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强制性条文汇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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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中强制性条文汇总共计20条建筑节能工程为单位建筑工程的一个分部工程。其分项工程(10个)和检验批的划分应符合3.4.1之规定(详见表3.4.1)。表3.4.1 建筑节能分项工程划分序号分项工程主要验收内容1墙体节能工程(3条)主体结构基层;保温材料;饰面层等2幕墙节能工程(1条)主体结构基层;隔热材料;保温材料;隔气层;幕墙玻璃;单元式幕墙板块;通风换气系统;遮阳设施;冷凝水收集排放系统等3门窗节能工程(1条)门;窗;玻璃;遮阳设施等4屋面节能工程(1条)基层;保温隔热层;保护层;防水层;面层等5地面节能工程(1条)基层;保温层;保护层;面层等6采暖节能工程(2条)系统制式;散热器;阀门与仪表;热力入口装置;保温材料;调试等7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2条)系统制式;通风与空调设备;阀门与仪表;绝热材料;调试等8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及管网节能工程(3条)系统制式;冷热源设备;辅助设备;管网;阀门与仪表;绝热、保温材料;调试等9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1条)低压配电电源;照明光源、灯具;附属装置;控制功能;调试等10监测与控制节能工程(1条)冷、热源系统的监测控制系统;空调水系统的监测控制系统;通风与空调系统的监测控制系统;监测与计量装置;供配电的监测控制系统;照明自动控制系统;综合控制系统等1、 1.0.5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2、 3.1.2 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效果。当设计变更涉及建筑节能效果时,应经原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查,在实施前应办理变更手续,并获得监理或建设单位的确认。3、 3.3.1 建筑节能工程应按照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经审查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4、 4.2.2 墙体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其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墙体节能)检验方法:核查质量证明文件及进场复验报告。检查数量:全数检查。5、 4.2.7 墙体节能工程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墙体节能)1 保温隔热材料的厚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2 保温板材与基层及各构造层之间的粘接或连接必须牢固。粘接强度和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保温板材与基层的粘接强度应做现场拉拔试验。3 保温浆料应分层施工。但采用保温浆料作外保温时,保温层与基层之间及各层之间粘接必须牢固,不应脱层、空鼓和开裂。4 当墙体节能工程的保温层采用预埋或后置锚固件固定时,锚固件数量、位置、锚固深度和拉拔力应符合设计要求。后置锚固件应进行锚固力现场拉拔试验。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保温材料厚度采用钢针插入或剖开尺量检查;粘接强度和锚固力核查试验报告;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抽查不少于3处。6、 4.2.15 严寒和寒冷地区外墙热桥部位,应按设计要求采取节能保温等隔断热桥措施。(墙体节能)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和施工方案观察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按不同热桥种类,每种抽查20%,并不少于5处。7、 5.2.2 幕墙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其导热系数、密度、燃烧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幕墙玻璃的传热系数、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中空玻璃露点应符合设计要求。(幕墙节能)检验方法:核查质量证明文件和复验报告。检查数量:全数核查。8、 6.2.2 建筑外窗的气密性、保温性能、中空玻璃露点、玻璃遮阳系数和可见光透射比应符合设计要求。(门窗节能)检验方法:核查质量证明文件和复验报告。检查数量:全数核查。9、 7.2.2 屋面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其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屋面节能)检验方法:核查质量证明文件和进场复验报告。检查数量:全数检查。10、 8.2.2 地面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材料,其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地面节能)检验方法:核查质量证明文件和复验报告。检查数量:全数核查。11、 9.2.3 采暖系统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采暖节能) 1 采暖系统的制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2 散热设备、阀门、过滤器、温度计及仪表应按设计要求安装齐全,不得随意增减和更换; 3 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热计量装置、水力平衡装置以及热力入口装置的安装位置和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并便于观察、操作和调试。 4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热计量装置安装后,采暖系统应能实现设计要求的分室(区)温度调控、分栋热计量和分户或分室(区)热量分摊的功能。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数量:全数检查。12、 9.2.10 采暖系统安装完毕后,应在采暖期内与热源进行联合试运转和调试。联合试运转和调试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采暖房间温度相对于设计计算温度不得低于2,且不高于1. (采暖节能)检验方法:检查室内采暖系统试运转和调试记录。检查数量:全数检查。13、 10.2.3 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中的送、排风系统及空调风系统、空调水系统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通风与空调节能) 1 各系统的制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各种设备、自控阀门与仪表应按设计要求安装齐全,不得随意增减和更换; 3 水系统各分支管路水力平衡装置、温控装置与仪表的安装位置、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并便于观察、操作和调试; 4 空调系统应能实现设计要求的分室(区)温度调控功能。对设计要求分栋、分区或分户(室)冷、热计量的建筑物,空调系统应能实现相应的计量功能。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数量:全数检查。14、 10.2.14 通风与空调系统安装完毕,应进行通风机和空调机组等设备的单机试运转和调试,并应进行系统的风量平衡调试。单机试运转和调试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系统的总风量与设计风量的允许偏差不应大于10%,风口的风量与设计风量的允许偏差不应大于15%。(通风与空调节能)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试运转和调试记录。检查数量:全数检查。15、 11.2.3 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设备和辅助设备及其管网系统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通风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及管网节能) 1 管道系统的制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各种设备、自控阀门与仪表应按设计要求安装齐全,不得随意增减和更换; 3 空调冷(热)水系统,应能实现设计要求的变流量或定流量运行; 4 供热系统应能根据热负荷及室外温度变化实现设计要求的集中质调节、量调节或质量调节相结合的运行。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数量:全数检查。16、 11.2.5 冷热源侧的电动两通调节阀、水力平衡阀及冷(热)量计量装置等自控阀门与仪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通风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及管网节能) 1 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2 方向应正确,位置应便于操作和观察。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数量:全数检查。17、 11.2.11 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和辅助设备及其管道和管网系统安装完毕后,系统试运转及调试必须符合下列规定:(通风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及管网节能) 1 冷热源和辅助设备必须进行单机试运转及调试; 2 冷热源和辅助设备必须同建筑物室内空调或采暖系统进行联合试运转及调试。 3 联合试运转及调试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允许偏差或规定值应符合表11.2.11(见下表)的有关规定。当联合试运转及调试不在制冷或采暖期时,应先对表11.2.11中序号2、3、5、6四个项目进行检测,并在第一个制冷期或采暖期内,带冷(热)源补做序号1、4两个项目的检测。表11.2.11 联合试运转及调试检测项目与偏差或规定值序 号检测项目允许偏差或规定值1室内温度冬季不得低于设计计算温度2,且不应高于1;夏季不得高于设计计算温度2,且不应高于1;2供热系统室外管网的水力平衡度0.91.23供热系统的补水率0.5%4室外管网的热输送效率0.925空调机组的水流量20%6空调系统冷热水、冷却水总流量10%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试运转和调试记录。检查数量:全数检查。18、 12.2.2 低压配电系统选择的电缆,电线截面不得低于设计值,进场时应对其截面和每芯导体电阻值进行见证取样送检。每芯导体电阻值应符合表12.2.2的规定。(配电与照明节能)表12.2.2 不同标称截面的电缆、电线每芯导体最大电阻值标称截面(mm2)20时导体最大电阻(/ )圆铜导体(不镀金属)0.536.00.7524.51.018.11.512.12.57.4144.6163.08101.83161.15250.727350.524500.387700.268950.1931200.1531500.1241850.09912400.07543000.0601 检验方法:进场时抽样送检,验收时核查检验报告。检查数量:同厂家各种规格总数的10%,且不少于2个规格。19、 13.2.5 通风与空调监测控制系统的控制功能及故障报警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监测与控制节能)检验方法:在中央工作站使用检测系统软件,或采用在直接数字控制器或通风与空调系统自带控制器上改变参数设定值和输入参数值,检测控制系统的投入情况及控制功能;在工作站或现场模拟故障,检测故障监视、记录和报警功能。检查数量:按总数的20%抽样检测,不足5台全部检测。20、 15.0.5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1 分项工程应全部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外墙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验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4 严寒、寒冷和夏热冬冷地区的外窗气密性现场实体检测结果应合格; 5 建筑设备工程系统节能性能检测结果应合格。一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条件:(15.0.1)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应在完成以下工作1 检验批、分项工程全部验收合格的基础上,2 进行外墙节能构造实体检验3 严寒、寒冷和夏热冬冷的外窗气密性现场检测4 系统节能性能检测和系统联合试运转与调试确认建筑节能工程质量达到验收条件后方可进行。二 建筑节能工程验收的程序和组织(15.0.2)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节能工程的检验批验收和隐蔽工程验收应由监理工程师主持,施工单位相关专业的质量检查员与施工员参加;2 节能分项工程验收应由监理工程师主持,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相关专业的质量检查员、施工员参加;必要时可邀请设计单位相关专业的人员参加;3 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应由总监(甲方项目经理)主持,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相关专业的质量检查员、施工员参加;施工单位的质量或技术负责人应参加;设计单位节能设计人员应参加。三 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标准: (一)检验批:(15.0.3)1 检验批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2 主控项目应全部合格3 一般项目应合格;当采用计数检验时,至少应由90%以上的检查点合格,且其余检查点不得有严重缺陷;4 应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和质量验收记录。(二)分项工程:(15.0.4)1 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合格;2 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三)分部工程(15.0.5) 1 分项工程应全部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外墙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验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4 严寒、寒冷和夏热冬冷地区的外窗气密性现场实体检测结果应合格; 5 建筑设备工程系统节能性能检测结果应合格。四 建筑节能工程验收核查的资料并纳入竣工技术档案(15.0.6):1设计文件、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和洽商;2主要材料、设备和构件的质量证明文件、进场检验记录、进场核查记录、进场复验报告、见证试验报告;3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相关图像资料;4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必要时应核查检验批验收记录;5 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验记录;6 严寒、寒冷和夏热冬冷地区外窗气密性现场检测报告;7 风管及系统严密性检验记录;8 现场组装的组合时空调机组的漏风量测试记录;9 设备单机试运转及调试记录;10 系统联合试运转和调试记录;11 系统节能性能检验报告;12 其它对工程质量有影响的重要技术资料。五 建筑节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和检验批质量验收表(15.0.7)(节能规范附录B)1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表见节能规范附录B中表B.0.12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表见节能规范附录B中表B.0.23检验批质量验收表见节能规范附录B中表B.0.3六 建筑节能工程进场材料和设备的复验项目节能规范附录A中表A.0.12007-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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