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政策解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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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北京市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政策解释按照北京市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的审核以家庭为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夫妻双方分别领取特别扶助金:1、本人具有北京市户籍;2、女方1933 年 1 月 1 日(含,下同)以后出生;3、女方年满 49 周岁;4、合法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或合法生育(或收养)两个子女现存活一个;5、已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6、现存活独生子女为三级以上残疾 (含三级,下同),且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符合上述条件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160 元的特别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因丧偶或离异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年满49周岁、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符合以上其他条件的,单方申请特别扶助金。现就上述条件作如下解释。一、关于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的确认原则(一)“本人具有北京市户籍”的确定1、 以本人户口簿标注为“北京市”为准。2、 一方为本市户口,另一方为外籍(含港澳台)或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口的,本市一方符合条件的可以单方申请特别扶助金。3、 因迁移落户本市,符合条件的,从下一年度1月1日起领取特别扶助金。(二)“女方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确定1、有配偶家庭申请特别扶助的,女方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夫妻,不论男方何年出生,双方均享受特别扶助。女方1933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夫妻,不论男方何年出生,双方均不享受特别扶助。出生年月以女方身份证和户口簿载明的出生时间为准,对于从未办理过身份证或身份证与户口簿不一致的,以其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准。2、因丧偶或离异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三)“女方年满49周岁”的确定1、有配偶家庭申请特别扶助的,女方应年满49周岁,男方不受年龄限制。自女方年满49周岁的下一年度开始发放。“49周岁下一年度”的界定,即当事人享受特别扶助的前一年12月31日前度过了49周岁的生日。(如,女方1959年1月1日-12月31日出生的,该夫妻自2009年1月1日起领取。)女方超过49周岁后独生子女达三级以上残疾的,以领取第二代残疾人证确认独生子女残疾级别的下一年度为起点发放。2、因丧偶或离异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应年满49周岁申请特别扶助金。(四)“合法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或合法生育(或收养)两个子女现存活一个”的确定1、合法收养子女视同合法生育子女,计入特别扶助申请对象子女数。2、合法生育一个子女,指夫妻累计生育一个子女,且子女出生时,男女双方均达到同期法定婚龄,并在生育前办理了结婚登记。1991年6月1日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前,双方非婚生育一个子女后结婚、期间未与他人有过婚姻或生育行为的夫妻,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特别扶助政策。3、合法收养一个子女,指收养子女的行为符合同期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199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之前收养子女的,应通过户口登记能证明已形成事实父(母)子(女)关系。199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之后依法收养子女的,应有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登记证并户口登记为父(母)子(女)关系。无配偶者收养子女的,不享受特别扶助。4、合法生育(或收养)两个子女现存活一个是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或收养过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死亡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是指,1973年以来该对夫妻没有过违法生育行为,生育或收养的两个及以上子女均有相关行政部门审核批准的证明。界定夫妻生育(或收养)子女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以其生育(或收养)行为发生时,本市计划生育(或收养)相关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为依据。生育(或收养)子女时本市尚没有政策文件依据的,以其后北京市第一个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为依据。(五)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确定符合上述条件的夫妻,应出具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符合条件,没有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由其单位(无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两级出具有关子女情况的证明材料,不予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六)“现存活独生子女为三级以上残疾(含三级,下同)”的确定现存活的独生子女因病或因伤致残,经市残联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包括一级、二级、三级)。残疾级别以2009年市残联统一发放的第二代残疾人证标注的残疾等级为准。二、关于终止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的确认原则享受特别扶助政策人员的婚姻状况、子女情况、户口状况等发生变化的,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及时核实,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终止发放特别扶助金,并办理退出手续:(一) 婚姻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条件的离异或丧偶,已享受特别扶助的对象,再婚后再生育子女(含合法收养,下同)或有抚养教育关系继子女的,不再享受特别扶助。“抚养教育关系”是指夫妻离异时,法律判决或双方协议子女由其父(母)抚养,父(母)再婚时,该子女未满18周岁的,继母(父)与该继子女之间形成抚养教育关系。(二) 特别扶助对象再生育子女或子女不再符合条件的享受特别扶助的对象再生育的,不再享受特别扶助;离异或丧偶的特别扶助对象单方收养子女的,不再享受特别扶助。三级以上残疾的独生子女经治疗痊愈或伤残级别不够三级以上的,自治愈或经市残联指定医疗机构重新鉴定并确认为三级以下级别的下一年度起,其父母不再享受特别扶助。三级以上残疾的独生子女死亡的,自确认子女死亡的下一年度起,其父母退出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经本人申请,行政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转为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对象。(三) 特别扶助对象死亡的自特别扶助对象死亡下一年度退出特别扶助,其配偶符合条件的继续享受。(四) 特别扶助对象户口迁出本市的自特别扶助对象户口迁出本市的下一年度,退出特别扶助,本市户籍一方继续享受。(五) 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况审批错误、婚姻生育情况不实等,自发现当年退出特别扶助。三、关于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的申请材料(一)申请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的对象,应当提供以下基本材料1、本人及配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2、本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结婚证、历次离婚证或其他婚姻状况证明;4、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及单位或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子女状况证明(需注明当事人出生年月、婚姻情况、生育子女情况、现存子女残疾情况等);5、近期免冠一寸照片3张;6、其独生子女持有的2009年市残联统一发放的标注残疾等级的第二代残疾人证及复印件;7、其他相关证明。(二)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1、1992年4月1日之前收养子女的,需提供能证明入户且登记为父(母)子(女)关系的户口簿,现已分户或更换户口簿的,由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底档或查档证明。1992年4月1日之后依法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登记证及户口关系登记为父(母)子(女)的户口簿,现已分户的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底档或查档证明。与子女解除收养关系的,需提供解除收养关系的有效证明。2、丧偶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户口簿上死亡户口注销章)。3、一方为本市户口,另一方为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口,本市一方申请特别扶助金的,需提交外省市出具的社区居(村)委会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子女情况证明。一方为本市户口,另一方为外籍(含港澳台),本市一方申请特别扶助金的,外籍(含港澳台)一方需提交本人自述书面材料(包括个人婚育情况说明、法律责任的承担、本人签字)。四、关于申请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的特殊情况(一)关于结婚证、离婚证丢失的问题1、申请特别扶助的对象结婚证丢失的,凭档案局出具的档案记录或区(县)民政部门补发的结婚证。离婚证(或离婚协议书)丢失的,凭民政部门(或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或档案局出具的档案记录。2、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婚姻状况,以户口簿上“配偶”关系的记录为准,并提供单位或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两级证明及当事人本人的自述书面材料(包括个人情况说明、法律责任的承担、本人签字等)。(1)丧偶或夫妻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档案局无当年结婚档案记录、民政部门不补发结婚证明的;(2)离婚证(或离婚协议书)丢失,相关部门无当年档案记录查找不到其档案材料的。(二)关于再婚家庭申请特别扶助的问题1、子女三级以上残疾已享受特别扶助的对象离异或丧偶的,未再婚前继续享受特别扶助。已享受特别扶助的对象再婚后,再生育子女或与继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中止享受特别扶助。此对夫妻又离异的,原享受特别扶助的对象符合条件的重新申请。2、子女三级以上残疾还未享受特别扶助的对象,再婚后未再生育子女或未与继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在本人年满49周岁时,可以单方申请特别扶助。再婚后生育子女或与继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不享受特别扶助。3、再婚夫妻双方累计有一个子女,婚后未再生育,现子女残疾达三级以上的,其亲生父(母)及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符合条件的均享受特别扶助。再婚夫妻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婚后未再生育子女,现其中一个子女残疾达三级以上的,其亲生父(母)没有与继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符合条件的享受特别扶助,继(母)父不享受特别扶助。三级以上残疾子女的亲生父(母)与健康继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不享受特别扶助。4、再婚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婚后合法生育的第二个子女三级以上残疾的,初次生育的一方没有与继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符合条件的享受特别扶助,另一方不享受。初次生育一方与继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夫妻双方均不享受特别扶助。5、再婚夫妻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婚后未再生育子女,现其中一个子女死亡,另一个子女残疾达三级以上的,该对夫妻符合条件的享受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三)关于子女收养及解除问题1、夫妻合法收养子女后,在收养关系存续期间该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此对夫妻无其他子女的,双方可以享受特别扶助。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合法生育子女,在收养关系存续期间其中一个子女三级以上残疾的,该夫妻不享受特别扶助。2、合法收养的子女解除收养关系的,不计入养父母子女数。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又解除收养关系的,不论该子女是否达三级以上残疾,养父母不享受特别扶助。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又合法生育子女,收养的子女解除收养关系,亲生子女残疾达三级以上的夫妻,符合条件的,享受特别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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