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教学中心规章制度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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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教学中心规章制度汇编体育与健康学院 目 录一、教育部关于实验室建设的规章制度(一)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0号(二)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高2000 9号 二、华东师范大学关于实验室建设的规章制度(一)华东师大实验室工作规程(二)华东师大实验室安全制度(三)华东师大实验室工作人员职责(四)华东师大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五)华东师大校管低值品、工具管理办法三、体育与健康学院实验教学中心规章制度(一)实验教学中心主任岗位职责(二)实验教学教师岗位职责(三)实验技术人员岗位职责(四)人员管理制度(五)教学实验经费使用制度(六)技术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七)关于加强对钥匙管理的规定(八)实验室卫生制度(九)实验报告管理办法(十)工作档案管理制度(十一)饲养、使用实验动物管理规定(十二)人员培训计划(十三)上班考勤规定(十四)门卫制度(十五)实验室开放制度(十六)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十七)仪器设备借用制度(十八)仪器设备损坏(遗失)赔偿制度(十九)大型仪器设备管理规定(二十)低值设备和耐用品管理制度(二十一)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管理制度(二十二)家具管理制度(二十三)仪器设备报废制度(二十四)实验室安全制度(二十五)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二十六)可能发生意外情况的预案(二十七)学生实验守则(二十八)实验报告书写规范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高教(教育)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委直属高校:现发布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主任 李铁映1992年6月27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学校的教育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特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高等学校实验室(包括各种操作、训练室),是隶属学校或依托学校管理,从事实验教学或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的教学或科研实体。第三条 高等学校的实验室,必须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根据需要与可能,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工作,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第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要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任 务第五条 根据学校教学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室要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六条 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实验室应当吸收科学和教学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第七条 根据承担的科研任务,积极开展科学实验工作。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以保障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实验任务。第八条 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或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第九条 完成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成状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第十条 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饿各项规范,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第三章 建 设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实验室的设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项任务;(二)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三)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四)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第十二条 实验室建设、调整与撤销,必须经学校正式批准。依托在高等学校中的部门开放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调整与撤销,要经过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纳入学校及事业总体发展规划,要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项目管理”办法的程序,由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统一归口,全面规划。第十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按计划进行。其中,房舍、设施及大型设备要依据规划的方案纳入学校基本建设计划;般仪器设备和运行、维修费要纳入学校财务计划;工作人员的配备与结构调整要纳入学校人事计划。 第十五条 实验室建设经费,要采取多渠道集资的办法。要从教育事业费、基建费、科研费、计划外收入、各种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实验室建设。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都要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第十六条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要积极申请筹建开放型的国家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实验室或工程研究中心等实验室,以适应高科技发展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要。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应通过校际间联合,共同筹建专业实验室或中心实验室。也可以同厂矿企业、科研单位联合,或引进外资,利用国外先进技术设备,建立对外开放的实验室。 第十八条 凡具备法人条件的高等学校实验室,经有关部门的批准,可取得法人资格。第四章 体 制第十九条 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归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委的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或本系统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第二十条 高等学校应有一名校(院)长主管全校实验室工作,并建立或确定主管实验室工作的行政机构(处、科)。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令,结合实验室工作的实际,拟定本规程的实施办法;(二)检查督促各实验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三)组织制定和实施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归口拟定并审查仪器设备配备方案,负责分配实验室建设和仪器设备运行经费,并进行投资效益评估;(四)完善实验室管理制度。包括:实验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情况的审核评估制度;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任用、管理制度;实验室在用物资的管理制度;经费使用制度等;(五)主管实验室仪器设备、材料等物资,提高其使用效益;(六)主管实验室队伍建设。与人事部门一起做好实验室人员定编、岗位培训、考核、奖惩、晋级及职务评聘工作。规模较大的高校,系一级也可设立相应的实验室管理岗位或机构。第二十一条 高等学校实验室逐步实行以校、系管理为主的二级管理体制。规模较大、师资与技术力量较强的高校,也可实行校、系、教研室三级管理。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高等学校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第二十三条 高等学校可根据需要设立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由主管校长,有关部门行政负责人和学术、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对实验室建设、高档仪器设备布局及科学管理、人员培训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提出建议。第五章 管 理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要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要针对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声、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切实加强实验室环境的监督和劳动保护工作。凡经技术安全和环境保护部门检查认定不合格的实验室,要停止使用,限期进行技术改造、落实管理工作。待重新通过检查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晶安全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安全保密的法规和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要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保密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按照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高等学校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高等学校物资工作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执行。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所需要的实验动物,要按照国家科委发布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以及各地实验动物管理委会员的具体规定,进行饲育、管理、检疫和使用。第二十九条 重点高等学校综合性开放的分析测试中心等检测实验室,凡对外出具公证数据的,都要按照国家教委及国家技术监督局的规定,进行计量认证。计量认证工作先按高校隶属关系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对实验室验收合格后,部委所属院校的实验室,由国家教委与国家技术监督局组织进行计量认证;地方院校的实验室,由各地省级政府高校主管部门与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认量认证。第三十条 实验室要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要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水平进行考核。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要实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要采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第三十二条 要逐步建立高等学校实验室的评估制度。高等学校的各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实验室基本条件、实验室管理水乎、实验室效益、实验室特色等方面的要求制定评估指标体系细则,对高等学校的实验室开展评估工作。评估结果作为确定各高等学校办学条件和水平和重要因素。第六章 人 员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主任要由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有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相应专业的讲师(或工程师)以上人员担任。学校、系一级以及基础课的实验室,要由相应专业的副教授(或高级工程师)以上的人员担任。第三十四条 高等学校的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均由学校聘任或任命;国家、部门或地区的实验室、实验中心的主任、副主任,由上级主管部门聘任或任命。第三十五条 实验室主任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二)领导并组织完成本规程第二章规定的实验室工作任务;(三)搞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四)领导本室各类人员的工作,制定岗位责任制,负责对本室专职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工作;(五)负责本室精神文明建设,抓好工作人员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六)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工作,开展评比活动等。第三十六条 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要各司其职,同时要做到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第三十七条 实验室工程技术人员与实验技术人员的编制,要参照在校学生数,不同类型学校实验教学、科研工作量及实验室仪器设备状况,合理折算后确定。有条件的学校可以试行流动编制。第三十八条 对于在实验室中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工作人员,可参照国家教委(88)教备局宇阗8号文件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的暂行规定,在严格考勤记录制度的基础上享受保健待遇。第三十九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由实验室主任根据学校的工作目标,按照国家对不同专业技术干部和工人职责的有关条例规定及实施细则具体确定。第四十条 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级别晋升工作,根据实验室的工作特点和本人的工作实绩,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 高等学校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的检查、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鼓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 则第四十二条 各高等学校要根据本规程,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各项具体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教育部1983年12月15日印发的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暂行条例即行失效。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教高2000 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部属高等学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使其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教育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组织了对1984年原国家教委颁布的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修定工作。现将修定后的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意见及时反馈给我部高教司。附件: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 育 部二OOO年三月二十一日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学校要在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和管用结合的原则下,由一位校(院)长分管仪器设备工作,并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确定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体制,明确机构和职责。第三条 学校的仪器设备均为学校财产,对各种渠道购置、经营或非经营型的仪器设备应按照统一规定管理。仪器设备根据价格、性能等因素分别确定为部、省、校、院、系级管理。学校配备仪器设备要实行优化配置的原则,要根据本校的实际,制定仪器设备申请、审批、购置、验收、使用、保养、维修等的管理制度,实行岗位责任制,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第四条 学校采购仪器设备,要做到力争优质低价,防止伪劣产品流入学校。进口仪器设备,到货后要在索赔期内完成验收工作,不合格的要及时提出索赔报告。所购仪器设备在校级主管设备的部门入帐后,财务部门方可予以报销,做到各部门仪器设备帐物相符。管理范围的价格起点与财政部规定的固定资产价格起点一致。第五条 仪器设备在使用中要保持完好率,根据需要做到合理流动,实行资源共享,杜绝闲置浪费、公物私化。仪器设备的调拨、报废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经技术鉴定和主管部门审批(备案)。有关收入交学校按照财务管理规定执行。第六条 学校要对仪器设备的资料建立档案,实施计算机管理。对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金额、分布及使用状况经常进行分析、研究和汇总,并按有关规定如期、准确上报各类统计数据。要加强校内、外网络资源建设,逐步做到有关数据网上传输,充分利用现代化手段实现对仪器设备的资源共享和科学化管理。第七条 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必须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从本校的实际出发,充分挖掘现有仪器设备潜力,重视维修、功能开发、改造升级、延长寿命的工作。学校要积极鼓励自制新型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经技术鉴定合格后登记入帐。第八条 学校从事仪器设备工作的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管理知识。学校要重视仪器设备工作人员队伍的建设,提供各种参加培训、研讨、考察活动的机会。对在实验技术方面作出成绩并取得成果的人员应给予奖励。要制定行之有效的业务考核及技术等级晋升办法,使他们热爱本职工作,努力提高业务及管理水平。第二章 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第九条 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为贵重仪器设备。第十条 教育部所管的贵重仪器设备范围。1、单价在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2、单台(件)价格不足40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或需配套使用,整套在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3、单价不足人民币40万元,但属于国外引进、教育部明确规定为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等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各自所管贵重仪器设备的范围。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根据教育事业和学科的发展规划,合理制定仪器设备的购置方案。1、购置仪器设备的可行性论证报告(1)仪器对本校、本地区工作任务的必要性及工作量预测分析(属于更新的仪器设备要提供原仪器设备发挥效益的情况);(2)所购仪器设备的先进性和适用性,包括仪器设备适用学科范围,所选品牌、档次、规格、性能、价格及技术指标的合理性;(3)欲购仪器设备附件、零配件、软件配套经费及购后每年所需不低于购置费6%的运行维修费的落实情况;(4)仪器设备工作人员的配备情况;(5)安装场地、使用环境及各项辅助设施的安全、完备程度;(6)校、内外共用方案;(7)效益预测及风险分析。2、仪器设备的审批程序(1)校内申请单位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2)校级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组织相关学科专家及学校有关人员对可行性报告进行论证,提出具体意见;(3)报主管校(院)长审批;(4)教育部及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所管的仪器设备,必要时由教育部及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要建立切实可行的仪器设备购置和监督机制,实施公开招标或集团采购等方式,在节约学校经费的同时确保所购仪器设备的质量。第三章 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第十三条 各校购置仪器设备,要选择能明确完善仪器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索赔、保修,并能随时提供零配件的公司或厂家,保证所购仪器设备符合所需要的技术指标,并在验收合格后,能在可用期内正常运转。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要逐台建立技术档案,要有使用、维修等记录。要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有关规定,定期对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进行校检和标定,对精度和性能降低的,要及时进行修复。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仪器设备要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各机组要在完成本校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努力开展对社会各单位的协作咨询、分析测试、培训等技术服务工作。要在开展校内、校际和跨部门协作共用的同时,积极培训能独立操作仪器设备的人员,并建立岗位责任制度,努力提高仪器设备使用率。要尽量使用外单位已有的仪器设备,避免出现区域性仪器设备的重复购置。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使用仪器设备的收费标准应根据不同情况有所区别。学校对内教学使用仪器设备不得收费,科研使用仪器设备可收取部分机时费。学校仪器设备对外服务应按有关规定收取机时费,所收经费由学校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学校主管部门将其中大部分经费返还有关实验室,实验室应根据学校、省级、国家级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管理办法,将返还的经费用于补偿仪器设备的运行、消耗、维护、维修及支付必要的劳务费用。第十七条 仪器设备一般不准拆改和解体使用。确因功能开发、改造升级或研制新产品需拆改解体时,应经学校主管设备的部门批准。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配备人员的数量和结构层次,应以能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充分发挥效益为原则。仪器设备的使用、维修、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和考核,实行“持证上岗制”,并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和管理办法。第四章 贵重仪器设备的报损和报废第十九条 因技术落后、损坏、无零配件或维修费过高确需报废的仪器设备,要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及时报损报废。学校仪器设备报废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1、学校仪器设备所属单位提交报废申请;2、学校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审议,提出技术鉴定报告和意见;3、报主管校(院)长审批;4、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第二十条 报废仪器设备收回的残值,应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纳入学校年度设备经费。第五章 贵重仪器设备的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一条 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要实行考核制度。1、每年年终,由学校院、系(所、中心)根据高等学校贵重仪器设备效益年度评价表,对部管仪器设备进行自考核工作,对校管仪器设备的考核范围和内容可做适当调整;2、学校主管部门组织检查、核实,并向全校公布;3、教育部每年公布部管仪器设备(03类)使用情况,并不定期组织检查和评估工作;4、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自定每年检查所管仪器设备使用情况的办法。第二十二条 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要实行奖惩制度。对在申请购置、使用管理、保养维修、技术改造等各项工作中成绩优秀的机组和个人,学校应及时予以奖励;对严重失职者要依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当事人及负责人的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三条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高等学校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仪器设备的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属于财政部规定的固定资产起点线以下的,属高等学校材料、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工作,各高校可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当前实际状况,自行制定管理办法。其中对于学校化学危险品的管理工作,要严格按照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危险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进行管理。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0年4月1日起开始施行。华东师大实验室工作规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证学校的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特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学校实验室是从事实验教学、科研、技术开发的实体。第三条 实验室必须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积极开展科学研究,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第四条 建设实验室,必须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努力提高投资效益。第二章 任务第五条 根据学校教学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室要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第六条 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吸收科研和教学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改进教学方法,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第七条 在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第三章 建设第八条 学校实验室的设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开发等项任务;(二)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屋、设施及环境;(三)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四)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第九条 学校基础教学实验室及校级中心实验室的建设、调整与撤消须经学校正式批准。部门开放实验室与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调整与撤消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各类实验室的建设、调整与撤消由各学院审批,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由学校根据财力、物力、环境、设施、人员结构等统一归口,全面规划。第四章 体制第十一条 学校有一名校长主管全校实验室工作,学校设备处是学校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能是:(一)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令,结合学校实际,制订加强实验室与物资管理的实施细则,建立健全相关的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并检查督促。(二)根据学校发展的总体规划,组织制订全校实验室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整顿和建立与学校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合理的实验室建制,指导各基层实验室建设。(三)负责全校预算内教学设备费、专项设备补助费、行政设备费、贷款维持费,一般仪器设备维修费的分配,使用及管理,并进行投资效益的评佑和检查。(四)根据经费来源和预算,编制汇总物资设备计划,组织订货采购,建立适度储备,进行合理分配,做好学校技术物资供应服务工作。(五)行使全校物资归口管理工作职能。负责十大类固定资产的财产管理和低值设备、材料、易耗品的一级分类帐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权益。(六)负责全校固定资产,实验室情况,各类物资的统计工作。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地上报各类统计报表或计算机软盘,经常进行动态分析,定期向校领导提供准确的统计数据。(七)主管实验室队伍建设。配合人事部门一起做好实验技术人员的定编、定岗、培训、考核、奖惩、晋级和职称评聘工作。第十二条 学校对实验室实行校、院、系三级管理的体制。第十三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由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由主管校长,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实验室工作专家组成的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第五章 管理第十五条 实验室要遵守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安全措施。第十六条 实验室要遵守有关环保规定,不随意排放三废物质,不得污染环境。第十条 实验室要按照华东师大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华东师大低值品和工具管理办法对仪器设备和低值易耗品进行管理。第十八条 实验室要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水平进行考核。 第十九条 实验室要实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准确数据。第二十条 建立实验室的评估制度。按照国家教委颁发的评估指标体系,对实验室定期开展评估工作。评估结果作为办学条件和水平的重要依据。第六章 人员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主任要由具有较高思想政治觉悟,有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副高级以上的人员担担任。 第二十二条 学校基础教学实验室和校级中心实验室的主任由学校任命;国家、部门或地区的重点实验室主任,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第二十三条 学校实验技术人员的编制,由主管部门根据在校学生人数,实验教学工作量及实验室仪器设备状况折算后确定。第二十四条 在实验室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工作人员,根据国家教委文件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的规定。在严格考勤制度的基础上享受保健待遇。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级别晋升工作,根据实验室的工作特点和本人工作实绩,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定期开展对实验室工作的检查、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鼓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自校长批准公布之日起试行。 华东师大实验室安全制度 一、搞好实验室安全是保证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正常进行的前提,各级领导必须从思想上真正重视实验室安全,做好防火、防爆、防毒、防环境污染和防盗窃工作,以防止各种不测事故的发生,认真贯彻“安全第一,以防为主”的方针。二、每个实验室应设置一名安全员,其职责是宣传、监督和落实本实验室的各种安全措施。每间实验用房应指定专人负责室内的安全、卫生及仪器设备和物资管理工作,并负责管好本房间的钥匙,实验后负责对水、电、气、门窗及橱柜进行检查并作好记录。上级及管理部门将不定期进行检查。三、对初次进实验室操作的师生员工和外来人员,本实验室的安全员及有关领导必须先对他们进行安全教育,了解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在掌握必要的安全操作知识后才能动手操作,否则发生事故有关领导应负主要责任。四、使用和放有易燃和易爆物品的实验室严禁动用明火、各种电热器和能引起电火花的电气设备,室外门上应挂钉“严禁烟火”的警告牌,室内应放置消防器材,妥善保管,定期检查是否完好可用,消防器材不得移作它用,周围禁止堆放杂物。 五、剧毒品和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应有专人负责保管,领用必须经主管部门领导批准,领回后应办理登记手续,专柜分类贮存,严禁乱丢乱放,使用应作登记,严格执行“五双制”(双人管理、双锁、双人运输、双人领发、双人使用),不得私自存放或携出室外。有毒有害的实验废液、废渣要分类集中,专人负责回收处理。六、钢瓶等压力容器必须有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钢瓶应安放在铁架上以防倾倒,切实做好防爆、防火和防毒工作,使用和产生有毒气体的实验室必须有良好的通风设施,实验应在通风橱柜内进行,室内应备有防毒面具。七、环保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凡能产生“三废”的教学实验和科研工作必须事先解决好“三废”处理问题。凡将有毒有害的“三废”随意倾倒或排放人大气或下水道者,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负责。八、每日实验结束后必须关好水和煤气等龙头,断开电源闸刀,检查水池和下水管道有否堵塞,严防漏水、漏气和电气设备处于长时间通电、通水而无人照管的状态。九、电视机、收录机、录像机等家用电器和照相机等民用产品以及贵重金属(如白金、黄金、银等)及其制品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离开实验室应随手关好门窗、橱柜和保险箱,门窗、气窗应安装防盗设施,防止发生盗窃事故。十、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工作人员应穿劳保服上班。操作金属切削机床或接触旋转的机器设备时严禁戴手套,女同志要戴工作帽。禁止赤膊或穿背心、平脚裤、拖鞋(室内为打腊地面除外)上岗操作。十一、重要实验室和实验室集中的大楼,晚间及节假日期间应安排人员值班。晚间进行实验应向实验室负责人报告并得到允许,安排好值班人员。十二、各实验室应根据本制度的精神和本实验室的具体情况制定实验室安全制度实施细则,明确人员职责,进行合理分工。校部每两个月进行一次安全检查,要求各系、部、处、所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查,重点检查事故隐患、规章制度和安全措施,对上一次检查中所发现的问题的整改情况要重点进行检查。十三、事故不论大小,一经发生必须立即报告各系(部、处、所)有关负责人,同时报告保卫处和设备处。以各系(部、处、所)为主,由职能部门参加组成事故调查小组,迅速查清事故原因、性质、损失情况和事故责任等情况,由各系(部、处、所)负责提出事故报告和处理意见,经职能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校部处理。凡隐瞒不报者,将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从严处理。十四、安全工作将作为实验室评估和个人工作考核评奖、评先进、提职、提薪的主要内容之一。凡对安全工作作出贡献者,将根据贡献大小给予奖励。凡工作不负责任,违反安全制度而造成事故者,将根据事故大小给予批评教育,扣罚奖金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十五、本制度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华东师大实验室工作人员职责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遵守劳动纪律,热爱本职工作,刻苦钻研业务,积极贯彻勤俭办一切事业的原则,在系主任的领导和职能部门的指导下,自觉履行岗位职责,团结一致,认真搞好实验室工作。在保证完成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努力为社会服务,将实验室建设成教学、科研、生产多功能的基地。一、实验室主任实验室主任是实验室工作的领导者和组织者,全面负责实验室的各项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负责本实验室的精神文明建设,认真抓好工作人员和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2)根据本实验室承担的教学、科研任务和本专业发展方向,负责制定实验室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3)按教学大纲和科研计划要求,会同有关教学、科研人员,审定或参加编写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和科研实验计划,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4)安排实验室工作和实验技术交流会。定期检查实验效果和实验质量,不断改进和更新教学实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努力争取多开综合性、设计性实验。(5)合理安排、使用实验教学等各项经费,组织编制仪器设备和低值易耗品的申购以及仪器设备的维修计划(含大型精密仪器设备)。(6)负责制定和贯彻实施本实验室的规章制度,协调室内工作,充分调动每个同志的工作积极性,注意工作人员的特长,扬长避短,发挥潜力。(7)加强对如何提高实验室的投资效益和总体综合效益的研究,积极努力提出实施方案并同时报实验室管理科,共同在实践中寻找好办法,特别加强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保养、维修和功能开发工作,不断提高使用效率和效益。(8)负责制定实验室各类工作人员的定向岗位培训计划,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负责实验室工作人员的考核工作和提出晋级、提职、奖惩的意见。 (9)在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在职能部门设备处指导下,积极组织安排对社会服务(应先同设备处联系,共同组织实施)。(10)抓好实验室安全、卫生工作。实验室安全措施具体落实到人,保证实验室经常处于安全整洁的环境。(ll)对本室的工作人员有任务分配和工作调度权,根据实验室创收情况行使奖励分配权。 (12)每年总结实验工作,开展实验室评佑和评比活动。二、高级技术职务人员(1)熟悉本学科实验领域中国内外学术和技术动态发展趋势。为本室提供学术和技术指导,在实验理论、方法和技术上有专长,对先进实验技术和装备的消化及进一步开发利用方面有重要贡献。(2)结合本室的特色和培养“四化”建设人才的需要,制定(或协助制定)本室的发展规划,并负责(或协助)组织指导本室的建设与管理。每年制定(或协助制定)本室的工作计划,且具有可行性。(3)组织本学科的教学实验和科学研究的技术工作,制订教学、科研的实验方案,指导新实验设备的设计加工与研制,承担本学科的重大科研项目,解决技术难题,开出质量较高的新实验或设计性、综合性实验,在实践中取得一定的成就。(4)承担实验教学工作,开出水平较高的实验理论及测试技术课程,具有指导研究生进行专题实验及论文试验的能力,编写具有相应水平的教材、实验指导书及实验技术与管理方面的论文。(5)能胜任大型实验室或校级中心实验室的全面管理工作,或能主持贵重、稀缺仪器设备的验收、安装调试与功能开发工作。(6)承担对各级各类实验技术人员的业务指导。(7)熟练掌握一门外语,每年公开发表一篇关于实验教学、实验技术、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方面的论文,或在同行业中(含校际协作组)发表一篇质量较高的交流论文(含本学科领域的技术总结)或编写一本高质量并已用于教学实验的指导书。三、中级技术职务人员(1)每年制订本室或本岗位的工作计划。(2)承担一门课程的实验教学或实验的组织工作,负责制订实验方案,设计实验方法,选定仪器设备,分析处理实验数据,编写实验教材、指导书等有关实验技术文件,并组织初级实验技术人员进行实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3)严格指导学生实验,记录实验教学情况,提出实验工作总结,批改学生实验报告并同任课教师一起评定学生实验课成绩。(4)根据教学、科研工作需要,负责设计、研制和改进实验装置(含教具模型)的技术工作,提供设计方案、图纸、文字说明,经实验室主任批准后指导实施。解决研制过程中的各种技术问题,并参加调试、修正。(5)独立承担大型精密、贵重、稀缺仪器设备的验收、调试、使用、管理、鉴定等技术工作,经常检查保管与使用情况。负责编制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及维护保养和修理等技术工作。(6)负责指导初级技术职务人员的业务进修。(7)参加科研工作,可单独承担某项科研工作。(8)提出实验室工作的改进措施与方案,协助在实验室主任共同做好实验室的科学化建设与管理工作。四、初级技术职务人员(1)助理技术职务人员的主要职责;每年制订本岗位的工作计划。承担某一项实验的组织指导工作,负责保证教学实验的准时开出并误差不超过5,负责准备实验用仪器设备等,并进行安装、调试、操作,按实验计划组织实验,编写实验报告。指导学生实验,准确回答和讲解学生提出的有关问题,批改学生实验报告,并同任课教师一起评定学生实验课成绩。协助中、高级实验技术人员进行实验装置(设备)的部分设计、改进等工作。承担常用仪器设备的一般维修。为制作教具模型、演示装置等教学用具,提供设计加工方案、图纸、文字说明,并参与施工。制订有关实验规程,编写有关实验资料及常用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维护保养等资料。负责实验室的安全工作。(2)技术员(实验员)的主要职责:每年制订本岗位的工作计划。按计划准备教学或科研实验的仪器设备装置等。掌握常用仪器设备、药品的性能,熟悉用途、操作方法。掌握实验基本原理与技术知识,通过试讲、预做,经实验室主任批准,可独立指导学生实验。负责实验设备、器材的申购、领用、管理及实验的后处理工作(含数据整理、计算、绘图、编写报告等 ) 。经常做好实验室的清洁卫生、安全及文明实验等工作。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共同守则(l)实验室工作人员一律实行8小时工作制。 (2)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品行端正,富有献身教育事业的精神和进取心。为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积极工作,刻苦钻研业务知识。 (3)模范遵守学校及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坚守工作岗位,努力完成实验教学和科研任务,积极为社会服务。(4)树立“严格、严肃、严谨”的科学态度,经常对学生进行爱护国家财产、勤俭节约、尊师守纪的思想教育,做到既教书,又育人。(5)做好实验室的安全、文明、整洁和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 (6)实验室工作人员之间团结友爱,既有分工又有协作,共同建设、管理好实验室,为争取先进实验室尽自己的一份力量。华东师大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一、总则1仪器设备是学校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教学科研工作顺利进行的必不可少的物质条件。为了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充分发挥其效益,必须加强对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2设备处是我校仪器设备的归口管理部门,在主管校长的直接领导下对仪器设备运行的全过程实施管理。根据我校实际情况,采用校、院(系)二级管理体制。3不论来自何种渠道(包括捐赠)或使用何种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均属学校财产,必须纳入学校的固定资产帐。4凡单价在500元以上,能独立使用,且耐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均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十万元以上属大型、贵重、精密仪器,管理办法另订)。二、仪器设备的采购与验收购置仪器设备,应根据教学科研任务的实际需要和经费状况向设备处实验室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按申购单的内容逐项填写后经所在院(系)领导初审后报设备处审批。仪器设备的采购工作统一由设备处执行,特殊情况需要自购的应事先说明理由并征得采购部门的同意。设备处在物资供应工作中应做到优质、优价和优良服务。仪器设备购入后应立即组织验收,核对规格、型号,清点数量,检查附件、配件、资料是否齐全,外观是否完好,技术验收以使用单位为主进行,由设备仓库管理人员负责验收、编号。在验收过程中如发现问题,由采购人员负责向供货厂商交涉解决。三、仪器设备的使用与保管各单位领用的仪器设备,需配备合格的操作人员。仪器使用前应仔细阅读说明书,使用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并作好使用记录。未经同意,仪器设备一律不得随意拆改、调换、私用或外借。安放仪器设备的场所应采取切实的防盗、防火、防潮、防腐、防震等防护措施。对每台仪器设备,由实验室管理科按一物一卡的原则建立“固定资产设备卡”,交领用单位。各单位对在用的仪器设备应定期清查,做到帐、卡、物相符。使用或保管人员如变更或离校须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四、仪器设备的保养与维修仪器设备投入使用后应经常维护保养,定期检查校验,提高其完好率。仪器设备如出现故障,应及时进行维修。可由各单位自行安排或由实验室管理办公室联系安排校内或校外有关单位进行修理。五、仪器设备的借用与调剂校内各单位之间借用仪器设备必须办理借用手续。借用单位对所借仪器应爱护使用,按期归还。如有损坏应负责修复或赔偿。对各单位闲置多余的仪器设备,设备处有权收回并调剂给需要的单位使用,以避免重复购置造成浪费。校内调剂应及时办理转帐手续。学校的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得外借。特殊情况需要借出校外时,必须征得所在单位领导的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贵重仪器外借须征得设备处的同意。仪器设备外借的收入应上交学校。六、仪器设备的对外调拨对学校多余、淘汰的仪器设备应及时进行处理,以避免积压,尽量发挥其作用。对校外调拨仪器设备,须经设备处领导审批,数量或金额较大的由设备处上报主管校长审批。批准后由实验室管理办公室办理有关调拨和销帐手续。仪器设备对外有价调拨的收入一律上交校财务处,用以补充教学设备费。七、仪器设备的报废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仪器设备,可申请报废:a)使用期已超过规定年限,技术性能下降者;b)技术落后、耗能高、效率低者;c)因国家标准改变或任务改变等种种原因而完全失去使用价值者;d)损坏严重、无法修复或修理费接近甚至超过其本身价值者。仪器设备如需报废,由使用单位填写“固定资产设备报废单”,注明报废理由和技术鉴定意见后上报设备处审批(数量或金额较大的由设备处转呈主管校长审批)。经批准后,由实验室管理办公室办理销帐手续。报废的仪器设备,一律上交设备处废品仓库。可以利用的部分可拆零他用,不能利用的可变卖处理。仪器设备报废变卖后所得收入一律上交财务处。八、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因不负责任、玩忽职守或违章操作,致使仪器设备被盗、丢失或损坏,属责任事故,责任人应按规定予以赔偿。因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或丢失为责任事故:a)不按技术操作规程或说明书规定操作;b)未经批准擅自拆卸或改装仪器设备造成其损坏;c)擅自将仪器设备挪作私用致使其丢失或损坏;d)擅自将仪器设备外借导致其丢失或损坏;e)保管人员工作失职,领、发、借不按规定手续办理造成仪器设备丢失或损坏。f)采购运输途中因不负责任或野蛮装卸造成仪器设备丢失或损坏;g)因各种人为因素造成仪器设备丢失或损坏。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a)损坏、丢失零配件或部件的,只计零配件或部件的价值;b)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修理费;c)民用性强的仪器设备按其损坏或丢失时的市场价折旧后计赔;d)全损或丢失的仪器设备按实际已使用年数折旧后计赔:机电设备、仪器仪表、工量具:按15-20年折旧计算;光学仪器设备:按10-15年折旧计算;电脑等电子设备:按5-6年折旧计算;如仪器设备已超过使用年限,应根据客观实际情况酌情计价赔偿。仪器设备发生损坏、丢失事故后,所在单位应迅速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并报设备处审批后执行。重大责任事故必须报主管校领导,除对责任人作经济处罚外,还应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赔偿费一律上交财务处,转为仪器所在单位的修理费或设备费。 华东师大校管低值品、工具管理办法高等学校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一、校管低值品、工具管理的重点是:适合家庭使用的两用物资及群众反映问题较多的那部分物资。二、根据统一领导、分工管理、层层负责、合理调配,节约使用的原则,我校的校管低值品、工具执行二级管理。三、我校的物资管理部门为一级管理部门;院、处、室、工厂及独立核算单位的物资管理机构为二级管理部门。四、校一级管理部门设立“校管低值品,工具总帐。分户帐”。校二级管理部门设立相应的明细帐。五、“校管低值品、工具”的领用、验收,均应有校二级管理部门的专人签字。六、校管低值品及工具的报失、报废由校二级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送交校一级管理部门审核、销帐。七、校内调动或调离本校的教职工(含研究生),要及时办理个人保管的物资的归还,移交工作。八、二级管理部门在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同时,可视本部门的具体情况,扩充管理目录,扩充部分自行造册登记,实施管理。九、本办法自公布日起生效。附录:华东师大校管低值物品目录一、仪器仪表类:1万用表 2函数计算器 3各类钟、表 4照相机 5闪光灯6录音机 7望远镜 8电话机 9照相机镜头二、机电产品类:1取暖器 2,吊、台扇 3电熨斗 4电热水器 5自行车6电动工具 7打字机 8成套工具 9大件工具(单价100元以上)三、其它:1皮制箱包 2密码箱 3食品加工机 4应急灯 5乐器 体育与健康学院实验教学中心规章制度(一)实验教学中心主任岗位职责1.主持制定体育与健康学院实验教学中心建设规划与年度发展计划,组织落实并检查实施情况(包括年度经费预算、投入重点及管理)。2.组织落实实验教学中心实验技术人员队伍的建设,包括岗位设定、聘任、考核、工作协调与业务进修培训等,不断提高实验教学队伍的整体素质。3.组织推动实验教学体系的改革、探索“研究型”人才培养模式,包括实验课程设置、课程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改革、实验技术的研究、转化与更新。4.负责组织建立高效运行的实验教学管理机制和激励措施,积极推进信息技术、多媒体技术、网络技术等现代实验技术的引入和集成,完善实验教学中心规章制度,实施对实验教学中心的规范化管理。5.抓好实验教学环境建设,促进资源共享、开放服务,提高实验室建设及管理的层次和水平。(二)实验教学教师岗位职责实验教师是实验课程教学与教改的骨干,对课程的教学质量负有直接的责任,实验教师应履行以下岗位职责,以保证实验教学水平的不断提高。1.体育与健康学院实验课实行实验教师负责制。2.实验课程由实验教学课小组共同完成。实验教学课小组由任课教师、助教博士生、硕士生、实验技术人员组成。实验教师任组长,助教博士生和硕士生协助实验教师完成实验教学课程的各项有关工作。3.实验课前应完成预实验,提出具体要求,并检查准备情况。上实验课不得迟到;实验期间,热情辅导,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实验课结束前总结实验并引导学生讨论,以提高实验课教学质量,实验过程中不得中途退场,直至实验全部结束。4.实验过程中,既要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又要对学生严格要求,在传授实验技能的同时,培养学生严谨的科学作风。5.负责实验报告的批改、期末实验技能考试及评定、成绩的登录。6.积极开展实验教学体系、内容与教学方法的改革,不断搞好教材建设,不断提高教学质量。7.根据实验需要,负责提出实验教学仪器的采购计划,并与有关人员一起,完成选型、定货与验收工作。搞好教学实验室的硬件建设。8.提出助教博士生和硕士生的需求计划,协助有关人员做好助教博士生和硕士生的选聘工作,培训工作,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9.实验教学中心是学生实验教学的平台。实验教学教师要关心、支持中心的建设与管理,并熟悉与遵守有关的规定。(三)实验技术人员岗位职责实验技术人员是各实验室的责任人,具体负责各个实验室的建设、管理与相应课程的有关工作。实验技术人员主要完成实验教学的准备,实验技术的开发、实验设备的维护、实验室的管理等有关工作。1.配合任课老师,做好实验的准备、参与预实验、实验的组织、实验辅导和组织管理工作。2.积极参与实验教学改革与新实验的开发等工作。3.做好实验室建设规划,落实实验室建设。4.配合任课老师,做好仪器设备的订购、验收工作。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与维修工作。5.计划与管理分配到各实验室的教学经费,做好低值实验用品、药品、毒品的购置与管理,使有限的经费发挥最好的作用,保证实验教学顺利进行。6.负责实验室的安全、卫生,如水、电、通风、照明、楼道、橱窗、实验废液、废物的管理与处理等。每天实验室安全检查合格以后锁门,离开实验室。7.条件许可情况下,积极承担主讲教师的工作。8.服从分配,积极参与系与实验教学中心的有关工作。(四)人员管理制度1.本中心所有工作人员应以教育事业为重,做到认真负责、教书育人。并且不断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业务水平,紧跟时代发展。2.本中心实行人员上班考勤制度,本中心工作人员必须遵守考勤制度。如因故不能按时上班,必须事先向中心主任请假。3.实验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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