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州技术学院附设专科进修学校学生申诉处理要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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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州技術學院附設專科進修學校學生申訴處理要點95.11.21九十五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校務會議通過一、依據:(一)依教育部八十三年四月廿五日台()訓字第二五四四號函規定訂立。(二)依教育部八十五年三月二十日台()訓一字第八五五二四三九號函規定修正。(三)依教育部八十八年七月十五日台()訓一字第八八八三五七號函規定修正。 (四) 依教育部八十八年九月廿三日台()訓一字第八八一一四四六六號函規定修正。(五)依教育部八十九年五月廿五日台()訓一字第八九六一二八號函及台()訓一字第九一四四八六號令規定修正。二、目的:基於公平、公正原則處理學生在課業、生活、獎懲上之有關事項,以確保學生之合法權益。三、組織:(一)本校為處理學生申訴案件,應成立中州技術學院附設進修專科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二)本會由學生代表四人及各系(科)教師計七人,合計十一人組成,其中本會委員不得擔任獎懲委員。(三)委員會得聘請醫學、法學、心理學、教育學、兩性問題等專家擔任諮詢顧問,任期一年。(四)學生代表由學生班聯會推荐代表四名;教師代表由全校教師普選,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代表,至少不得少於總額二分之一(得票數第八至十名列為候補委員),學期中代表因故出缺時,教師代表由候補人選遞補,學生代表另推荐遞補,任期一年。(五)本會召集人由會議主席擔任,會議主席由代表互選產生;另由代表互選產生執行秘書一人,綜理本會相關業務。(六)出席代表若與案件有關時,應自請迴避,其餘代表亦得視實際情形請其迴避。(七)本會開會應有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後行之。四、申訴範圍:本校在學學生,對於學校有關受教權益所為之處分,認違法或不當致損及學生個人權益,經正常行政程序處理仍無法解決者,得依本辦法之規定,向本會提出申訴。五、申訴及處理程序:(一)本校學生不服學校對其個人權益之處分,得向本會申訴,但同案以一次為原則。(二)學生於收到學生對於個人生活、學習獎懲處分書後,如有不服,應於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格式如附表)提列具體事實並檢附相關資料向本會提出申訴。申訴人因不可抗力,致逾期限者,得向本會聲明理由,請求許可。(三)申訴表應記載申訴人姓名、學號、科系、住址、申訴之事實及理由,希望獲得之補救,並應檢附有關文件證據,以便查證,凡以冒名或匿名申訴者,一律不予處理,有誣告或故意誹謗他人者依相關法律處理。(四)本會就書面資料評議,會議不公開舉行,必要時得通知申訴人,原處分單位之代表及關係人到會說明,以補充說明案情,若經明確解釋後,申訴人認為申訴理由消失時,可撤回其申訴案,但申訴案件如需調查時,得經本會決議,推派委員三至五人成立調查小組為之。(五)本會收件後,除有中止評議情形,逕行通知申訴人及原處分單位外,應於二十日內作評議書,必要時得予以延長,並通知申訴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但涉及退學、開除學籍或類此處分之申訴案,不得延長。在作成評議書前,本會得建議停止對申訴人原措施之執行。(六)申訴提起後,申訴學生就申訴事件或其牽連之事項,提出訴願、行政訴訟、民事訴訟或刑事訴訟者,應即以書面通知本會,本會獲知後應即中止評議,俟中止評議原因消滅後繼續評議。惟退學與開除學籍之申訴不在此限。 (七)本會應先決議評議之結論並草擬評議書,再提出討論通過評議書,由召集人署名,本會之評議及表決應對外嚴守秘密。(八)評議書應記載主文、事實、理由等內容,如有建議補救措施者應提出具體之建議;不受理之申訴案件,亦應作成評議書,其內容只列主文與理由。(九)評議書應陳校長核備,並送達申訴人及原處分單位。(十)本會作成評議書後,陳校長核定時,應副知原處分單位,原處分單位認為有與法規牴觸或事實上窒礙難行者,應列舉具體理由依行政程序呈報校長,並副知本會,校長如認理由充分,得交付本會再議(以一次為限),否則評議書經完成行政程序後,學校應即採行。 (十一) 退學之申訴,經評議確定維持原處分者,其修業、學籍依左列規定辦理: 修業證書所載修業截止日期以原處分日期為準。 申訴期間所修習科目學分,得發給學分證明書。 (十二) 退學或開除學籍之申訴,經評議確定維持原處分者,其兵役、學費標準依左 列規定辦理: 役男離校學生緩征原因消滅名冊於申訴結果確定後三十日內冊報。 退費標準依現行大學校院學生退、休學退費標準表、公私立專科學校退、休學退費標準之規定辦理。 (十三) 退學或開除學籍之申訴,學校於評議決定未確定前,學生得向學校提出繼續在校肆業之書面請求。學校接到上項請求後,應徵詢本會之意見,並衡酌該生生活、學習狀況一週內書面答覆,並載明學籍相關之權利與義務。 (十四) 依前(十三)項申訴經學校同意在校肆業者,學校除不得授給畢業證書外,其他修課、成績考核、獎懲得比照在校生處理。 (十五) 學校對於學生退學或類此處分之申訴所作成之申訴評議書,應附記如不服本申訴決定,得於申訴評議書送達後次日起三十日內,向教育部提起訴願。 (十六) 學生遭受退學或開除學籍之處分,經向學校提起申訴後未獲救濟者,得於收到申訴評議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教育部提起訴願。訴願時並應檢附學校 申訴評議決定書。 (十七) 有關學生不服退學或類此之處分,未經學校申訴途徑向教育部提出訴願者,依規定須將該訴願案移由學校依照學生申訴程序處理。 (十八) 依訴願決定或行政訴訟判決另為處分並同意學生復學者,其因特殊事故無法及時復學時,各校應輔導其復學;對已入營無法復學之役男,學校應保留其學籍,俟其退伍後,輔導優先復學;復學前之離校期間並得補辦休學。 (十九) 依訴願決定或行政訴訟判決另為處分並同意同學復學者,應依各校規定完成撤銷退學程序後,檢送名冊報教育部備查。 ( 廿 ) 學生申訴制度屬學生權益救濟性質,應以學生個人權益受損為前題,不同於意見反應,並廣為宣導,並使學生了解申訴制度之功能。 (廿一) 學校為暢通學生意見,應就學生之陳情、建議、檢舉及其他方式所表示之意見,另訂定規範處理。 (廿二) 有關性騷擾之申訴案件,學校宜另組相關委員會負責審議。六、經費:本會之經費由本校訓輔經費支付。七、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並報經教育部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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