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类)核准图绘制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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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布南京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类)核准图绘制管理规定的通知 2012年07月30日来源: 宁规字2012257号 签发人:赵晶夫各有关单位、局机关各处室、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规划管理,统一审批标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对南京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类)核准图绘制的有关规定进行了修订,现予以颁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南京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类)核准图绘制管理规定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南京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类)核准图绘制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建筑工程项目的规划许可审批管理,统一报审材料中的必备内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申领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报审图件及图纸内容的规划管理。第三条 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报审的图件,应包含南京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自审表(附件1)、规划控制指标核查表(附件2)、图纸目录、总平面图、建筑单体的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和结构基础平面图。第四条 图纸内容和要素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制图标准和规范的要求清晰、完整反映。图纸上应加盖建设单位的印章、设计单位的出图资质章和注册建筑师资格章。第五条 总平面图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规划设计条件附图所提供的现势地形图、规划用地边界线、规划外部条件及建设控制线;(二)用地内保留的地形地貌、建(构)筑物、树木及用地外相邻建(构)筑物;(三)场地四邻及规划的道路、室外停车场、绿化用地及基地主要出入口;(四)拟建建(构)筑物及地下建(构)筑物(人防工程、地下车库、油库、贮水池等隐蔽工程以虚线表示)的名称或编号、层数(顶层为跃层或阁楼时,标注为N+1)、定位(坐标或相互关系尺寸)及角点轴号;(五)拟建建(构)筑物退界距离、后退建筑控制线距离、与基地内外的建(构)筑物的间距;(六)场地竖向设计标高,建筑主要出入口处地坪标高,北檐口、建筑最高点(位于建筑控高区)的标高;(七)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及必要的文字说明。第六条 总平面图尺寸标注及文字说明:(一)拟建建(构)筑物与用地边界、规划外部条件、建设控制线及地块内部道路的相对距离,应标注外墙边(含外墙装饰挂板、玻璃幕墙)与上述控制线的相对尺寸;(二)建(构)筑物间的距离,应标注外墙与外墙之间的净尺寸,非平行布置的建筑物应标注最近部位的距离;(三)相对距离的标注尺寸采用“”号加尺寸数据表示,数据精度控制在小数点后一位,实际控制尺寸应大于地形图测算尺寸0.5米。(四)绿化用地、室外停车场、底层架空层、顶层设置阁楼或跃层、需要拆除的建筑等应用文字标明。第七条 分期建设项目总平面图的绘制要求:(一)应划分各期建设的区域范围,注明建设时序;(二)公共及市政配套设施的名称或编号、位置及规模;(三)分期建设建筑面积汇总表;(四)对未报待建的建筑用粗虚线绘制,并与报建项目有所区分。第八条 建筑单体的平面图绘制内容及要求:(一)注明各层建筑面积,标注房间、阳台等主要功能区的名称;(二)室内停车库应当标明车辆停车位、停车数量、车道、行车路线、出入口位置及尺寸等,并注明有效停车面积;(三)注明轴线间尺寸、门窗洞口尺寸、外轮廓总尺寸、墙身厚度、柱(壁柱)截面尺寸、外墙装饰用挂板及玻璃幕墙外挑尺寸。第九条 建筑单体的立面图绘制内容及要求:(一)与平面图对应的各方向立面应绘制齐全,内部院落或看不到的立面可在相关剖面图上表示;(二)绘制立面外轮廓、主要结构和建筑构造部件位置,两端标注轴线编号;(三)标注建筑总高度、楼层位置辅助线、楼层数及关键控制标高(女儿墙或檐口、建筑最高点等);(四)标注外墙面装饰材料名称及色彩。第十条 建筑单体的剖面图绘制内容及要求(一)剖视位置应选在内部空间较为复杂、具有代表性的部位;(二)标注建筑总高度、层高、门窗洞口、室内外高差、阳台栏杆高度;(三)标注阳台、飘窗及空调搁板的水平悬挑尺寸,标注外墙装饰用挂板及玻璃幕墙水平悬挑尺寸;(四)标注室内地面、楼面(含地下室)、屋面、阳台、平台、雨蓬、屋面檐口、女儿墙顶、高出屋面的建筑物及构筑物标高,主要出入口处室外地坪标高。第十一条 结构基础平面图图纸绘制内容及要求:(一)基础平面图应绘出定位轴线、基础构件(包括承台、基础梁等)、砌体结构墙、柱的位置与尺寸;(二)采用桩基时,应绘出桩位平面位置、定位尺寸。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原“宁规规范字(2009)1号文中南京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类)核准图绘制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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