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室内消火栓系统检验规程1 总则 1.1 为了保证我公司维保的项目室内消火栓系统持续正常有效运行,确保关键时刻发挥其应有作用,参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制定本规程。 1.2 本规程规定了建筑工程室内消火栓系统检验的一般规定、检验项目及分类、技术要求、检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1.3 本规程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室内消火栓系统安装质量的检验评定。本规程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有爆炸危险场所室内消火栓系统的检验评定。 2分类根据被检项目在整个室内消火栓系统中,对系统运行所起作用的重要程度确定分类。 A类项(关键项):系指直接关系到室内消火栓系统运行功能和可能对人身安全造成危害的项目。 B类项(主要项):系指对室内消火栓系统工程质量有重要影响,可能间接影响室内消火栓系统功能的项目。 C类项(一般项):系指对室内消火栓系统工程质量有轻微影响,消防规范、标准中规定需要检验的项目。 3、检验项目及分类 3.1 消防供水系统 3.1.1 消防水池 3.1.1.1 有效容积 A 3.1.1.2 补水时间 B 3.1.1.3 设置方式 C 3.1.1.4 合用水池 B 3.1.1.5 防冻设施 A 3.1.1.6 水池施工 a) 溢流管、泄水管 B b) 防水套管、柔性接头 C 3.1.2 高位水箱 A 3.1.2.1 设置 B3.1.2.2 储水量 A 3.1.2.3 合用水箱 B 3.1.2.4 增压设施 B 3.1.2.5 水箱安装 a) 溢流管、泄水管 B b) 通道、距离 C c) 连接方式 C 3.1.3 天然水源 A 3.1.4 系统流量、压力 A 3.1.5 消防水泵房 3.1.5.1 设置 B 3.1.5.2 供水管数量 B 3.1.5.3 备用动力 A 3.1.5.4 通讯设备 C 3.1.5.5 消防应急照明 C 3.1.6 消防水泵 3.1.6.1 检验报告 A 3.1.6.2 产品标志 C 3.1.6.3 工作泵设置 A 3.1.6.4 备用泵设置 A 3.1.6.5 吸水方式 B 3.1.6.6 吸水管数量 B 3.1.6.7 吸水管安装 B 3.1.6.8 水泵出水管 B 3.1.6.9 投入运行时间 A 3.1.7 稳压装置 3.1.7.1 稳压泵 a) 检验报告及产品标志 A b) 备用泵 B c) 出水量 B 3.1.7.2 消防气压给水设备 a) 检验报告及产品标志 A b) 气压罐 B c) 安装 C 3.1.8 消防水泵接合器 3.1.8.1 生产许可证及检验报告 A 3.1.8.2 产品标志 C 3.1.8.3 设置数量 A 3.1.8.4 安装要求 a) 安装位置 C b) 固定标志 C c) 井壁砌筑 C 3.2 消火栓箱 3.2.1 检验报告及合格证 A 3.2.2 外观 C 3.2.3 标志 C 3.2.4 箱门 C 3.2.5 栓箱组件 3.2.5.1 室内消火栓 a) 设置 A b) 生产许可证及检验报告 A c) 外观标志 C d) 型号规格 B e) 阀杆材料及升降性能 A f) 栓口朝向 Cg) 栓口距地面高度 C 3.2.5.2 消防水枪 a) 生产许可证及检验报告 A b) 外观、标志 C c) 喷嘴口径 B d) 喷射性能 B 3.2.5.3 消防水带 a) 生产许可证及检验报告 A b) 外观、标志 C c) 型号规格 B 3.2.5.4 消防接口 a) 生产许可证及检验报告 A b) 外观、标志 C 3.2.5.5 消防水喉 a) 检验报告 A b) 外观、标志 C c) 喷射性能 B 3.3 消火栓按钮 3.3.1 设置 A 3.3.2 检验报告 A 3.3.3 显示功能 C 3.3.4 控制功能 A 3.4 消火栓管网 3.4.1 室内消防给水管网设置 A 3.4.2 消火栓系统与生活、生产用水系统 A 3.4.3 消火栓系统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A 3.4.4 消防竖管 B 3.4.5 消防阀门 A 3.4.6 管道色标 C 3.5 消火栓给水系统综合性能 3.5.1 室内消火栓栓口压力 3.5.1.1 静水压力 A 3.5.1.2 出水压力 A 3.5.2 最不利点消火栓性能 3.5.2.1 静水压力 A 3.5.2.2 充实水柱 A 3.5.3 检查用消火栓的设置位置 B 3.6 室内消火栓系统联动试验 A 4 技术要求及检验方法 4.1 消防供水系统 4.1.1 消防水池 4.1.1.1 有效容积技术要求:当室外给水管网能保证室外消防用水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的要求;当室外给水管网不能保证室外消防用水量,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和室外消防用水量不足部分总和的要求。在火灾情况下能保证连续补水时,消防水池的容量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补充的水量高层建筑群可共用消防水池和消防泵房。消防水池容量应按消防用量最大的一幢高层建筑计算。检验方法:查看设计资料,用通用量具测量消防水池的容积。 4.1.1.2 补水时间技术要求:消防水池的补水时间不宜超过48h。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核实补水方式及补水时间。 4.1.1.3 设置方式技术要求:消防水池的总容量超过500m3时,应分成2个独立使用的消防水池。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并实地查看。 4.1.1.4 合用水池技术要求:消防用水生产、生活用水合并的水池,应有确保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设施。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并实地查看 4.1.1.5 防冻设施技术要求: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应采用防止因冰冻影响储水量或中断供水的措施。检验方法:目测,并查看有关设计资料。 4.1.1.6 水池施工 a)溢流管、泄水管技术要求:消防水池应按设计要求安装溢流管、泄水管,并不得与生产或生活用水的排水系统直接相连。 b)防水套管、柔性接头技术要求:管道穿过钢混凝土消防水池时,应加设防水套管;对有振动的管道应加设柔性接头。检测方法:目测并查看施工记录。 4.1.2 高位水箱 4.1.2.1 设置技术要求: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应设依靠重力供水的高位消防水箱。其供水压力应满足供水不利楼层和部位的消火栓压力。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并实地查看。 4.1.2.2 储水量技术要求:一类公共建筑高位水箱的储水量不应小于18m3;二类公共建筑和一类居住建筑不应小于12m3住建筑不应小于6m3。检验方法:用通用量具测量并计算。 4.1.2.3 合用水箱 技术要求:消防用水与其它用水合并的水箱,应有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设施。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并实地查看。 4.1.2.4 增压设施技术要求:当高位消防水箱压力不能满足高层建筑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要求时,应设增压设施。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并实地查年看。 4.1.2.5 水箱安装 a)溢流管、泄水管技术要求:消防水箱应按设计要求安装溢流管、泄水管,并不得与生产或生活用水的排水系统直接相连。 b)通道、距离技术要求:消防水箱的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且水箱间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小于1m,钢板水管四周检查通道宽度不应小于0.7m,水箱顶部至建筑结构最低点的净距不应小于0.6m。 c)连接方式技术要求:进水管和出水管的接头与钢板消防水箱的连接应采用焊接,焊接处应作防锈处理。检验方法:目测并用通用量具测量。 4.1.3 天然水源技术要求:当采用天然水源作系统供水源时,其水量、水质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有枯水期最低水位时确保消防用水量的技术措施。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 4.1.4系统流量、压力技术要求:系统的流量、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检验方法:查阅设超高频资料,并查看未端放水试验记录。 4.1.5消防水泵房 4.1.5.1 设置技术要求:独立设置的消防水泵房,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在高层建筑内设置消防水泵房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设甲级防火门。当消防水泵房设在首层时,其出口宜直通室外;当设在地下或其它楼层,其出口应直通安全出口。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并实地查看。 4.1.5.2供水管数量技术要求:消防水泵房应设不少于两条的出水管直接与环状管网连接,当其中一条出水管检修时,其余的出水管应仍能供应全部用水量。出水管上应设检查用的放水阀门。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实地查看。 4.1.5.3 备用动力技术要求:设有备用泵的消防泵站或泵房,应设备用动力。若采用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有困难时,可采用内燃机作动力。消防水泵与动力机械应直接连接。且设有主、备电源自动切换装置。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并查看备用动力的连接情况及运行记录。 4.1.5.4 通讯设备技术要求:消防水泵房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分机。检验方法:目测并做通话试验。 4.1.5.5 消防应急照明技术要求:消防水泵就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应急照明灯具宜设在墙面上或顶棚上,其最低照度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检验方法:目测并用照度计测量其照度。 4.1.6 消防水泵 4.1.6.1检验报告技术要求:消防水泵应是经国家法定检验中心检测合格的产品。其型号、规格符合设计要求,有出厂合格证和安装使用说明书。检验方法:查看检测报告等有关资料。 4.1.6.2 产品标志技术要求:在消防水泵的明显部位应设有耐久性的铭牌标志,标明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流量、扬程、功率、制造厂名称或商标、出厂日期等内容。检验方法:目测 4.1.6.3 工作泵设置技术要求: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与室内消火栓系统宜分别设置供水泵,其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并实地查看供水泵的设置情况。 4.1.6.4 备用泵设置技术要求:系统的供水泵应设备用泵,其工作能力不应小于其中最大一台工作泵。按二级负荷供电的建筑,宜采用柴油机作备用泵。柴油机与供水泵应直接连接。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并实地查看备用泵的设置情况和工况。4.1.6.5 吸水方式 DB21/T1206-2000 技术要求:消防水泵采用自灌式吸水,其吸水管上应设阀门,阀门的直径不应小于消防水泵吸水口直径,且不应采用蝶阀。检验方法:目测 4.1.6.6 吸水管数量技术要求:每组消防水泵的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损坏时,其余的吸水管仍能通过全部用水量。检验方法:目测,并查看有关设计资料。 4.1.6.7吸水管安装技术要求:吸水管水平管段上不应有气囊和漏气现象。当消防水泵和消防水池位于独立的两个基础上,且互为刚性连接时,吸水管上就加设柔性连接管。检验方法:目测 4.1.6.8水泵出水管技术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消防水泵的出水管上应安装止回阀和压力表,并应安装检查和试水用的65mm放水阀门。消防水泵泵组的总出水管口上还应安装压力表和泄压阀。安装压力表时应加设缓冲装置,压力表和缓冲装置之间应安装旋塞,压力表量程应为工作压力的22.5倍数。当出水管上安装闸阀时应锁定在常开位置。检验方法:目测,并用通用量具测量放水阀门的直径。 4.1.6.9 投入运行时间技术要求:以自动或手动方式启动消防水泵时,消防水泵应在5mm内投入正常运行;以备用电源切换时,消防水泵应在1.5min内投入正常运行。检验方法:模拟火灾报警信号,观察消防水泵动作情况。切换到备用电源,记录水泵动作时间。 4.1.7 稳压装置 4.1.7.1稳压泵 a)检验报告及产品标志技术要求:稳压泵应是经国家法定检验部门检测合格产品,其型号规格符合设计要求,铭牌标志清晰,有出厂合格证及产品安装使用说明书。 检验方法:查看检验报告、产品铭牌标志及有关资料。 b)备用泵技术要求:气压给水设备的稳压泵,应设备用泵,其工作能力不应小于其中最大一台工作泵。检验方法:查看备用泵设置情况及工况。 c)出水量技术要求:稳压泵的出水量,对消火栓系统不应大于5L/s,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应大于1L/s。检验方法:查看稳压泵的技术参数是否符合要求。 4.1.7.2 消防气压给水设备 a)检验报告及产品标志技术要求:消防气压给水设备应是经国家消防检验中心检测合格的产品。其型号、规格符合设计要求,铭牌标志清晰,有出厂合格证和安装使用说明书。检验方法:查看检验报告等有关资料,检查设备上是否有铭牌标志。 b)气压罐技术要求:消防气压给水设备的气压罐,其容积、气压、水位及工作压力就符合设计要求。气压水罐的调节水量宜为450L。检验方法:目测并查看气压罐的技术参数是否符合要求。 c)安装技术要求:消防气压给水设备安装位置、进水管及出水管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时其周应设检修通道,其宽度不应小于0.7m,消防气压给水设备顶部至楼板或梁底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1.0m。检验方法:目测,用爱用量具测量其宽度和距离。 4.1.8 消防水泵接合器 4.1.8.1 生产许可证及检验报告技术要求:消防水泵接合器应是经国家消防检验中心检测合格并已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其型号、规格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查看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等有关资料。 4.1.8.2 产品标志技术要求:在消防水泵接合器的明显部位应设有耐久性标志,标明: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生产厂名或商标、制造日期、生产许可证编号等。检验方法:目测 4.1.8.3 设置数量技术要求: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水泵接合器,其数量应按室内消防用水量计算确定,每个水泵接合器的流量应按10L/s15L/s计算。检验方法:按室内消防用水量核算水泵接合器的数量。 4.1.8.4 安装要求 a)安装位置技术要求:消防水泵接合器应安装在便于消防车接近的人行道或非机动车行驶地段,距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取水口的距离宜为15m40m。墙壁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其安装高度宜为1.1m,与墙面上的门、窗、孔、洞的净距离不应小于2.0m,且不应安装在玻璃墙下方;地下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安装应使进水口与井盖底面的距离不大于0.4m,且不应小于井盖的半径。消防水泵接合器进水管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检验方法:目测并用通用量具测量。 b)固定标志技术要求:地上消防水泵接合器应设置与消火栓有明显区别的固定标志;地下消防水泵接合器应采用铸有“消防水泵接合器”标志的铸铁井盖,并在附近设置指示其位置的固定标志。 c)井壁砌筑技术要求:在最高地下水位以上的地方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井时,其井壁宜采用Mu7.5级砖M5.0级水泥砂浆砌筑;在最高地下水位以下的地方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井时,其井壁宜采用Mu7.5级砖、M7.5级水泥砂浆砌筑,且井壁内,外表面应采用1:2水泥砂浆。 检验方法:目测,并查看有关施工资料。 4.2 消火栓箱 4.2.1 检验报告及合格证技术要求:所用的消火栓箱应是经国家消防检验中心检测合格的产品,并有出厂合格证. 检验方法:查看检验报告等有关资料。 4.2.2 外观技术要求:箱体应端正,不得有歪斜翘曲等现象。各表面应无凹凸不平等加工缺陷及磕碰痕迹。箱门关闭到位后,应与四周框面平齐。箱体内外表面应作防腐处理。进行涂漆防腐处理的箱体,其涂层应均匀一致,平整光亮。明装式栓箱的箱体处表涂层应色泽美观,不得有流痕、气泡、剥落等缺陷。焊接或焊点应平整均匀,焊接牢固,应无烧穿,疱瘤等焊接缺陷。检验方法:目测 4.2.3 标志技术要求:栓箱箱门正面应以直观、醒目、匀整的字体标注“消火栓”字样。字体不得小于:高100mm,宽80mm。箱门上应设置铭牌,标明:产品名称、型号、商标或厂名、生产日期等。检验方法:目测 4.2.4 箱门技术要求:栓箱应设置门锁或箱门关紧装置。设置门锁的栓箱,除箱门安装玻璃者外,均应设置箱门紧急开启的手动机构,开启操作应灵活可靠,无卡阻现象。箱门的开启角度不得小于175,箱门开启拉力得大于50N。检验方法:目测并手试,用角度器测量开启角度,用测力计测量其开启拉力。 4.2.5 栓箱组件 4.2.5.1室内消火栓 a)设置技术要求:除无可燃物的设备层外,高层建筑和裙房的各层均应设置室内消火栓。同一建筑物内应采用统一规格的消火栓、水枪、水带等。消火栓应设在走道、楼梯附近等明显易于取用的地点。消火栓的间距应保证同层任何部位有两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同时到达,且高层建筑不应大于30m,裙房不应大于50米。消防电梯间前室应设消火栓。消火栓处就有明显标志。检验方法:目测并用通用量具测量。 b)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技术要求:室内消火栓是经国家消防检验中心检测合格并已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且有出厂合格证。检验方法:查看生产许可证、检测报告等有关资料。 c)外观、标志技术要求:消火栓铸件表面应无结疤、毛刺、裂纹和缩孔等缺陷。阀体外部涂大红醇酸磁漆;内表面涂红丹酚醛防锈漆;手轮涂黑色沥青漆。外部漆膜应光滑、平整、色泽一致,无气泡、流痕、皱纹等缺陷,无明显碰划等现象。应在消火栓的阀体或阀盖上铸出型号、规格、商标或厂名(不准在阀体六方表面以凸出字形铸出)。手轮轮缘上应明显铸出表示开关方向的箭头和字样。文字、符号、图形等应直观、醒目。检验方法:目测 d)型号规格技术要求:消火栓的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其栓口直径应为65mm。检验方法:查看有关设计资料,并与产品标注的型号规格相对照。 e)阀杆材料及升降性能技术要求:消火栓阀杆的材料应为铅黄铜。装配好的室内消火栓阀杆升降应平稳、灵活,不得有卡阻和松动现象。检验方法:用磁铁响应附阀杆确定其阀杆材料。旋转消火栓手轮,检查阀杆升降情况。 f)栓口朝向技术要求:消火栓的栓口出水方向宜向下或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相垂直。检验方法:目测 g)栓口距地面高度技术要求:消火栓栓口距地面为1.1m。检验方法:用通用量具测量 4.2.5.2 消防水枪 a)生产许可证及检验报告技术要求:消防水枪应是经国家消防检验中心检测合格且已取得了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并有出厂合格证。检验方法:查看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等有关资料。 b)外观、标志技术要求:水枪表面应无结疤、裂纹及孔眼,铝制件表面需作阳级氧化处理。在水枪的明显部件应牢固标有型号、规格及厂名等标志。检验方法:目测 c)型号规格技术:消防水枪的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高层民用建筑内水枪口径不应小于19mm。检验方法:查看有关设计资料,并与产品标注的型号规格相对照。 d)喷射性能技术要求:消防水枪的工作压力和流量应符合设计要求。检验方法:查看有关设计资料,并实地测试。打开消火栓,调整工作压力,当水枪进口压力达到规定的额定工作压力0.35Mpa,且喷射稳定后,从流量计上读取其流量值。 4.2.5.3 消防水带 a)生产许可证及检验报告技术要求:消防水带应是经国家消防检验中心检测合格且已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并有出厂合格证。检验方法:查看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等有关资料。 b)外观、标志技术要求:水带编织层应编织均匀、表面整洁、无跳径、断径、跳纬、露纬及划伤。水带衬里覆盖层的厚度应均匀,表面平整光滑、无皱折等其他缺陷。水带两端应有厂名、编号、原料、公称内径、长度、设计工作压力、生产日期等标志。检验方法:目测 c)型号规格技术要求:消防水带的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其水带长度不应超过25m。检验方法:查看有关设计资料,并用通用一具测量其长度。 4.2.5.4 消防接口 a)生产许可证及检验报告技术要求:消防接口应是经国家消防检验中心检测合格且已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并有出厂合格证。其型号规格应符合高设计要求。检验方法:查看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及有关设计资料。 b)外观、标志技术要求:消防接口铸件表面应无结疤、裂纹、沙眼,加工表面应无伤痕。在接口表面醒目处应清晰地铸出:型号、规格、商标(或厂名)。检验方法:目测 4.2.5.5 消防水喉 a)检验报告及合格证技术要求:消防水喉应是经国家消防检验中心检测合格的产品,并有出厂合格证。检验方法:查看检验报告、产品合格证等。 b)外观、标志技术要求:消防水喉卷盘表面应进行耐腐蚀处理,涂漆部分的漆层应均匀。软管外表面应无破损、划伤、局部隆起。卷盘进口阀的开启和关闭方向应有明显的标志,顺时针方向为关闭。在卷盘的明显位置应标出型号、规格、商标(或厂名)、生产年月、编号等。并用文字和图形注明正确使用方法和定期检查要求。检验方法:目测 c)喷射性能技术要求:消防水喉的试验压力为0.35MPa,其流量应等于或大于35L/min。检验方法:开启消防水喉进水阀门,调节开关至开启状态,当消防水喉进口压力升至0.35MPa并稳定后,从流量计上读取其流量值。 4.3 消火栓按钮 4.3.1 设置技术要求:高层工业建筑和水箱不能满足最不利点消火栓水压要求的其它建筑,应在每个消火栓处设置直接启动消防水泵的按钮,并应有保护措施。检验方法:目测 4.3.2 检验报告技术要求:消火栓按钮应是经国家消防检验中心检测合格的产品,并有出厂合格证。检验方法:查看检验报告及合格证等有关资料。 4.3.3 功能 4.3.3.1 显示功能技术要求:消火栓按钮启动后,其指示灯应显亮,灯光为红色,在室内光线条件下,距3米远处应清晰可见检验方法:目测 4.3.3.2 控制功能技术要求:消火栓按钮启动后,应能启动消防水泵,控制室消防联动设备应收到其报警信号并显示部们位。 4.4 消火栓管网 4.4.1 室内消防给水管网设置技术要求:室内消防给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室内消防给水环状管网的进水管和区域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引入管不应少于2根,当其中1根发生故障时,其作的进水管或引入管应能保证消防用水量和水压的要求。检验方法:目测并查看有关设计资料。4.4.2 消火栓系统与生活、生产给水系统设置技术要求:一般建筑消防用水与其它用合并的管道,当其他用水达到最大流量时,应能保证消防用水量;高层建筑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应与生活、生产给水系统分开独立设置。检验方法:目测并查看有关设计资料。 4.4.3 消火栓系统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置技术要求: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分开设置。分开设置有困难时,可合用消防泵,但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报警阀前(沿水流方向),必须分开设置。检验方法:目测并查看有关设计资料。 4.4.4 消防竖管技术要求:消防竖管的布置应保证同层相邻两个消火栓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被保护范围的任何部位。每根竖管的直径应按通过的流量计算确定,全高层建筑的消防竖管直径不应小于100mm。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m2的塔式住宅,当设两根消防竖管有困难时,可设一根竖管,但必须采用双阀双口消火栓。检验方法:查阅有关设计资料,用通用量具测量其竖管直径,并实地查看。 4.4.5 消防阀门技术要求:消火栓给水管道的阀门应处于常开状态,并应有明显的启闭标志。检验方法:目测 4.4.6 管道色标技术要求:消火栓给水管道应涂红色或红色色环,以区别于其它管道。检验方法:目测 4.5 消火栓给水系统综合性能 4.5.1 室内消火栓栓口压力 4.5.1.1 静水压力技术要求:消火栓栓口的静压力不应大于0.8MPa,当大于0.8MPa时,应采取分区给水系统。4.5.1.2 出水压力技术要求:消火栓栓口出水压力大于0.5MPa时,消火栓处应设减压装置。检验方法:将带有压力表的接口接在消火栓出口上,开启消火栓阀门,观察压力表上压力值(4.5.1.14.5.1.2)。 4.5.2 最不利点消火栓性能 4.5.2.1 静水压力技术要求:当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时,最不利点消火栓静压力应不低于0.07MPa;当建筑高度超过时,应不低于0.15。 4.5.2.2 充实水柱技术要求:消火栓的充实水柱应符合设计要求,高层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时,其充实水柱应不小于10m;建筑高度超过100m时,应不小于13m。检验方法:用流量计和压力表分别测量消火栓栓口的流量和出水压力,从面确定充实水柱的长度。 4.5.3 检查用消火栓的设置位置技术要求:设有室内消火栓的高层建筑和低层建筑,其建筑为平屋顶时,宜在平屋顶上设置试验和检查用消火栓。采暖地区的高层建筑可设在顶层出口处或水箱间。检验方法:查看屋顶消火栓的设置位置,并用流量计和压力表屋顶消火栓的水压和流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4.6 室内消火栓系统联动试验技术要求:启动消火栓按钮后,消防水泵应动作,控制室消防联动设备应收到其报警信号并显示其按钮部位。最不利点处消火栓的流量,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检验方法:启动一只消火栓按钮,观察消防水泵是否动作,控制室消防联动设备是否收到报警信号并显示其按钮部位。将末端试验装置连接到管路系统最远端或最不利点的消火栓处,测量其消火栓的流量、压力是否符合设计要求。5 检验规则 5.1抽样比例、数量 5.2.1 消防水泵主、备电源切换应进行13次试验。 5.2.2 消火栓箱和消火栓按钮实际安装数量不足5个的(含5个)全检;大于5个的按20%抽检,但不得少于5个。 5.2.3 系统联动功能试验应进行12次。 5.2.4 其他项目按本规程规定进行检验。 5.3 抽样方法按上述规定抽样时,应在系统中分区、分楼层随机抽样。 5.4 判定原则:5.4.1本规程规定的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则该系统的合格。5.4.2若有A类、B类、C类项目不合格,现场修复或更换,并对不合格项加倍抽检,仍有A类项目不合格,则该系统为不合格;5.4.3若有2个以上(含2个,即10%以上)B类项目不合格,则该系统为不合格;5.4.4 C类项目不合格数超过7个(含7个,即30%以上不合格),则该系统为不合格;5.4.5 若已有1个B类项目不合格,C类项目不合格数赞美地或大于4个时,则该系统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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