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建筑安全员C类考核复习大(重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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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力的三要素:力的大小、力的方向、力的作用点。2、 二力平衡定律:作用在同一物体上的两个力,使物体平衡的充要条件是:两个力的大小相等、方向相反、作用线在同一条直线上(简称等值、反向、共线)。3、 作用和反作用力:两物体间相互作用的力总是大小相等,方向相反,沿同一直线,并分别作用在两个物体上。4、 压杆稳定:受压杆件的稳定,由于它是突然发生,故会造成灾难性的事故。5、 由于当轴向压力小于某一个值时,压杆是稳定的,当大于某一个值时,压杆是不稳定的。所以,把这个值称之为压杆的临界压力。了解6、 欧姆定律反映了电路中电压、电流和电阻三者的关系。7、 一段电路的欧姆定律:流经电阻的电流与电阻两段的电压成正比,与电阻的阻值成反比。8、 全电路欧姆定律:在闭合电路中,电流与电流的电动势成正比,与内外电路电阻之和成反比。9、 假期结束后的三天极易发生事故,应加强安全教育。10、 把安全管理对象按照安全指数和危险性大的生产设备的标准,或以危险、特种作业工种、场所为依据分为ABC三类:A类是关键少数(占事故发生类别的多数);B类是一般管理对象;C类属于次要多数。11、 PDCA循环:Plan(计划)、DO(实施)、Check(检查)、Action(处理)。12、 PDCA循环的基本特点:大环套小环、小环保大环、相互联系,彼此促进。13、 判断或多选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是指企业及企业内部各层次所形成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如机构设置、组织形式、决策权限、监督方式、调解机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等。14、 安全生产条件的评价和审核就是外部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监督管理的形式,国家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是实施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强制性监管的重要手段。判断题:正确15、 企业建立的是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首的生产经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是生产经营管理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判断题:正确16、 操作层是安全生产的基础环节。在建筑施工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三类:(1)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2)工作人员和(3)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企业操作层的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17、 理解为主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指导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依据,没有好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就难有好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个别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做得好的,只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中的特例,不能代表企业真实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往往安全生产管理做得好的个别施工现场,被人们误认为体现了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这是安全生产管理认识上的误区。18、 多选题1963年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规定中五大管理制度:(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2)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4)安全生产检查制度;(5)安全生产事故处理与报告调查制度。19、 单选、判断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安全生产管理最重要、最基础、最核心的管理制度。20、 我们应建立动态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按照安全生产管理的封闭原则和PDCA管理方法不断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21、 了解、多选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管理要求:(1) 施工现场各个部门(包括分包单位)与人员岗位清晰,并符合安全生产管理的要求。(2) 施工现场各个部门(包括分包单位)与人员岗位均有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并以文件形式确立。(3)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工作要求能够落实到有关部门(包括分包单位)和责任人(如消防管理制度等),无遗漏(4) 施工现场各个部门(包括分包单位)与人员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合理、有效、目标明确。(5) 施工现场各个部门(包括分包单位)责任人和歌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已进行责任交底,均在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上签字确认。(p140)22、 判断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侧重于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机制的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体现全员安全教育培训的精神,重在落实、落在实处,强调绩效管理,防止形式主义。23、 死记企业、分公司和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均是本企业或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负有6条安全生产职责。(P140)24、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要求:施工单位相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142)25、 了解应明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日常检查、定期检查、专项检查和抽查等多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检查。26、 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处理制度有两大块内容:(1)事故的管理;(2)隐患的管理。(详细P143)27、 了解应有针对等级生产安全事故以及重大生产安全隐患的具体报告、统计的管理措施,有落实月报告和零报告制度管理要求。28、 了解应针对等级生产安全事故以及重大生产安全隐患提出制定应急救援元的管理要求。29、 死记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30、 死记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安全工程造价为安全生产资金的计提依据:(1) 房屋建筑工程、矿山工程为2.0%(2) 电力、水利、铁路工程为1.5%(3) 市政工程、冶炼、机电安装、化工石油、港口、公路、通讯工程为1.0%28、 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的配备:(1) 总承包单位专职安全员应满足下列要求: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1万平方米以下不少于1人1万-5万平方米不少于2人5万平方米以上不少于3人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工程造价配备5000万元以下不少于1人5000万元-1亿元不少于2人1亿元以上不少于3人(2) 分包单位配备专职安全员应满足下列要求:专业承包单位应配置至少一人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50人以下1人50人-200人2人200人以上3人以上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数的5。29、 多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P154)30、 多选江苏省特种作业工种有:(1) 建筑焊工(2) 建筑施工机械安装质量检验工(3) 桩机操作工(4) 建筑混凝土泵操作工(5) 建筑施工现场场内机动车司机31、 死记用人单位对于首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在其正式上岗前安排不少于3个月的实习操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非法扣押其资格证书。32、 了解社会保险属于强制性保险,保险基金来源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缴费及财政的支持。33、 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自2011年7月1日起实行。34、 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35、 自2011年1月1日起,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36、 从2011年1月1日起,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将达到60万元。37、 理解危险源:从宏观上可能导致死亡、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或者上述情况的组合所形成的根源或者状态。38、 换句话说,对人造成伤亡或者对物质造成突发性损害的因素,我们称之为危险因素。39、 对影响人的身体健康、导致疾病,或者对物造成慢性损伤的因素,我们称之为有害因素。40、 了解根据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的规定,将生产过程中的危险、有害因素分为6大类,37小类。41、 企业应对危险源识别、列出危险源清单,进行评价,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控制策划、建档,并对重大危险源的识别及时进行更新。42、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43、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范围有:(1) 基坑支护、降水过程。 开挖深度超过3米(含3米)或者虽未超过3米,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2) 土方开挖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米(含3米)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44、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要求:(1)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2)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3) 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有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4) 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5)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6)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三方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7)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的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按本办法的第八条重新审核。(8) 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9) 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45、 开挖深度超过3米(含3米)或者虽未超过3米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负责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属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46、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范围的基坑工程是: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47、 所谓高支模系统是指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高度超过8米或者搭设跨度超过18米,或者施工总负荷大于15千牛/平米,或者集中线荷载大于20千牛/米的模板支撑系统。48、 多选、全选高支模系统专项施工方案,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1) 专家组成员(2)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3) 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4) 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5) 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49、 死记施工单位根据专家组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三方批准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50、 高支模系统应在搭设前,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对需要处理或者加固的地基、基础进行验收,并留存记录。51、 高支模系统应在搭设完成后,由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验收。52、 监理单位对高支模系统的搭设、拆除及混凝土浇筑实施巡视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当责令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拒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监理发现施工单位有问题,要向建设单位甲方报告)53、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监督机构应将高支模系统作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重点,加强对方案审核论证、验收、检查、监控程序的监督。54、 2004年3月19日,江苏省建设厅印发的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要求,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购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检验检测及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这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所有活动都要遵守该规定)55、 2008年1月28日,国家建设部发布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有建设部管理)56、 江苏省实行的建筑起重机械等级包括产权登记、使用登记和使用登记注销,俗称“二登记一注销”。57、 记住时间凡列入使用登记范围的建筑起重机械自安装研修或安装质量监督检验合格之日起30日内,使用单位必须到工程所在地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取得登记证。58、 民用建筑外保温财力的燃烧性能宜为A级,而且不应低于B2级。建筑外墙的装饰层,除采用涂料外,应采用不燃材料。由于临时性居住建筑的金属夹苡复合板材,其芯材应当采用不燃或者难燃保温材料。59、 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厂固定动火作业场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米。60、 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当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61、 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62、 临时用房建筑面积之和1000平米面积5000平米。63、 在建工程体积(单体)24米建筑高度50米或30000立方米体积50000立方米,消火栓用水量为10升/秒。64、 在建工程体积(单体)体积30000立方米,消火栓用水量为20升/秒。65、 裸露的可燃材料商严禁直接进行动火作业。66、 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严禁明火。67、 储装气体罐瓶及其附件应合格、完好和有效;严禁使用减压器及其他附件缺损的氧气瓶,严禁使用乙炔专用减压器、回火防止器及其他附件缺损的乙炔瓶。68、 建筑施工企业在进行市政工程和废弃的工业厂区建筑物及地下管网拆除施工应当做好有毒有害气体的预防工作和致害时的救护工作。69、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对施工作业的负责人、现场安全人员和施工作业人员进行有毒有害气体防范知识的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从事有毒有害气体作业场所的施工作业。70、 常识江苏省城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主要规范拆除实施单位的主体资格、拆除的程序及拆除的安全防护措施等。71、 建筑施工现场包括施工区、办公区和生活区。72、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器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空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73、 国家规定的安全色有红、蓝、黄、绿四种颜色。红色禁止、停止(也表示防火)蓝色指令或必须遵守的规定黄色警告、注意绿色提示安全状态、通行74、 多选安全标志根据使用目的,可以分为9种:(1)防火标志;(2)禁止标志;(3)、危险标志;(4)注意标志;(5)救护标志;(6)小心标志。75、 掌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制定施工现场正确使用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色的管理规定,对使用部位、内容做具体要求,明确相应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确定监督检查的方法。76、 正确使用安全帽:施工企业要购置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帽,要监督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正确佩戴安全帽,尤其是必须系紧下颚系带,防止安全帽坠落失去防护作用。77、 安全网:是防止坠落伤害的一种劳动保护用品,是为了防止高空作业的人或者处于高处作业面的物体发生坠落时避免伤害事故的发生。78、 安全网的类型不同,防范的目的和使用要求不同,在使用中不得混用。79、 安全带又称“救命绳”,使用安全带应做到垂直悬挂,高挂低用较为安全。不宜低挂高用;不应将绳打结使用,以免绳结受力后剪断;不应将挂钩直接挂在不牢固物和挂在非金属绳上,防止绳被割断。80、 对空洞口(水平孔洞短边尺寸大于2.5厘米的,竖向孔洞下边沿至楼板或底面低于80厘米的)都要进行防护。81、 施工现场中,工作面边沿无防护设施或围护设施高度低于80厘米时,都要按照规定搭设临时防护栏杆,栏杆搭设应当符合规范要求。82、 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的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财),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适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83、 绿色施工是指工程建设中,在保证质量、安全灯基本要求的前提下,通过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最大限度的节约资源与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实现四节一环保的施工活动。84、 多选绿色施工总体框架由施工管理、环境保护、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能与能源利用、节地与施工用地保护六个方面组成。85、 水污染控制:(1) 在施工现场应针对不同的污水,设置相应的处理设施,如沉淀池、隔油池、化粪池等。(2) 保护地下水环境,采用隔水性能叫好的边坡支护技术。在缺水地区或地下水位持续下降的地区,基坑降水尽可能少的抽取地下水,当基坑开挖抽水量大于50万立方米时,应进行地下水回灌,并避免地下水被污染。86、 建筑垃圾控制:(1) 制定建筑垃圾减量化计划,如住宅建筑,每万平方米的建筑垃圾不宜超过400吨。(2) 加强建筑垃圾的回收再利用,力争建筑垃圾的再利用和回收率达到30%,建筑物拆除产生的废弃物的再利用率和回收率大于40%。对于碎石类、土石方类建筑垃圾,可采用地基填埋、铺路等方式提高再利用率,力争再利用率大于50%。(3) 了解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封闭式垃圾容器,施工场地生活垃圾实行袋装化,及时清运。87、 地下设施、文物和资源保护(1) 施工前应当调查清楚地下各种设施,做好保护计划,保证施工场地周边的各类管道、管线、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运行。(2) 施工过程中,一旦发现文物,应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并通知文物部门并协助做好工作。(3) 避让、保护施工厂区及周边的古树名木。存在问题的选择题强记临边洞口管理的要求有 A C E 。(多选题)A、 对水平孔洞短边尺寸大于2.5cm的要进行防护B、 对水平孔洞短边尺寸大于2.0cm的要进行防护C、 对竖向孔洞高度大于75cm的要进行防护D、 对竖向孔洞高度大于65cm的要进行防护E、 工作面边沿无防护设施或者围栏设施高度低于85cm时,都要按照规定搭设临边防护栏杆,栏杆搭设应符合规范要求1、 “三大规程”包括1956年5月25日发布的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2、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是多年安全生产工作经验的总结。3、 “五大高危行业”包括矿山生产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4、 1998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颁布实施,是中国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走上法制化的标志。5、 我国安全生产的理论经历了4个发展阶段:(1)劳动保护和工伤事故理论阶段;(2)事故致因与事故预防的初级阶段;(3)安全科学理论的初级阶段;(4)现阶段,安全科学理论发展阶段。6、 1992年11月1日,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科学分类与代码中,将安全科学技术的发展列为一级学科。7、 在德国,职工保险是强制性的。8、 在德国,重大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以资产所有者为主,调查组由保险公司、行业协会、技术监督部门、企业负责人一级政府有关部门组成。在一般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上,采取了重对策,轻处罚的原则。9、 美国要求雇员的宣誓是“我们永远将安全放在第一位”,同时宣传“公司的利益就是安全第一”。美国田纳西流域管理局安全方针明确指出:“可接受的安全业绩是雇佣的条件之一。”有的公司甚至提出了“安全第一、质量第二”的口号。10、 安全生产的概念: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为保证人身健康与生命安全,保证财产不受损失,确保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进步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和行动的总称。11、 安全生产的意义:我们应从理论、政治、经济、伦理和社会影响等不同角度来理解安全生产,从而进一步搞好安全生产工作。12、 重点劳动保护的对象是从事生产的劳动者。13、 劳动保护:是依靠科学技术和管理,采取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消除生产过程中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的不良环境、不安全设备和设施、不安全环境、不安全场所和不安全行为,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的总称。14、 管理的概念:管理是指管理的主体采用一定的方式、方法作用于客体,使其朝着一定的目标发展所进行的活动。15、 管理的四个基本要素:(1) 管理的主体即管理者(2) 管理的客体即被管理的对象(3) 管理的手段及管理的方式方法(4) 管理的目的这四个要素回答了谁来管、管什么、怎么管和为什么管等管理的基本问题。16、 管理的基本特征:(1) 管理是一种社会现象(2) 管理的“载体”就是“组织”(3) 管理具有一定的任务和职能(4) 管理的核心是处理各种人际关系(5) 管理的本质是创新17、 安全生产管理的概念:通常是指管理者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的决策、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等一系列活动,实现生产过程中人与机器、物料、环境的和谐,达到安全生产的目标。18、 现已逐步形成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企业全面负责、群众监督参与、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19、 企业负责是安全生产管理体制的基础,企业是安全生产管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20、 2010年7月19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提出了安全生产管理重心下移到企业的管理思路。(提出了思路)21、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22、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企业安全生产职责和义务主要由13项内容(见P13)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所确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第一项规则就是生产经营单位只有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才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这是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24、 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原理(1)封闭原理是指任何一个系统内的管理手段必须构成一个连续封闭的回路,才能形成有效的管理运动。一个有效的现代管理系统,必须是一个封闭系统,而且为使系统运转状态良好,可以采用多级闭环反馈系统。(2)人本原理:是指管理以人为本体,以调动人的积极性为根本,人即是管理的主体,同时又是管理的客体,其核心是如何调动人的积极性。(3)能级原理:是指管理系统必须是由若干分别具有不同能量的不同层次有规律地组合而成。在实际管理中如决策层、执行层、操作层就体现能级原理。人们常说的人尽其才、各尽所能、责权利的统一等都是利用了能级原理。(4)动力原理:是指管理要有强大的动力,要正确运动动力,使管理运动持续而有效的进行下去。(5)激励原则:就是用科学的手段,激发人的内在潜力,充分发挥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25、我国安全生产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管理要求。26、安全生产的原则:(1)安全生产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是国家和企业安全生产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2)“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这是企业各级领导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坚持的原则。(3)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原则。是指企业全体员工(包括管理人员含高级管理层、农民工、临时工)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专业知识,以及安全生产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4)“三不伤害”原则: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注意前后顺序)(5)“四不放过”原则。是指发生安全事故后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有关领导和责任者没有追究责任不放过。(6)“五同时”原则。是指企业生产组织及领导者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经营工作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把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到每一个生产组织管理环节中去。27、安全生产管理三大基本措施:(1)安全技术措施。即通过安全设施、安全设备、安全装置、安全检测和监测、防护用品等安全工程与技术硬件的投入,实现技术系统的本质安全化。(2)安全教育措施(3)安全管理措施。通过立法、监督、监察、检查等管理方式,保障技术条件和环境达标,以及人员的行为规范,以实现安全生产的目的。28、积极开展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技术操作规程编修工作,制定了江苏省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技术操作规程,共计26个分册。于2007年7月1日实行。29、建筑行业安全责任事故起数频率第一,死亡第二。30、建筑施工企业应转变观念,高度重视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把年富力强、具有丰富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工作能力的优秀人员选派到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岗位。31、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选拔应有如下三个基本方面:(1)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心(2)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理论水平(3)具有良好的身体体魄32、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职责分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施工项目部专职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职责。(二者的职责不同,注意区分)33、对施工现场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越级报告或直接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34、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要点:(1)安全生产知识考核(2)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35、安全生产业绩:自考核之日起,所在企业或项目一年内未发生由其承担主要责任的死亡事故。判断题36、法的渊源:一般是指形式意义上的,由不同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因而具有不同法律效力或者法律地位的各种类型的规范性文件在总称。我国法的渊源主要由各种成文法构成,即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所构成。37、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38、宪法的特点:(1)宪法有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通过和修改,并由全国人大发布公告实施。(2)宪法规定的是社会、国家的最根本的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的组织等重大问题。(3)宪法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宪法是制定其他一切法律、法规的根据和基础,一切法律、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制定,都必须依照宪法所确定的原则,基本精神,不得与宪法的规定相抵触,否则一律无效。39、狭义的法律,是专指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40、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分为基本法律和非基本法律两类。41、基本法律是有全国人大制定的,如刑法、民法、诉讼法以及有关国家机构的组织法等法律。42、非基本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43、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其法律地位仅次于宪法和法律,但高于地方性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国务院有权改变和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44、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以及其常委会。江苏省批准的较大市有无锡、徐州、苏州三市。(包括省会南京)45、行政规章:是指特定的行政机关根据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行政规章具有法的属性,属于法的范畴,具有法的普遍性、规范性和强制性等特点。具有普遍约束力。46、行政规章分为二类:部委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47、国际条约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不属于我国国内法的范畴,但经我国政府签订、加入、承认的国际条约对于我国国内的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和公民也有约束力,也是我国的一种法的渊源。48、1988年6月20日,在日内瓦举行的国际劳工组织大会通过的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就是国际条约的一种。49、 根据法律规范本身的特点进行分类:(1) 强制性规范。又称命令性规范,是指对于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十分明确,而且必须履行,不允许人们以任何方式变更和违反的法律规定。(2) 禁止性规范(3) 授权性规范。是指授予公民、公职人员、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有权自己做出某种行为,或者要求他人做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4) 任意性规范(5) 保护性规范、制裁性规范和奖励性规范50、 授予公民的、法人的权利的行使与否,决定权在于主体本身,由他们自行解决,法律不予干涉,而授权于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权力,是法定的职权,具有义务性,一般情况必须履行,否则就是违法和失职。51、 法律规范的效力:是指法律法规生效的范围,它一般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法律规范的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52、 时间效力又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即生效时间、失效时间和溯及力问题。53、 法律规范对人的效力,这里的“人”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即包括中国人、也包括外国人。54、 法律责任是违宪责任、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的总称。55、 法律责任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56、 广义的法律责任与法律义务同义,如每个公民都有遵守法律的责任,人民法院有责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等等。57、 狭义的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58、 法律责任的认定,首先是将违法构成的要件作为归责基础,必须从它的行为主观、客观等方面分析和考虑,没有违法行为的存在,就谈不上追究法律责任。59、 认定法律责任,必须坚持以下原则:(1) 责任法定原则。法律责任必须在法律上有明确的、具体的规定。(2) 责任自负原则。法律责任是针对违法者的行为而设定的。只能限于违法者本人,不能株连其亲属或其他人。(请区别连带责任)(3) 法律责任与违法行为相适应原则。(4) 责任平等原则。60、 在法律责任认定时,有几种特殊原则需要注意:(1) 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是指不以主观过错的存在为必要条件而认定的责任,承担这种责任不必考虑行为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如果已改遵守过错原则,就会导致受害人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和补偿,也不利于从事高危险业务的人增强责任感。无过错原则仅适用于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2) 连带责任。一般来说,追究法律责任必须坚持责任自负原则。但,这并不能排除在民法和行政法的某些特殊情况下,允许有连带责任或者责任转移的存在。61、 法律责任的种类(1) 违宪责任(2) 行政责任。主要由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拘留等七种。行政处分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查看、开除等形式。(3) 刑事责任。是指由于犯罪行为而承担的法律责任。是法律责任中性质最为严重、制裁最为严厉的一种。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4) 民事责任。是指由于违反民事法律、违约或者由于民法规定所应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可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违约责任是指行为人不履行合同义务而承担的责任;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侵犯国家、集体和公民的财产权利以及侵犯法人名称和自然人的人身权时所应承担的责任。(5) 民事责任承担形式:包括停止侵权、排除妨碍、消除危险;退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做、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61、 虽然违法者事实上违反了法律,并且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条件,但由于法律规定的某些主观条件或客观条件,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法律责任。免除法律责任与“责任”或“不负责任”不同,免除法律责任以法律责任的存在为前提,而“无责任”或“不负责任”则是指虽然行为人违反了法律,但由于不具备法律上应负法律责任的条件,故没有或不承担法律责任。62、 免除法律责任的情况主要由以下几种:(1) 时效免责。违反法律的行为超过一定的期限后,就不再追究法律责任。(2) 不诉免责(3) 自首、立功免责(4) 补救免责(5) 协议免责。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协议的免责。63、 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违反行政法的规定或因行政法的规定而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政处罚,二是行政处分。64、 行政处罚是一种实施法律制裁的行政执法活动,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批评教育,对被处罚的对象而言,则是因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的一种具有惩罚性的法律责任。65、 行政处罚的特点:(1) 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具有法定职权的行政主体。(2) 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违反行政法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3) 行政处罚在惩罚性质上属于行政制裁。因此它的惩罚性是轻于刑事处罚的,如限制人身自由的最高期限只有15天。66、 了解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它贯穿于行政处罚的全过程。(1) 处罚法定原则(2) 公正、公开原则(3) 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4) 纠正违法原则(5) 一事不再罚原则。对一个违法对象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依据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6) 行政处罚不能以行政处罚取代民事制裁和刑事制裁。(7) 不予处罚原则(8)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原则(9) 从重处罚原则(10) 分别处罚原则(11) 追诉时效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追诉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这就是追诉时效的规定。67、 重点把握行政处罚的种类有7类:(1) 警告。是行政主体对违法行为人的告诫和谴责,它应以书面形式做出,并向本人宣布和送达。警告不是简单、随便的口头批评。(口头警告不算行政处罚)(2) 罚款。是行政主体科以违法相对人承担金钱给付义务,并令其在一定期限内交纳的处罚形式。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同一违法行为只能给予一次罚款。(3) 没收非法财物。是行政主体剥夺相对人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如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违禁物品以及其他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等等。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主体剥夺违法人因违法行为而获得的非法金钱收入,如违法经营所获得的非法利润。(4) 责令停产停业。(5) 暂扣许可证和执照。是行政主体对待有许可证和执照能从事该类活动的相对人,因其有违法行为而在一定期限内暂行扣押其执照和许可证,使之暂时失去从事该类活动资格的处罚。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是行政主体对待有许可证和执照能从事该类活动的相对人,永久性地取消其许可证和执照,使其不再具有从事该类活动资格的处罚。(请注意二者之间的区别和关系)(6) 拘留。即1日以上,15日以下。行政拘留只能有公安机关实施。(7) 除上述行政处罚种类之外,行政处罚法还确认,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都属于合法有效的处罚种类。68、 行政处罚的程序:(1) 简易程序。是当场实施处罚的一种简便程序,这种程序手续简单、时间快、效率较高,但只能针对案情简单、清楚、处罚较轻的违法案件。(2) 普通程序。是对一般违法案件实施处罚的基本程序。必须经过立案调查、行政处罚前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法定程序。这种程序手续相对严格、完整,适用广泛。(3) 听证程序。它不是一种与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并列的独立、完整的行政处罚程序,而只是普通程序中的一道环节。(不具有完整性)(4) 执行程序。是行政机关对应受罚人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处罚决定的程序活动。在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执行当场收缴罚款程序时,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同一印制的罚款收据。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69、 各级建设行政主观部门对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70、 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要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71、 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率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圆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先限期整改,不改的再罚)(1) 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2)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违反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72、 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率的规定(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73、 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74、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主要负责人自刑法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75、 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6、 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77、 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元万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染的和毛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78、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79、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东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条:(1) 在12个月内,同一企业同一项目被两次责令停止施工的(2) 在12个月内,统一企业在同一市、县内三个项目被责令停止施工的(3) 施工企业承建工程经责令停止施工后,整改仍达不到要求或拒不停工整改的80、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东台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1) 发生一般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60天(2) 发生较大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90天(3) 发生重大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90-120天(4) 处罚暂扣时限超过120日的,吊销生产许可证。(第十五条内容)81、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凡有(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82、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2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生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83、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4、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 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2) 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3) 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4)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85、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86、 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1) 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的(2)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3)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87、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恶劣”:(1) 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的(2)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的(3) 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88、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资格证书:(1) 持证人弄虚作假骗取资格证书或者办理延期符合手续的(2) 考核发证机关工作人员违法核发资格证书的(3) 考核发证机关规定应当撤销资格证书的请他情形89、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资格证:(1) 依法不予延期的(2) 持证人逾期未申请办理延期符合手续的(3) 持证人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4) 考核发证机关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90、 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核心内容就是安全生产条件。该条例提出的安全生产条件有十三项。91、 安全生产条件绝大多数属于人为因素,且为诸多人为因素的组合。92、 国务院颁发实行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提出的13项安全生产条件中,85%是与人的安全行为因素有关的条件。有关研究表明,生产安全事故与人有关的因素为88%,与物有关的为10%。93、 国家建设部根据建筑施工企业管理的特点,确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共计12项。94、 安全生产条件的7个特征:(1) 人为性(2) 前置性(3) 充分性。即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一定发生事故。(4) 约束性(5) 动态性(6) 可控性(7) 均衡性95、 安全生产条件评价是安全生产许可制度衍生出的管理手段。安全生产条件的评价不同于其他方面的安全生产评价,最大的特点是对人的安全行为评价和动态监督。96、 2006年6月14日实施的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条件评价规范,基本满足了安全生产许可管理制度有关安全生产条件评价的要求。97、 基本评价方式共有3种,分别是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评价、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评价和安全生产条件综合评价。98、 安全生产条件评价的方法主要有:了解(1) 逐项评价。评价采用12项安全生产条件逐项评价的方式进行。(2) 逐项分解,全面涵盖(3) 定性评价,定量评分根据以上做出的定性评价结果,评价人员分别打出各评分项目的定量评分的分值,这些分值分别在评分标准中给出。99、 评价等级,由各评价表及评价组合表的评价参数综合确定,分为I、II、III、IV、V五个等级。100、 五个等级的定性评价结论(1) I级:条件完善(2) II级:条件比较完善(3) III级:基本符合,但需要进一步改进(4) IV级:条件不符合(5) V级:严重不符合101、 事故特征:(1) 因果性(2) 随机性(3) 潜伏性。生产活动中,某些企业较长时间内未发生伤亡事故,就会麻痹大意,就会忽视事故的潜伏性。特别重大事故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1亿元以上损失重大事故10人-30人死亡或50人-100人重伤5000万-1亿元较大事故3-10人死亡或10-50人重伤1000万-5000万元一般事故3人以下死亡10以下重伤1000万元以下(4) 可预防性102、2007年4月9日,国务院颁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按人员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可划分为4个等级:以上等级事故中的“以上”包括本数,所谓的“以下”不包括本数103、 高处坠落、坍塌、物体打击、机械伤害(包括起重伤害)、触电等事故,为建筑业最常发生的事故,占事故总数的85%以上,成为“五大伤害”。104、 触电后1分钟开始救治者,90%有良好效果;6分钟内开始施救者,50%可能复苏成功;12分钟以后施救者,很少有救活的可能性。105、 了解触电事故的急救方法:人工呼吸法和胸外心脏挤压法106、 烧伤包括热烧伤、化学烧伤和电烧伤107、 了解出血救护:动脉出血,血液色泽鲜红,血流压力大,血流方向由近心段流向远心段,必须用指压动脉或用弹性止血带。108、 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的范围:适用于一切建筑活动。109、 一定掌握“起重机械”一词指任何用语升降人员或者装载物的固定或活动机械。(记住,缺一不可)110、 脚手架和梯子:(1) 当无法在地面或地面上方或建筑物的一个部分或其他固定结构上安全操作时,应提供并保持安全可靠的脚手架,或其他符合同样要求的设施。(2) 在进入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的高架工作岗位时,应提供适用作业的优质梯子,并应对其予以适当固定以防止因疏忽而移动。(3) 一切脚手架和梯子应按照国家法律和条例建造和使用(4) 脚手架应按国家法律和条例规定的情况和时间由主管人员进行检查。(一定是由主管人员)111、 所有土方和材料搬运的设备和运载工具均应:(1) 设计和制造良好并尽可能考虑到工程生理学原理。(是尽可能,不是必须)(2) 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3) 使用得当(4) 由按照国家法律或条例经过适当培训的工人操作112、 固定装置、机械、设备和手用工具,如属适应,应由制造商或雇主以使用者能看懂的方式提供适当的安全使用说明。113、 带有压力的装置或者设备应由主管人员按国家法律或条例规定的情况和时间进行检查测试。114、 高空包括屋顶作业:(1) 如何预防危险属必要,或工程的高度或坡度超过国家法律或条例规定,应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工人、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材料坠落(2) 如工人需要以易碎材料覆盖的屋顶或其近旁或其他易于坠落的平面上工作,应采取预防措施纺织工人无意中踏上易碎材料或从易碎材料处坠落。115、 构架和模板:构架和构建、模板、临时支架和支撑的架设只能在主管人员监督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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