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职业教育助学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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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职业教育助学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大力实施“科教兴省”战略,积极资助农村家庭经济困难的初中毕业生接受中等职业教育与培训,为苏北培养经济与社会发展急需的人才,不断提高劳动者素质,省政府决定设立江苏省职业教育助学金 (以下简称“职教助学金”)。为规范职教助学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及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章 资助对象第二条 职教助学金资助对象(以下简称“资助对象”)为苏北五市及苏中省财政体制转移支付县的非城镇户口、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并就读中等职业学校的农村应届初中毕业生。优先资助农村低保户家庭子女和孤残儿童、少数民族困难家庭子女,以及因突发事件导致经济困难的家庭子女等。第三条 资助对象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品德优良、成绩达到省级以上(含省级)重点职业学校录取要求。获得校级以上各种奖励和愿意毕业后到本省经济薄弱地区就业的学生优先推荐。第三章 资助经费和资助形式第四条 职教助学金专项用于资助对象接受三年制中等职业教育所需开支的学费等。第五条 职教助学金采取发放职教助学证(以下简称“助学证”)形式对资助对象进行资助。助学证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统一印制。第六条 资助对象原则上可连续三年每年获得2000元资助。第七条 助学证仅限资助对象本人使用,严禁涂改、买卖、转让、兑现。第四章 实施学校第八条 实施职业教育助学金制度的学校为省内国家级重点职业学校、苏北及苏中省财政体制转移支付县的省级重点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高等职业技术学校(限三年制中职,以下简称“实施学校”,名单另行公布)。第九条 实施学校要结合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对中等职业技术人才的需求,安排资助对象进入市场就业率高的专业就读。要以高度的责任心和满腔的热情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入学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持助学证来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优先安排这部分学生参加勤工俭学,帮助解决生活费用。第十条 实施学校对资助对象实施职业教育和培训,列入订单培养范围,使其掌握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在毕业时负责落实就业,并优先安排到我省经济薄弱地区就业。资助对象毕业时,实施学校如不能落实就业的,应退还省拨付的职教助学金。第五章 助学证申请、发放及管理第十一条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根据苏北五市及苏中省财政体制转移支付县的人口、经济发展水平、初中毕业生数等因素确定下达各县享受职教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教育局、财政局根据本县实际情况,将省下达的资助名额分配到所辖初级中学和完全中学(以下简称“初中”)。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在中考前,如有意报考本办法第四章所指的实施学校,可向所在初中领取江苏省职业教育助学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三份,见附表1),由学生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居委会)集体讨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向所在初中申请助学证。第十四条 各初中学校要充分考虑申请者能否考入实施学校等因素,结合县教育局、财政局下达的资助名额,对申请者进行调查、审核和评定,合理确定拟列为本校资助对象的名额,保证当年资助名额的全额使用。各初中学校要将资助对象名单在校内及学生所在村公示一周,无异议后将名单和申请表于中考前报县教育局。第十五条 资助对象被实施学校录取后,收录取通知书报到当地县(市)教育局,经县(市)教育局审核确认后通知学生领取助学证和经县教育局审核后的申请表(一式两份)。县教育局须在助学证正、副证上分别注明学生姓名、毕业学校及被录取的学校,并加盖公章。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助学证发放档案,分年度分学校登记造册,保存5年备查。每年9月底前,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将所属县助学证发放情况汇总(见附表2)后上报省教育厅备查。第十六条 资助对象到实施学校报到时,须持助学证和申请表(一式两份),经实施学校审核无误后才可使用助学证冲抵学费。如学校学费标准超过助学证规定面额的,超出部分由学校减免二分之一,其余二分之一由资助对象自行交纳;如收费标准低于助学证面额的,多余部分用于抵充资助对象在校学习的其他费用(如书本费、住宿费等)。第十七条 实施学校每年10月底前将本校收取的助学证副证汇总并填报汇总表(见附表3),连同申请表一份上报省教育厅。经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核后,按实施学校收取的助学证面额,直接将职教助学金下拨到各校。第十八条 资助对象未考取实施学校或考取后因各种原因自动放弃资助的,所剩余的职教助学金由省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第十九条 初中学校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资助对象评定过程中违反规定程序、弄虚作假的,将给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扣减该县下一年度的职教助学金额度。资助对象不如实填报申请表,骗取助学金的,一经查实,将取消其资助资格,并收回职教助学金。第二十条 资助对象受到实施学校开除学籍、勒令退学处分或自行退学的,实施学校应取消其享受职教助学金的资格。剩余的资助经费可由学校统筹用于资助其他经济困难学生,并将相关情况报省教育厅备案。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执行。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附表:1江苏省职业教育助学金申请表 2市、县(市、区)职业教育助学证发放情况汇总 表 3实施学校助学证收取情况汇总表附件1江苏省职业教育助学金申请表学生姓名性别年龄所在学校班级学校所在地县(市) 镇(乡)监护人情况父亲姓名工作单位母亲姓名工作单位其他监护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经济状况家庭住址家庭人口家庭上年人均纯收入所在乡镇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申请助学金理由村民小组(居委会)意见负责人: 公章学生所在初中初审及公示意见负责人: 公章学生所在县教育局审核意见负责人: 公章实施学校审核意见负责人: 公章注:本表一式三份,一份留学生所在县教育局,一份留留实施学校、一份报省教育厅。附件2市、县(市、区)职业教育助学证发放情况汇总表填报单位(公章):市、县(区)名学生姓名性别所在初中名称家庭所在地录取的实施学校XX市合计XX县(市、区)小计负责人: 填报人: 联系电话:附件3实施学校助学证收取情况汇总情实施学校(公章)实施学校全称学生姓名性别学生家庭所在地合 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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