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的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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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的实施细则 (此件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 第一条 为贯彻国发(1991)12号文件、实施国家和省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有关政策,促进高新技术研究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和国际化,加快我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经国务院批准的厦门火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福州科技园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本办法认定。经省同意建设的泉州(鲤城晋江石狮)高科技走廊区及其它区外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可比照本办法进行认定。 第三条 福建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是福建省管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主管机关。厦门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为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主管机关,但必须把认定的企业报福建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备案。福州、厦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泉州高科技走廊区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其管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初审,并分别报送福建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厦门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审批。 第四条 为调动全省各地、各部门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积极性,大力用高新技术向传统产业扩散和渗透,凡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经省科委会同省财政、税务等部门认定批准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均可比照国家有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第五条 根椐国内外科技发展的现状,划定高新技术领域及其产品范围如下: 1微电子、计算机技术产品 集成电路 功率、电力电子器件 计算机及系统 计算机外部设备 微电子、计算机设计及测试设备 微电子、计算机专用制造设备 2信息技术及产品 光纤、微波、卫星通讯系统及设备 专用通讯设备 信息处理系统及设备 配套零部件及材料 信息技术有关产品 3新材料技术及产品 微电子、光电子材料 新型有机聚合物材料 复合材料 功能膜材料 精细陶瓷 人工晶体 非晶体材料(含稀土单一分离材料) 稀土材料(含稀土永磁材料) 新能源材料 生体功能材料 4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及产品 太阳能电池及其应用产品 太阳能集热器 高效风力发电设备 醇类燃料及生物质高能化固体燃料 地热发电机组及高效热交换器 潮汐和海水发电设备 高效节能产品 5生态科学、环保技术及产品 环保技术及产品 6生物技术及产品 重组DNA技术及产品 细胞和原生质体融合技术 酶(或细胞)的固定化技术 动、植物细胞大规模培养技术 现代生物反应器及分离纯化技术 现代化微生物发酵技术 胚胎工程技术 生物技术专用仪器、设备及生化试剂 7 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及产品 新型预防性药物 新型诊断性药物 新型药剂附加药物 生物化学用临床检测仪器 生物结构分析和医学图象装置技术及产品 生物功能分析和生物信息检测技术及产品 生物信息处理及计算应用系统 物理及特种治疗技术及装备 人工器官及医用生物材料技术及产品 传统医学仪器 其他医用高技术产品 8空间科学和航空航天技术 空间探测技术及仪器 空间试验的测试、加工设备 航天、航空、遥感的数据采集、处理系统 航天、航空、遥感的应用研究 卫星通信的数据采集及电视教育应用系统 9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 海水利用技术 海洋生物开发利用新技术 海洋探测新技术 海洋矿产的开发、利用技术 10激光技术及产品 激光材料 激光元件及器件 激光应用整机及系统 11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 同位素及其制品 核辐射设备 核仪器仪表 12光电子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产品 数显、数控机床 电子化量具、量仪及自动化控制仪表 中小型电机及电器传动控制装置 工业机器人及智能机器人 电子化家用电器 微电子控制的轻工、纺织及印刷机械 机电一体化的医疗器械 机电一体化的办公设备 电站电子化自动控制系统 电子化照相设备 13其他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14列入国家级和省级高新技术与火炬计划项目的产品本高新技术及产品范围将根据国内外高新技术的不断发展而进行补充和修订。由福建省科委根据国家科委的通知进行发布。 第六条 高新技术企业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各项条件: (一)从事本办法的第五条规定范围内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济业务。单纯的商业经营除外。 (二)必须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三)企业和负责人必须是熟悉本企业的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的科技人员,并且是本企业的专职人员。 (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 (五)企业必须有十万元以上的资金,并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六)用于高新技术及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每年总收入的3%以上。(根据闽委发199910号文的新规定: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每年总收入的5%以上) (七)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产值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八)有明确的企业章程和严格的技术、财务管理制度。 (九)企业的经营期在十年以上。 第七条 兴办高新技术企业须向开发区提出申请,经开发区办公室核定后,报省科委和厦门市科委认定批准并发给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自第一次认定之日起有效期三年,每三年重新核定一次。 第八条 福建省科委和厦门市科委会同各开发区办公室所在地有关地市科委定期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考核,不符合上述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不得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政策。 第九条 列为高新技术产品的期限一般为五年以内,技术周期较长的高新技术产品经省科委批准可延长至七年。 第十条 高新技术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或歇业,须经开发区办公室审批,并向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按国家规定全部核减行政事业费的、实行经济自主的全民所有制科研单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件规定条件的,由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科委核定,报省科委批准可转为高新技术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在开发区内兴办的校办工厂和院办工厂,基本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的,经开发区办公室初审报省科委审批,可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第十二条 福建省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审批表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由福建省科学技术委员会统一制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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