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成人高考专升本统考复习专用教材民法第二十六章.docx

上传人:jian****018 文档编号:9740551 上传时间:2020-04-07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37.5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全国成人高考专升本统考复习专用教材民法第二十六章.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全国成人高考专升本统考复习专用教材民法第二十六章.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全国成人高考专升本统考复习专用教材民法第二十六章.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第二十六章遗嘱继承一、遗嘱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一)遗嘱继承的概念遗嘱是立遗嘱人生前对其遗产所作的处分或对其他身后事务所作的安排,并在死亡时发生效力的行为。 遗嘱继承是指由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来指定继承人及其继承的遗产种类、数额的继承方式。立遗嘱的被继承人叫遗嘱人,接受遗嘱指定继承遗产的人叫遗嘱继承人。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是与法定继承相对应的,是现代世界各国都承认的一种继承制度。它起源于罗马法,盛行于资本主义社会,遗嘱自由原则是对个人权利的尊重,是各国普遍采用的。但大多数国家又对此进行了一定的限制。我国法律对遗嘱继承的限制主要有:(1)遗嘱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2)遗嘱继承不得违背社会主义道德和善良风俗;(3)遗嘱不得剥夺法定继承人中,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人的必要的继承份额等。 (二)遗嘱继承的特征遗嘱继承的法律特征是与法定继承相比较得出的,二者的区别即是遗嘱继承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点:1遗嘱继承除了须有被继承人死亡事实外,还必须有被继承人的合法有效遗嘱存在。法定继承只要有被继承人死亡一个事实即可。2遗嘱继承中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继承份额等都由遗嘱人自己来确定,而法定继承中,这些内容则都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3遗嘱继承中,不受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制度的限制。即遗嘱人有权指定继承人继承部分或者全部遗产。虽然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是两种继承制度,二者是有区别的,但它们也是有联系的。对一项继承来说,有合法遗嘱的,适用遗嘱继承,没有合法遗嘱的就要适用法定继承;同时,遗嘱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中的人,而不得是超出法定继承人范围的人。二、遗嘱的形式和遗嘱见证人的资格 (一)遗嘱的概念和特征1遗嘱的概念遗嘱是自然人生前依法定方式处分自己的财产及有关事务,而于其死后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广义上的遗嘱指死者生前对死后一切事务的安排。如遗言死后不开追悼会,不举行遗体告别等。狭义的遗嘱仅指对其死后财产的处理,是民法上的遗嘱。2遗嘱的特征(1)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遗嘱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而不需要经过任何人的同意。只要他自己做出意思表示就发生法律效力,因而是单方法律行为。(2)遗嘱是要式民事法律行为。订立遗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各种条件和形式,才能有效。例如:口头遗嘱只能在危急情况下订立,没有危急情况,订立口头遗嘱是无效的;以录音方式订立遗嘱须有其他见证人见证等。遗嘱是遗嘱人生前订立而于死后才发生执行力的行为,并不是一经订立就可以执行的,须待遗嘱人死后才发生执行效力。(3)遗嘱是具有人身性的民事法律行为。遗嘱必须由遗嘱人自己订立,而不能由他人代理,代书只是代替遗嘱人书写,而不能代替遗嘱人进行意思表示。(二)遗嘱的形式 1公证遗嘱公证遗嘱是指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公证遗嘱是最为严格的一种遗嘱方式,比其他方式更能保障遗嘱人意思的真实性,因此也是最具有证明力的遗嘱方式。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办理公证遗嘱需要经过以下程序:(1)遗嘱人亲自到公证机关申请或者请公证人员到其所在地办理遗嘱公证,不能委托他人办理;(2)遗嘱人应在至少两名公证人员面前亲自书写或者口授遗嘱。亲自书写的,要在遗嘱上签章并注明时间;口授遗嘱的,由公证人员制作记录并向遗嘱人宣读,确认无误后,由遗嘱人与公证人员签章并注明时间、地点。(3)公证人员应对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审查,包括遗嘱的内容、遗嘱人的遗嘱能力等,并出具遗嘱公证书。2自书遗嘱自书遗嘱指遗嘱人生前亲笔书写的遗嘱。根据继承法第17条规定,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意见,可以按自书遗嘱对待。3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是由他人代书的遗嘱,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其中一个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及遗嘱人签名。4录音遗嘱录音遗嘱是以录音方式记录遗嘱人处分其遗产的语音的遗嘱,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在录音遗嘱中自报其姓名、见证的时间、地点等。5口头遗嘱口头遗嘱是遗嘱人以口头形式对其死后财产的处理所作的意思表示。口头遗嘱是没有任何物质载体加以记载的遗嘱形式,容易发生纠纷而且举证困难,所以法律对这种形式的遗嘱采取了严格的限制:口头遗嘱只能在危急情况下订立,并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不是在危急情况下订立的遗嘱无效。危急情况是指生命垂危或随时有死亡的危险,而当时又没有条件采用书面或录音等形式。危急情况解除后,被继承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订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无效。 (三)遗嘱见证人的资格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在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的场合,需要有两个以上的遗嘱见证人在场,遗嘱方为有效,遗嘱见证人需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为遗嘱见证人。 2遗嘱见证人与继承人没有利害关系。三、遗嘱的有效条件遗嘱的有效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立遗嘱人应具有遗嘱能力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对其财产所作的预先处分并于死后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因此,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继承法第22条第1款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继承法若干意见第41条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二)意思表示真实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篡改的遗嘱的篡改部分也为无效。遗嘱是否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没有反证,原则上应当以遗嘱人最后在遗嘱中所表示的意思为准。 (三)遗嘱形式合法。 遗嘱必须采取法律规定的形式,否则,所订立的遗嘱无效。 (四)遗嘱内容合法。 指遗嘱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接受法律的限制,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必须为胎儿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立遗嘱人个人的合法财产。处分了国家、集体或他人的财产的,其所立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精神和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四、遗嘱的变更与撤销遗嘱人立遗嘱后至死亡前,随时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依法变更或者撤销其所立遗嘱。 (一)遗嘱的变更遗嘱的变更,是指遗嘱人在设立遗嘱后,依法对遗嘱内容作出的部分修改。遗嘱的变更必须由遗嘱人亲自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而为之。在发生变更时,遗嘱人应具有遗嘱能力,而且这种变更须是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为了保证变更的效力,遗嘱人变更遗嘱应采用与设立遗嘱相同的或者更具有证明力的形式,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变更公正遗嘱。遗嘱变更后,按照变更后的内容执行。 (二)遗嘱的撤销遗嘱的撤销是指遗嘱人依法取消原来所立遗嘱的全部内容。撤销遗嘱只能由遗嘱人亲自进行,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无权撤销已经设立的遗嘱。遗嘱可用声明原遗嘱无效的方式撤销,也可用立新遗嘱的方式撤销。当遗嘱人对其财产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的,应以最后所立的合法有效遗嘱为准,但有公证遗嘱时,应以公证遗嘱为准。遗嘱撤销了原立遗嘱而又未立新遗嘱时,其遗产按法定继承方式继承。五、遗赠(一)遗赠的概念与特征遗赠,是指公民以遗嘱的形式将其个人财产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国家或者集体组织,并于其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法律制度。设立遗嘱将其财产予以遗赠的人为遗赠人;被指定接受遗产的人为受遗赠人;指定遗赠的财产为遗赠物。我国继承法第16条第3款规定了遗赠制度。根据这一规定,遗赠具有如下特征:1遗赠是单方法律行为。遗赠是遗赠人用遗嘱方式将自己的财产赠给他人的法律行为,它不需要任何人的同意,只要其本人依法定方式做出意思表示即可成立。2遗赠是无偿行为。遗赠人在以遗嘱方式给予他人遗产时,一般不得附有义务,应当是无偿遗赠。有时即使附有义务,也不得是对等的。3遗赠的标的是遗产中的财产权利。遗嘱的标的既不能是人身利益,也不能是财产义务,而只能是财产权利。这是因为,法律设立遗赠制度的目的在于给受遗赠人带来财产利益而不是增加财产义务。但是,遗赠人可以指定遗赠遗产的用途,或者给遗赠附加其他负担,受遗赠人如果接受遗赠,就应当遵照执行。4,遗赠的受领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或者国家、集体组织,而且只能由遗嘱指定的受遗赠人受领。受遗赠人的范围相当广泛,但不能是法定继承人。另一方面,由于遗赠以特定的受遗赠人为受益主体,故其具有不可替代性。 (二)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遗赠和遗嘱继承都是以遗嘱方式处分遗产的行为,而且,都是在遗嘱人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二者有很多相似之外,但二者毕竟不同,表现在:1遗赠受领人和遗嘱继承人的范围不同。遗赠中受遗赠人可以是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而遗嘱继承中的继承人则是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人。2法律对受遗赠权和遗嘱继承权的接受和放弃的规定不同。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的两个月内,做出接受或放弃受遗赠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而在遗嘱继承中,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没有表示放弃的,视为接受继承。(三)遗赠与赠与的区别 赠与和遗赠不同,赠与是将自己的财产权利无偿送与他人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 区别:1法律行为的性质不同。遗赠是单方法律行为,是只要有遗嘱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成立的行为;而赠与则是双方法律行为,赠与人和受赠与人是合同关系。2发生效力的时间不同。通常情况下,赠与是在赠与人交付赠与物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而遗赠是在遗嘱人死后生效的法律行为。3意思表示的方式不同。赠与没有严格的形式,可以由双方当事人以口头形式进行,也可以用书面形式进行,是不要式的法律行为;遗赠则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遗嘱形式进行,是要式的法律行为。一、选择题1高某在15岁时出于好奇,写下遗嘱1份放入抽屉内,以后便将遗嘱的事忘得一干二净。19岁 时车祸身亡,高某的家人在整理遗物时发现了这份遗嘱。这份遗嘱 ( ) A有效 B部分有效 C无效 D部分无效2需要有遗嘱见证人在场见证的遗嘱形式是 ( ) A自书遗嘱 B代书遗嘱 C口头遗嘱D录音遗嘱3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 ( ) A无效 B部分无效C失效 D被撤销或者部分被撤销4杨某夫妇有子女甲、乙、丙三人,均已成家并独立生活。1998年6月,杨某夫妇立下公证遗嘱,指定自己夫妇共同所有的18间私房由甲、乙、丙平均继承。1999年,夫妇二人相继去世。 丙明确表示放弃继承。那么,对这18间私房 ( ) A甲、乙每人继承6间,其余归国有 B甲、乙每人继承9间C甲、乙、丙每人继承6问 D由人民法院裁定如何继承5下列可以作为遗嘱见证人的是 ( ) A甲某(14岁) B乙某(受遗赠人)C丙某(继承人的合伙人) D丁某(继承人的朋友) 6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依我国法律的规定,下列人员中,哪类人是无遗嘱能力的人 ( ) A17周岁的大学生 B又聋又哑的人C盲人 D正在服刑的罪犯7设立遗嘱的法定形式有 ( ) A公证遗嘱 B自书遗嘱 C代书遗嘱 D录音遗嘱8立遗嘱指定继承人,不应包括 ( ) A代位继承人B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 C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 D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9遗嘱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受益人或其他继承人请求, 人民法院可以 ( ) A强制其履行义务B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那部分遗产的权利 C处于罚款D宣告遗嘱无效 10某甲有二子一女,其立有遗嘱,将住房一套指定由长子乙继承,存款1万元由次子丙,女丁平 均继承。后查明,该房系甲单位所有,由甲租用;房内家具价格2万元;甲的存款实际为2万 元,则在本案中,乙、丙、丁各自可继承的份额为 ( ) A乙2万元(全部家具),丙、丁各1万元B乙、丙、丁平均分配全部家具和存款C乙为住房及1万元,丙、丁各15万元 D乙1万元,丙、丁各15万元11章某有一出嫁女儿、一子、两个孙子,章按法律规定自立遗嘱一份,言明所有个人财产均遗给 两个孙子。此遗嘱 ( ) A取消了女儿的继承权,应认定无效 B无人见证,应认定无效C违反法定继承顺序,应认定无效 D体现遗嘱人意愿,应认定有效12可以变更,撤销公证遗嘱的遗嘱形式有 ( ) A公证遗嘱B自书遗嘱 C代书遗嘱 D只要能证明确实是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任何形式均可以13能够作为遗嘱见证人的是 ( ) A限制行为能力人B受遗赠人 C遗嘱人的债务人D遗嘱人的朋友14遗嘱的有效条件包括 ( ) A立遗嘱人具有遗嘱能力 B意思表示真实C必须有书面记录为凭证 D遗嘱内容不违反法律的规定15遗嘱人在遗嘱中应当对以下哪项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 ) A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B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 C法定继承人D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 二、简答题1遗嘱继承的概念、特征是什么? 2遗嘱的有效条件有哪些?三、论述题试述遗嘱继承与遗赠的区别。 四、案例分析题甲早年丧妻,有乙、丙二子及女儿丁。甲的哥哥死时留下五间房,按遗嘱由甲继承。乙、丙、丁长大后先后参加工作。甲一直随长子乙生活。1987年,甲亲笔立下遗嘱,谓其死后,五间房由由乙继承,并到公证机关办理了公证。1980年,甲到次子丙家小住期间得了肝炎,因次子丙伺候周到,甲在病中亲笔立下遗嘱,由次子丙继承五间房中的三间。甲病愈后,到女儿丁家休养。1986年,甲旧病复发,且转化为肝癌。住院期间,甲当着乙、丙、丁的面又口述立下新遗嘱,由乙记录,丙、丁见证,甲在遗嘱上签字,谓五间房由乙、丙各继承二间,丁得一间。事隔不久,甲不治而死,乙、丙、丁料理后事后,商量五间房的处理,因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遂诉诸法院。 问:五间房应由谁继承?为什么?一、选择题1C 2BCD 3D 4B 5D 6A 7ABCD 8D 9B 10D 11D 12A 13D 14ABD 15D二、简答题1遗嘱继承是指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其法律特征如下: (1)遗嘱是被继承人的一种单方行为,由于遗嘱直接表示了被继承人的最终意愿,遗嘱继承在适用上优先于法定继承;(2)遗嘱继承的开始须以被继承人生前立有有效遗嘱和立遗嘱人死亡两个法律事实为基础;(3)遗嘱继承的继承人的继承顺序、继承的遗产份额都由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遗嘱继承的继承人虽然与法定继承的范围相同,但不受法定继承顺序的限制。2第一,遗嘱人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第二,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符合遗嘱人真实意思的遗嘱(如受胁迫、欺骗所立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被篡改的遗嘱内容无效。第三,遗嘱的内容须合法。遗嘱中处分国家的、集体的或者他人所有的财产的,遗嘱的内容须合法。遗嘱未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遗产份额的,处分应保留必要份额的部分内容无效。第四,遗嘱的形式须符合法律要求。除在危急情况下外,不得立口头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录音遗嘱,都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三、论述题遗赠和遗嘱的区别具体表现在:(1)受遗赠人与遗嘱继承人的范围不同。遗赠中受遗赠人可以是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而遗嘱继承中的继承人则是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人。(2)法律对受遗赠权和遗嘱继承权的接受和放弃的规定不同。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的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放弃受遗赠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而在遗嘱继承中,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没有表示放弃的,视为接受继承。(3)接受遗产的方式不同。依据遗嘱,遗嘱继承人具有继承人身份,可以直接参与遗嘱所规定的遗产分配,并取得指定给予自己的份额;而受遗赠人作为继承人以外的人,则不能直接参与遗产分配,而是从遗嘱保管人或遗嘱执行人那里取得受遗赠的财产。四、案例分析题五间房均应由长子乙继承。理由如下:由乙继承五间房的遗嘱属于公证遗嘱,以后虽有内容不同的遗嘱,但均未经公证程序,不能变更或撤销公证遗嘱;由次子丙继承的三间房的遗嘱虽属有效的自书遗嘱,但它不能变更、撤销前面的公证遗嘱,故不能作为继承的依据;甲在住院期间所立遗嘱,属代书遗嘱,但由于作为见证人的丙、丁不具备见证人资格,因而无效。文章来源:http:/www.yichedu.com/p/ck.html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图纸专区 > 高中资料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