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民关系调研报告.doc

上传人:jian****018 文档编号:9588878 上传时间:2020-04-06 格式:DOC 页数:11 大小:33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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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市警民关系的调研报告警民关系是人民警察在提供治安服务过程中与人民群众间形成的特殊互动关系。现今的社会现实中,由于受多重因素的影响,警民关系存在一定裂痕。作为党的群众路线对司法机关工作的本质要求,构建和谐的警民关系不单纯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具体的业务要求,更是公、检、法、司工作必不可少的有机组成部分。随着司法队伍职业化建设的推进,在日常的工作过程中我们看到,警民关系的失谐现象日益凸显出来并阻碍了司法工作的顺利开展,进而影响到社会稳定,为此市政协将警民关系作为重点课题进行调研。本次调研采用有关部门座谈会与调查问卷相结合的形式。座谈会的主要内容: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局等部门负责人情况汇报(含对警民关系状况的整体感受及评价的主要依据、改善警民关系主要应采取哪些措施)。调查问卷主要请被调查者选出对警民关系影响较大的选项。本次调研由*和办公室共同完成,共发放调查问卷2000份,回收有效问卷1830份,调查公检法司工作人员400名、群众1600名。为了使访谈民警的警龄和岗位分布比例与警察队伍实际情况尽量一致,调查民警时采用的是抽样调查法,调查群众时采用的是随机调查法。调查数据基本能够反映客观事实,具有一定的说明力。根据调研方案将警民关系整体感受的结果归纳整理为和谐、基本和谐和不和谐三种评价,并将和谐和基本和谐视为警民关系正常状态,不和谐视为警民关系异常状态。统计调查问卷结果发现,民警认为警民关系和谐和基本和谐的占 85.9%,而群众认为警民关系和谐和基本和谐的仅仅占 61.4%。这说明民警对警民关系的评价相对乐观,而群众对警民关系现状并不十分满意。一、警民关系现状目前,我市现有干警848名,市民人数58万,城区下辖15个镇(街道、区),辖77个住宅小区,辖区内共有17个派出所、4个基层法庭、4个基层检察室、13个司法所。和谐的警民关系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努力构建和谐的警民关系,对于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提升司法工作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当前, 我市警民关系总体和谐、融洽,然而,由于经济社会高速发展,各种矛盾凸显,警民关系还存在一些不和谐现象,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一)干警与人民群众之间的距离逐步增大。由于社会人财物大流动的客观原因和一些群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以及求太平思想的影响,与以往相比干警与人民群众之间的距离在逐步增大。一是群众面难见,基层民警工作时间来到辖区,一般很难找到需要熟悉的群众,找人难成为基层民警的一件头疼事;二是群众门难进,不少群众普遍认为警察找上门来没好事,因此民警经常碰到这样的尴尬事,人民群众躲起来不愿见民警,有时将民警拒之门外。三是找群众了解情况难,不少群众因怕打击报复不敢或不愿提供情况,在场的证人不肯提供证据,甚至有些受害人自认倒霉不愿吐露真实情况。为了改善警民关系,公检法等相关部门出台的措施有很多,办法也不少。但做来做去能够得到群众拥护和理解的廖廖无几,每出台一项措施群众要么说司法机关想搞钱,要么说司法机关在作秀,下去做工作的民警很难被群众认同。例如,在“治理超载”、“严查酒驾”期间,为了取得实实在在的行动效果,市公安局派出了大量的警力上街巡逻、设卡、清查。整个行动期间取得了一些令人满意的战果,交通事故率也大幅度下降了,但群众说是公安局要发奖金,所以出来抓人搞罚款。(二)执法的不规范影响司法机关执法公信力。司法机关是国家重要的执法力量,其警务活动都与执法工作密切相关,执法并维护法律的权威是法律赋予人民警察的重要职权。 因此要求司法工作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以维护法制的权威和尊严为目的。近年来,一些地方因执法不规范引发了不少问题,甚至导致了群体性事件,使警民关系十分紧张。特别是在执法过程中,少数警察违法违纪、执法不公是造成目前警民关系紧张的最突出原因之一。(三)警察队伍老化、干警素质与形象低差。当前,警察队伍出现严重老化现象。经调查,全市公安队伍平均年龄44岁,平均工龄21年,其中35周岁以下的民警仅有36人,仅占总警力的5.9%。干警的个人素质,特别是执法的素质、质量和水平直接影响到警民关系的和谐与稳定。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断深入,使我国执法环境建设取得了历史性的进步,也使得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不断增强,从而对警察的执法活动与个人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前,警察形象与群众的要求和期待存在着一定的差距。调研中了解到,法院的个别干警吃了被告吃原告,有的干警存在着服务不到位、态度蛮横、吃拿卡要等现象,不仅影响了警察形象,也严重影响到警民之间的和谐关系。(四)司法机关人力、物力、财力严重不足,影响警民关系和谐。调研中,我们做了个司法机关十年对比。年份城区面积干警数量(单位:人)财力(单位:万元)公安法院检察院司法局公安法院检察院司法局200360702180981959046519.621.720131386061287841190099723427.05从这十年数据对比来看,城区面积增大了2倍多,公、检、法干警反而减少了168人,财政经费仅增长了2倍多,增长速度远远低于物价的涨幅。由于这一因素,一些该出警处置的无法处置,该破的案因经费有限而耽搁破不了,造成群众有意见、干警有怨言,甚至该上的技防设施没资金上不去,导致一些地方、一些区域成为防范死角,失去大好破案时机。二、当前影响警民关系和谐的主要因素从目前警民关系的现状看,总体是好的。据调查问卷统计:群众对社会治安状况的满意率为87.09%,对司法队伍状况的满意率为85.58%。但也要清醒地看到,在实际工作中,影响警民关系和谐的因素仍然很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内部因素1、极少数害群之马影响司法形象。近几年来,虽然司法机关在抓队伍建设中高要求、动真格,但仍有少数干警道德素质、职业素质低下,纪律不严、作风不正、行为不当,司法队伍违法违纪现象屡禁不绝。个别人员为警不廉,徇私舞弊,污损了公安机关整体形象,造成极差的负面影响。如招远市交警队有11名交警,利用职权之便,在高速路对超载超限车辆处罚过程中,收受贿赂达数十万元,严重违法违纪,在群众中造成极坏的影响。2、干警素质参差不齐影响警民关系。目前,全市干警素质主流是好的,在全省乃至全国都涌现出了许多模范和标兵。大多数干警认真执法、严于律己、克己奉公,但仍然存在几方面的问题。一是少数民警思想政治觉悟不高,缺乏宗旨意识。警民关系的核心问题是对群众感情问题。少数民警以管理者自居,对待群众不能真正地投入感情,遇事不能很好地从群众利益角度出发,甚至出现“冷硬横推”及“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等现象,与群众对人民警察的期望形成鲜明的反差。二是少数民警责任心不强,对群众的报案、求助相互推诿扯皮,敷衍了事,有些派出所破案率低,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印象。三是少数民警执法办案不公,办案过程中撇不开人情,擅用裁量权,影响群众信赖。四是有些民警不注意自身形象,处事中不文明的语言、语气及肢体动作,引起群众反感,从而影响警民关系和谐。据了解,某个执法部门一位中层干警,利用手中权力,收红包、包“二奶”,结果前妻和“二奶”都闹到单位领导那里。经单位检察室调查情况属实,对该干警进行了严肃处理。3、打防关系把握不准影响警民关系。突出表现为执法过程功利化的“三个失衡”:一是打防投入失衡。有的把主要精力用在打击破案上,相对忽视厚积薄发的基础工作。二是打防重心失衡。有的重视对象查处,不重视案后追赃;为了“控案”需要,存在着案件不受理,甚至弄虚作假,不破不立。三是打防导向失衡。“重大案、轻小案”的观念和思想普遍存在,一般案件受理后考虑办案成本,不积极侦办。4、警力不足效率低影响警民关系。目前,我市下辖14个镇(街道),58万人口,共有正式民警471人,严重低于全国和全省水平。随着工作量的急剧增加,警力不足现象日趋严重,导致各项工作捉襟见肘、矛盾频发。就司法机关而言,警力不足,长期缺少新鲜血液补充,导致整个队伍缺少朝气与活力、不能及时有效的维护群众利益,与当前群众对司法机关的高期望值形成巨大反差。据了解,近三年来,法院系统有4名干警因办案工作量大、压力大 ,导致自身得了抑郁症。(二)外部因素1、司法机关承担的职责与群众的高期望值不适应。当今社会,群众对司法机关的期望值越来越高,认为干警是万能的,可以排千扰解万难。如许多群众,凡事不论属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之内的都找“110”。据不完全统计,市公安局接处“110”警情中,非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内的警情占三分之一之多。对以上警情,办好了群众认为是“天经地义”,一旦因为受职责限制办不好,部分群众就会误认为公安机关没有履行“有难必帮、有求必应”的承诺,从而影响警民关系和谐。2、群众的法律意识与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社会的需要不适应。现阶段,部分群众法律素质较低,对法律一知半解,对司法机关的正常执法活动不支持、不理解。一是有些群众混淆公、检、法、司的法律职能,错误地认为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中有责令具结悔过、赔偿损失的权利;二是有些群众闻讯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就误认为办案民警徇私舞弊、知法犯法,心理上极易形成阴影,进而产生对立和不满;三是个别人员为了个人的利益和私欲,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或利用自己的亲友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影响警民关系和谐。3、过多承担非警务任务与公安工作职责不适应。调研中发现,有的部门不了解公安机关的职责权限,动辄要求出警承担无关职责,无形中使公安民警承担无关的社会管理和矛盾处置任务,常使公安机关越权执法,扩大了与群众的对立面,削弱了公安机关的公信力,从而影响了警民关系。如一些大型活动安保,要调用大量警力就势必占用了许多民警的休息时间,加大民警的工作量,一定程度上也导致了警力不足;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之外的非紧急救助,例如抢救危重病人、煤气泄漏等。正是由于这些非警务活动,导致人民警察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发生动摇。4、缺乏警民互动沟通与互联网负面作用不适应。当前公安宣传主要通过媒体进行,由于沟通的不足,群众看到的往往是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不尽人意的一面,对人民警察工作的艰辛缺乏必要的理解和同情。一些媒体、网络总是针对少数民警存在的问题进行大肆渲染,甚至少数别有用心的人会捕风捉影,歪曲事实,直接影响了群众对公安工作的认同感,从而对整个公安队伍不信任。从多起涉警群体性事件或轰动全国的个案可已看出,互联网成为一些别有用心的人进行恶意炒作的“主阵地”。2012年,我市执法机关在施行一些便民条例时,一些相关部门不仅不积极配合,反而为了“收费而收费”,给建立良好警民关系制造了矛盾,为司法机关搞好公益性活动设立了障碍。三、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建议公安机关要努力顺应社会发展进步的大趋势,按照以人为本,让人民群众更安全、更方便、更文明、更和谐的要求,坚持从自身抓起,采取有效措施,建立起适应公安工作需要、符合时代特征的和谐警民关系。(一)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理念。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司法机关是为人民群众服务的,要教育和引导民警牢固树立民本观念,坚守为民服务的宗旨,牢固树立“民生是最大的警务”的理念,努力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学会用群众的语言、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开展群众工作,为群众做好事、解难事、办实事,真正与群众打成一片,做群众的贴心人。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真心为群众排忧解难,赢得群众的拥护和爱戴。要深入推进社区警务建设,实现警务前移和警力下沉,让更多的民警融入群众,扎根基层。除此之外,还要牢固树立“管理就是服务”的观念,尽力改进管理方式,提高办事效率,从经济、社会发展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迫切需要出发,体察民情、关注民生,不断推出便民、利民、惠民的新举措,让群众感到办事更方便、更快捷、更高效,善于利用一切机会向群众释放善意。(二)充分发挥公安职能作用。司法机关尤其是公安机关,承担着打击违法犯罪、治安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职责。由于客观条件的制约,公安机关不可能侦破每一起刑事案件,但应该加强巡逻防控,尽量减少犯罪,发案后要及时出警,认真开展侦查调查,尽最大努力,穷尽蛛丝马迹,不让受害者及亲属失望抱怨。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关键,是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履行好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职责,保障一方平安。要坚持严打方针,严厉打击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黑恶势力、杀人、绑架、爆炸等暴力犯罪以及“两抢一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和毒品犯罪。要以减少发案为目标,积极主动加强防范工作,增加群众见警率,完善治安防控体系,织牢织密防控网络,最大限度挤压犯罪的时间和空间。(三)增加民警数量,提高干警素质。目前,我市司法部门招聘干警必须经过公务员考试或司法考试,数量有限,这与当前警力不足是矛盾的。针对民警数量不足的问题,主要可以从两方面来解决。第一,从内部解决。所谓内部解决,也就是在不增加警察数量的情况下,挖掘现有警力的最大潜能,充分调动民警的积极性。因此,必须建立以绩效考评为主要内容的激励机制,用统一的标准去衡量民警的绩效,并以考评的结果作为民警提升、晋级、加薪、奖金的依据。对于那些考评不及格的民警,必须要求整改,如果连续不及格,必须清除出警察队伍。通过这样的竞争上岗,民警工作才会有动力,才能发挥出民警的最大潜能。这种方法虽然没有增加警察数量,但却让警力资源时刻处于最佳状态,无形之中充实了警力。第二,从外部解决。虽然现在的司法机关配备了很多辅警协警,但他们毕竟没有接受过专业的培训,不能完全代替民警,遇到接处警还必须有民警带领。所以,我们必须增加招收新警的数量,加大投入扩大现有的以及建立跟多的警察培训机构。司法部门对一些非干警的非专业性工作,可以聘用一些社会上的优秀人才充实到这些岗位上去,解放部分警力。通过这些措施的实施,让司法机关的干警数量得到保障,从而缓解警力不足的现状。(四)大力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司法机关的一切行为都是执法行为,规范执法是司法工作的生命线,必须规范执法,确保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当前,司法机关的执法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各种社会矛盾凸显,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明显增强。当重大案件审理时,法官要用正确的导向防止和消除各种杂音和噪音的干扰,用真实的声音挤占谣言的传播空间。要对案件事实进行公开,只有公开,才不会引起公众的误解。其次,法官的裁判文书要说理透彻、逻辑严密、叙述全面、论据充分,要写深入细致的法律解释,体现人文关怀的善意的谆谆规劝,能够让更多的民众心服口服。如果裁判文书只是注重法律效果,而不注意对社会效果的追求,说理不充分,乃至词不达意,只能使民众对司法的误解进一步加深,即便是对案件处理得十分公正,也会让当事人感受到的只是法律的冰冷。总而言之,在具体案件的正义运送过程中,一个专业而睿智的司法系统,将会在释法、释疑的过程中将司法决策的理由公之于众,主动寻求民众的理解与支持,避免造成不必要的公信力丧失。(五)严格审批参加非警务活动。要解决基层司法机关从事非警务活动导致警力不足的问题,必须甄别目前警察从事的各项管理活动,将其他部门管理的事务从警察管理活动中除去。如公安机关对职责范围之外的任务应当拒绝,在其他部门无法管理,必须由公安机关出面采取强制措施来管理时,逐级上报得到批准后实施强制措施进行管理。非警务活动还包括那些非紧急救助。要利用传媒广泛宣传“110”的接处警范围,教育群众正确拨打“110”,在什么情况下拨打“110”,不能遇到一点点小事就找警察,要对哪些报假警的行为进行处罚。对于非紧急的小事可以另设一个非紧急求助电话,并加以宣传,教育群众在非紧急情况下拨打非紧急求助电话。对于那些非紧急求助,公安机关可以派一些社区志愿者或辅警去处理。(六)加大对司法机关的财政投入。增加财政投入,特别是在技防设施方面、宣传教育方面、基层基础建设和基层矛盾调解等方面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把治安防范工作做细做牢,把矛盾化解在萌芽之中,减少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发生率,切实做到群治群防。通过调研得出,我市警民关系总体上是和谐的,但也出现了一些不和谐的因素,但是我们相信,十八届三中全会后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司法机关进一步更新服务和管理观念,广大民警加强思想认识,提高自身素养,强化做群众工作的基本功以及深入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理念,警民关系在不远的将来一定会有一个较大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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