的设备材料、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和技术服务有任何漏项和短缺,而该遗漏或短缺部分是卖方供货围中应该有的,并且是满足合同对合同货物的性能保证值要求所必须的,卖方均应负责将遗漏或短缺的部分补上,发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2.4 合同终止后,在买方要求时,卖方应以最优惠的价格向买方提供修理和维修合同货物所必要的备品备件。合同货物质量保证期结束后,卖方应根据买方要求在合同围,免费继续向买方提供关于完善合同货物的所有技术资料。2.5实际供货设备过磅总重量与合同货物总重量(指合同中所述的设备总重量,下同)对合同总价调整的约定如下:a)实际供货设备过磅总重量等于和大于合同货物总重量时,合同总价不予调整。b)实际供货设备过磅总重量小于合同货物总重量时,其偏差在5以(含5),合同总价不予调整;偏差计算公式为:偏差(合同货物总重量实际供货设备过磅总重量) 合同货物总重量100。c)实际供货设备过磅总重量小于合同货物总重量时,其偏差在5以上,合同总价将进行调整,调整计算方法为:新合同总价原合同总价(合同货物总重量95实际供货设备过磅总重量)原合同单价(原合同单价原合同总价合同货物总重量)。第三条合同的付款方式与支付进度3.1本合同计价货币、付款方式与支付进度见合同专用条款。本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费用的支付均以卖方按照买方要求与时提交付款申请与相关证明资料并开具可以抵扣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前提和必要条件,否则卖方有权延迟支付相关款项并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因乙方开具发票不与时给甲方造成无法与时认证、抵扣发票等情形的,乙方需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与相关损失等。3.2每次付款申请,卖方需付款申请与相关证明资料,付款申请经买方审核通过,卖方按照专用条款约定提供收据、发票后买方按照专用条款约定支付合同款项。3.3卖方若变更本合同的收款单位、收款账号,应与时向买方提供其所要求的证明文件,否则由卖方承担不利后果。3.4买方有权从到期应向卖方支付的价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卖方应支付的违约金或赔偿金。3.5卖方收款账号信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6买方开票信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第四条 履约保函卖方在合同签订后应向买方出具符合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履约保函。第五条 交货和保险 5.1合同货物交货日期见专用合同条款。专用条款未规定交货日期的,合同货物应按照实际安装进度的需要发货。5.2合同货物交货日期以符合合同要求的合同货物(包括备品备件、资料图纸等)到达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准,此日期即为本合同计算迟延交货违约金时间的依据。如买方需变更交货日期,应提前30日(含本数)采用书面的方式(包括等)通知卖方;卖方如需提前交货,需提出书面要求并征得买方同意。5.3货物运输与相关手续由卖方负责,在货物移交到买方指定的交货地点并经买方验收合格、入库后,买方享有货物所有权,在此之前的所有权归卖方享有。货物所有权移交到买方之前的货物灭失与损毁风险由卖方承担。货物所有权转移至买方后,货物的灭失与损毁风险由买方承担,除非该风险是由于卖方或者其代理人、雇员或代表的作为或不作为所造成的。卖方应负责尽快对丢失的合同货物补充供货、修理和/或更换损坏的合同货物,并承担由于补充和/或修理和/或更换损坏的合同货物而发生的一切费用。5.4 卖方应在每批货物备妥待运日前,卖方应将合同号、货物的名称、数量、金额、包装件数、毛重、尺寸以与货物在装运港备妥的时间以 /方式通知买方。合同货物装车完毕,卖方应立即将合同号、货物名称与编号、装运数量、包装件数、毛重、尺寸、装运车辆车牌号、运单号、发车时间和车辆预计到达目的地的时间以 /的方式通知买方。如果有易燃设备和危险设备,亦应注明有关细节。5.5合同货物装运时,卖方应随车携带出厂质量检验证书、合格证、原产地证明,以与装箱单各一份。5.6如果合同货物是易燃和危险的,卖方应在发运15天前(含本数)向买方提交6份说明合同货物名称、性能、保护措施和处理事故的方法的报告。如果在运输期间对合同货物温度有特殊的要求,卖方应在发运前5天给买方空邮2份注意事项的报告。买方将把这一报告认作安排运输和存放的基础。5.7技术资料应随货物到达指定交货地点或提前寄送至买方,如果技术资料经买方或买方指定的设计单位检查后发现有缺少、丢失或损坏,但非买方原因,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5天(含本数)(对急用者应在3天(含本数)免费向买方补充提供丢失、缺少或损坏的部分。卖方所提供的图纸若有错误,应与时免费向买方提供正确的图纸,若因此给买方造成损失还应当赔偿损失。如因买方原因发生丢失或损坏,卖方应在接到买方通知后5天(含本数)(对急用者应在3天(含本数),向买方补充提供,费用由买方承担。5.8卖方负责办理货物所有权转移前的保险,险种为合同价格的110%的“一切险”,保险费由卖方承担。如合同货物在运输途中丢失或损坏,卖方应在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同时重新提供丢失或损坏的合同货物。5.9 如果卖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交货期限交货,每逾期一天应向买方支付逾期部分合同价的万分之五的逾期违约金,超过15日仍未交货的,自该日第二日起每逾期一天承担逾期部分合同价1的违约金,但累计逾期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超过30日仍未交货的,买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并赔偿买方因此引起的一切损失。5.10买方通知卖方延长交货期限不超过30日时,卖方须配合办理并不得因此要求买方承担合同总价以外的任何费用(如仓储费、延期利息等)。延长交货期限超过30日的,双方应另行协商。第六条包装与标记6.1除本合同附件技术协议书另有约定外,卖方交付的所有合同货物均应符合相关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的规定,按照国家标准最新的规定进行包装,满足水陆长途运输、能承受水平受力、垂直受力、多次搬运、装卸、防潮、防震、防碎等包装要求。卖方并应按照合同货物的特点,按需要分别加上防冲撞、防霉、防锈、防腐蚀、防冻的保护措施,以便合同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地运抵合同货物指定地点。合同货物包装前,卖方应负责按部/套进行检查清理,不留异物,并保证零部件齐全。6.2包装箱的各散装部件在装配图中的部件号、零件号应标记清楚。6.3备品备件、专用工具、随机文件资料分别单独包装,随主设备一起装运。6.4 卖方应在每个包装箱的邻接四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地标明以下容:(1)合同号/产品工号;(2)出厂编号/出厂序号;(3)到货站;(4)收货人名称;(5)设备与部件名称;(6)箱号/件号;(7)毛重/净重;(8)体积(长宽高,以毫米表示);(9)货物运输警示标识;(10)其他应标记容。6.5根据合同货物在装卸、运输上的不同要求,应在包装箱上显著地标明“轻放”、“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以与其它国际运输用的标记,还应在包装箱上标明重量、重心和挂钩位置。对裸装货物应以金属标签或直接在货物本身上注明上述有关容。大件货物应带有足够的货物支撑或垫木。6.6每件包装箱,应附有包括分件名称、数量、图号的详细装箱单与装配所必需的机器和部件的装配图。外购件包装箱应附有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书、技术说明各一份。包装中应附的其他单据见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6.7对于需要保证精确装配的洁净加工面的货物,其加工面应采用优良耐久的保护层(不得用油漆)以防止在安装前发生锈蚀。6.8卖方用于设备/材料等货物的包装材料(松木),必须依法办理植物检疫手续,提供当地森检部门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并作为接收资料移交给买方,否则,买方有权拒收并视为卖方违约行为。卖方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涉嫌造假的,卖方应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6.9 由于对货物包装不当或采取防护措施不充分致使货物损坏或丢失时,卖方均应按合同的规定负责修理、更换或赔偿。如果因卖方在包装和标记方面发生的错误或混淆不清事宜造成合同货物的误运,卖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额外费用。上述原因导致买方不能按照原计划安排生产经营,视为卖方逾期交货,卖方应按本合同5.6条规定的承担违约责任。 6.10所有卖方设备应根据国标装运允许条件组装到最大限度。第七条监造、检验和验收7.1监造7.1.1 买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监造单位派出驻厂监造组依照合同附件3的规定,对本合同货物的制造过程进行监造和出厂前检验。卖方应配合买方组织的监造与出厂前检验,按驻厂监造组的要求与时、无偿提供合同货物的设计文件、工艺文件、工艺标准、检验标准、设计联络会纪要、图纸、工艺和检验记录、监造见证文件等资料,并承担由此发生的配合费用。7.1.2 卖方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后15日(含本数)按照合同附件3的要求,向买方提供本合同货物的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的目录。7.1.3 卖方应为买方的监造和检验提供:(1)根据本合同货物月度生产进度提交月度检验计划;(2)提前10日将货物的监造项目和检验时间通知买方监造代表;(3)为买方监造代表提供查阅与合同有关的卖方的技术标准、图纸与文件;(4)为买方监造代表提供生活方便,费用由买方自理。7.1.4 在监造过程中如发现合同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标准或包装要求时,买方监造代表有权提出意见,卖方收到买方监造代表的意见后应采取相应措施,保障交货质量。7.1.5 由卖方供应的所有合同货物与部件出厂时,应附有制造厂签发的产品质量合格证,作为交货时的质量证明文件。对于某些主要合同货物,还应有买方监造代表会签的监造与检验记录和试验报告。由卖方供应的主要合同货物(如变压器、电抗器、组合电器、断路器)出厂时应具备监造代表签署的设备出厂见证表。7.1.6 不论买方监造代表是否参与了监造与检验或者是否签署了监造检验记录或报告,均不能免除卖方对货物质量应尽的义务,也不能代替合同货物到达交货地后买方根据合同进行的现场检验。7.1.7 合同签署后,卖方应将合同签约与执行情况的相关信息和买方拟进行监造的合同货物的生产监造信息定期向专用条款约定的监造单位与其他相关单位报送。监造信息每两周报送一次,如有影响合同货物质量和工期的重大事件发生,须与时通报。7.1.8 卖方报送的监造信息应包括以下容:(1)供货合同的订立、履行等情况;(2)监造合同的订立、履行等情况;(3)制造单位质量管理体系;(4)制造单位生产质量负责人与联系方式(办公室、移动、 、电子信箱);(5)买方驻厂监造代表与联系方式;(6)原材料到货情况;(7)生产进度计划;(8)实际生产进度;(9)出厂交、验货情况;(10)生产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与处理结果。7.2验收标准:必须符合签约时最新国标要求、行业标准要求与附件技术协议书约定,三者不一致的,以要求较高者为准。7.3初步验收:合同货物到达工作现场 2 日,买方会同卖方现场代表、监理单位就合同货物的外观、规格和数量进行检验。分批到货分批验收,此验收不作为设备最终验收合格依据。如果在开箱检验中发现交付的合同货物有短少、缺陷、损坏或其它与合同规定不符合的情形,三方签署开箱检验备忘录,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的有效证据。如果合同货物到达工作现场 2 日,卖方代表未到买方现场,视同卖方同意买方和监理单位自行开箱检验,买方和监理单位签署的开箱检验备忘录,仍应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的有效证据。7.4初步验收发现问题的,卖方应48小时解决。如因此买方不能按照原计划安排生产经营,视为卖方逾期交货,卖方按照本合同第5.9条规定承担违约责任。7.5安装调试验收:设备全部到货后,卖方提供完整单据、技术资料,进行技术交底,提供技术培训,参与设备安装、调试,对买方或安装方进行安装、试运行指导。设备经调试、试运行符合附件技术协议书要求的,买方在正常运行期限届满之 5日会同卖方现场代表、监理单位一并对设备进行安装调试验收,验收达到第7.1条约定标准的视为设备安装调试验收通过,各验收参与方签署验收合格证明文件。7.6 技术资料中规定的检验标准和规格不完全的,买方有权自行决定按照国家的现行标准和/或检验当局认为合适的其它标准进行检验。7.7卖方设备生产制造前必须通过买方的技术审查。卖方应对其供应的所有设备和材料进行质量检验和试验,在交货时向买方提交由制造厂或卖方出具的质量合格证书和检验记录,费用由卖方负担。7.8买方认为必要时可进行设备监造。卖方有配合监造的义务,在监造中与时提供相应资料和标准,买方到卖方或制造厂对装配与检验过程进行参与和检查的全部费用由卖方负责,但买方人员差旅费、食宿费由买方自行承担。7.9抽检买方有权对任意项目签约的合同货物(包括原材料)进行抽检,卖方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抽检所需的资料和必要条件。买方对抽检另有要求的,按其要求执行。7.10 现场检验7.10.1 合同货物到达交货地点,卖方应在接到买方通知后与时到交货地点与买方一起根据运单和装箱单组织对合同货物的包装、外观与件数进行检验。如发现有任何不符合之处且经双方代表确认属卖方责任的,由卖方负责处理。买方应提前3个工作日将现场到货检验的日期通知卖方,并为卖方检验人员提供工作和生活方便,费用由卖方自理。如检验时,卖方人员未按时赶赴现场,买方有权自行检验,检验结果和记录对双方同样有效,并可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的有效证据。7.10.2 现场检验时,如发现合同货物由于卖方原因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规,双方应做好并签署检验记录,各执一份,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的有效依据;如果由于买方原因,发现合同货物有任何损坏、缺陷或短少,卖方在接到买方通知后,应尽快修理、更换或补齐相应的部件,费用由买方承担。7.10.3 卖方对买方根据上述规定提出的索赔如有异议,应在接到买方索赔通知后7日(含本数)提出,否则视为接受买方的索赔要求。卖方可在接到索赔通知后10日(含本数),自费派代表赴检验现场同买方代表共同复验。7.10.4 如双方代表对共同检验中的检验记录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任何一方均可提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商检,该商检结果为最终检验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7.10.5 如果现场检验时,发现合同货物由于卖方原因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规的情况,卖方应尽快自费进行修理、更换或补齐短缺部件,由此产生的制造、修理和运费与保险费等一切相关费用均由卖方负担。修理、更换后的货物或经补齐的短缺部件到达交货地点的时间为该货物的实际交货期,并可作为计算卖方迟交违约金的依据。7.10.6 以上条款所述的各项检验是指现场的到货检验,现场检验未发现问题或卖方已按索赔要求予以修理、更换或补齐了短缺部件,均不能视为卖方按通用条款第9条、第11条与合同附件3的规定应承担的责任的解除。7.11 其余条款具体详见附件技术协议书。第八条质量保证与售后服务8.1 本合同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从合同货物安装调试验收并投运之日起12个月(含本数),如果由于买方原因未在最后一批货物到达交货地之日起10个月(含本数)完成验收并投运,则为卖方发运的最后一批货物到达交货地之日起18个月(含本数)。合同货物总装后进行试验时,若因主要技术指标不合格,经处理后方合格出厂的,应将原因和处理情况列入出厂文件,其质量保证期需在原期限基础上延长12个月。质保期届满确认质保期无遗留问题后买卖双方出具合同货物整机质量验收证书一份,该整机质量验收证书需经双方现场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8.2售后服务8.2.1 设备在质保期发现缺陷或发生故障时,卖方接到买方通知后2小时响应, 24 小时必须派技术人员到现场处理设备缺陷或发生的故障。卖方在缺陷或故障发生后 2 天仍无法解决的,买方有权另行委托第三方解决,卖方承担买方因此发生的所有费用,且买方有权从应付款中直接扣除上述费用。8.2.2卖方现场服务工程师在设备质保期开始后3个月,根据卖方维修保养手册的要求,结合设备使用情况,帮助用户建立一套有效的维修保养制度,使设备的操作、维修和保养建立在正确科学的基础上。 8.2.3卖方现场服务工程师在维修服务期间,指导、监督买方维修人员严格按照卖方操作、维修和保养要求进行正常的维修和保养,卖方对买方操作者、管理工程师和维修人员进行培训、理论和实践考试,使买方上述人员能熟练掌握对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与修复。8.2.4卖方应提供技术、培训等服务容具体详见专用条款约定。8.3 在合同货物质量保证期,如发现卖方提供的合同货物有缺陷,不符合合同规定时,买方可向卖方提出索赔。如卖方对索赔有异议,应在收到买方索赔通知后的7日(含本数)书面提出,否则视为承认买方的索赔请求。如果卖方未对买方的索赔提出异议或卖方的异议不成立,卖方应按买方要求进行修理、更换,或赔偿买方的损失。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由卖方承担。8.4 在合同货物质量保证期,由于卖方责任需要修理、更换有缺陷的设备导致合同货物停运时,质量保证期自卖方消除该缺陷后重新计算,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由卖方承担。合同货物如在质量保证期发现合同货物部件出现缺陷但不影响货物的正常运行,经维修或更换后的部件的质量保证期重新计算。8.5 质量保证期的终止不能视为卖方对合同货物中存在的可能引起合同货物损坏的潜在缺陷所应负的责任的解除,潜在缺陷指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后5年(含本数),合同货物在正常运行工况下按要求进行操作和维护时出现的,由于设计、材料和制造工艺引起的潜在性缺陷,而非正常的老化、磨损。对于出现潜在缺陷的合同货物,卖方应免费予以与时修理或更换。在设备使用寿命期,卖方在知道合同货物存在潜在缺陷或原理性故障后,应在第一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并且免费予以与时弥补或校正。否则,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卖方承担。8.6 在从合同货物运至交货地点之日起至质量保证期结束之日的期间,如发现卖方提供的合同货物有缺陷,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时,买方有权选择且卖方需采取以下补救措施:8.6.1 修理卖方对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合同货物进行修理,以使其符合合同要求,费用由卖方承担。除非买方同意,修理工作应在2天(含本数)完成。8.6.2 更换卖方以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替换不符合要求的合同货物,费用由卖方承担。除非买方同意,更换应在2天(含本数)完成。8.6.3 退货买方将有缺陷的合同货物退还卖方,卖方负责将被退还的合同货物运出安装现场。在此种情况下,卖方应退还已收取的该货物的货款并承担买方支出的安装、拆卸、运输、保险与购买替代品的差价等费用。8.6.4 削价在买卖双方同意的前提下,对有缺陷的合同货物作削价处理,卖方应将有缺陷的合同货物原合同价与削减后价格之间的差额退回买方。8.6.5 赔偿损失除已有规定外,卖方应赔偿买方因采取上述措施所发生的损失。8.7 在质保期过后,卖方负责设备终身维护。8.7.1质保期满后,卖方的售后服务人员将进行定期巡回服务,收集有关信息,帮助、指导用户解决设备使用中遇到的问题。针对用户突发性故障,卖方将派出有经验的售后服务工程师赴现场与时处理解决。8.8卖方技术人员应在安装现场协助买方或买方委托的第三方完成合同货物的安装、试运行、性能考核等工作。详细情况应记录在工作日志上并经买卖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确认。8.9 卖方应免费派遣技术熟练的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技术服务,相关技术服务容与考核规定见合同专用条款。8.10如果在合同规定的保证期,发现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要求不符,或货物被证实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合适的材料,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8.11 在质保期过后10年,卖方保证向买方提供所需设备的备品备件,且必须在5个工作日发出,价格以备件合同价格和当时市场价格中较低的价格为准。8.12 买方发生供电中断或设备停运且未查明原因的情况下,如果需要卖方提供技术支持,卖方保证做到全力配合买方恢复设备运行并查明故障原因。如果是卖方产品原因,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如果是买方设备自身原因,则买方承担卖方适当的技术服务费。8.13 当买方选购与合同设备有关的配套设备时,卖方保证提供接口部分相关设备的技术规和资料,确保配套设备接入系统后的正常运行。8.14 卖方应保证合同货物经过正确安装、正常操作和保养,在其寿命期运行良好,卖方承诺合同货物的寿命不少于30年或专用条款规定的其他期限。8.15对于合同货物,卖方应采用有运行经验证明正确的、成熟的技术和材料;若采用卖方过去未采用过的新技术、新材料,应经买方事先同意。买方的同意并不减轻或免除卖方根据本合同所应承担的责任。8.16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果发现卖方提供的合同货物有缺陷或技术资料有错误,或者由于卖方技术人员指导错误,造成工程返工、货物报废,卖方应立即无偿进行修理或更换。需更换货物的,卖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换货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新货物的费用、将新货物运至安装现场的费用与处理被更换货物的费用等。卖方更换或修理合同货物的期限按专用条款规定执行,如逾期未完成更换或修理工作的,按延迟交货处理。8.17其他要求具体详见附件技术协议书,技术协议书与本通用条款约定不一致的,以要求较高者为准。第九条 技术资料 卖方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施工图设计要求的设备资料图和中文技术资料,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第十条 保证 10.1 卖方保证合同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完全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和技术文件与双方签署的技术协议书要求的质量、规格和性能,卖方必须保证设备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能够满足合同要求。10.2 卖方保证所交付的技术资料应是完整、清楚和正确的,并且能够满足合同货物安装、试运行、性能考核、操作和维修的要求。10.3 卖方保证与时交付合同约定设备并派遣合格的技术人员提供合同货物运行必需的专业的、正确的和高效的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 10.4卖方保证按照进度计划与总体交货期要求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设备、材料和技术服务。10.5买方保证按照合同约定接收合同货物、服务并支付相应价款。第十一条 进度计划11.1 卖方应按照经买方同意的交货期限与程序来执行合同项下的工作,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向买方提交进度计划。11.2供货进度计划应采用一个完整电子版文件包来准备,要包括整个合同所有的阶段/围/活动。 11.3即使提交给买方的进度计划已得到认可,如果发现卖方实际的制造进度与之不相符,买方可要求卖方修正进度,以确保按合同约定进度要求完成工作。提交给买方认可后的进度并不减免卖方在合同下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条款买卖双方应对相互工作接触过程中与通过其他渠道获知的有关对方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商业、业务、技术信息、资料)严格,未经对方事先书面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第三方披露。除为履行本协议约定工作事项外,未经对方事先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复制对方的技术资料、商业信息与其他资料。第十三条知识产权卖方保证其为本合同货物、服务、商标与工业设计有关的知识产权的合法所有者或持有者。如果买方在中国境使用上述合同货物、服务、商标与工业设计而被任何第三方诉称使用或侵犯知识产权或因此遭受索赔的,买方通知卖方后,由卖方自费处理与第三方的诉讼事务与买方使用的合法性问题,以确保买方能继续合法使用本合同货物、服务、商标与工业设计。发生上述情况的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并承担因此给买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第十四条 转让与分包 本合同禁止转让或分包。第十五条 安全与环保15.1 卖方在设备的原材料采购与生产制造过程中应遵守国家和买方项目所在地相关的职业健康、安全、环保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且优先采用国家和买方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推荐的新技术、新工艺和节能环保材料。如有或违规行为,卖方承担全部责任并承担因此给买方造成的一切损失。15.2 卖方提供的服务、设备设施、产品等(包含分包的项目)符合国家、买方项目所在地和行业标准要求,不符合相关要求的,由卖方承担全部责任并承担因此给买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15.3 货物包装运输的安全与环保性能要求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进入买方现场的车辆应整洁整齐,不得随意停放。进入现场的人员与车辆应严格服从买方现场的管理,如因卖方人员或车辆不服从买方现场管理而产生安全或环保事故,由卖方承担全部责任并承担因此给买方造成的一切损失。15.4. 卖方应建立健全安全机制,对派驻现场的卖方服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对买方现场涉与卖方提供设备与服务环节的安全负责。因卖方原因导致的安全和环保事故一切损失由卖方承担,如因此给买方或者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由卖方承担相应责任与发生的费用;如造成人员伤亡的,由卖方负责并承担所有的损失。15.5卖方在买方现场需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买方的施工现场统一管理规定与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具体详见附件安全管理协议与买方的安全环境隐患类别与考核规定),服从买方的管理,如卖方违反相关规定的,买方有权按照附件安全管理协议与安全环境隐患类别与考核规定要求对卖方进行考核,考核应扣罚费用买方有权直接从应付款或履约保金中扣除。第十六条 索赔 16.1在检验、安装、试运行、性能考核和质量保证期卖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承担的义务,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并寻求如下规定的任意一种或多种救济方式,设备缺陷与验收标准按照本合同7.2条约定要求与卖方提供的全部设备技术文件资料约定。16.1.1卖方负责在接到买方要求后日消除合同货物的缺陷或不符合合同之处。卖方在约定期限不予解决或无法解决的,买方有权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消除缺陷或不符合合同之处,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16.1.2卖方负责以新设备、零部件更换有缺陷的合同货物、零部件或用新的技术资料更换有错误的技术资料,或者补供遗漏的合同货物或技术资料。所更换的设备或零部件的质量保证期自更换之日起重新起算,质保期期限按照8.1条约定执行。16.1.3买方有权拒收货物,卖方在买方拒收后10日退还买方合同价款,同时卖方承担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并赔偿买方因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利息、银行费用、运费、保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全部保管和维护被拒收货物必需的费用。16.1.4卖方未按合同规定时间向买方提供本合同产品的全部技术资料、图纸,进行技术交底的,买方有权随时要求卖方立即交付。如影响设备交付与进度计划或对买方项目造成实际影响的,视为逾期交货,自应交付之日起卖方按照本合同5.9条约定承担逾期违约责任。 16.1.5卖方违反合同约定拒不履行合同的或无故单方解除合同的,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承担合同金额10%的违约金,如因此给买方造成损失的,卖方赔偿买方的一切损失。16.2 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索赔要求后30日书面回复。否则,该索赔要求将被视为已被卖方接受。买方有权直接从应付款项和卖方开具的履约保函中扣回索赔金额。16.3 买方无正当理由拒不付款(预付款除外),经卖方催告后15日仍不予支付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但累计逾期违约金上限不超过合同总价的5%。第十七条 合同解除17.1 如果卖方有下述违约行为之一,买方可以向卖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全部或部分地终止合同,卖方赔偿买方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与买方因此引起的一切损失:(1) 卖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2) 卖方在本合同交货期满不能交付设备或不履行本合同所必须的技术服务、技术资料,买方同意延期的在买方同意合理延期后仍无法交付的;(3) 卖方交付的设备、技术服务、技术资料无法满足本合同7.2条约定标准的;(4) 卖方在竞标或执行合同中有腐败或欺诈行为的;(5) 卖方有其他严重违约行为的。17.2 本合同一方破产或发生资不抵债的情况,合同另一方有权在任何时候发出书面通知终止合同。此种情况下合同的终止不妨碍或影响行使任何可能的其它救济手段。17.3 如果买方依约或依法解除了全部或部分合同,买方有权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向第三方购买本合同约定设备,卖方应承担买方由此产生的额外支出。第十八条 不可抗力 18.1 如果合同任何一方受诸如战争、地震以与任何其他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无法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受影响的一方应在第一时间将此类事件的发生以电子或 方式通知另一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同时应当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14 日以航空挂号信或 EMS 快件的方式将有关当局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确认。18.2 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合同一方对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任何合同义务的迟延履行或不能履行不承担责任,但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除外。18.3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影响消除后,应尽快以电子或 的方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消除的情况通知另一方。18.4 合同双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后立即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合同期限相应顺延。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超过 120 日,合同任何一方均有权以书面通知单方终止本合同。第十九条联络合同当事人就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的相关事宜应通过合同专用条款制定的联系人进行联络。采用挂号信或 EMS 邮寄送达的,以本合同所列地址为准,在投邮后(以寄出的邮戳为准)第 3 日将被视为已送达;采用直接送达的,以本合同所列联系人签收时视为已送达;一方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应与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按合同约定的联系方式递交的文件即视为送达,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均由未通知一方承担。第二十条 诚信特别条款 在本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严禁卖方与其相关工作人员在招投标、谈判过程中为促成合同、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为谋取利益,向买方的相关工作人员提供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提供金钱、物品、期权等有价物,且无论主动或被动提供)。卖方承诺恪守本条款,如有违反,一经发现,买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退回合同标的物并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卖方除无条件接受全额退货立即返还货款外,还须向买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百分之三十的违约金。终止合同后,买方实际损失大于该金额的,有权向卖方进一步索赔。在此种情况下,买方有权留置卖方的待付款与投标保证金,并可直接从中扣除违约金。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第一条 词语定义1.28专用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细化、补充或修改。专用条款与通用条款不一致时,以专用条款为准。第二条合同标的与价款本合同具体采购标的与价款详见合同协议书与附件分项价格明细表约定。第三条 合同的付款方式与支付进度3.1合同生效后,在收到卖方开出的履约保函后30个工作日,支付合同价格的10%作为预付款。全部合同货物运到买方指定交货地点并经买方开箱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凭买方签发的收货单、卖方出具的增值税发票(100%合同价格)支付合同价格的40%。全部合同货物在现场完成安装、调试、性能试验和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凭买方签发的验收证书支付合同价格的40%。剩余10%作为本合同质保金,在合同货物质保期满,并无索赔后(有索赔待索赔完成),无息退还余款。 买方付款前卖方应按买方要求提供相应金额收款收据、发票、付款申请与相关证明资料,卖方迟延提供上述资料的买方付款相应顺延。3.5卖方收款账号信息: 账户名称: 账号: 开户行:3.6买方开票信息:账户名称: 税号:3.7其他说明:第四条 履约保函卖方在合同签订后日向买方提供合同总价%的无条件且不可撤销银行履约保函,有效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合同按约履行完毕之日止,履约保函格式详见附件。第五条 交货和保险5.1交货期、交货地点具体如下:序号设备名称规格数量预计交货日期交货地点备注1 年 月 日2 年 月 日具体交货日期以买方书面通知为准,卖方在接到买方交货要求后日交货。第六条包装与标记6.6 在合同货物的每件包装中都应附有下列单据: 第八条质量保证与售后服务8.1技术指标考核的相关规定:8.2 售后服务8.2.4技术、培训服务卖方应免费派遣技术熟练的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技术服务,其容包括:(1)工地现场技术服务计划表序号技术服务容计划人/天数派出人员构成(职称)人数备注 (2)培训计划和容 序号培训容培训地点计划人/天数培训教师构成(职称)人数备注培训按照卖方提供的并经买方确认的培训大纲执行,教材由卖方提供第九条 技术资料合同生效并收到预付款后天须提交满足施工图设计要求的设备资料图套,包括:设备交货时,卖方应免费提供每台套完整的中文技术资料,容包括: 第十一条 进度计划11.1 卖方应按照经买方同意的交货期限与程序来执行合同项下的工作,按照以下方式向买方提交进度计划:(1) 在合同签署后的 1-2 周提交: 1) 详细的进度计划表,此计划表需能表明设计/提交认可的图纸/材料订货和分供货商的情况等的说明和预计的持续时间。2) 制造计划、检查计划、检查与测试程序(包含质量控制计划)。 注:如上计划应每月更新并于每月 25 日前提交给买方确认。 (2) 在合同签署后的4周提交:详细的进度计划表,此计划要能表明材料接收;车间制造组装,测试,检验报告的提交/材料证书,设备发运的情况和预计的时间。(3) 技术图纸经买方确认后一周提交:总布置图与装配图。(4) 每月25日前提供月进度报告。(5) 在测试3周前提供:已确定的测试日期与相关信息。 (6) 在检查后/发运4周前提交:质量报告(含试机报告)和发货计划(含货物名称、发货时间、运输路线等)。 (7) 包装后/发运前提交:装箱单、运输路线、运输车辆信息(车牌和司机信息)。 (8) 进度计划表需清楚地描述所有活动的顺序和相互依存关系。11.2上述的进度计划应采用一个完整电子版文件包来准备,要包括整个合同所有的阶段/围/活动。 11.3即使提交给买方的进度计划已得到认可,如果发现卖方实际的制造进度与之不相符,买方可要求卖方修正进度,以确保按合同约定进度要求完成工作。提交给买方认可后的进度并不减免卖方在合同下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第十九条 联络合同双方之间的一切联络往来应以书面形式按以下地址发往合同另一方:买方联系人:联系方式:Email: : :卖方联系人:联系方式:Email: : :(以下无正文)本合同附件:1.技术协议书(设备适用)2.分项价格明细表3.装箱清单格式4.安全管理协议5.廉洁协议6.履约保函格式(如有)买 方(盖章): 卖 方(盖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社会代码: 社会代码: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传 真: 传 真: 附件1:技术协议书项目骨料生产线制造技术协议书甲方:乙方:68 / 68一、总则1.(以下简称甲方)与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就骨料生产线的“”制造、安装指导、技术培训等服务的有关事宜,经双方的共同协商,达成如下技术协议。2.本技术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作为项目骨料生产线“”技术方面的要求,是“”订货合同的附件,与订货合同同时生效,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合同执行期间双方协商形成的补充协议和追加条款也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3.本技术协议中所订购的“”由乙方负责总成套并对其制造质量和功能完整性、设备的先进性负责。4.本协议书对“”提出的技术要求,乙方应满足这些规定。如果有与本协议书不一致之处,乙方有义务向甲方作出解释,并得到甲方的同意。甲方对此拥有最终决定权和解释权。二、设备技术附件1.工作条件环境条件年平均气温: 16.3绝对最高温度: 41 绝对最低温度: -4年平均降水量: 1441.9mm年相对平均湿度 : 75-85%最大风速: 20m/s主导风向: 东北风冻土深度: 0.1m基本风压(重现期n=50年)根据全国基本风压分布图,拟建场地的基本风压W。=0.45 kN/m2。地面粗糙度类别为B类。基本雪压(重现期n=50年)根据全国基本雪压分布图,拟建场地的基本雪压S。=0.45 kN/m2。年平均雷暴日:40天/年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05g,设计地震烈度分组为第一组。2.物料特性据样品测试,花岗岩矿石抗压强度69.2-94.4MPa;据样品测试,其中花岗岩矿石小体重平均2.70g/cm3。3.电源配电与控制电压等级划分供电电源的频率为 50HZ中压配电电压(P250kW) 10kVAC低压配电电压(P250kW) 380VAC工厂检修电源为 380/220VAC安全电压 36/12VAC照明 220VAC中压柜操作电压 220VDC 低压接触器线圈控制电压 22024V AC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管理文书 > 施工组织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